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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管理制度

職業病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病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職業病管理制度

職業病管理制度1

為了做好公司職業衞生檢測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對本公司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和監督檢測,設立環保衞生監測站,建立本公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檔案,並妥善保存;環保衞生監測站具體負責對公司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督檢測由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週期的'確定應符合GBZ—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採樣規範》等規範要求,由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質至少每季度檢測三次。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三、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氫等毒物和粉塵、噪聲、熱輻射、電離輻射等危害因素。

四、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環保衞生監測站和委託的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並出具《監測報告》,並根據檢測週期向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報告,由職業健康安全部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按月向受檢測的各單位通報,並由受檢測的單位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五、公司各單位接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後,應立即組織對檢測結果異常的作業場所進行整改。對跑、冒、滴、漏引起的現場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採取有力的防護措施,責成專人處理,及時消除,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暫時不能整改或整改後不能達標的作業場所,所屬單位應專題報告公司並立項進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產裝置檢修期間的密閉空間、受限空間、粉塵、焊接等作業場所,環保衞生監測站要按照作業證的要求及時進行分析檢測。如遇生產不正常,公司各單位確定有必要臨時增加檢測項目,可向職業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請並説明原因,由職業健康安全部安排臨時檢測任務。

七、職業健康安全部環保衞生監測站應及時將作業場所或崗位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報送職業衞生科,由其整理後存入公司職業衞生檔案。

八、對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給有關單位,督促其採取相關的治理措施,如仍不達標的應通知立刻停產,治理達標後方能生產。

九、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實施。

十、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十一、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衞生檢測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職業衞生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病管理制度2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文件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21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衞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49號《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xx.7.27):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後,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衞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

衞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後,屬於審核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屬於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五、你所講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是已經完成了檢測和評價,有兩種情況:

(1)向安監部門申報,並取得申報回執。

(2)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要向衞生部門申報,並取得備案回執。

職業病管理制度3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衞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並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並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

公司(蓋章)XXXX年XX月XX日

職業病管理制度4

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本礦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審批、購買、驗收、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及監督管理。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職工健康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指發給職工穿戴和使用的各類着裝、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單位職業健康安全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職工在作業場所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礦生產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各單位按擬定的標準執行。

三、建立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或領用制度,凡發給職工個人的防護用品由各單位隊組進行登記,領用記錄由各單位保存。

四、凡發給職工個人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和妥善保

管,不得遺失,不能專賣等,如有發生,給予適當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安全科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一)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二)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凡發給隊組的防護用品(如:防塵面罩、耳塞等),均應建立登記台帳,指定專人管理。

六、凡外單位來公司檢查、培訓等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生產區域,參照公司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

七、各單位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劃,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後勤供應部門根據計劃進行採購。

八、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政工科、通風科驗收後方可入庫。

九、使用者憑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到安全科開具出庫單,後勤供應部門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的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不得退庫,由個人負責。

十、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後,到本單位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説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字,再申請補領,並應當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價款,使用期限順延。

十一、機電供應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台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企業負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規定。適用範圍:用於本礦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

責任者:安監處、機電供應科、使用人員程序:

1、機電供應科勞保庫按規定外根據員工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個人防護用品。安監處、人事科、政工科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提出變更防護用品建議並報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對員工的傷害。

2、機電供應科勞保庫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使用範圍包括所有部門。

要專款專用,要有專用台賬,要統一管理,要有一個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安全工器具分類(1)安全防護器具

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腰繩、防毒面具、防護面罩、耳塞等。

(2)安全警示、防護設施

包括:臨時遮攔、警戒繩、警告牌、警示標誌等。

三、管理規定

(1)政工科、安監處是安全工器具的歸口管理監督部門,負責制定相關規定、制度,並監督、檢查、指導各單位嚴格執行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

(2)各使用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規定和職責。

(3)各單位安全員是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管理專責人,負責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計劃、申報、選型、選用、領發、建檔立卡、監督檢驗和報廢等管理。

(4)班組安全員負責對本班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及正確使用隨時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單位領導及安全員反映情況。公用安全工器具應設專人保管,個人安全防護用具由個人自行保管。

四、安全工器具的購置

(1)購置安全工器具的資金,按照國家《安全生產工作規定》,每年從更新改造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由公司統一安排,監督使用。

