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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制度(通用15篇)

職業健康制度(通用1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業健康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職業健康制度(通用15篇)

職業健康制度1

1.以總承包為首、監理公司協調、安裝專業項目負責參加的多專業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組織體系,組織體系的運行模式:

1)凡是進入廣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總承包現場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職責,並由各專業項目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培訓教育。

2)接受總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檢查,檢查出的問題,由專業項目負責組織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彙報項目監理會議和總承包。

3)執行總承包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獎罰制度,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甲方監督實施獎罰制度的落實效果。

4)專業項目負責向項目監理例會定期彙報本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下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計劃,由管理體系監督執行情況。

5)各專業負責自己作業區、生活區環境衞生乾淨、整潔,生產、生活區垃圾及時打掃乾淨,集中堆放,及時集中運輸。

6)負責保護好本專業施工區域總承包商施工安全、環保設施,做到不拆除、不損壞、主動維護好自己施工區域的安全設施。

2.由總承包項目安全經理周明根代表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各專業安全員,檢查日常安全、環保、職業健康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環保情況,有權對不文明、環保工作做得不好的專業施工隊伍或個人罰款。

3.由總包負責收集、整理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技術資料及歸檔工作,各專業項目負責有責任進行積極配合。

4.項目專業施工區域不好劃分的部位,應有項目監理會議組織分工,劃分好各自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的區域,各專業應遵守對方管理區域的安全、環保要求。

5.由總包項目安全經理負責每月對專業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考評情況在項目監理會議進行公佈,對考請不合格的分包商執行罰款。

職業健康制度2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衞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威寧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單位所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

(三)術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四)職責

1.凡在公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使用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部門或者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2.公司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鑑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3.生產技術處負責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3.2定期對職業危害場所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公佈,存入檔案;

3.3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3.4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各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3.5指定負責人職業健康的日常監測及維護,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該人員需經專業培訓或有相關資格證書。

4.設備保全處下列管理措施:

4.1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4.2制定並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4.4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5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4.6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8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五)日常保養維護規定

1.設備保全處負責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產技術處負責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3.使用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報請生產技術處現場勘查同意後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後方可實施拆除,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

4.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衞生行政部門確認,並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六)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設備保全處。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衞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代理人有權查閲、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閲。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4

為規範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鑑定與診斷、職業病人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職責

(一)職業衞生管理機構

1、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其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

2、負責職業病人的診斷與職業病鑑定工作的組織協調。

3、負責制定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和經費預算。

4、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工種和人數的核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的制定。

5、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確定員工的作業工種。

6、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二)人事主管部門

配合職業衞生管理機構開展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二上崗前體檢的管理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人員、轉崗到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人員和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臨時工。

(二)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健康檢查不合格的,發現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三職業禁忌證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噪聲和有機溶劑的作業;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四在崗期間體檢的管理

(一)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

1、直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

2、雖不是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但由於作業場所未隔開,防護設施未到位,導致與直接接觸員工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的員工。

(二)職業健康檢查週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如實告知員工。

(四)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妥善安置;

(五)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第五離崗時管理

(一)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準備退休、調離或脱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

(二)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本公司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四)準備調離或脱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時,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後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員工,要安排離崗後的醫學隨訪。

第六應急體檢的管理

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可能導致勞動者急性健康損害時,職業衞生管理機構負責及時組織進行應急健康檢查。

第七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醫學隨訪的費用。

(二)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八職業健康檢查的準備

必須委託取得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1、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

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及原輔材料、產品名稱等情況;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

(一)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1、職業危害申報材料;

2、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的委託書;

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結果、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4、、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計劃;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評價報告書”;

6、對職業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救治診療資料;

7、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8、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從業人員體檢結果告知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的相關資料;

9、其他相關資料。

(二)公司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職業健康制度5

1、目的

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和預防職業健康安全事故。

2、範圍

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含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建部門

3.1.1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歸口管理。

3.1.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檢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監部門

3.2.1參與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施工監控和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驗收。

3.2.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3.3各相關部門

負責由各相關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三同時'管理和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與監督。

4、內容和要求

4.1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與設計階段

a)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技建部門應督促編制單位進行職業危險與危害的論證,並將論證內容以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b)在初步設計中,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編制《勞動安全衞生專篇》。

