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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模板合集7篇

保險合同模板合集7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保險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保險合同模板合集7篇

保險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作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把兄弟活塞11號廠房工程承包人給乙方施工,為了儘快地把該廠房按期、按質、按量順利的完成,特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該廠房鋼結構、土建、防雷承包給乙方施工,按建築面積每平方元整。按圖紙面積計算(。

二、工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總工期 天,必須按甲方的工期進度計劃完成,否則甲方有權辭退並不給乙方辦理任何結算手續。

三、付款方式:出基礎付總價的10%,鋼結構進場付35%,牆體地坪結束後付25%;驗收合格後付35%,餘款5%一年後付清。

四、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否則,甲方有權辭退乙方。乙方一定要按圖紙規範進行施工,把好質量關,並要為項目節約料、算好料、有意浪費材料的,按項目部處罰條例執行。

五、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及目標

1、工程質量,必須全部合格,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範及強制性標準。

2、杜絕傷亡事故,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建議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五、乙方必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確保安全,一切工傷事故甲方概不負責,由乙方自負。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望甲、乙雙方相互遵守,籤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2

一、問題的提出

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選擇一直是影響會計制度國際趨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國家選擇了遞延匹配原則的會計計量模式,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制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卻選擇了資產負債原則這一會計計量模式。我國在20xx年新《企業會計準則〉漸實施之前一直採用的是遞延匹配會計模式,但是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合同會計規範基本上改由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原則。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出台之前,遞延匹配法一直是各個國家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採用的基本原則。遞延匹配法根據傳統會計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險合同的成本和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配比,予以確定利潤。遞延匹配法強調謹慎與穩健的會計原則,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自20xx年重新改組以來,致力於建立一套國際上通用的企業會計制度,用於幫助投資者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的會計信息做出正確的經濟決策。這一基本理念動搖了原先保險合同會計所採用的遞延匹配這一根本,因為債權人與投資者之間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和價值選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開始考慮採用何種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幫助投資者瞭解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和投資價值。在此背景下,資產負債法這一會計模型開始受到了各界的關注。

資產負債法的運用原理源於資產負債表,通過對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和資產與負債的變化情況確認保險公司的期間收益。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確認必須嚴格依照會計準則中關於資產與負債確認的統一標準,不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項目不能夠確認為資產和負債,而且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的利潤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費用根據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而定,利潤是基於資產負債科目對損益類科目的影響變化而確定的。

儘管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目標明確地致力於發佈一套以資產負債基本原則為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但是基於保險合同本身的複雜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仍然被分為兩個階段進行實施。20xx年3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

該成果以資產負債法為導向,主要規範保險合同會計的基本原則和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的修改。第一階段成果並沒有針對保險合同會計具體確認與計量作詳細規定,這些規範將作為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於20xx年公佈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汾為兩個階段實施,客觀上對各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的差異預留了伏筆,許多國家(比如美國、德國)仍然執行以遞延匹配原則為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而有些國家地區比如歐盟上市公司、中國)的保險企業則根據資產負債法原則為指導編制相應的財務會計信息。

實際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第二階段關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執行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目前還存在着一定的變數。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合同本身的複雜性,使得資產負債法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基礎上,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波動性,相對於遞延匹配法原則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機這一誘因下人們更多地關注財務報表的風險預警和信息傳遞能力,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如何實現國際趨同,又一次成為學界關注與爭論的焦點。

二、遞延匹配法與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計量(一)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遞延匹配法是指根據權責發生制將保費收入和保險賠付支出以實際發生的影響作為確認和計量的標準進行收入和費用的匹配,根據會計分期原則將一定時期的收入和該時期的費用進行匹配。它強調了謹慎性這一原則,保險資產的計量並不是整個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則下的部分保險金,從而實現了資產的低價原則;而相對於保險負債,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既包括未來為了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義務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風險下的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實現了負債的高價原則。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時並不立即確認為收入,而是將保費根據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進行期間歸置,屬於會計年度內的保費確認為收入,不屬於當期會計年度的保費進行未到期遞延,確認為負債。如果遞延的保費不足以滿足預期的保險賠付成本保險公司需要確認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在取得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佣金等成本也將進行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予以攤銷,將其同保費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內配比。

