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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心得體會12篇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12篇

當我們經過反思,有了新的啟發時,好好地寫一份心得體會,它可以幫助我們瞭解自己的這段時間的學習、工作生活狀態。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心得體會很難寫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法的心得體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12篇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1

如今我們還是學生,似乎與勞動拉不上關係。但我們終究會結束學校生涯,走向社會的。到了社會,如果你找到了工作,就已經和勞動法裏的內容發生了關係,所以我們隊《勞動法》的的瞭解和學習是必須的,所以在這學期我選修了《勞動法》這門課,我想這對我以後職業生涯會有很大幫助。作為一名將來普通的勞動者,《勞動法》將為我維護我的合法權利提供法律的幫助。

在勞動法課堂上,通過一個個真實的案例,我學習到勞動法對普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同時我也瞭解到擁有那些權利並不代表你就能享用這些權利。現實生活中,我們肯能會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現象,如超期加班,剋扣工資,不為員工上社保,婦女就業受歧視等。如果出現以上合法權利被侵犯,我們可以根據《勞動法》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訴,這樣我們合法的權利才會得到應有的保護。

例如在簽訂了而合同的情況下,在私人用人單位做了三個月,期間勤勤懇懇還加班兩小時,不遲到、礦工,也不違反私企裏的規章制度,卻無緣無故被老闆炒魷魚,還拿不到工資。這樣的行為,明顯是嚴重違反了《勞動法》,這時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將老闆告上法院。

原因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另外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説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説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説是沒有人説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

總之,學習勞動合同法有助於每一個人。不管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該用法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通過一個學期的學習,使我受益匪淺。我相信在以後的工作中我將更懂得勞動合同法的簽訂和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2

近日,我在長沙蔘加了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主辦的為期一週的新《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培訓班。我是帶着問題去參加培訓,感到獲益匪淺,現將我的培訓心得彙報如下:

一、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解析。

1、法律的適用範圍的變化。《勞動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醫院等組織。未畢業的學生不是勞動者,應簽訂實習協議。返聘人員不用籤勞動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構成工傷事故,但得交意外傷害保險。

2、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變化在於勞動合同法提高了工會在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業平等地位。

3、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4、試用期的變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違約金的規定的變化。《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只有第二十二條培訓費用和第二十三條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支付違約金。

6、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的變化。現行法律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與新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一個月內的,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經濟補償、經濟賠償的標準首次以大法的形式固定下來。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相關規定原來也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合同解除,用人單位不得在檔案和保險關係的移轉上再刁難勞動者了。

該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勞動者解除合同更容易,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更難了。

勞動者預約解除的條款是: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隨意解除的條款是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新增)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新增)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針對學習的內容,本人對公司現有的人力資源狀況,做了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勞動關係的確認。在20xx年3月前,我司非編勞動人員即沒有按照勞動法購買社保醫保,而且勞動合同是不規範的,雖然現在已經規範,但是依舊存在歷史問題,容易被翻舊賬。而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於1998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證言等。

二、我司擁有一部分大齡員工,他們是公司的財富,但同時由於到達退休年齡而無法為其購買工傷保險,雖然已經購買了商業保險,但商業保險的賠付額度遠遠不足以抵消工傷所帶來的損失。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裏面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當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受傷害員工《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工傷醫療待遇、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傷待遇、護理費、因公致殘致死職工的工傷待遇等。

三、我司出現過一部分員工因曠工而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從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如果以後發生勞動糾紛,公司應以法律事實需要的證據予以印證。首先,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收集並保存證明勞動關係發展,變化的實時證據,例如:工資單,用以證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變更的書面變更,用以證明企業規章制度進行公示的會議記錄、員工閲讀簽字,用以證明決定通知等文件送達勞動者的寄送簽收回執等。其次,在作出處理、決定前,公司應當收集可以證明處理事件真實的資料、證明,以防出現勞動爭議中的被動局面。

四、我司現在非編員工已經全部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他們的勞動合同簽訂後沒有發還給個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安保部保安入職的時候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新《勞動合同法》提出“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3

為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新《勞動法》的內容,按照學習計劃,我們後勤中心於20xx年4月17日在一樓會議室召開了全體職工大會,會議上大家認真學習了新《勞動法》。下面我談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我們每個勞動者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造着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的頒佈了新《勞動法》,這是黨和社會主義社會對普通勞動者的特別關懷,我們應當倍感珍惜。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新《勞動法》,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説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並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

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此條充分的顯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正當的勞動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為我們指明瞭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並不僅僅是隻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麼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着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係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係來取代它,所以此規章制度會隨着時代的不斷髮展而進行着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着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説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於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於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裏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後,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着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羣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羣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緻、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4

通過學習《你的工資從哪裏來》感觸很深,領會如下:

上班拿工資,這好像是至理名言的事。可是,你的工資從哪裏來這個看似簡略的發問,並不是每個上班的人都可以真正地懂得。“當寰球經濟處於危機環境下,我們每一個人的工資都跟企業團體密不可分的,它不是企業‘發’的,也不是領導賞賜的,而是通過我們辛苦的付出、努力的工作應而失掉的相應回報,是我們自己‘掙’出來的。”細細品讀此書,就能夠悟出良多的情理。從這個角度來講,保護公司好處就是維護我們的自身利益。

