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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的教育功能

評價的教育功能

教育評價功能是指教育評價活動本身所具有的能引起評價對象變化的作用和能力,那麼評價有什麼樣的教育功能?下面為大家帶來了評價的教育功能,歡迎大家參考閲讀

評價的教育功能

  1.激勵功能

教育評價的激勵功能是指合理有效運用教育評價,能夠激發和維持評價對象的內在動力,調動被評價者的內部潛力,提高其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達到教育管理的目的。評價的激勵作用是分等鑑定的必然結果,它也包括對後進單位與個人的督促作用。這是因為在被評價對象比較多的情況下,這種不同的等級會使個人與個人、單位與單位之間進行不自覺的比較。這對被評價對象來説,是一個積極的刺激和有力的推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被評價對象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有獲得較高評價和實現自身價值的願望,這是人類普遍存在的一種心理趨向。恰如其分的評價結果能給人以心理上的滿足感,從而激勵人們不斷進取。對於先進的單位和個人來説,評價的結果是對自己過去成績的肯定與表揚,會對成功的經驗起強化作用,使被評價者更加努力更加主動,以保持或取得更大的成績;對於落後者則是一種有力的鞭策,如果仍不努力就會被拉得更遠。

要發揮這種激勵作用,應注意評價指標的制訂不可過高或過低,這兩種情形都不利於積極性的調動,最適宜的指標應定在大多數被評價對象經過努力能夠達到的程度,因此必須將條件評價、過程評價和形成性評價有機結合起來。如評價一位原來各方面表現都比較差,經努力,取得了較大進步的學生的學習成績時,應特別注意三者的結合,既要看到他當前的學習成績又要看到他初始的學習基礎,還要看到他個人主觀努力的過程,應予以較高的評價。

只有公平、合理、客觀、科學的評價,才能真正起到激勵作用。發揮教育評價內在固有的激勵功能,對評價對象情感的激發,需要具備一定的外部環境條件。一般來説,當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的參與者在社會需求影響下,主觀需要進行價值判斷時,有可能外顯出教育評價內在固有的激勵功能。同時,評價要素的內涵價值取向是否符合教育規律,評價過程操作程序技術的科學性,主持評價人員的心理、道德、品質等,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激勵功能的發揮。

教育評價功能是教育評價系統潛在的、理想的功效與能力,要對教育產生作用,還必須具有一定的教育外部環境與條件,通過教育評價活動與結果作用於評價對象而體現出來。教育評價系統的結構決定教育評價的功能,教育評價的功能也制約和改變着教育評價系統的結構。教育評價功能問題涉及教育評價的指導思想、人們的教育觀念與教育思想等。教育評價功能隨着教育評價自身的發展而發展,隨着歷史而不斷改變。教育評價是為了鑑定、考核,還是為了推動、改進,是為了選拔、淘汰,還是為了教育、發展,這是兩種不同的教育評價觀。

早期教育評價目的是“為了選拔適用於教育的兒童”,故教育評價偏重於鑑定、選拔功能,可以説評價目的在於篩選適合於接受高一級教育的兒童,淘汰一部分或大部分兒童,所以在評價方法上偏重於實施相對評價、總結性評價。現代教育評價的目的是為了“創造適合兒童的教育”,故教育評價強調改進、激勵、導向等功能。評價是為了診斷評價對象的需要,為了激勵評價對象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促進兒童個性的和諧發展,所以在評價方法上偏重於實施絕對評價、形成性評價。隨着教育評價思想的不斷髮展,教育評價的目的由單一的教育目標測定,發展到教育信息資料蒐集和為教育決策服務,進而發展到進行教育價值判斷,因而教育評價的功能也不斷地擴展。

  2.診斷功能

教育評價的診斷作用是指教育評價對教育的成效、矛盾和問題作出判斷的功效和能力。科學的教育評價的過程是評價者利用觀察、問卷、測驗等手段,蒐集被評價者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嚴格的分析,它能夠根據評價標準作出價值判斷,分析出或者説出、診斷出教育活動中哪些部分或環節做得好,應加以保持和提高,同時也能指出哪些地方存在着問題,找出原因,再針對這些原因提供改進途徑和措施的過程。教育評價過程與如同看病就醫一樣,只有經過科學的診斷才能“對症下藥”。教育評價的這一作用使其在提高教育工作質量上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3.監督作用

教育評價的監督作用是指教育評價有對被評價對象起檢查、督促的功效和能力。它的檢查作用主要表現在教育評價總是將被評價對象與評價目標相比較,以確定其是否達到目標,以及達到目標的程度;它的督促作用主要體現在教育評價總是找出被評價對象與目標的差距,使其明確以後努力的方向和途徑,督促被評價對象朝着評價目標前進。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就是通過教育評價來實現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的宏觀管理的。

  4.管理功能

管理功能指教育評價使評價對象順利完成預定任務、達成預期目的'的約束功效和能力。教育評價指標體系可以內在規範、影響評價對象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按評價指標設定的任務,達到預期目標,其計劃制定和行動方式的價值取向,一般要以評價指標體系的規範為依據。

教育評價管理功能顯示的效度和力度,一般取決於教育評價管理系統及其教育行政性權威的大小。就管理功能之一的調控功能來説,是指依據預定目標而編制的教育評價指標體系,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調整或控制的機制。教育評價過程中,對評價對象教育活動逐項全面檢測,獲得必要信息,掌握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的結果及其需要。動機與行動方式的內在聯繫,作出目標達成度的判斷,進行肯定、表揚、獎勵或否定,批評、懲罰,可以強化評價對象的積極傾向,抑制評價對象的消極傾向,對評價對象未來的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的價值取向。努力方向或目標定位具有內在的規範、指揮、強制等調整、節制或控制的功效和能力。

教育教學或學習等活動的開展,一般能夠自我意識到要達到教育評價指標體系所設定的目標或要求,必須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即將進行或正在進行的教育教學或學習活動,以及活動的基本要素,合理組合,選擇恰當的行為方式,才有可能達到評價指標體系設定的目標要求。為此,需要對照評價指標的要求,進行自我檢測、自我調整、自我節制或自我控制。教育評價調控功能實現的程度,主要取決於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要素及其組合結構的合理性,同時受到評價人員自身素質和評價技術的影響。

  5、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教育評價本身所具有的影響評價對象的思想、品質、思維的功效和能力。教育評價的教育功能主要是通過評價目標體系,採用他評和自評結合的方式,在形成性評價過程中得以充分體現的。

這種功能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評價者為被評價者調節目標及進程。例如,通過評價,評價者認為被評價者已達到目標並能達到更高目標時,就會將目標調高,將進程相對調快;認為被評價者幾乎沒有可能達到目標時,就會將目標調低,將進程相對調慢,使之符合被評價者的實際。總之,要讓他們在不同水平上朝目標前進,避免發生達到目標者停滯不前、達不到目標者沮喪氣餒的情況。

二是被評價者通過評價瞭解自己的長短、功過,明確努力方向及改進措施,以實現自我調節。

標籤: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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