採用遞延匹配法的保險會計制度一般將保險合同按照期限的長短進行區分。對於短期的保險合同,由於該類保險合同假定風險平均於保險期間,並且保險期間短暫,所以營業收入的遞延上沒有必要進行平均化設計,保費收入的實現過程與保險風險承擔的過程一般形成同步對應關係。對於長期的保險合同,由於該類合同保險期間長,投保人一般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保費,遞延匹配通常對保費進行平均化設計,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平均確認分期保費收入。由於長期保險合同風險分佈的不均勻性,平均按期確認長期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客觀上造成了保險合同資產與負債的不對稱性,為了反映風險的聚集遞延匹配法下不僅允許保險公司針對長期保險合同未來賠付與責任提取長期保險準備金,而且還必須針對特定的保險合同或者風險類型提取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只有在一個會計期間內通過對保險營業支出和保險營業收入的確認得以動態實現。保險企業取得保費收入後扣除掉相應的賠款和給付支出,然後還必須扣除各項保險準備金後才得出承保利潤。值得一提的是在遞延匹配法下對保險準備金的計算主要依靠估計,保險合同準備金與未來實際賠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過多,則會造成保險公司的當期利潤降低,在以後的會計區間遞延後形成祕密準備金。由於祕密準備金無法在利潤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種保險準備金的確定是否準確,影響着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利潤是否準確和具備説服力。

(二)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資產負債法以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來定義收入和費用,與財務報表各要素定義的邏輯關係相一致。保險公司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定義遵循企業會計制度概念框架下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只要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便可以確認和計量這一要素。

保險資產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淨合約權利。淨合約權利是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險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將給保險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保險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險合同淨合約權利的定義同0寸,如果其成本和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才能確認為保險資產。在資產負債法下由於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取得成本(佣金和手續費支出)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不應該確認為資產。

保險資產反映的是保費從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險公司能夠預期保費收入將流入企業,不管它的期間歸屬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經支付,都必須確認為保險資產。有的保險合同下保留了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到期後可以選擇是否延長的權力,在這樣的保險合同下保險公司只有在確認保險合同將給投保人帶來好處並且投保人十分有可能選擇延長保險合同下才能對延長後的保險合同資產進行確認。

保險負債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是基於保險合同所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保險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的界定對保險公司而言意義非常重大,因為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徵決定了保險合同具備一定普通意義上的未來承諾的特徵。現時義務不同於未來的承諾,它是產生於過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項的在當前條件下已經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因此不能夠確認為負債。只要保險合同未來承諾的特徵是基於現時的已經簽訂的保險合同而形成的,這一特徵便不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負債的確認。如果基於保險合同的現時義務的履行造成與淨合約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可能流出企業,並且未來可能流出的經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則保險公司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負債。

保險負債表示保險公司剩餘理賠和合同下的風險的價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間接保險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費的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由不確定性轉變為確定性而從風險中解脱,從而得以確認收益和損失。由於巨災和均衡準備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所以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制度不允許計提相關的準備金。

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可以得以靜態實現。在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簽訂時,便需要確認相關的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同時相應確認收益和費用。這使得資產負債法下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時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產生初始損益和利潤,不過這一初始利潤一般需要在會計期間到期日前再次通過負債充足性測試的方法予以修正。資產負債法下的利潤通過不同時期資產負債表的變化得出,根據會計的恆等式由資產減去負債得到所有者權益,如果所有者權益比上一會計年度增加,則表示保險公司該年度獲得盈餘;如果所有者權益較上一會計年度有所減少,則所減少部分為保險公司的年度虧損。

三、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與特徵(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

20xx年2月15日,財政部頒佈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和內部管理水平,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決定從20xx年1月1日起全保險行業推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保險業成為我國第一個率先不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全部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行業。

新《企業會計準則》雖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為了與目標相協調,新準則直接提出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重新嚴格界定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等會計要素定義,明確規定了有關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新準則第一次在我國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對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使會計記錄由靜態轉為動態,提升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準則規範了新的會計業務,提出了許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和股份支付等,徹底改變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點,通過表外金融資產、負債的表內化,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評價公司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準則規範了企業合併、合併會計報表等重要的會計事項;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報告等比以往更加嚴格具體的披露要求,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更為透明的信息。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與保險公司最為密切相關的是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這兩項準則具體規範了源自保險合同的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普遍認為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合同會計計量遵循的是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實際上由於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我國原來保險會計規範基礎上進行改革,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湘關規範為模板,吸收了部分美國保險合同會計的相關規範,使得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既包含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特點,同時也保留了遞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徵。通過上文對兩種不同會計計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將進一步分析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若干特徵。