4.1.2施工階段

a)安監部應監控建設項目中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採購,安裝和施工,索取相關檔案資料和資質證明,並建立相應的原始記錄。

b)在施工過程中,技建部門應經常檢查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督促施工方嚴格按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並做好相關記錄。

c)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完工後,技建部門應會同施工單位對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施工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及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4.1.3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a)建設項目竣工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使用單位做好試運行記錄。

b)試運行期間,安監部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有關設備,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監測和檢驗,並將試運行期間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運行效果,有關監測檢驗數據和問題予以記載.對不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情況,技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c)凡國家強制進行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技改部門應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驗收評價,獲取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並向有關衞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和辦理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驗收批文。

d)未強制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預評價的一般建設項目,安監部應依據《勞動安全衞生專篇》和技術施工設計中職業健康安全設備和裝置的要求,以及試運行中各種監測和檢驗數據,組織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可單獨進行,也可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e)在驗收中提出的意見,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或施工單位迅速組織整改,整改完畢後形成整改報告,並將整改報告提交驗收審批部門。

職業健康制度6

(一)為了加強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管理,落實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安全生產委員會為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劉輝為兼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區安監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完善作業現場,職業危害防治設備、設施,並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設備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為員工配備合格的職業安全健康個體防護裝備,並督促教育、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八)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告知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體檢。

(十)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

職業健康制度7

1、環境管理措施

(1)清理模板時,不得猛砸模板,以減少噪聲污染。

(2)用於清理維護模板的廢舊棉絲,以及堵縫用的海綿條等物品,應及時回收並集中處理。

(3)清除操作平台和樓層上雜物時,應裝入容器中集中運走,嚴禁隨意拋撒。

(4)模板塗刷脱模劑或防鏽漆時,應在模板下鋪設墊布,防止油漬污染地面。

(5)木工作業區的刨花、木屑、碎木應自產自清、日產日清、活完料淨腳下清。

(6)施工中有噪聲的工序應儘可能安排在白天;鋸、刨材料時,應在木工棚內進行,必要時採取隔音減噪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7)混凝土施工時,採用低噪環保型振搗器,降低噪聲污染。

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除遵守國家有關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安全防火等規範、規定外,應針對模板施工的特點,編制相應的安全規定。

(2)進行模板操作的工人,進場之前必須經過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3)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人員繫好安全帶。

(4)支模過程中應遵守操作規程,如遇途中停歇,應將就位的支頂、模板連接穩固,不得空架浮擱。拆模間歇時應將鬆開的部件和模板運走,防止墜下傷人。

(5)裝拆模板,必須有穩固的登高工具。高度超過3。5m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安裝樑模板及樑、柱接頭模板的支撐架或操作平台必須支搭牢固。

(6)在模板的緊固件、連接件、支承件未安裝完畢前,不得站立在模板上操作。

(7)在腳手架或操作枱上堆放模板時,應按規定碼放平穩,防止脱落並不得超載。操作工具及模板連接件要隨手放入工具袋內,嚴禁放在腳手架或操作枱上,嚴禁上下拋擲。

(8)地面以下支模,應先檢查土壁的'穩固情況,遇有裂縫或土方險情時,應先排除險情,方準進行作業。基槽上口1m以內,不得堆放模板、支撐件等。

(9)裝拆預拼模板時,垂直吊運應用兩個吊點,水平吊運應採用四個吊點。安裝時,應邊就位邊校正和安裝連接件,連接牢固後方可脱鈎。吊運零散模板時,應將模板放入吊籠內,防止墜落傷人。

(10)牆、柱模板的支撐必須牢固,確保整體穩定。高度在4m以上的柱模,應四面設支撐或纜繩。

(11)樓板、樑的支柱,應按規定設置縱橫向水平支撐。

職業健康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於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門、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四條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門、衞生監督部門檢舉、報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各級行政主管領導在各自工作範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職業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會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各級職工代表組織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羣眾監督。

第六條職業健康科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範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委會佈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第八條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九條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儘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託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並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GBZ1—20xx)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職業健康科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衞生要求後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衞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職業健康科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衞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職業健康科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衞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十條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範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儘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儘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十條塵毒、高温、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職業健康科必須按照《木製傢俱企業職業健康檢測規程》等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並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温、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准,並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定點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衞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後複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職業健康科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衞生部門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公司職業健康科。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和醫療衞生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科報告。職業健康科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職業病的治療由衞生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規定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髮放標準。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衞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職業健康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職業健康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職業健康制度9

工程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辦法

(1)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實行三級管理,即:一級管理由安全副經理領導下的安全環保部負責,二級管理為施工作業廠隊負責,三級管理由班組負責。

(2)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及條件制定《施工生產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並按照頒佈的《責任制》的要求,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人人做好本崗位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3)本項目開工前,由工程技術部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制定實施性職業安全技術方案,對土方開挖、運輸、混凝土澆築、基礎處理、金結制作與安裝等作業,編制和實施專項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確保職業健康安全。