(2)各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每半年提報一次年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按公司物資計劃管理要求批准實施。

(3)計劃經過批准後,由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安全員對所購對象,根據使用需求、技術指標、產品質量等,確定廠家、型號、規格,由物資部門按規定的渠道定貨、採購。

(4)購置的勞動安全用品必須是“煤礦安全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或省級以上勞動安全部門公佈認定的合格產品。新購產品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①產品生產許可證;

②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

③產品鑑定合格證;

④產品使用説明書。

(5)新購進的產品,須經公司機電供應科及使用單位安全員驗收合格後方可發放。

五、勞動安全用品的配置

(1)生產現場公用安全防護用品的配置,由機電供應科等有關部門確定。

(2)班組公用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及有關規定,確定配置品種、規格、數量。

(3)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等,按崗位工種及作業範圍配發至個人使用、保管。

六、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檢驗

(1)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依照標準定期進行檢驗。由單位安全員按照檢驗週期規定,安排到指定部門進行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檢驗。檢驗內容及標準執行國標有關規定。

(2)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檢驗後應及時予以標識,由單位安全員發證,檢驗合格的貼合格證;檢驗不合格的貼不合格證,並由單位統一收回、集中隔離存放、銷燬,防止誤用。

(3)每件檢驗後由檢驗部門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二份,分別由使用和檢驗部門存檔,保存二個檢驗週期。

(4)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檢驗時間一般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進行。未經檢驗或超過檢驗週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七、使用管理

(1)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有統一的、永久性編號。(2)勞動安全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不合格或無合格標識的禁止使用。

(3)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應存放在乾燥通風的櫥櫃、貨架或指定地點,不得靠近高温物體。定置、定位,妥善保管。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應隨時處於完好備用狀態,不得挪作它用。

(4)絕緣器具不能與金屬、油脂混放、保管或運輸。橡膠製品的絕緣用具,應避光存放在櫥櫃內,層間撒滑石粉。

(5)防毒面具應按照使用説明、存放要求、有效期嚴格管理,並做好登記。單位安全員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完好性、有效性,確保可靠,使用後應及時更換、配齊。

(6)現場消防逃生面具,由厂部統一管理,每月檢查維護一次,保證齊全有效,使用後應及時補充更換。緊急情況下,任何人均可打破玻璃取出,按説明正確使用。

(7)班組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組指定專人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帳,做到帳、卡、物相符,檢驗記錄齊全。未經單位安全員同意、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批准,班組不得將安全工器具隨意借出。

(8)班組每月由班長或班組安全員對本班組安全工器具外觀檢查一次;單位負責人或單位安全員每季對所轄班組安

全工器具外觀及管理檢查一次,抽查率不低於30%;政工科、安監處衞生科每半年對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的管理進行檢查,抽查率不低於10%,所有檢查、抽查均應有記錄。

(9)個人防護用品將根據破壞水平或失效情形進行調換:員工首先需填寫勞保用品領用單,由部分負責人簽名批准閣,倉儲依據品種發放。

八、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1)安全帽

①全帽使用期,從製造完成之日起計算:植物條編帽不超過兩年;塑料帽、紙膠帽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②頂安全帽應有以下四項永久性標誌:製造廠家、商標、型號;製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③全帽應按規定顏色使用:管理人員紅色;檢修人員湖蘭色;運行人員黃色;參觀及服務人員白色。④全帽配發到個人保管使用,不得隨意借用、交換和挪作他用。⑤全帽使用期間如果有丟失、破損,由個人向本單位申請補發或更換,其補償費用由單位自定。如調離應交回原單位,並向新單位申請領發。單位和個人不準發放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安全帽。⑥全帽使用前應檢查是否完好無損、扣帶齊全,否則不準使用。⑦按要求佩帶規定顏色的安全帽、帽扣未鎖好、帽帶未扎牢、隨意摔砸或坐踩安全帽、使用的安全帽破損或有亂塗亂劃嚴重污痕等情況,應按違章對待。⑧全帽的

正確使用由使用人負責,各級領導及安監人員監督。

(2)3m防塵口罩使用規定:

①合格證應註明:製造廠家、產品名稱、出廠年月、使用年限;

②組件完整、無短缺、無傷殘破損;

