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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實習自我鑑定

律所實習自我鑑定

自我鑑定就是把一個時期的個人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結,它是增長才乾的一種好辦法,不如我們來制定一份自我鑑定吧。你所見過的自我鑑定應該是什麼樣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律所實習自我鑑定,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律所實習自我鑑定

律所實習自我鑑定1

一直以來都聽説過這麼一句話: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它表明的是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差距。為了將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鍛鍊自己,我抱着期盼與激動的心情,走進了20xx律師事務所,置身於真實的法律職業環境中,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實習。實習期間,20xx信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律師助理等為我提供了一個提高自我、積累經驗的機會和平台。在實習過程中我遵守單位紀律,服從工作安排,積極完成律師交辦的工作,在律師的指導和自己的努力下,我瞭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師事務所的運作程序和律師的辦案經過及技巧,彌補了知識上的不足,增長了社會見識,對自己學習和掌握法律、運用法律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在此,我整理實習記錄,對在20xx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的'見聞、實踐和感受寫下這份實習報告。

 一、關於單位

20xx律師事務是一家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律所秉承“海納百川、羣星閃耀”理念,廣納各地賢才,目前已擁有一支高素質的法律精英團隊,並在各個領域有着豐富的經驗和往績。20xx以滿足客户廣泛、多樣的法律需求為根本目標,致力於為客户提供快捷、有效的專業法律服務。20xx服務遍及經濟合同、公司法務、國際貿易、建築和房地產、金融、證券、保險、知識產權、國際投融資、勞動人事管理、應收賬款回收、企業信用管理等諸多法律領域,傳統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也是20xx着力提供的服務內容。具體運作形式包括:為客户設計全套創新獨到的法律計劃、運用嫻熟的專業技巧參與商務談判、擬定嚴謹的法律文件、提供客户所需的專業法律意見等,並據此為客户爭取最大的商業利益和避免權益遭受損害。

20xx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司法職能部門以及大學法律系、經濟系、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保持着長期的、良好的工作關係,並得到全國司法界以及法學界知名人士的指導和支持。

20xx與眾多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客户建立了持久、穩定的法律服務關係,同時與國內各地區的許多律師事務所建立了廣泛的協作關係,形成一個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務網,使20xx的法律服務網絡拓展至以華南為中心的國內廣大地區。

20xx擁有優秀的律師團隊和輔助工作人員隊伍,擁有優良的工作環境、先進的通訊設備和文字處理設備,以及濃厚的法律人文氛圍。20xx建有自己的法律信息收集和更新系統能及時收集和處理海內外各方面的法律和經濟資料和數據,定期對中國經濟、社會以及司法狀況作實證調查研究,並及時處理形成報告,為企業或各類機構提供包括經濟和法律在內的決策依據,同時將研究結果不斷充實本所律師的知識體系,為提供盡善盡美的服務做出堅實保證。

我之所以選擇20xx,是因為20xx律師事務所涉及的法律面較寬、實踐性強,而且20xx的上述成就令我向往,能到這裏實習並親身經歷一些法律實務,確實讓我受益匪淺。

律所實習自我鑑定2

實習期間,我瞭解了大量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下面我從畢業實習目的、畢業實習要求、實習成果等方面對我的實習過程作以總結。

一、畢業實習目的

實習工作是大學學習生活的最後一項課目,也是大學生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我的這次實習時間是從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儘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完成領導和其他律師交辦的工作。在律師們的指導下,我開始熟悉這個行業並慢慢進入“律師”的狀態,對律師事務所運作的程序和法律實踐有了一定的認識和體會。

我之所以選擇去律師事務所實習,是因為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加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時,涉及的法律面較寬、實踐性強,而大學生到律師事務所實習並親身經歷一些法律實務、學習一些辦案經驗,不僅可以彌補知識的不足,還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識。抱着這一心態我來到了文博。

二、畢業實習要求

要求學生保質保量地完成畢業實習教學環節中的學習任務,提高實踐能力。

(一)實習方式和要求

實習可以選擇以下一種或者兩種形式:

1、律師實務或司法實務:參與辦理訴訟、非訴案件和仲裁案件,包括取證、開庭、起草法律文書和法律文件、卷宗研習、提供各類法律諮詢等。

2、項目、課題等科研實踐:參與完成校級或者校級以上的經濟、法律科研項目、課題。

按照畢業實習大綱的要求,認真完成畢業實習規定的各項任務。

(二)實習單位或者部門

學生可以選擇律師事務所、法院、經貿公司、高校或科研部門、政府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實習。

三、實習成果

此次實習我主要的工作是協助律師辦理案件。實習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實習中我學會了律師在受理案件後的實際操作程序並且協助他們填寫卷宗、對卷宗進行編碼以及整理卷宗;寫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書,如辯護詞等;我還跟着律師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門調查取證;去看守所會見被告人。我最有體會的是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在庭審中,我細緻的瞭解了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了律師舉證、辯論等全過程。我覺得有這樣一個鍛鍊的舞台真是難能可貴。

在律師事務所裏,我還得到了領導和律師們的許多幫助。譬如我們所裏的所長老師非常熱心的在我實習第一天下午就幫我辦好了實習證。在學校期間,我學習的都是法律的基礎理論和法律具體規定,對於法律實務到所裏實習的剛開始對於許多事都無從下手。邵宇律師的幫助對於我的實習工作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這裏我非常感謝他。到所裏的前一段時間,我幾乎什麼都不會,是他一點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幫助下我學到很多東西。整個一個月的實習中,我一直跟着律師。當然我也協助其他律師工作,如和其他律師到車管所查車籍檔案,到飛機嘗八鋼等地取證和開庭等等。

律所實習自我鑑定3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一年的實習期在忙忙碌碌中度過。在指導老師和律師所精心指導下,經過一年腳踏實地、勤勤懇懇、埋頭苦幹的學習,本人深感確實收穫頗豐。具體從下面幾個方面予以總結:首先,對律師職業的認識更深刻。律師是維護權利的職業。具體為:

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律師最為基本的職責。

二、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這是新《律師法》對律師的基本要求。

三、推動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實踐證明,律師參與訴訟、仲裁有利於推動糾紛解決,有利於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解決糾紛。

四、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律師在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方面負有職業上的責任。律師使法律專業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義。

其次,對律師職業道德瞭解更深入。律師職業道德的核心在於誠信。律師誠信是、律師職業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則。律師宣傳時,做到規範宣傳。律師收費過程中,做到規範收費。代理案件過程中,保守當事人及國家祕密。辦理案件過程中,注意處理好法官、檢察官、警察、仲裁員其他法律職業人員關係。

最後,對律師執業技能感悟更深刻。最為根本的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觀事實和證據,以現行法律規定為準。要以一種“心中永遠充滿正義,目光不斷往返於事實和法律之間”的心態去辦理案件。對於案件客觀事實,一定要注意證據的收集與運用,因為事實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的。事實是靠證據來證明的。因此,對證據的收集、提交、運用、質證是很關鍵的。證據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觀,對案件客觀事實的還原就越有力。對於案件適用的實體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一定要研究透。對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適用範圍、條件等務必要吃透;對程序法律問題一定要非常的嫻熟。因為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沒有程序,實體公正則無法啟動、無法推進。

實習歲月已經結束,即將迎來我的執業生涯,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與辛勤的努力,書寫新的篇章。

去年初,申請在湖北洪淵律師事務所實習。依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在指導律師的指導下,學習律師實務,基本完成《湖北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工作任務。

(一)參與當事人諮詢接持活動;

(二)閲案並撰寫法律文書;

(三)跟隨指導律師出席庭審活動;

(四)撰寫實習日記和實習論文;

(五)參加培訓和法律調研。

經過一年的實習,對律師職業有了更加深刻的瞭解和體會。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這不僅是《律師法》對律師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始終遵循的基本原則。在今後的法律人生涯中,我會將思想付諸行動,忠於事實,忠於法律。