(二)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計量的若干特徵

首先,保險會計的規範主體實現由保險公司向保險合同的轉變。中國自20xx年度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打破了行業和所有制形式界限,將金融保險業與其他行業統一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予以規範。先前保險公司都不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範圍內,保險會計所遵循的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8~20xx)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xx~2006)都是以保險公司為規範主體,內容除保險合同以外,還包括會計要素、股權投資和財務列報等方方面面。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將保險公司納入其規範體系,其中的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成為保險行業特別會計規範,保險公司其他會計規範適用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具體準則。中國的這一做法基本實現了保險會計規範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保險合同成為保險會計的規範主體。

其次,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企業會計準則關於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定義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趨同,各要素遵循企業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比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7條的規定,保費收入必須滿足保險合同成立並且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險公司並且該保險合同的成本或者價值可以可靠地計量這些條件下才能進行會計確認。只有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保險公司才能對保險合同資產與保險負債進行確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便必須按照資產和負債的相關確認條件在會計上予以確認,利潤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便得以靜態實現,為了修正企業的靜態利潤值,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1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會計期末對保險負債進行充足性測試,並且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資產、保險負債以及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等規範,都體現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企業會計準則部分會計規範仍然保留了遞延匹配法的特徵。首先是保險合同的分類,本文第二部分已經論述了遞延匹配法客觀上要求對保險合同予以分類,這是遞延匹配法下會計處理的基本前提。《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將保險合同分類為壽險合同與非壽險合同,準則中對這兩類保險合同概念的表述實際上等同於以遞延匹配原則為基礎制定的美國保險會計準則£)中關於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分類的概念內涵。遞延匹配法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確認與計量受合同期限的長短有所不同。長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期收為原則,躉收為例外。短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躉收為原則,期收為例外。我國目前的保險會計規範中針對不同的保險合同,規定了不同的保險資產與負債的會計確認方式和種類,從而使得當前的保險會計制度仍然體現了遞延匹配法的顯著特點。另外,保險準備金的設置和劃分延續了我國舊會計制度中對遞延匹配法的運用。資產負債法下無論是通過現時轉出價值還是現時購進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藴含着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淨合約義務的價值,即針對保險事故的賠付準備,因此也無需界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無需針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區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設置針對非壽險合同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和針對壽險合同的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這些做法實際上是對原有會計規範的延續,因此也帶有明顯遞延匹配會計原則的烙印。

四、國際趨同對我國保險會計的挑戰與建議

(一)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評價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計量選擇了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配以美國遞延匹配法模式下的部分會計計量方法為補充。因此對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評價,必須首先分析資產負債法和遞延匹配法各自的優點與缺點。

資產負債法代表的是目前國際上保險會計趨同計量模式的主流觀點,通過對保險合同和保險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幫助投資者、公眾與監管者一目瞭然地根據資產負債表直觀瞭解保險公司的獲利能力,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遞延匹配法原則下那樣解讀財務報表關於成本遞延,收益匹配等相關隱含的會計信息。資產負債法的計量強調的是公允價值模式,能夠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資產狀況和盈利能力,避免了遞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祕密儲備金聚斂等現象,更好地保證了投資人的投資利益。

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確認和報表列示更為簡單和統一,便於會計資料使用人(投資人、投保人、監管者和公眾等)閲讀和了解相關的信息。首先資產負債法下對保險合同的分類變得毫無意義,因為所有保險合同不再根據遞延匹配原則進行會計分期處理,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的資產和負債都按照市場價值的方法進行評估確定。這也是國際會計準則的保險合同會計沒有對保險合同作進一步分類的主要原因。另外資產負債法下根據市場公允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藴含着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淨合約義務的價值,因此也無需對保險準備金做諸如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等劃分。

不過資產負債法下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使用會造成保險公司各年度運營情況波動性大,保險公司年度利潤對宏觀環境與金融市場的依賴性增強,投保人在經濟運營良好的年度不僅擁有充實的賠付保障,而且部分人壽保險產品投保人還可以獲得更豐厚的投資回報;但是在經濟運營欠佳的年度則可能由於保險公司各項資產與負債根據市場價值評估出現縮水狀況,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下降,投保人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保險合同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計量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因為保險合同不存在活躍的市場交易,所以也不存在可供參考的第三方價格,對保險合同資產負債的計量因此只能通過運用特定的模型,根據保險合同所產生的現金流和保險合同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貼現值等因素予以確定。

