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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養老保險補交政策

職工養老保險補交政策

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註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需為職工補繳在單位期間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起始時間不早於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起始時間。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職工養老保險補交政策

養老金是人們晚年生活的一份重要保障,由於種種原因,很多在企業工作過的職工沒能參保或是中斷了繳費,針對此類情況,河北省已出台相關政策解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問題。

由於需補繳的情況複雜多樣,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制定了不同的補繳政策。

參加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欠費補繳時,按核定的繳費基數加收滯納金。

符合下述情況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註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需為職工補繳在單位期間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起始時間不早於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起始時間。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職工參保繳費後中斷繳費的,可按照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原固定職工,按照原行業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養老保險費。

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後,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到退休;2011年6月30日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11年下發的《冀人社發〔2011〕49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未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政策,2010年12 月31日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執行到2012年底;對於2010年12月31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執行原政策。

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時,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公示後上報,同時提供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工人、計劃內臨時工的招工錄用審批手續、勞動合同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等原始材料。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辦理補繳時,用人單位或個人需攜帶《審核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相關資料原件及複印件,到當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

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補繳的,需先攜帶相關資料到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定後再到當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用人單位補繳欠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清欠補費原則,依欠費時間順序,先欠費年份先補繳;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在單位工作應保未保或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 7月1日以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有優惠政策。諮詢電話0335—3262753、0335—326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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