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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法律制度解釋

職業健康法律制度解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健康法律制度解釋

1、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業健康法律制度。

2、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3、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4、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5、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6、新建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

7、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8、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9、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其處於正常狀態。

10、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佈。

11、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2、單位應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13、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二、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單位應按照國家申報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必須進行首次職業危害申報。

3、作業場所危害申報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管理制度《職業健康法律制度》。

4、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

5、各分公司、有關部室負責職業危害申報技術資料的準備。

6、安全部負責職業危害申報資料整理及上報工作。

三、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1、公司利用《礦山安全報》、電子公示欄、版面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2、分公司要通過牆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3、生產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後會、安全報閲讀、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誌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1、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副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技人員分別由盛市安監部門負責培訓、考核和發證。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2、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入廠新工人、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用人部門通知安全部門,並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礦山、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井下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七十二小時,露天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四十小時。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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