保險會計計量在遞延匹配法下通過成本遞延和利潤匹配的方式,解決了保險成本不確定性對保險公司利潤確定所帶來的難題。遞延匹配法根據保險合同的實際保費收入為基礎,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成本與費用進行期間歸置,輔以各項保險準備金的計提保證保險公司在未來發生保險事件下充分的償付能力,減少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不穩健型,減少了保險公司通過會計報表操控利潤的風險性。遞延匹配會計制度因為其穩健性和可操作性,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不過由於遞延匹配法更加強調謹慎性原則,造成保險資產低價計量和保險負債高價計量的非對稱性,保險公司祕密儲備金增加,投資人利益普遍低於保險公司運營真正的投資回報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與公眾解讀保險公司遞延匹配法下會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保險會計計量模式致力於滿足投資人、投保人和社會公眾等多方利益,通過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法進一步公允體現保險公司盈利能力,力求還投資人應有投資回報的本來面目,更好地保證投資人利益,幫助投資人、監管者和社會公眾更為客觀公正地解讀保險會計信息。但是現行制度對資產負債法的運用並不徹底,許多保險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並不是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是採用原先遞延匹配法原則下的各項方法確認保險準備金,通過謹慎計量的方法保證投保人的利益。確切地講這種模式是保證投資人利益與投保人利益的一種中間模式,是為目前國際上針對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路徑目標不明狀況下而採用的一種過渡模式。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作為公認會計制度(GenerallyAccepiedAccountingprincpesGAAP)框架下的會計制度,從本質上與監管層面上的法定會計制度(S_OT八ccomtingPrncPlesSA)T着根本區別。國際趨同背景下未來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將會進一步朝着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資產負債法模式發展,這種發展趨勢客觀上對我國剛實施不久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提出新的挑戰,為未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在國際趨同背景下保險合同會計的改革預留伏筆。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保險合同會計發展趨勢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關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仍然處在討論階段。20xx年5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了相關的討論文稿。該文稿同樣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針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模型的選擇等提出探討。預計這一討論文稿會在20xx年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初稿的形式予以發佈,並將於20xx年開始生效實施。

在現有的討論中佔據主流觀點的是關於運用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Cunentextvajue)和現時購入價值(Currentenryvajue膜型來評估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

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以產品銷售市場為導向,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為取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權利(保費收入)所願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為接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義務(保險賠付)而要求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保險合同的現時購入價值以成本採購市場為導向,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為了向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獲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權利所願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為了接受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而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

由於保險事件具有隨機性,所以對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期望值只能根據保險事件的發生概率進行測算概率的估算和實際發生概率之間難免存在偏差。為了減少偏差,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計算中還考慮了風險校準係數,用於幫助公允價值的計算更加貼近保險合同本身的實際價值。風險校準係數的確定根據市場的風險偏好而定,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觀點,風險校準係數所調整的風險不僅包括單一的風險,還包括投資組合下可以相互之間進行風險平衡的多樣性風險。此外由於保險公司風險經營過程中還會向投保人提供理財、諮詢等服務,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計算還允許運用服務邊際係數進一步修正保險資產和負債的市場價值,以求獲得更加精確的公允價值。

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將資產負債法確定為理論基礎,但是資產負債法與遞延匹配法之爭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過程中的討論並沒有停止。20xx年7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的每月資訊中顯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在討論針對短期保險合同索賠前設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通過改變先前允許保險公司計提未到期準備金的做法,強制性地要求保險公司通過針對尚未索賠的短期保險合同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做法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經濟信息。這一討論的觀點實際上是遞延匹配法下針對短期保險合同常見的一種準備金記提方法,為目前中國、德國和美國等多數國家所採用。儘管這一討論能否付諸實施仍未定論,不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通過官方渠道發佈這一觀點起碼向外界傳遞一個信息,即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中不排除在以資產負債法為指導原則的基礎上借鑑部分遞延匹配法的會計方法。這種做法也是與當前我國的保險合同會計實踐相吻合的。

