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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不能隨心所欲

試用期 不能隨心所欲

試用合同視為正式合同

試用期 不能隨心所欲

問:進公司時人事部告訴我,公司與新進員工全部簽訂試用合同,等試用合格才簽訂正式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試用合同期限為3個月,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工資為 2400元,轉正後為3000元。在工作了2個月不到,公司通知我不用再上班了,並按2400元月結工資。我想問公司這樣的做法對嗎?我有什麼樣的權利?

答:根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試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約定,即如果沒有訂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單獨的“試用合同”。所以,所有的單獨的試用合同都是違法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關於貫徹執行《條例》的有關通知中明確規定:所有單獨的試用合同都被視作正式合同。也就是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試用合同,那麼實際上放棄了對被錄用人員試用的權利。與訂立所謂的試用合同的'手法一樣,有的用人單位以不訂合同而口頭約定試用期的做法,同樣也是無效。當出現這種情況時,按規定也視為用人單位放棄使用期,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成為正式的勞動關係,你可以享受正式職工的一切權利。

不能亂約定試用期

問:我大學畢業後和一名同學一起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合同同時約定:“在試用期內,雙方均有權隨時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兩個月後,公司規模壓縮,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我:“根據合同試用期關於解除合同的規定,決定立即與你解除合同”。請問公司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嗎?

答:答案是很明顯的:不可以。因為“在試用期內,公司與被錄用職工均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與《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牴觸。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合同條款為無效條款。你所在的公司與被錄用人員約定的上述合同條款即為無效條款,因此,公司不能依據該無效條款,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辭職也可能要賠償

問:我是2005年畢業的定向培養大學畢業生。進大學時,曾與出資送我讀書的公司約定:畢業後如不回該公司工作必須支付培養費2萬元。畢業時,A公司希望我去他們公司工作,並同意為我支付2萬元定向培養費用。我與A公司的合同約定合同期為3年,從2005年9月1日到2008年8月31日,其中前六個月為試用期。合同同時約定,如我辭職應向公司支付2萬元。2006年2月14日我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認為是我提出解除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我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3萬元。我還在試用期,難道試用期辭職也必須賠償嗎?

答:根據《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雖依法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該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職工索賠。

因此,你雖然在試用期有隨時辭職的權利(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但按勞動部門的規定,你仍然應當賠償A公司招用你的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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