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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防護管理制度

職業防護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防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防護管理制度

職業防護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衞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威寧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單位所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

(三)術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四)職責

1.凡在公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使用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部門或者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2.公司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鑑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3.生產技術處負責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3.2定期對職業危害場所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公佈,存入檔案;

3.3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3.4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各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3.5指定負責人職業健康的日常監測及維護,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該人員需經專業培訓或有相關資格證書。

4.設備保全處下列管理措施:

4.1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4.2制定並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4.4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5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4.6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8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五)日常保養維護規定

1.設備保全處負責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產技術處負責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3.使用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報請生產技術處現場勘查同意後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後方可實施拆除,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

4.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衞生行政部門確認,並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六)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設備保全處。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

職業防護管理制度2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週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後,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於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核後,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彙總平衡後提前20天編制採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由綜合部安排採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採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採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綜合部採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儘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製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採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衞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並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准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後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准後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於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後,到倉庫領取;屬於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後由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黴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黴。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誌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於任何個人。

7.1.2 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於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後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准後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後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後,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徵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後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於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並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職業防護管理制度3

1、加強教育,加深護士對醫療鋭器和職業暴露的認可,掌握標準預防的概念和措施,並予以重視。

1)標準預防的概念:認定病人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傳染性,不論是否有明顯的血跡污染或是否接觸非完整的皮膚與黏膜,接觸上述物質者,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2)標準預防的措施:

①洗手:接觸病人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極其污染物品,不論其是否戴手套,都必須洗手。遇有下述情況必須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後、接觸病人前後、可能污染環境或傳染其他人時。

②戴手套:接觸病人的上述物質及其污染物品時;接觸病人黏膜和非完整皮膚均應戴手套;對病人既接觸清潔部位,又接觸污染部位時應更換手套;在任何情況下處理深層體液時必須戴手套,完成工作後應儘快脱去被血液、體液污染的手套。

③上述物質時可能發生噴濺時,應戴眼罩、口罩,並穿防護衣,以防醫護人員皮膚、黏膜和衣服受到污染。

④被上述物質污染的醫療用品和儀器設備應及時處理,重複使用的醫療儀器設備應進行清潔和適當。

⑤及時處理污染的`牀單,防止接觸病人的皮膚和黏膜,以防污染衣物及微生物傳播。⑥鋭利器具和針頭應小心安放,及時置於固定的容器內,以防刺傷。⑦醫護人員進行各項醫療操作前後,在清潔及環境表面消毒時,應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

⑧可能污染環境或不能保持環境衞生的病人應予隔離。

2、教育並糾正護士的不規範操作。不規範操作主要有:將用過的鋭器或注射器進行分離、浸泡、清洗;將用過的針帽套回針頭;將血液或體液從一個容器轉到另一個容器;將針頭遺棄在不耐刺的容器中;不及時處理用過的利器等。

3、在進行侵襲性護理操作過程中,要保證有充足的光線,並特別注意防止被針頭、縫合針、刀片等利器刺傷或者劃傷。

4、掌握醫療鋭器的處理原則及方法,減少污染物和工作人員的二次污染。處理原則是:鋭器使用後立即放入固定的堅硬的利器盒裏;對重複使用的注射器和其他醫療器具進行嚴格的滅菌處理;禁止徒手接觸污染的利器,手術中利器應用傳遞容器傳遞。

5、意外暴露後的處理:

1)皮膚意外接觸到血液或體液,立即用肥皂和流動水沖洗;

2)血液或體液意外進入眼睛、口腔等,立即用大量生理鹽水沖洗;

3)被污染的針頭刺傷後,應立即擠出傷口血液,然後用肥皂和清水沖洗,再用碘伏和乙醇消毒。必要時進行傷口處理。

4)意外暴露後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護士長,並同時填寫利器傷登記表,由所在科室主任或護士長確認後上報院感辦。