(4)實行逐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制,由項目經理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詳細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凡參加交底的人員要履行簽字手續,並保存資料,安全環保部專職安全員對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好記錄。

(5)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教育。

①針對工程特點,對所有從事管理和生產的人員施工前進行全面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重點對專職安全員、班組長和從事特殊作業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②未經安全、職業健康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不準上崗,未進行三級教育的新工人不準上崗,變換工作或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而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③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需進行安全教育、考核及複驗,嚴格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且考核合格獲取操作證後方能持證上崗。對已取得上崗證的'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登記,按期複審,並設專人管理。

④通過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並提高職工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紀律的自覺性,認真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操作、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達到提高職工整體安全防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6)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

項目經理部要保證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的落實,規定檢查日期、參加檢查人員。安全環保部每旬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安全員每一天進行1~2次巡視檢查。視工程情況,在施工準備前、施工危險性大、季節性變化、節假日前後等組織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勞動保護問題,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進行整改和驗收。

(7)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產品的採購、運輸、加工、保管、使用等工作項目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並接受當地公安部門的審查和檢查。炸藥必須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區有一定安全距離的倉庫內,不得在施工現場堆放炸藥。

(8)按月進行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評定,實行重獎重罰的制度。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按要求及時報送安全報表和事故調查報告書。

(9)建立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對項目部內部發生的每一起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到底,直到所有預防措施全部落實,所有責任人全部得到處理,所有職工都吸取了事故教訓。

職業健康制度10

職業危害事故的處置及報告制度

1、目的

本制度旨在規範本企業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事宜。

2、適用範圍

本制度僅適用公司內部。

3、職責:

3.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並按規定向上級安監部門及時報告這方面有關情況。

3.2生產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並按規定向安全環保管理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3.3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彙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安全環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領導彙報。

3.4發生事故後,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環保管理部請示彙報,並接受該部的指導。

3.5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瞭解掌握其具體情況,並組織採取有效救治措施。

3.6公司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並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3.7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3.8各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台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環保部。

3.9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以及處理結果,公司要及時向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

職業健康制度11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衞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衞生計生委負責全國範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衞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

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衞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衞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衞生機構,由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准證書》,並註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衞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週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職業健康制度12

1總則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機構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

2.2處置中心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處置中心主任擔任,配備一名專職、多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對處置中心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2.3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衞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2.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2.4.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4.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4.3受安委會委託,制定、修訂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安委會研究處理。

2.4.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2.4.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2.4.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2.4.8監督執行《勞保用品發放辦法》。

2.4.9協助安委會組織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2.4.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3教育與培訓

3.1新職工、臨時工、實習人員,上崗前先接受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處置中心、班組、生產崗位),經技術考核合格後,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3.2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叉車、焊接、車輛駕駛、特殊工種人員,處置中心車間主任驗證其專業資格證(執照),並對其技能考核合格,才能準其上崗操作。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得到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4設備、勞動場所

4.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做到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和安全技術要求。

4.3作業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實行“5s”管理,有毒有害的作業場所,設有明確標示及防護措施。作業場所通道平坦、順暢,有足夠的光線,有危險的場所,放置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4.4易燃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分區域管理,嚴禁煙火,嚴禁火種進入儲存地,明確標示。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車間主任批准,委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電梯使用負責人驗證電梯的質量合格證及維修保養方資質,督促電梯擁有方和維修保養方定期按勞動部門規定的安全要求檢驗、檢修、維護保養電梯。電梯操作人員按《電梯操作使用規定》工作。

5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

5.1按《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通過培訓教育提高職工對使用防護用品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員工自我防護意識。

5.2普通員工,每年體檢一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實行根據需要定期體檢。

6檢查和整改

6.2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處置中心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生產班組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進行每天巡查。

6.3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立即報告安委會統一安排整改,做好整改記錄。

6.4處置中心每年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安委會報公司負責人審批後,財務部作出年度專項支出預算。

7獎勵與處罰

7.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一次,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公司負責人,在總結的基礎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7.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7.2.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

7.2.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7.2.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3獎勵辦法:表揚(口頭、通報),一次性獎金。

7.4凡發生事故,按事故處理程序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7.5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7.6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7.7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7.7.1在工廠內執行本崗位工作,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其他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7.7.2參加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公益活動,受公司委派外出參加活動或出差,上下班過程中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7.7.3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7.8設備(建築)損毀由安委會負責調查給出最終的處理意見。

7.9交通事故按《車輛管理辦法》執行。

7.10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7.10.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15個工作日以下或者醫藥費用在500元以內。