③井下一線職工在生產進程中必須佩帶防毒口罩;④各裝卸組、備料組及輔助隊組在裝卸、搬運有毒原料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在裝卸一般原料時必須佩帶防塵口罩;⑤若所處環境中含有毒有害氣體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3)防塵口罩慮棉:

①功能:高效過濾細微粉塵等非油性顆粒物,最低過濾率90%,搭配3m3200防塵面具使用,適用於礦山、鑄造、金屬冶煉及打磨等作業產生的粉塵防護。

②每發放一個防毒口罩配備十個慮棉,每三到五開更換一次慮棉。③注意事項:

佩戴面具時,當您感到呼吸阻力很大、很困難的時候,説明濾棉已經被灰塵堵塞,請立即遠離使用環境並更換該型號過濾棉。切勿將本過濾棉用於有機蒸汽存的環境(包括噴漆作業)。當空氣中的氧氣低於19.5%時,不得使用本過濾棉

(4)防噪耳塞

①有效降低70-80%的環境噪音,仍保留鬧鐘響聲等警示性聲

音及工作人員交流,不延誤工作。

②可使用達3-6個月時間。

③帶鋸房、水暖科水泵房、鍋爐房、機電科外維隊、環保科污水泵房職工在生產進程中必須佩帶防噪耳塞。

職業病管理制度5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並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3、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衞生教育與培訓,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職業衞生管理檔案及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

四、職業危害崗位員工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安全生產管理中心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4、落實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人的.診斷、救治、康復和安置工作。

六、人力資源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七、物資供應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根據各部門的需要,採購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並向採購廠家索取相應的資質。

八、財務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負責職業危害宣傳教育費用的落實工作、提供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及夏季防暑降温所需資金。

職業病管理制度6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工作應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向診斷部門提供有關職業衞生情況,配合診斷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鑑定的`有關資料。

2、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在此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單位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按有關規定向區安監局、區衞生局和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等報告。

4、單位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立即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5、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複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病管理制度7

一、總則

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按照公司的“分級管理、分片負責”原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護員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內容

1、安全生產科負責公司的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預防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2、按法規、標準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職業衞生各項管理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對公司的有害作業現場要建立週期性檢測點。每年對公司的塵、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業場所的.檢測點進行重新審定,並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執行。

4、負責組織委託具有國家資質的衞生機構對公司從事有害作業人員(含計劃外用工)進行上崗前、在崗和離崗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複查、診斷、治療。對體檢發現的職業禁忌症和職業病患者與行政部對接,進行妥善調離。

5、生產部負責督促、檢查、考核公司各部門有害作業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調離和健康療養。

6、生產部負責公司的新、改、擴、新技術、新設備引進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三同時”評審和報件工作。

7、行政部負責對外聯繫和組織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並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8、若發生重大職業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應在24小時內上報地方衞生行政有關部門。

9、對本公司審定的塵、毒及物理因素作業場所進行定期檢測,並建立和完善有害作業場所的檢測檔案。

10、行政部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有害作業職工健康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管理(有害作業健康檔案納入公司檔案館統一管理。

11、生產部參與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的評審和竣工驗收工作。

12、生產部及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標準及職業衞生知識的宣傳、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職業衞生素質。

13、應對生產現場,實行有毒有害作業與無毒無害作業嚴格分開,避免有害因素污染無害環境,擴大危害範圍。

14、在有害作業現場必須張掛職業衞生警示標識,對嚴重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必須公示職業危害告知內容、監測數據以及所配備的個人勞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16、對於有毒有害作業監測點的週期性檢測,必須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對檢測資料要建檔、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對於物理因素(高温、噪聲、射線、高頻、振動)的作業場所定期檢測。

18、對於有毒有害作業監測點的達標合格率必須大於80%。

職業病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提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質量,加強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監護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避免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公司利益和勞動者身心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三、定義

3.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屬國家公佈的法定職業病範疇的疾病。

3.2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3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羣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職責

4.1.安環部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統一管理,是公司職業病防治的主管職能部門。

4.2.技術部門負責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及安全衞生設施規劃、實施、完善以及對公司內使用的化學物品的登記、備案。

4.3.產生職業病危害部門負責本區域範圍內職業病防治具體管理,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的`管理,負責本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負責監督本部門員工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負責組織本部門員工定期培訓學習職業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五、規定

