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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苏劳关系函[1998]6号

《关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有效)

灌云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我厅曾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计[1995]16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即“原为工人身份且一直从事一线生产,或原为干部身份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前三年一直从事一线生产,现仍在生产岗位的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关于企业内生产操作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问题,我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苏劳计[1995]57号)第十三条明确“由本企业根据编制定员和生产、经营实际自行确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请你们按此规定答复企业和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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