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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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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分享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9條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三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專家提醒: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否享受醫療待遇?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及〈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三條的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應當享受醫療待遇。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期為3個月。

○已經執行學徒期、見習期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還須約定試用期嗎?

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原勞動部曾發文指出,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見習期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新錄用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執行的至少一年的見習期限。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由此可見,上述三種形式的區別在於:①期限不同。學徒期是按照技術等級標準所要求的時間來確定;見習期至少有一年的時間;試用期則不超過6個月。②確定方式不同。學徒期、見習期是按照現有政策法規必須執行的;而試用期則是約定達成的,並且在6個月的時間內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期限。③執行對象不同。學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崗位的新招工人中執行;見習期主要在新錄取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中執行;而試用期則對包括上述人員在內的勞動者均可以適用。因此,無論是執行了學徒期制度還是見習期制度的職工,用人單位在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均可以同時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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