一、工資從工作績效中來

企業的利潤是由員工所創造出來的。客觀地説,員工所發明利潤的多少將直接來自於工作效績的高下,這也是員工本身價值的一個重要體現。事蹟是一個企業的性命,每一個企業都把重視業績當作本人企業的主要組成局部,而且把業績當作員工的重因素質之準則。

員工所創造利潤的'多少將直接來自於工作效績的高低。經理心中分數很高的人員,一定是那些業績凸起表現的員工。當然,他們將獲得更豐富的獎賞。對員工來説,傑出的業績是靠埋頭苦幹幹出來的,毫不是口頭上説説就能得到的。所謂:‘想吃桃就先種樹,想播種就先付出’。就是這麼一個簡單易明的道理。

業績對員工和公司的重要性不問可知,企業要欣欣向榮,必須有好業績,員工表示優勝也需要好業績,員工們天天早出晚歸、辛勞努力的工作,如果沒有好業績,公司不賺錢,那所有就想當於都免談,‘苦勞並不代表功勞’!如果沒有業績,公司不賺錢,拿什麼給員工發工資呀一個為公司着想的員工,應千方百計地想着如作甚公司創造價值,而要做到這一點,要害的就是拿業績談話。

在企業中最受看重的員工,並不是那些只曉得埋頭苦幹的員工,只有那些出結果、重功效的員工,才最有發展前程。有這樣一個理念:“不重進程重成果,不重苦勞重功勞。”企業裏最器重的是你的“功”,而不是你眼裏的“苦”。作為一名員工,你要尋求的不是“苦勞”,而是“功績”。

在我們這個時期,多的是“忙人”。他們每天急急忙忙地上班,急匆忙忙地説話、急急忙忙地做事,可到月底一算,卻發明自己並沒有做成多少件像樣的事情。他們往往以一個“忙”字作為自己努力的美麗外衣,卻沒有想到,如果你已身心疲乏然而一無所獲,這種忙,只能是“窮忙”、“瞎忙”,沒有給自己和單位帶來效益。在無意中揮霍了你的生命。

二、工資從企業的利潤中來

一個企業,生存的獨一理由就是創造利潤,有利可圖是一個企業經營的意思跟目標。對在企業工作的員工來説,勞動是營生的手腕,只有通過勞動為企業創造價值,企業有贏利,員工才幹獲取報酬,能力有穩固的生涯保障。誰為企業賺得多,誰的工資就領得多。假如你不能為企業賺錢,只有被裁員或減薪。確實,作為工薪階層的員工,在多年的職業的時光裏,月月等候着、期盼着單位發工資,引導發獎金,彷彿只有我在企業裏待着,按時高低班、出滿勤、幹滿點就必定可能領到工資,單位發工資就成為理所應該、理所當然的事件,什麼“個人業績、公司利潤”都與我相距甚遠。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5

最近在媒體上看到越來越多的因新勞動法將要實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後,我卻不知道,在這場矛盾中,誰才是勝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來打工的勞動者,總認為那些老闆不給工人買社保是不對的,不應該隨便炒人,可是這次新的.勞動法一出來,我卻有點同情老闆了:我接觸過的有些人在一個地方做久了,確實有點依老賣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還不騎到老闆頭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我單位就有這樣一位仁兄,在我們單位幹了十幾年,一臨時工月薪1800元,單位買齊所有的社保,還免費提供住房,可是現在單位改制了,不允許請臨時工了,他不幹了,説什麼要去告我們單位。而且現在才知道該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腳(因為他在我們單位時間長,領導都説他很老實,連合同都讓他本身填寫,結果老兄在上面寫了一句話,騙過了領導,經諮詢才知道那句話的意思是沒經雙方同意告別是他的同意,單位不得終止合同)。

當然我在這裏説的只是個別,大多數勞動者們都是憑本身的雙手創造財富的,我也要向他們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6

今天我想談談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我們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造着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頒佈了《勞動法》,但是在現實的社會中,我們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內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會在社會上有很多人會因此蒙受本該能夠避免的損失,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説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並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此條充分的顯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正當的勞動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為我們指明瞭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並不僅僅是隻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麼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着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係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係來取代它,所以此規章制度會隨着時代的不斷髮展而進行着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着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説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於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於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裏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後,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着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羣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羣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緻、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7

在我校舉辦的“提升責任意識、實施素質工程”系列活動中,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的八大亮點,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相對於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着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如下是我學習的勞動合同法的幾點體會: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着“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加大對試用期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其次,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後,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附: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附:2、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三:用工不籤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8

在過去的一年裏,根據xx年初營業部制定的《安信證券廈門營業部xx年普法計劃》,我係統地學習了《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物權法》、《企業所得税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堅持每月一法的學習計劃,使自己對法律法規有了一個系統的認識,現就學習《勞動合同法》談談我的.心得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從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與199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這部法律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不少變化和調整。新的《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和完善。

