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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終止勞動合同模板彙編8篇

【實用】終止勞動合同模板彙編8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實用】終止勞動合同模板彙編8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包括兩類:一類是法定終止,即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另一類是約定終止,即勞動合同因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終止。《勞動合同法》對此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説,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死亡,意味着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

破產,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法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對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業在存續過程中,未能一貫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政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企業未經合法程序成立, 或者形式合法但

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體規定,被政府部門發現後受到查處。按照《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着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根據《公司法》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法律規定不可能包含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現象,因此,《勞動合同法》將這一規定作為兜底條款。

為保護處於困難情況下的勞動者不致因失業而喪失生活來源,法律對終止勞動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也沒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 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____________系我單位員工,性別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年_____ 月參加工作, __________年___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與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工資發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員工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鑑於: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年,該勞動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該合同期限屆滿後,甲方決定不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後訂立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20年月日起,甲方不再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於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的最後工作日為20年月日。乙方應不遲於20

年月日前將屬於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並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3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

5.關於各項社會保險事宜

(1)養老保險:按照《XX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基本養老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2)失業保險:按照XX市貫徹《失業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失業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3)醫療保險:按照《XX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基本醫療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4)工傷保險:按照《XX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工傷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5)住房公積金: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的住房公積金,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6.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並且交還所有屬於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於20年月日之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所約定之經濟補償金。因這些款項所產生的應納税額由甲方代扣代繳。

7.如果乙方違反以上條款,應返還甲方已支付的款項同時向甲方支付五萬元的違約金。

8.如果甲方遲延支付,每逾一日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5%的違約金。

9.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後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0.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至20年月日終止,甲乙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再無任何糾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合同期限已滿。

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

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

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

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

1、合同管理員應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單位瞭解派遣員工情況,根據公司及用人單位的意見,提出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終止勞動合同原因、人員名單、終止時間、經濟補償金數額等)

2、報告批准後,合同管理員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本人並簽字認可。

三、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後續事宜

1、起草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准後下文(關於終止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等相關手續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四、勞動合同終止的約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

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茲有本單位XX職工,性別X,年齡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因,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願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為 XX年XX月XX日。

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手印:

(用人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題目名稱:《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

姓 名:張 華

學 號:041210039

學 校:濟源市廣播電視大學

指導老師:李 輝

寫作時間:20xx年5月1日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其成為世界矚目的焦點。在經濟發展的同時,社會也同樣獲得全面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適用社會主義市場勞動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社會勞動法律制度已經成為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但在實際運用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制定勞動法時充分考慮勞動者利益,相對而言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2、在實踐中熟練掌握技術的勞動者並非弱者,用工單位是弱者。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履行通知義務,用工單位對此造成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非強制性條款。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同存在缺陷,導致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規定過於嚴格。

4、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負法律責任不明確。 5、工會制度不夠完善。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建議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權力和義務。 2、完善相關立法。

論文摘要---------------------------------------------1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4

三、針對勞動合同解除的幾點建議-----------------------6

四、結束語-------------------------------------------8

參考文獻---------------------------------------------9

隨着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企業已經轉變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企業擁有勞動用人自主權,勞動者擁有擇業選擇權。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的基礎,也是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勞動合同為勞動制度改革、穩定勞動關係,使勞動關係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實踐中,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權利的保護。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意志行為,並不以對方的意志為轉移,單方解除不當,就會損害對方利益,破壞合同的效力和尊嚴。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大量勞動爭議案件是由勞動合同的解除所引起,企業片面強調用人的自主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不履行通知義務來去自由,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和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瞭解有關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和制度,有助於理順勞動關係,規範勞動合同的管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關鍵詞: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勞動者

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完畢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17條,其中勞動合同的解除佔9條,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的地位非常重要。雖然勞動合同解除佔一半以上的條文,但是勞動法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糾紛的調整顯然力不從心。本文結合實踐中產生的問題,試圖指出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規定的不足,對今後的立法和司法有少許幫助。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完畢以前,因雙方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行為,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由於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不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其相對影響較大,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直接關係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秩序和經營秩序,另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前途和生活來源,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極其嚴肅的問題。如果解決好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可以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的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在第31條和第32條規定了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實踐中只要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勞動法在該處充分考慮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設定任何條件,該條經常性被勞動者濫用,勞動者來去自由根本沒有受到任何限制,更有勞動者連提前30日的書面形式通知都不願意遵守,找到新的工作後,與用人單位不辭而別。

我認為《勞動法》在第31條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值得思考:

1、在制定勞動法時充分考慮到勞動者的利益,但相反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我國勞動法該條的規定是犧牲用人單位的利益為代價,使勞動者獲得過大的擇業自主權。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熟練掌握專門技術之後,可以為用人單位創造價值時,勞動者的突然離開,嚴重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用人單位也只能坐視勞動者離去而不能追究勞動者任何違約責任,極大的損害了用人單位利益。

2、第31條制定的目的是保護弱者,但在實踐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掌握熟練技術,在用人單位起到關鍵作用的勞動者,這些勞動者並不是一位弱者,往往用人單位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在勞動力市場中真正處於弱勢地位的是那些在用人單位沒有掌握任何技術,不能操作用人單位運行命脈的勞動者,該條對這些勞動者才有保護作用。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終止勞動合同不等於解除勞動合同,是指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終結,彼此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不復存在。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什麼情況下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2、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7號)規定,參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4、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傷殘程度為1-6級的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不過,傷殘程度為5或6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5、《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本單位與 同志,因下列情況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在原因編號上打“√”並在款項空格上填寫)

一、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1、 本人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提前30日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非本人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1、 單位要求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1)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 項、(2)第2款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 項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 項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 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6、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 項終止勞動合同。

三、其他原因(用文字説明):

職工基本情況 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代碼 個人代碼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户口性質

就業登記證號 户口所在地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 審核人:

工作簡歷:

甲方(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1、勞動者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應及時到户籍所在地勞動保障所進行失業登記(帶本證明書、户口簿,身份證和學歷證書),合同範本《勞動合同終止證明》。2、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本市户籍失業人員帶《就業登記證》(外來勞動力帶本證明書)和身份證,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市就業管理中心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逾期將作相應扣減 。3、失業人員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3個月內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在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次月起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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