5)院感辦進行登記備案,並會同感染科專家進行危險評估。儘可能追尋利器源,根據利器源情況確定跟蹤檢查項目及觀察時間。由感染科專家根據傷情制定預防用藥方案。

①利器源為乙肝病人時,應查肝功能及二對半(傷後及時查、6個月時複查),注射高價免疫球蛋白,若hbsag陰性者則接種乙肝疫苗。

②利器源為丙肝病人時,應查肝功能及抗—hcv(傷後及時查、6個月時複查、12個月時複查)。

③利器源為hiv病人,則按照hiv職業暴露處理。6)跟蹤期間,特別是最初的0~12周內,不應獻血和母乳餵養,性生活時戴避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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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院隔離技術規範》、《醫務人員手衞生規範》、《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防護導則》、《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和安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醫務人員的職業防護要求

1.建立工作人員的職業防護制度和相關措施,發現工作人員的醫院感染應及時報告醫院感染管理科和醫務處。一旦發生因消毒操作不當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放射損傷或事故立即報告本科室主任和醫務或醫院感染管理部門。

2.重點科室醫務人員應定期體檢,進行必要免疫接種。工作人員患傳染性疾病或感染性疾病期間應暫時離開直接觸病人和無菌物品的工作崗位。

進行消毒工作的相關人員應採取自我防護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當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

(1)熱力滅菌:乾熱滅菌時應防止燃燒;壓力蒸汽滅菌應防止發生爆炸事故及可能對操作人員造成的灼傷事故。

(2)紫外線、微波消毒時應避免對人體的直接照射。

(3)氣體化學消毒劑:應防止有毒有害消毒氣體的泄露,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測消毒環境中該類氣體的濃度,確保在國家規定的安全範圍之內使用。對環氧乙烷滅菌及低温等離子滅菌還應嚴防發生燃燒和爆炸事故及操作不當造成的傷害事故。

(4)液體化學消毒劑:應防止過敏和可能對皮膚、粘膜的損傷。

(5)使用和處理鋭利器械和用具時應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人體的刺、割等傷害。

3.醫院應提供必要的防護設備。各類人員均應嚴格執行《醫務人員手衞生規範》、《醫院隔離技術規範》,做好個人防護,嚴禁工作時間穿工作服進入食堂和外環境。

4.放射性防護要求:相關科室工作人員應該具備放射性防護有關知識,按照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和安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做好醫務人員和患者的防護。一旦發生放射損傷或事故立即報告科室主任,按照醫院關於“放射事故醫學相關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處置。

5.生物安全防護要求:按照醫院關於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堅持按需防護的原則

1.基本防護基本要求:適用對象:在醫院從事診療工作的所有醫護技人員。配備防護用品:如:白大衣、工作褲、隔離衣、工作鞋、工作帽和醫用口罩等。

防護要求:按照標準預防的原則,認真洗手和手消毒。

2.加強防護基本要求:防護對象:進行接觸血液、體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可視污染物操作的醫、護、技人員;進入傳染病區的醫、護、技及相關工作人員;可能接觸傳染性或感染性病的人醫務人員;進行各種有創操作的醫務人員等。

在基本防護的基礎上根據診療的危險程度,使用以下防護用品:

隔離衣:一般在進行有創操作或進入傳染病區時使用。

防護鏡:一般在進行可能被病人體液噴濺操作時或進入有特殊傳播途徑的傳染病區時使用。

外科口罩或N95口罩:一般在進行有創操作或進入呼吸道傳染病區時使用。

手套:一般在進行有創操作、醫務人員皮膚破損或接觸體液、血液可能污染時使用。

面罩:一般在有可能被病人體液、血液、分泌物噴濺面部時使用。

防護要求:醫務人員認真評估醫療活動的危險性,採取以上適當的防護措施,注意利器的'安全使用與收集,有效防止傷害,堅持標準預防,認真洗手和手消毒。

3.嚴密防護基本要求:防護對象:給呼吸道傳染病病人進行有創操作如進行氣管插管、氣管理切開或吸痰時;或給不明原因死亡患者進行屍解時。

防護配備:在加強防護的基礎上,可使用全面型呼吸防護器;

防護要求:嚴格執行所有防護程序,堅持標準預防,認真洗手和手消毒。儘可能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後及時按要求收集,嚴密防範利器傷害,用後規範收集。

三、對感染性疾病防護具體措施:

按照醫院下發的“預防感染性疾病造成院內感染的控制措施”的具體要求執行。

四、醫務人員遭受鋭器傷害後的報告處理:

根據衞生部《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防護導則》的通知要求,對照醫院制定的關於“經血傳播性疾病職業暴露防護制度、處理原則、或措施流程”,當醫務人員在醫療操作、護理過程中遭受鋭器傷害後,應及時報告醫務、護理部門、醫院感染管理科,並按照醫院相關規定的處理流程進行處理。

五、防護用品規範使用:

口罩、護目鏡、防護面罩、手套、隔離衣與防護服、鞋套、防水圍裙及帽子的使用和穿脱順序按照《醫院隔離技術規範》要求執行。

職業防護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防止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免受或少受傷害,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結合目前作業特點和實際生產狀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危害及其它勞動保護的崗位及人員。

三、職責與分工

1.公司安全和職業衞生管理機構負責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制定(修訂)和標準外的'臨時性勞保用品的審批。

2.採購部門負責彙總需求計劃,按要求到有相應資質的廠家或供應商進行比價採購,確保合格。並按時限要求交付需求單位。

3.各使用部門負責編制本單位勞保用品的需求計劃,並按要求組織發放、監督使用和維護保養,必要時解決現場勞動保護和職工保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使用單位或部門必須按照標準進行配置,任何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提高標準。

四、內容及要求

1.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的分類

1.1操作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用品,稱為防護用品。

1.2一般防護品:衣、褲、鞋、帽、布(線)手套、口罩、毛巾、肥皂、雨衣、雨靴。

1.3特殊防護品: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塵口罩、防毒口罩、耐酸靴、耐酸手套、電焊手套、絕緣靴等。

2.發放原則及使用要求

2.1配備、發放原則

2.1.1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在生產過程中是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措施,應當按照工作性質、勞動條件、保護部位及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合理選型,配備不同的勞保用品和用具。

2.1.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2.1.3根據企業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製訂發放標準,嚴格按《勞動和防護用品標準》執行。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實行按需配給,集體管理原則。

2.1.4個人勞保用品嚴格執行領用登記卡片制度,卡片由員工所在庫管員保存。員工的勞保用品使用期滿後,由員工到倉庫簽署領料單後方可領取。

2.1.5凡是新入廠職工,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後,方可進入崗位,進入崗位前領取勞保用品,同時建立登記卡片。

2.2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使用規定

2.2.1凡發給員工個人或集體使用的防護用具均應妥善保管,要有明顯的標誌和編號,不能塗改或洗掉,防護用品僅限於工作時間內使用,嚴禁移作它用。

2.2.2凡發給班組公用的防護用具,應有專人管理,不得丟失,任何人不能佔為己有,若有遺失或無故損壞者,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2.3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應因公使用,不準買賣和換取它物,凡是遺失、被盜等,後果一律自負。

2.2.4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時間內不按要求穿戴使用勞保用品,一經查出,給予處罰。

3、管理要求

3.1防護用品由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發放實行實名登記制度,不得代領。

3.2防護和勞保用品不得作為生活福利或其它用途使用。不得用現金或其它代用品替代。

3.3防護和勞保用品一旦失效,必須立即報告、更換,具體要求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執行。

3.4管理機構和使用部門要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或更換,使防護用品真正起到作用。

五、有關制度和記錄

1.有關制度

《勞動和防護用品標準》

2.有關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採購申請》

《勞動和防護用品驗收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發放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檢查記錄》

職業防護管理制度6

1、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規定,公司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種類及使用年限,按照《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2、各車間、科室必須做好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計劃,然後報安全科審核,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由物流科組織購買。

3、保安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由後勤保衞科做好使用計劃,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由物流科購買,然後報安全科備案。

4、各車間、科室人員按《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領用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時必須由當事人簽名,不得代領;未列入《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工種和管理人員,可以參照該標準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同意發放。

5、各車間、科室必須建立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檔案。

6、所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否則倉庫人員可以拒絕驗收入庫。同時,並對採購人員處以採購總額的5%的罰款。

7、各車間、科室不得自行購買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現金代替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突破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8、由於特殊需要的工種或個別工種需增發勞動保護用品的,由所在部門提出,經安全科審核,報公司領導批准備後發放。

9、各車間、科室領導,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教育,使每個從業人員掌握勞動保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督促從業人員正常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10、任何人不得將勞動保護用品變賣或者用勞動保護用品換取其它物品,一經發現,公司將對當事人處以勞動保護用品價格一倍的罰款。