5.1.前期預防

5.1.1.技術部門在規劃、改造項目時,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得規劃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5.1.2.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技術部門在規劃主體工程時應同時考慮作業場所與職業病危害相應的勞動衞生防護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緊急救援設施,使作業場所符合職業衞生要求,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做好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技術部門及時協調有關單位更改設計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5.1.3.建設項目中,涉及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技術部門應向供應商索要設備的中文説明書並要求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同時將相關信息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

5.1.4.技術部門在選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時,應向供應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説明書,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説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以及防護等內容。

5.2.勞動過程管理和防護

5.2.1.職業病危害作業點識別和確定

.安環部負責組織涉及職業危害的部門、技術部門共同對職業危害作業點進行識別,並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區域清單。識別應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GBZ2.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國家職業危害接觸標準和現場檢測結果,並參考職業病危害預控評報告。

5.2.2.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

.安環部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點定期檢測,負責每年年初制定檢測計劃,計劃應包括檢測點、檢測項目、頻次等,並負責按照檢測計劃組織實施檢測。檢測需委託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的頻次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次數,對超標點可增加檢測的頻次。

5.2.3.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管理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相關作業文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中應包括現場防護措施。

.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場所,所在部門應根據公司各綜合、專項預案規定,制定現場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安環部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對包括通風、除塵、防毒等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設備維修或管理部門處置。

.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公司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並做好該區域報警裝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以及其他職業衞生健康裝置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5.2.4.安環部負責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檔案。

5.2.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本車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並定期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並建立職業衞生培訓檔案;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衞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

5.3.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健康監護

5.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並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GBZ188-20xx《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等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要求,確定各類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檢查項目和檢查週期,並委託有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本人。

5.3.2.各車間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禁忌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

職業病管理制度9

第一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的目的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新莊煤礦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

第三條職業危害:是指存在於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第四條本制度煤礦職業危害(以下簡稱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物理因素:噪聲、高温等。

第五條我礦必須定期對井下及其地面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樣化驗、檢測。確保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

第六條我礦安全監察科、機電動力科、工程管理科、調度室具體負責煤礦職業危害日常的監測、資料收集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安全監察科:開展職業危害作業現場監督檢查、管理、指導工作。

機電動力科:組織相關人員對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存在噪聲監測、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機電動力科:負責對井下工作場所粉塵、温度、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及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調度室:負責收集所有的職業危害因素數據的收集、整理,並按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週期將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報送職業病防治科。

第七條各監測主管部門,要制定煤礦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點分佈圖;

(二)監測的週期;

(三)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第八條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監測報告及評價結果送至主管礦領導簽字批閲後,應當在職業病防治科進行備檔。

第九條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主管部門需配備專職人員和儀器,負責日常職業危害的監測工作,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以監測促防治。

(1)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採樣、布點要符合國家標準。

(2)按規定對粉塵、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氣體進行定期檢測,設立職業危害因素公示欄,將檢測結果及時公佈。

第十條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我礦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及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1)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報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檢測與評價結果向職工公佈;第十一條監測人員要求:

(1)嚴格按照崗位技術規程操作、操作熟練、記錄詳細,職業危害檢測要做到準確無誤;

(2)按照相關規定對礦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立監測點,對配備檢測儀器定期標校,確保檢測數據準確;

(3)定期分析職業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如超出國家規定作業場所允許的'濃度標準,應及時彙報主管領導,採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時填寫職業危害監測記錄,不得弄虛作假,同時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一)及時向所在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二)在現場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三)礦領導要立即組織,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經治理後,達不到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後,方可重新作業。

第十三條我礦粉塵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類別採煤工作面掘進生產工藝司機操作採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時作業司機操作掘進機、測塵點佈置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巷距工作面10~15m處工人作業地點可修改編輯

工作面打眼、裝巖(煤)、錨噴支護多工序同時作業(爆破作業除外)距掘進頭10~15m迴風側其他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場所工人作業地點粉塵監測採樣點的選擇和佈置要求如下:粉塵濃度應當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

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要求粉塵遊離SiO2含量(%)種類煤塵<10 10≤~≤50矽塵50<~≤80>80水泥塵<10總粉塵4 1 0.7 0.5 4呼吸性粉塵2.5 0.7 0.3 0.2 1.5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三)總粉塵濃度,煤礦井下每月測定2次或者採用實時在線監測;

