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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試用期勞動合同集合8篇

有關試用期勞動合同集合8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試用期勞動合同集合8篇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 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僱員工。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僱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口頭上説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麼時間。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還特別提醒: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______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______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______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______或______,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_________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______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_________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______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乙方: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風險提示:

企業的招聘工作完成後,就進入了用工階段,在用工前,企業一定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一是,企業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雙倍工資。如:企業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企業就得多支付員工11個月的工資。

二是,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將致使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成立,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企業就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無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甲方相關制度和乙方崗位特點,遵循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期望雙方保持良好的長期聘用關係。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為_____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乙方實行____________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每週不超過_____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_____元/月。試用期滿後,甲方以下列第 種計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1、計時工資。工資為_____元/月。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雙方及時協商約定計件單價。

3、其他形式 、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的_____日。乙方月工資不得低於省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 甲方可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後,其工資參照同崗位、同工種、同職務的標準執行。但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

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第十條 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條 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有關勞動安全知識、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及技能等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並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勞動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告知乙方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鬥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違紀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五)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_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商業祕密保護:

第二十條 競業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服務期: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務工的建築施工工地備查。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是: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進入單位時應該做好防範措施,譬如:

1.員工要求入職當天即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充分實現企業的用人自主決定權,在勞動合同中依法設立相應的條款;儘可能在試用期內決定該員工的去留;

2.可將“一年一簽”改為“三年一簽”或“五年一簽”;讓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連續,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辦理退工手續,過一定時間後再辦錄用手續;讓員工自己書面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種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_____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誌事件是______________。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鑑證時還需交鑑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並保證每週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

試用期勞動合同書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種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_____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誌事件是______________。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鑑證時還需交鑑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並保證每週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定為_____元/月。甲方可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乙方工資。

(二)甲方每月如期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時和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國家(含省、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其中:

(1)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加班工資,如加班時間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資。但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應以一定週期綜合計算,屬加班時間部分,應按加班工資計發。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甲方應按本條第(一)項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方按不低於本市規定的失業救濟標準發給乙方生活費。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女職工勞動保護假期間,甲方按不低於本合同確定的乙方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六)如甲方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低於本市最低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均應予補發,並應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六、保險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同時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情況。

(二)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女工五期(經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勞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的勞保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關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執行;醫療終結,經市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費等按不低於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或甲方分別計發。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休假、勞動保險、醫療等待遇不變。

(七)乙方其他各種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執行。

七、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標準,包括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16週歲至未滿18週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衞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先培訓後上崗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並嚴格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衞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和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的勞動保護用品,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及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職工守則》等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6

濫用試用期,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近年來許多企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開始施行以來,在保護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資雙方關係上發揮了重大作用。但作為新生事物,該法不可避免地會存在着一些疏漏;加之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法規解釋紛繁複雜,實務界對相關規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見。本文就司法實務中遇到的試用期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9-21條)適用的一些問題,提出筆者的一些淺見,希望能在今後出台的司法解釋中得以釐清與修正。

  一、同一用人單位及其分支機構與勞動者能否分別約定試用期

少數用人單位利用新招用人員表現積極的特點,為節約成本,不斷“試用”不斷解僱,甚至把“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為此,《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則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假設有公司甲設有分支機構A、B、C(分公司形式,都領取了營業執照)。那麼出現以下情況時,甲公司與其分公司A、B、C之間,以及分公司A、B、C互相之間,是算同一用人單位,還是不同的用人單位?