在實習中,通過從事具體的律師實務,對法律職業或者説法律人的理解不斷加深,也越來越體會到理論與實踐的差異,理想與現實的衝突,在往後執業過程中應該特別注意和克服這些差異和衝突,學會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現實的法務工作。學習法律實務,辦理各種案件,與不同的人打交道,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同時,也豐富了自己的知識。看人生百態,觀社會風雲,這正是律師行業的魅力所在。社會在發展,情勢在變化,新的問題,需要新的思維,只有不斷的努力學習,勇於實踐,才能做與時俱進的合格律師。

在現實社會中,深感律師的責任和壓力。很多法律現象和法律事實,不是單純依靠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能夠解決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個人是無法克服的,需要整個法律界以及全社會為之努力,才可能改變。作為一名律師,既要尊重事實、也要恰當運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實與法律之間尋求平衡。這不僅需要紮實的基本功,還需要有駕馭社會的藝術。

律所實習自我鑑定4

實習後才知道的業務,對於新入行的律師來説,是一個機遇,也是一個挑戰。説是機遇,因為現在大多數律師還在傳統的訴訟業務上忙碌,無暇顧及非訴訟業務,所以在非訴訟的道路上競爭不會太大。説是挑戰,因為相對於三年入門的訴訟律師來説,非訴訟律師入門的時間會更長,需要有很強的意志力才能堅持下來。

關於非訴訟業務和訴訟業務我有着和我的指導老師不一樣的觀點:我認為非訴訟業務和訴訟業務並不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方向,也不是完全並列的兩條路,兩者應是如編織在一起的麻繩一般,相輔相成、相互交錯。就像對低端業務和高端業務的劃分一樣,我認為只有熟練掌握低端的訴訟業務,才能駕馭高端的非訴訟業務。所以,我認為在實習期間確定一個非訴訟的方向是應該的,但是實習期間還是應當將絕大多數精力放在訴訟業務之上,因為人首先要解決自己的温飽問題才能談的上發展。實習期間若不掌握一定的訴訟技巧,你就沒有獨立執業的資本。

最近在進行非訴訟業務中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研究,主要是蒐集資料。雖然自己感覺的收穫不明顯,但總的來説也還是有所收穫。總結一下,企業法律風險可以分為刑事法律風險、行政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我的工作重點是企業民事法律風險,首先是民事法律風險的識別,大致分來,企業民事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用工風險和合同風險兩者之上。

其次是風險的防範,針對用工風險的防範,要從規範企業的用工制度入手,規範企業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使企業知道給員工繳納保險的重要性;合同風險的防範則要建立合同事先審查制度,由專門的律師來審查合同,避免因合同違反法律等無效的情況發生。再次是法律風險的控制,即出現法律風險時如何解決,當然這時更需要專業律師介入參與調解、仲裁、訴訟等。

實習,顧名思義即在實踐中學習,無論是訴訟業務還是非訴訟業務,都需要實踐才能夠熟練掌握。

律所實習自我鑑定5

在這一個多月裏,我學到了許多學校裏很難學到的東西:為人、處世和工作,特別是大大提高了處理事務的能力和把所學知識運用於實踐的能力。在李老師和楊律師的指導下,我參加庭審三次,外出取證五次、立案三次,參加調解一次,同時書寫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其中,法庭記錄五份,調查筆錄六份,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保證書六份,行政答辯狀一份,民事賠償協議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三份,代理詞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清單兩份,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一份,民事裁定上訴狀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另外,我還獨立接待諮近二十次,涉及執行問題、離婚和解除同居關係、交通事故賠償、人身傷害及工傷等各方面。對這段重要的人生經歷,也是最可貴的學習經歷,我做了如下總結:

一、社會關係方面

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他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服務,因此律師所要處理的社會關係,往往大於純法律關係。除了基本的家庭親友關係、同事關係外,要下大工夫在當事人、證人、公檢法獄政部門等他們身上。對商人來説,顧客是上帝;而對律師來説,這些人都是上帝,哪個也惹不起,哪個也不能得罪。從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親友關係。一支超強戰鬥力的作戰部隊,必然有堅實的後勤保障,一個要叱吒職場的律師,當然要有和睦的家庭關係和穩定的親友關係。律師是相當辛苦的一種職業,長期奔波於當事人、證人與法院之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個律師經常後院起火,常被家庭和親友的瑣事煩的焦頭爛額,心情老是悶悶不樂,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當事人委託的案件,哪有時間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師能事先處理好這些關係,不僅會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穩定的案源。可謂一箭雙鵰,何樂而不為?

2、同事關係。世上沒有永恆的敵人,也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裏面,那這句話就大錯特錯了。人是感情最為豐富的一種高級動物,沒有感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關係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會關係,是社會最基礎的人際關係之一。律師在我們這裏作為從業人員較少的一種職業,同事也就不應該限於自己所在事務所裏的人,而是本區域內所有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同一事務所裏的律師不能同時為原、被告雙方代理。但根據現實需要,同所的律師出現兩軍對壘法庭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樣以來,使這種同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所裏大家需要團結融洽、和睦相處;而在法庭上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爭得面紅耳赤,互相給對方難堪。那他們平時在事務所裏表現出來的和氣是真的嗎?若是,那這些律師需要多麼大的氣量;若不是,那如此虛偽又要多累呢?但我寧可相信他們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3、與當事人、證人的關係。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就要盡職盡責為當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當事人和證人的信任對律師開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處於對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隱瞞一些事實,很容易導致律師的工作誤入歧途,陷於兩難境地。證人也時常因對某些社會關係的顧忌而拒絕作證或提供虛假證言。這些對律師來説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如何讓當事人毫無顧忌的把事實講清楚,讓證人放下顧慮能為當事人作證,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這便體現出律師的執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對這一點,我從楊律師那裏學到了許多有用的東西:(1)端正態度、擺正身份、作好應對一切困難的思想準備;預見事情將會出現的最壞結果並設計好解決方案。(2)注意觀察社會環境與生活細節,尋找到與當事人(證人)共同的話題,拋磚引玉,進而進入主題;夾敍夾議,以聊天的形式蒐集最有價值的線索。(3)換位思考,從當事人(證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4、與公檢法獄政機關的關係。從工作性質上來説,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都不是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儘管他們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這種利益只與案件本身有關,也正是這種利益衝突將這些不同職務的人聯繫在了一起。對於一個案件來説,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審理還是執行階段,律師是介入時間最長的一種人。他們要跟與此案相關的各行政、司法機關打交道,而此過程中也常因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發生一些爭議。對這種情況的出現,律師無能為力,或者説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處理又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的利益盡職盡責,但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差距的。在處理這些矛盾時應該注意區分輕重緩急,最好先禮後兵,決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與這些國家職能部門的關係。因為人總是有感情的,感情是會延續的,如果那樣後果將不堪設想,留下的後遺症是會給律師帶來長期的麻煩。

二、法律運用問題

由於我接觸法律才兩年,有許多課程還沒有學習,加上平時學得並不太紮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以前又未參加真正的實踐,所以在實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剛來那幾天一樣,我似乎覺得自己每時每刻都在學新東西,接觸到的一切都是新鮮的。關於法律知識和運用方面,我感觸較深或記憶深刻的有以下幾方面:

1、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審理規則問題

在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參加刑事審判2次,民事審判1次,參與立案2次,大體看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實際情況。也許是我過於理想化,沒有從審判實際出發考慮問題,也許這正是學生的純真與幼稚。但無論怎麼理解,問題的確是客觀存在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在我印象裏較深的有:

(1)基層人民法院所設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庭根據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而在實踐中又該以何為依據呢?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內設庭之間又是怎樣的關係呢?就麥積區人民法院對周邊區域的管轄而言,開發區法庭、北道埠法庭、馬跑泉法庭之間不以行政區劃為限,那他們的管轄權又是以何為標準的呢?發生管轄權衝突時該如何解決的?不會只是你簽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實際就是這麼做的。我認為至少應該由法院院長簽字才説得過去吧!況且當事人怎麼知道他的'案子屬於哪個法庭管轄?反正我是沒弄清楚,是因為法院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嗎?還有特別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麼還在審理離婚一類的民事糾紛?待以後有時間再仔細研究了。

(2)關於法庭秩序問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

開庭時書記員要首先宣讀法庭紀律,可我參加的幾次開庭,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都未發現書記員向法庭作過任何有關法庭紀律的表述,即使是隨便的提醒。也許他們認為這沒有必要,但我覺的這正為其它不規範行為埋下了隱患,這是其一。第二,除審判長外,其他審判人員以及公訴人員隨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審判中,法警幾乎都是老的早該退休的爺爺輩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轟鬧法庭,這些人員能幹些什麼?不是我瞧不起這些前輩們,只是審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這樣他們還比較心急,呆在法庭沒幾分鐘就沒影了,要帶被告人候審或需要交換證據時,審判長法錘敲幾下才能把人叫來。在民事審判中,書記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參加法庭審理的人員幾乎都沒有關閉通訊工具,甚至有人在當庭接電話。這種情況你説還審理什麼呀?內外隨時保持聯繫,如何確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實?

(3)法官自審自記現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上面第(2)條。書記員隨意出入法庭,法庭記錄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審判員大人代勞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我個人認為,要是書記員或是其他審判人員確實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決,法庭可以宣佈休庭幾分鐘,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應該是可行之法。

2、執行難問題

原來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時,常從新聞報道或學術文章上看到關於一些案件的執行情況,“執行難”似乎進入標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還不以為然,認為那些情況只是個案,絕大多數判決應該是可以順利執行的,而從我在所裏實習這段時間遇到的情況來看,“執行難”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

記得一天有位當事人來諮詢:他因故借給村國小一筆款,後學校因沒錢還債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決結果:學校敗訴還款。但是,因學校沒錢而使得法院判決成了一張空頭支票,當事人陷入無期的等待。案子放在執行庭已經4年了,可法院給當事人的答覆是村國小沒有帳户,也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要當事人自己想辦法。面對這種情況,你説該怎麼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麼,人民法院依靠特別授權都無法查明的東西,怎麼能讓當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難道真要當事人拿着法院的判決書去到大街上叫賣嗎?艱難的訴訟道路盡頭等你的將是一紙空文,在程序上正義是實現了,可當事人得到了嗎?

3、頻發的離婚案件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現代人快速的生活節奏也導致了婚姻家庭關係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裏這段時間,幾乎每個律師手裏都有離婚案件,什麼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幾句話也説不清楚,但我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簡單分類,大體有三類:未領取結婚證(同居)、領證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關係。《婚姻法》第8條關於結婚登記的規定,是強制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因此,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其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然法律規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後之分,但目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都是1994年後的情況。)對於解除同居關係,主要還是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子女和財產。對子女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待子女的方法和離婚時所對應的各種情況相同。對於財產,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禮:若有,彩禮應該退還,但數額較小時可以不在退還;若沒有彩禮,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財產,但可以比照離婚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

(2)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唯一的標誌和法律程序。登記後,不論是否同居,或者是否舉行婚禮,都不影響夫妻關係的確立。一經結婚登記,就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了保護,一方或雙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記後未同居和未舉辦結婚儀式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就會觸犯刑法。遇到這種情況,一方或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進行判決。這時,一般不存在子女問題;但可能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

(3)夫妻生活多年。這種離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義上的離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法律規定的比較詳細。最明確的規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然還有其他法條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4、法律文書的寫作