(四)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五)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監測1次;

(六)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當測定1次。

第十四條我礦噪聲危害監測執行如下要求:

(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井工礦的風動鑿巖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鑽、乳化液機、採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第十五條我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依照下列標準判定:

(一)勞動者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h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

(二)勞動者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h的,可以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

第十六條我礦應當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通過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佩戴防護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第十七條我礦高温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一)進行高温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二)常年從事高温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温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條井工煤礦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温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温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温度超過上述要求時,煤礦必須縮短超温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

職業病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生產性粉塵、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二章、職責和預防

第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各單位應明確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

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主要職責:依據法律法規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病管理檔案;開展有關職業危害的宣傳和培訓教育;開展職業危害檢查、統計等工作。

第六條、職業病管理責任部門應建立員工和接觸職業傷害的分包商人員的健康檔案,工作內容包括:崗前健康檢查、培訓教育、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離崗健康檢查。

第七條、各級工程技術部門負責編制預防職業病工程技術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每年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必須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妥善安排治療和療養,並組織定期複查。對新招收或新調入的員工,應根據有毒有害作業的性質進行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症的,不得從事有毒有害作業。

第九條、各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各單位應定期對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環境監測。

第三章、職業危害申報

第十一條、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程項目,必須制定職業病預防措施,全面進行職業病預防培訓教育;沒有預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職業危害項目時,應執行國家安監總局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並將填報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上報。

第十三條、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每年安排一次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單位工作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衞生要求,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衞生設施。要確保防護設備、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規定、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並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説明。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警報裝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施、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作業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警示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帶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條、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承擔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分包協作隊伍,要嚴格檢查其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嬰兒有害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每年應對本單位的職業病情況分析報告,內容包括:體檢人數、新發現疑似職業病人名單、職業病晉級名單、發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保證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衞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衞生培訓等費用。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用人單位負責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進行罰款或組織處理:

(一)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職工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的。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

(四)未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未定期進行維護、檢測或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示和警示説明的。

(六)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治理:

(一)隱瞞本單位職業衞生真實情況的;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及其設備、材料的運輸貯存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

(二)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

(四)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有職業禁忌的職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第六章、管理資料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培訓教育、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個人防護用品配備、崗前崗中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情況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各項目部應建立和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工序目錄。

(二)參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施工作業人員統計表。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

(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職業衞生培訓記錄。

(七)員工體檢記錄表。

職業病管理制度11

為加強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有效預防職業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必要性原則進行配發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場所員工必須配發個人防護用品:

1、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或者有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鉻、矽塵、X射線等),不管是否超標,都應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標的作業場所;

3、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場所:

1、沒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不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異丙醇等)只要不超標,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下的`。

二、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管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個人防護用品的採購和使用。

三、採購部採購的個人防護用品,要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與安全認證標誌,且在有效使用期內,確保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購置不合格的防護用品。

四、各部門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入庫和出庫登記。

五、各部門文員負責統計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信息,並向負責人辦理領取手續。向員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應做好領用登記。

六、員工應正確佩戴和妥善保管個人防護用品,發現失效要及時向本部門申領。

七、環境健康安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職業病防護用品採購和使用情況檢查,發現不按規定採購和使用防護用品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為有效識別和控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確保其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要求,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統籌安排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工作,做好年度監測計劃。。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應委託給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

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每三年還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應及時上報廠長及所在地職業衞生監督管理部門,並在公司公告欄中公示。檢測、評價報告原件歸入本公司的職業衞生檔案。

五、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應立即進行整改,並確保驗收合格。

六、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個季度對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如發現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落實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制度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病管理制度12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規範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用人單位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據崗位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為員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正確有效地個體防護用品。產品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誌和使用説明書等,使用説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襬緊。一些特殊場合所穿着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於連接和解脱,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四、對於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於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後要注意保養。對受到過較大外力衝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劃,所採購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誌、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九、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鹼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十、用人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並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十一、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准。

職業病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採油廠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採油廠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採油廠廠長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廠長協助廠長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環保質監科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採油廠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採油廠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採油廠職業病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衞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衞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衞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採油廠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衞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衞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各單位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採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再由採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向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如實上報,並接受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監督檢查。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衞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施工項目的防護設施,應當經採油廠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後,方可施工。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職業衞生現場管理與監測