(1)勞動者王某和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後來又至分公司A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2)勞動者王某和分公司A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後來又至母公司甲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3)勞動者王某和分公司A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後來又至分公司B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這涉及到對用人單位的理解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此解釋,以上情形都可以作為不同用人單位再次約定試用期,這對於勞動者是明顯不利的,也違背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等級,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從法律上講,分公司是一個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獨立地位的分支機構,應與母公司視作一個整體。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規避法律,筆者建議在今後出台的司法解釋中,應明確將本公司與其分公司視作同一用人單位,不得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重新入職的勞動者能否重複約定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覆試用,損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沒有考慮到離職後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於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一概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過於絕對化。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於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這一點在以往的規範性文件中可以找到根據。勞動部在1994年就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中對勞動法的試用期作出瞭解釋: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勞動者。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其背後的意思是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就可再次試用。

因此筆者建議在今後出台的司法解釋中,可以對《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做一個例外規定,即“離職一定期限以上的勞動者重新入職的除外”。

  三、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的理解

在以往的勞動關係中,有一個比較突出的違法現象,就是有些單位濫用試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卻約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利用試用期工資較低、勞動合同便於解除等特點,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對試用期工資進行規範,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廣受輿論好評。本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了規範,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對該條文的具體含義存在兩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試用期工資(1)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種理解:試用期工資(1)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就中文語法而言,兩種理解均不為錯。不過這一歧義已被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所明確,採用的是第二種理解。

但是無論哪種理解,都有一個問題,那就是誰來規範本單位的最低檔工資。因為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係,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於,如果套用“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説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因此筆者建議把該條款中的選擇關係改為並列關係,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也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試用期既是企業全面考察新錄用職工的過程,也是新職工考察企業的雙向過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那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為勞動者出資進行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當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22條並沒有把試用期排除在服務期可約定範圍之外,因此理論上一旦雙方約定了服務期,用人單位就可以向辭職的勞動者追討培訓費用;然而如此一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的權利又如何得以保障呢?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所以這個問題的實質在於用人單位可否與勞動者約定把試用期包括在服務期之內。

1995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按此覆函精神,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然而這一十五年前的覆函效力如何仍值得商榷,故筆者建議今後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中應明確這一問題。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約定在服務期之內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同時這也提醒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培訓後離職,用人單位可採取如下應對措施:(1)儘量不在試用期內支付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2)如急需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勞動者仍處於試用期的,可協商縮短試用期。

  五、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6〕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從勞動部該覆函的規定看,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的。

但是《勞動合同法》頒佈後,對勞動者的責任承擔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該規定看,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於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即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試用期內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為勞動者違反保密或競業限制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該解除行為就符合法律規定,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推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然而勞動部的這兩個文件至今並未被廢止,法律體系內部之間的不一致可能為今後法律的統一適用帶來阻礙,故筆者建議今後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中應明確這一問題。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7

實施《勞動合同法》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8

去年4月,阿輝在東莞常平鎮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員的工作。用人單位與他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2500元,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然而上班才27天,用人單位就將他辭退了,理由是“試用期不合格”。

阿輝不服,找公司交涉。公司拿出了當初的招聘啟事。啟事中提到,阿輝的崗位合同期3年,試用期為6個月,經考核表現良好的可以縮短試用期為1個月或3個月。並且,公司在下發給每位員工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新聘員工實行試用期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

公司稱,雖然與阿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阿輝入職即表示默認和接受試用期為6個月的招聘條件。

阿輝認為,公司並沒有和他具體約定試用期,現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就不能隨隨便便被“炒魷魚”。於是,他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常平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工資差額以及未籤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補償金等。

面對員工的索賠訴求,公司堅稱,阿輝是自己在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才被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此舉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在仲裁和一審敗訴後,又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9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阿輝違法。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任職條件為由解僱阿輝。然而,招聘啟事、《員工手冊》所記載的試用期只是公司單方面確定的,無證據證明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而達成的,且公司與阿輝均確認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公司所稱的試用期是不能成立的,應視為雙方之間沒有試用期。由此可見,公司解僱阿輝的理由不能成立,屬違法解僱,應當向阿輝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500元。

勞動合同先不籤,先試用一個月,幹得好就留下,幹不好就“退貨”。慣用此伎倆的用人單位要注意了,《勞動法》中規定的試用期制度,是以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為前提的。未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屬違法解僱,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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