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是找理由不把劳动合同的另一份给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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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问一下,我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
如果我现在提前30天,递上我的辞职报告,需要赔偿违约金吗?当时签的'劳动合同上违约这条,只注明详见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到现在签合同已有3个多月了,可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的别一份,人事总是找理由不给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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