(1)寫作態度問題。

在學校裏雖然我認真學習過一學期的法律文書寫作課程,也練習過許多文書的寫作,但對我今天在律師事務所的工作幾乎沒多少幫助。原因有二:其一,學校講授和練習的法律文書寫作集中於公、檢、法各職能部門的文書類型,雖然對律師所用文書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帶過而已,似乎沒怎麼重視這塊,而且所講內容均跟刑事訴訟有關。也許我們老師認為我們最多隻能進入國家職能部門,當不了律師吧!第二,法律風險的要求不同。在學校裏看着案例寫文書,當然寫的好了得的分數自然高,可幾乎沒怎麼考慮法律風險問題,寫錯了大不了少得點分數而已,不會有什麼責任問題。而在所裏寫東西就大不一樣了,無論是格式上還是內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筆。格式體現一位律師的基本素質和技能,出現瑕疵將會導致當事人、法官對律師產生不稱職的影響;內容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發生紕漏直接導致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得不到應有保障。那就不僅僅是律師的聲譽問題,而是當事人會不會追究你法律責任的問題。

到事務所後,李老師和楊律師為我提供了大量書寫各種法律文書的機會,使我很快學會了許多常見法律文書的寫作技巧。就寫作這一點,使我既愛又恨。給我寫作的機會是鍛鍊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務都不是那麼容易完成,甚至我從未見過或是聽過的文書也要試着寫。我總不能説我不會寫吧,畢竟還在大學裏呆了兩年,不會寫就不該到這地方來。既然來了就得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這種“不會寫”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結果總比自己想象的要好。實踐中我也是這麼做的,李老師和楊律師在大體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對細節進行指導、對技巧進行點撥,對我寫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2)寫作技能問題。

在律師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服務中,書寫法律文書是一項對律師的法律功底、邏輯思維、文字表達能力等均有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師法律專業素質的一個重要尺度。在我認為律師寫作文書的技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要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在下筆之前首先應該佔有資料和事實,注意加強與當事人的交流和溝通,不能自以為是,現實中發生的許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無法預測的。當然也不能一味的依從當事人的意志和願望,還要融入自己的見解和知識,發揮本人的聰明才智,用法律的語言將當事人的意志和願望完整的、甚至是創造性的表達出來。要是沒有充分表達,或者錯誤表達了當事人意圖和目的的法律文書,不論寫的多麼完美,也同樣是南轅北轍,毫不可取,甚至還要給律師本人招惹麻煩。

第二,在書寫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頒佈過關於法律文書格式的規範,律師在書寫時一定要參照,特別是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呈送的訴訟文書和正式的合同協議、遺囑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師閉門造車,自創一套,否則不僅會帶來程序上的麻煩,甚至導致你寫的東西無效,成為廢紙一堆。另外,在書寫上要注意相應得要求,塗改之處一定要當事人摁印確認。

第三,在文書內容上,一定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律師在進行法律文書寫作之前首先應該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規定進行確認;認真研究案件事實情況,對涉案的法律關係仔細分析和定性。在內容上努力做到準確、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經得起推敲和考驗。切忌事實表達錯誤、法律運用錯誤或有重大缺陷。同時要求主題明確,法律邏輯清晰,表達簡練流暢。

5、其他問題:

鑑於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還有對許多問題的看法或感觸等下次我再總結了,但提綱我大致列一下:

(1)關於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諮詢;

(2)公安機關經常成為諮詢者意圖起訴對象的原因;

(3)犯罪低齡化的原因及與社會環境的關係;

(4)當前基層司法機關是如何保證程序合法的。

三、後記

在學校,我是一名勤于思考、善於學習的學生。

在家裏,我是一個尊敬長輩、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裏,我是一個怎樣的人呢?該成為怎樣的人?我思索過,但無法回答。

人生充滿了酸甜苦辣,成功與失敗,歡樂與痛苦。即便如此,每個人也都應該在不同的舞台上去盡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論是否有觀眾在喝彩或詛咒。因此,我也強迫自己登上舞台,但我並不擅長歌舞,我努力模仿着,是否是在耍猴戲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觀眾看得最清楚。我不奢望能給觀眾留下美好的回憶,但我期盼自己沒給大家帶來痛苦與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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