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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波建築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

盤點波建築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

一、准入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辦法

盤點波建築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

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對於取得房地產估價師等准入類職業資格(共10項,見附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任職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辦法

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對於取得出版等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共13項,見附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任職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三、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與職稱對應辦法

對於取得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資格(共9項,見附件)的人員,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工程技術職務。其中,對於取得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一級建築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對於取得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二級建築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

四、其他

(一)對於國務院清理規範有關職業資格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如企業法律顧問、質量、國際商務廣告、價格鑑證師、招標師、物業管理師、管理諮詢師等),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二)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上述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並可作為申報晉升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三)用人單位是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工作主體,對於符合上述對應條件的人員,要根據本單位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有序開展聘任工作。

(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和評委會做好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工作,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標籤: 職業資格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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