第十二條採油廠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制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七)制定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八)制定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設置或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衞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條各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並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繫,並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十七條各單位如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説明書,説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各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各單位在安排施工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二十條職業衞生教育:

(一)安全環保質監科、人力資源科應制定計劃,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工會要行使好監督檢查職責。

(二)施工人員應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衞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按國家規定採油廠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週期。

第二十四條採油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五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條委託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採油廠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二十六條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費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採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保人員管理制度檢測中心管理制度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職業病管理制度14

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類着裝、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和項目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採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職責

1、安全部門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並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2、物資採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

3、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安全部簽署的報銷憑證列支報銷。

4、各分公司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併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5、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鑑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二、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

1、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由總務部提出,經總經理審批後,由總務科統一購買。採購的特種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合格標準。

2、安全防護用品採購前,採購人員應向安全部提供生產和經營安全防護用品單位的營業執照及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安全部簽字認可。採購發票複印件應在安全部備案,加強安全部在採購過程中的監督作用。

3、採購的安全防護用品應是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la”標識)的產品。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製,加蓋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印章。

4、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必須在專門從事勞保用品生產經營的廠家或商家處採購,經營商家必須在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辦理正規合法的供購手續。

5、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全部門驗收後方可入庫。

6、安全部負責及時收集已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的安全防護用品供方名錄,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和管理人員,作為他們採購的參考依據。

三、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驗收

1、總務科負責安全防護用品進場的驗收,新採購或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品應質量合格,質量證明文件齊全、有效。

2、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包括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la”標識)兩部分。

3、為了保證安全防護用品質量,安全防護用品廠家應提供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必須有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書、產品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在產品的明顯位置應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

4、安全部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檢驗過程和合格性進行監督、檢查。

5、公司工會對安全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並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四、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保管

1、檢驗驗收合格後的安全防護用品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2、各部門、項目部對所有合格入庫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遵循產品説明書或廠商建議,妥善保管,注意防潮、變質,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防止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到勞動者手中。

五、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配發和使用

1、職業安全生產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有關規定,為生產人員配發安全防護用品;

2、施工現場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使用:

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特種勞動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4、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相關檢驗標準和説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定期對其進行檢驗和外觀檢查,並保存相關記錄,發現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應及時進行維修、更換或報廢。

5、安全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台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台帳,管理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更換或報廢

1、根據安全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和使用説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及時進行更換、報廢。對於安全防護用品性能明顯下降,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或檢定不合格,又無法修復和無修復價值的,由使用單位填寫報廢申請表,經安全部、材設部批准後報廢,並且在安全防護用品台賬中注消。

2、由材設部負責集中收集破損、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隨便亂丟,按規定集中進行報廢處理,並建立報廢台賬。

3、公司安全部應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對超期,失效或不能繼續使用的勞保用品,應當予以報廢。

職業病管理制度15

一、建立有效的職業衞生組織機構。

二、組織機構職責。

1.全面掌握公司職業衞生總體情況,包括企業概況,生產工藝流程,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職業病防護設備情況,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情況,日常監測及職工體檢情況等。

2.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職業衞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本單位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

3.組織職業衞生宣傳、教育、培訓、考核。4.定期進行現場職業衞生

二、組織機構各部門職責:1.職業衞生崗位責任制

職業衞生管理部門:

負責職業衞生日常組織、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和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制定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制度,開展日常職業衞生檢查和職業衞生培訓工作,建立職業衞生檔案,負責作業場所檢測和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管理人員職責:

車間:

負責作業現場文明生產,督促職工遵守操作規程、正確配備防護用品,開展作業環境治理。

設備管理部門:

具體負責生產設備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轉,特別要做好檢維修狀態下的職業危害防護工作。

技術部門:

負責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儘量用低毒代替高毒、無毒代替有毒。

物資供應部門:

負責購置符合國家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人事勞資部門:

負責職業病危害勞動合同告知,協助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做好職業健康監護,負責工傷社會保險的統籌和工傷待遇的處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安排用功。

財務部門:

負責保證職業病防治投入落實到位。

工會:

負責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羣眾監督,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衞生保護權利,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員工的職責:遵守公司的有關規定。2.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申報義務人:

申報內容:

申報實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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