“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新勞動合同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應的,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在勞動者求職過程中,不要向單位提供虛假信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員工在招聘錄用時提供了虛假信息導致被錄用的,企業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有很多,多數條款旨在維護弱勢方勞動者個體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也形成了一道法律約束。相信在新的勞動合同法的指導下,我們的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會越來越融洽,我們的社會會更加和諧。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9

為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新《勞動法》的內容,依照學習計劃,我們後勤中心於xx年4月17日在一樓會議室召開了全體職工大會,會議上大家認真學習了新《勞動法》。下面我談談本身的學習體會:

我們每個勞動者每天都在通過本身的勞動來為社會、為本身創造着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的頒佈了新《勞動法》,這是黨和社會主義社會對普通勞動者的特別關懷,我們應當倍感珍惜。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新《勞動法》,通過學習來保護本身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説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並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10

本學期,我學習了《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20xx年1月1日實施,通過本學期的學習,我對勞動法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

在學習之前,我對勞動法完全不瞭解,學習之後,覺得對我以後的工作與學習有非常大的幫助。《勞動法》頒佈實施以來,對於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體現了新時期新階段的鮮明特點。

首先,《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勞動者個人權利的維護。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逐步提高。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這顯示出了勞動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勞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法為我們指明瞭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並不僅僅是隻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取得雙方的收益。

其次,在用人單位方面,作為社會的一員,用人單位不能一味追求盈利。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勞動者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後,才能更好的為單位工作,創造績效。從勞動法的制定也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着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

勞動法的頒佈,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提高經營者素質和管理水平,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堅持勞動合作制度,擴大就業,縮小差距,實現共同富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建設和諧社會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做出了巨大貢獻!

最後,我感覺到,我國的勞動合同更加的具體、規範化。這充分的保障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學習了這麼多知識,對以後我走向社會進行工作有深刻的影響。並且,我也會好好的運用我所學會的知識,在以後的崗位上努力奮鬥!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11

近日,我們在太原參加了為期兩天的《勞動合同法》重點條款解讀與實施前企業人力資源應對策略培訓班。我們帶着問題去參加培訓,感到獲益匪淺,現將我的培訓心得彙報如下:

《勞動合同法》於20xx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並於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法的實施將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乃至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產生深遠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較,區別在於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的特別法,而勞動法是勞動法的基本法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係、勞動時間,勞動合同簽訂等一系列關於勞動着保護的基本問題。可以這樣理解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部分的細化和補充。

《勞動合同法》和現行法律法規相比較,內容區別在於:

(一)、法律的適用範圍的變化。《勞動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醫院等組織。未畢業的學生不是勞動者,應簽訂實習協議。返聘人員不用籤勞動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構成工傷事故,但得交意外傷害保險。

(二)、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變化在於勞動合同法提高了工會在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業平等地位。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試用期的變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五)、違約金的.規定的變化。《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只有第二十二條培訓費用和第二十三條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支付違約金。

(六)、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的變化。現行法律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與新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一個月內的,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學習了《勞動合同法》後,我個人認為公司應做以下工作: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儘快建立職工花名冊。完善公司用人體制。建立《順延勞動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續延勞動合同通知書》、《保守商業祕密協議》、《培訓合同》等。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嚴禁各單位今後未經公司同意私自招用員工,防止出現勞動糾紛。

(三)、在錄用人員時,讓其提供《就業狀態證明》,證明其處在待業狀態。防止其原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讓公司負70%的連帶責任。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修改公司勞動合同條款,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出現勞動糾紛。

我在人力資源部主要負責人員招聘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在今後的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儘量避免出現勞動糾紛,為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做出自己的貢獻。

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篇12

勞動與每個人都分不開。所以在這學期,我在學校的組織下學習了《勞動法》,我作為一名將來普通的勞動者,《勞動法》將為我維護我的合法權利提供法律的幫助。

勞動法通過一個個真實的案例,我學習到勞動法對普通勞動者賦予的基本權利,如休息權,就業平等權,不受歧視等的權利。同時我也瞭解到擁有那些權利並不代表你就能享用這些權利。現實生活中,我們肯能會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現象,如超期加班,剋扣工資,不為員工上社保,婦女就業受歧視等。雖然很多人都知道我們有免受這些不平等待遇的權利,但是他們能做什麼?面對無良的企業,面對法律的不完備,他們有辦法嗎?我想答案是否定的。這讓我明白擁有權利是完全不夠的,懂得如何維權才是最重要的。無論是簽訂合同,還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們辭職,都是佈滿了法律適用的問題,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細節問題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牽繫着我們的重大利益。

通過《勞動法》,讓我對勞動合同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通過學習,我瞭解到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也就是説法律不承認被脅迫簽訂的合同。還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確立勞動關係,及相互之間的責權利關係等。只有清楚了法律,我們才能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勞動中的種種糾紛,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

總之,學習勞動合同法有助於每一個人。不管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該用法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通過一個學期的學習,使我受益匪淺。我相信在以後的工作中我將更懂得勞動合同法的簽訂和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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