7.10.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7.10.3死亡。

7.11事故處理程序:

7.11.1事故現場人員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7.11.2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7.11.3安委會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輕傷或一般事故在一週內,重傷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在兩週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7.11.4相關部門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7.11.5安委會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7.11.6通過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7.12相關負責人、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者造成財產損失、傷害他人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調離崗位、賠償經濟損失等。7.12.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或自行其事的。

7.12.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7.12.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7.12.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7.12.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7.12.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12.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7.12.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7.12.9不服從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7.12.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職業健康制度13

1、具體的處理規定如下:

A、扣薪:觸犯公司各項罰款規定者,依據制度扣薪;

B、警告:觸犯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者,依據其行為的'嚴重程度或行為類型予以警告,允許連帶扣薪;

C、記小過:觸犯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者,根據其行為的嚴重程度或行為類型予以記小過,允許連帶扣薪;

D、記大過:觸犯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者根據其行為的嚴重程度或行為類型予以幾大過,允許連帶扣薪,或降薪(級)處理。

E、開除:觸犯法律法規或公司嚴重規定者,按其行為類型予以直接開除或按規定賠償金額外,同時無條件終止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員工每人每月為100分,若違反相關規定按照其規定進行扣分,具體説明如下:

A、半年內累計扣分滿50分者,將追加警告處分一次;

B、半年內累計扣分滿200分者,將追加記小過處分一次;

C、半年內累計扣分滿400分以上,根據其行為的嚴重情度給予記大過甚至開除處理;

D、一年內累計出現三次警告者,等於記小過一次;

E、一年內累計出現兩次記小過,等於記大過一次;

F、半年內累計出現一次記大過,後續出現警告等於記小過一次,出現小過等於記大過一次,一年內出現兩次大過作開除處理;

G、受處罰者,納入考評中,根據其處罰程度決定是否影響至下一次的考評中,且依情節嚴重附加“寫檢討書、按情節輕重賠償、罰薪”等處罰。

3、具體具體獎罰條例見各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制度14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貯存和出入庫

物機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和貯存。所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安質部負責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審核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廠家資質、產品質量檢驗資料。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庫工作由物機部統一管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出入庫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貯存安全,防止腐爛變質,如有庫存不足、品種不全等情況,要及時採購。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一)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使用週期,由工程部、安質部組織勞動防護用品評估人員參與,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本項目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制定,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衞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發放標準,滿足生產需要。一般情況,一年進行一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

2、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並保證質量。

3、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勞保防護用品的發放

安質部負責項目部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建立和健全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定時核對各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職業健康制度15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衞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衞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二、職業安全衞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部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衞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部負責建立職業衞生檔案,組織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並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組織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組織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同時要妥善安置;離崗時也要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每次的檢查結果要告知作業人員。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整治

按照確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組織對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粉塵、噪音、有毒有害物質等每年檢測一次(煤氣隨時檢測)。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檢測結果要如實地告訴職工,各有關單位、部門要採用廣播、簡報、宣傳欄、有毒有害物質周知欄、安全教育培訓、提供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多種有效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使職工瞭解所從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八、新、擴、改建項目安全衞生“三同時”

新、擴、改建項目要努力搞好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積極貫徹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規定,做到新、擴、改建項目本質安全,從源頭上杜絕職業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護

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預防控制,做好安全防護:

1、採用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場所安裝通風機、通風帽、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儀,通風廚、隔離操作室等。

2、加強防護、減少職業傷害,公司為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所安裝的設施、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規定使用。

3、加強教育,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在作業時處於上風側,工作完畢講究個人衞生,洗浴換衣,儘可能不在通風不暢的場所作業,必要時應開啟強制通風設施,在有危害的場所不得飲水進食。

4、加強管理,規範作業行為,在作業時應認真遵守公司的職業衞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業衞生規程,各單位要嚴格檢查,嚴肅查處。

十、防護用品和設施管理

供應處要按計劃購進合格的安全防護器材、用具;各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誌、報警設施、沖洗設施和應急撤離通道,配置防護裝置,配備必要的現場急救用品,並對防護用品、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和定期檢測,保證其正常運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對易發生急性職業病作業的要求

進入設備、容器作業,抽堵輸送危險化學品的管道盲板作業等易發生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票證,落實好防護措施、救護措施和責任人,確保不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

十二、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處理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各單位要根據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迅速組織救援人員進行搶救,同時通知公司設安處和公司醫護人員,必要時請求縣或市醫院救護。

十三、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規為公司搞好職業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按照該法規定開展防治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水平和職工的自我防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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