11、凡未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20元的罰款。

12、調換工種的'人員,如原工種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超過一半的,將原工種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並按新崗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13、新調入公司的人員應執所在部門證明到安全科審核後方可領用勞動保護用品。

14、各車間、科室必須保管好公用勞動保護用品,防止勞動保護用品流失。

15、從業人員必須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因工作原因導致勞動保護用品損壞或丟失的,經安全科審核後方可補發,否則,必須由當事人自行購買。

16、保安人員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必須將保安服裝,帽微、領花、肩章、臂章和執勤裝備交回後勤保衞科,其他工種人員,因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過半的必須將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

職業防護管理制度7

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衞生保護權利。

1.1獲得職業衞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1.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2、塵、毒、噪場所規定

接觸石棉絨場所,生產、儲存、使用氯氣場所,產生酸、鹼霧場所,產生噪音的場所。

3、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3.1預防措施

3.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衞生預評價。衞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衞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衞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衞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3.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衞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3.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3.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3.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3.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3.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3.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3.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3.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3.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衞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3.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3.3職業衞生管理

3.3.1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3.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3.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部和綜合辦公室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衞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3.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3.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3.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衞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衞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註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3.3.9定期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實際演練,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程序實施現場救援。

職業防護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衞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興文縣利羣招信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所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

三、職責

1、職衞辦負責公司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

2、各單位負責各自單位現用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四、規程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灑水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各單位應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

3、公司採購部門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説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職衞辦應定期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⑴安全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⑵安監科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⑶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

⑷建立防護設施管理台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⑸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6、未經申報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並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職業防護管理制度9

為加強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有效預防職業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必要性原則進行配發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場所員工必須配發個人防護用品:

1、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或者有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鉻、矽塵、X射線等),不管是否超標,都應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標的作業場所;

3、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場所:

1、沒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不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異丙醇等)只要不超標,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下的。

二、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管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個人防護用品的採購和使用。

三、採購部採購的個人防護用品,要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與安全認證標誌,且在有效使用期內,確保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購置不合格的防護用品。

四、各部門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入庫和出庫登記。

五、各部門文員負責統計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信息,並向負責人辦理領取手續。向員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應做好領用登記。

六、員工應正確佩戴和妥善保管個人防護用品,發現失效要及時向本部門申領。

七、環境健康安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職業病防護用品採購和使用情況檢查,發現不按規定採購和使用防護用品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為有效識別和控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確保其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要求,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統籌安排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工作,做好年度監測計劃。。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應委託給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

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每三年還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應及時上報廠長及所在地職業衞生監督管理部門,並在公司公告欄中公示。檢測、評價報告原件歸入本公司的職業衞生檔案。

五、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應立即進行整改,並確保驗收合格。

六、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個季度對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如發現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落實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制度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防護管理制度10

1、各科室均應建立差錯事故(不良事件)登記報告本,及時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及後果,詳細記錄並及時上報護理部。

2、發生不良事件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或消除由於事件造成的`不良後果。指定熟悉全面情況的專人負責與家屬做好思想工作。

3、發生不良事件時,責任者應立即向護士長報告,並且如實寫出書面檢查材料,待後處理。護士長應在24小時內口頭或電話報護理部,重大事故要立即報告科主任、護理部、醫教科。

4、發生不良事件時,護士長應負責將各種有關記錄、檢驗報告及造成事故的藥品、器械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塗改、銷燬,並保留患者的標本,以備鑑定研究之用。

5、發生不良事件時,護士長應按性質、情節輕重,及時組織全科有關人員進行討論、總結,提出防範措施,以提高認識。吸取教訓,改進工作,並將討論結果和初步處理意見報護理部、醫務科。

6、發生不良事件的科室或個人,如不按規定報告,有意隱瞞事實,一經發現,按請節輕重予以處分。

7、為了弄清事實真相,應注意傾聽當事人的意見,討論時吸收當事人參加,允許個人發表意見,決定處分時,領導應進行思想教育工作,以達到教育目的。

8、護理部質控小組應定期對所發生的不良事件進行性質評定,並提出防範措施。每年向全院護理人員進行總結,分析報告一次。如有重大不良護理事件,應及時向全院護理人員進行總結、分析。

標籤: 管理制度 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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