(三)國際趨同下完善我國保險會計的若干建議

首先,加強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的研究。由於我國長期以來採用遞延匹配法原則對保險合同會計進行計量,所以關於遞延匹配原則下的會計計量研究較多;但是基於資產負債法的研究起步較晚,相對而言研究成果較少。我國現有關於資產負債法的研究都是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以後才陸續開展,而且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對已公佈的資產負債法原則下保險合同會計政策的分析和評估,真正對資產負債法基本理論和相關會計要求的研究少之又少。由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一直將資產負債法作為其制定保險合同會計的理論基礎,為了更好地應對國際會計趨同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學界當前應該加強對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各項要求的基礎性研究,從而為以後我國保險會計在國際趨同下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論參考。

其次,審慎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各項研究成果。因為現行各國的保險實務中主要都運用遞延匹配法下的會計計量模式,資產負債法的研究在現實中會遭遇很多難題,可供借鑑研究的成果寥寥無幾。正因為如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發佈的各項研究成果(比如現時轉出價值、現時購入價值、風險邊際和服務邊際等等)成為現有研究資產負債法的重要資料和理論基礎。不過對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現有的各項研究成果,由於保險合同的公允價值確定缺乏現實的第三方市場可供借鑑,所以各種計量模式都是建立在模型運用的基礎上。因此,我們有必要審慎地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各項研究成果,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情況與特徵進行實證分析研究,從而更好地幫助我國保險公司評估國際會計趨同所帶來的各項影響,並且儘可能規避各項討論模型對保險業發展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再次,積極參與國際會計趨同下保險合同計量討論。儘管我國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鑑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相關會計準則的規範,但是我們在本國的國情基礎上進行發展創新,使得當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制度形成兼容資產負債法和遞延匹配法兩種會計方法的特徵。我國所有保險公司自20xx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以來運營狀況穩定,保險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得到有效的提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強。這一現實表明我國通過自我獨立發展的會計制度為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提供了一種中間路徑的實驗。在未來保險會計國際趨同路徑未明的情況下,我國監管部門和學界應該積極參與保險合同計量的國際討論,積累我國保險行業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的經驗和提高我國保險業在國際上的話語權。推廣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模式,也有利於提升我國保險企業在國際保險市場上的競爭力,降低我國保險業國際化進程的成本和加速我國保險業自身的發展。

此外,保險公司應當提前部署國際會計趨同下各項應對。資產負債法下運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合同的資產與負債,對保險公司運營穩健型提出了很大挑戰。國際會計趨同下保險公司的年度資產狀況波動性大,各個會計期間財務報表反映出的運營能力不穩定,客觀上要求保險公司相應地調整自己的產品設計、投資策略、風險管理和再保險安排等環節。我國保險公司不斷髮展壯大,近年來海外上市和境外市場融資進一步增加,部分保險公司開始開拓海外保險市場,這些趨勢都要求保險公司及早部署國際會計趨同下的各項應對,減少因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在20xx年實施後出現的負面影響,以國際保險會計趨同為契機提高自身的償付能力和盈利水平,掌握國際競爭中的主導權。

保險合同 篇3

一、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二、責任範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

2.爆炸;

3.雷電;

4.颶風、颱風、龍捲風;

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和毀壞;

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

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五、保險金額

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六、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七、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説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八、特別約定

在保險期限內,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保險人繼續負責本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_________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法院提出訴訟。

相關知識:房貸保險

房貸保險全稱“個人住房抵押綜合保險”或“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是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為防範房貸風險要求貸款人必須購買的保險。此處所指“貸款”為商業銀行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部分。財險公司原有的房屋損失險,是對所保房屋提供保障,如果在還貸期間,因火災、爆炸、暴雨、颱風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損失,以及為搶救房屋財產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費用,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給予賠償。

保險財產限於被保險人合法擁有產權的住房(含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險人購買的商品房中計入房屋銷售價格、在銷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但該房屋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不屬於本保險財產範圍。 1、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和費用支出,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①火災、爆炸、水管爆炸;

②雷擊、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泥流石、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③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界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④在發生上述災害或事故中,為防止其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⑤以及為減少損失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2、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①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②核子輻射或各種污染;

③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④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⑤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等內在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所引起的費用。

3、保證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從入住之日)12時起到保單約定的終止之日12時止。

4、財產保險費計算:保險費=保險金額(即所購房款)×0.56%×保險期限。

保險合同 篇4

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漢,工作單位:xxxx,住址:xxxx。

委託代理人xxx,女,xxx年xx月xx日,民族漢,委託權限:全權代理。

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地址址:xxxx

訴訟請求:

原告於20xx年3月25日向被告人購買車險(被保險車輛為浙xxx,),保險期間從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3月25日,保險範圍為???。原告於20xx年11月30日出險,與牌照為浙xxxxx的車輛發生碰撞,未造成人身傷害,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原告負全責,兩車財產損失共計xxxxx元,原告於?月?日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被告於?月?日以“原告駕駛證過期”為理由拒賠,故原被告之間因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原告主張被告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全額賠付,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理由如下:

1、被告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駕駛證過期’免於賠償”的免責條款無效。該條款系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保險合同的格式免責條款,未盡告知義務的無效。原告在購買前後,被告未就該保險條款對原告履行告知義務,原告也從未在保險格式合同上簽名表示已獲知瞭解該條款內容及含義,被告也未通過其他任何途徑向原告告知該條款內容,也未盡任何提醒義務,因此,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該免責條款無效。

2、原告人駕駛證有效期至20xx年9月,出險時間為20xx年11月,根據交通管理法規,超過有效期一年未重新註冊換證的吊銷駕駛資格,原告的駕駛證雖在形式上超過了有效期,但實質上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有效資格,且目前原告已經重新申領新證,交警部門確認的駕駛證有效期自20xx年9月8日起6年,可見交通管理部門已對原告出險時的駕駛資格予以確認。原告的駕駛資格,形式上已獲得相關部門的追認,同時在實質上又未增加保險人的賠付風險,因此保險合同訂立時的各項條件均未改變,被告僅以“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為由拒賠於法於理不合。

3、根據現有關於交強險的規定,“駕駛證過期”不能作為拒賠的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複印件);

2、保險合同原件;

3、維修記錄及清單;

4、維修發票;

5、原告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根據以上陳述事實和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區人民法院

附:

1、本訴狀副本1本(根據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清單)

起訴人:

XXXX年X月XX日

保險合同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捲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力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陷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税)的價格。(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農用運輸車:12.50%的年折舊率;其他車輛:10.00%的年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第五章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説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

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的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的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的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的率為15%。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於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後,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託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複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

後,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二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 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九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 篇6

裝修材料“陷阱”小心翼翼還是買到“歪”瓷磚

自貢市民範女士,在貢井藍光·貢山1號買了套房,今年開春後,就開始正式裝修。“我託朋友找了一家看似比較正規的小型裝修公司,和他們約定,材料由我自己負責購買,他們只負責設計和施工。”

範女士解釋説,因為她有一位朋友對裝修材料比較懂行,在這行也有一些熟人,所以就託這位朋友帶着她去購買材料。

“那段時間,朋友還特地請假,帶着我到馬吃水建材市場等地方選購材料,在選瓷磚時,最終選購了一款較為知名的品牌瓷磚。”範女士説,在朋友的鑑別下,範女士用不菲的價格,購買了這款瓷磚。

滿以為買到高品質瓷磚的範女士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買到的其實是“仿貨”。沒隔多久,範女士老公的一位對裝修比較熟悉的朋友前來參觀新房,看到新房裏堆放的瓷磚。仔細鑑別後,告訴他們,應該是買到了“仿貨”,範女士聽後,又拿去請其他的專業人士鑑別,最終證實,確實是買到了“仿貨”。讀本支招選擇裝修公司可到相關部門查證資質

“如果非常注重新居的設計和品質,還是應找當地最知名的裝修公司,這類公司一般都有資質,而且經驗豐富,設計的質量和裝修的品質都較高,遭騙的可能性較小。”已在裝飾裝修行業幹了10多年的自貢市民高先生介紹,這類公司一般都已在當地形成品牌效應,或者是全國、全省連鎖的裝修品牌企業,對施工質量、流程管理等都比較嚴格,也比較在意公司的外在形象,不會輕易做出欺詐消費者的事情。

他介紹説,如果覺得大公司價格太貴,可以找一些有資質但是規模一般的公司。另外,還可以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證該裝修公司是否有資質,不要輕信過分誇大的廣告和價格過低的裝修公司。“一個比較好的辦法,就是你的親朋好友要是有人最近裝修過的房子,你去看一下,誰的裝修質量最過關,而且價格相對低廉,那麼這家公司就值得你參考。”

“裝修房屋,消費者還是應該根據自己的需求來。”高先生説,如果有某方面的資源,比如能找到熟人設計出滿意的方案和效果,就不必花這筆錢再請裝修公司來設計。如果消費者比較懂行,也可以自行購買材料。總之,把沒有把握的,交給專業的人員來做,而自己有把握的,可以自行解決。這樣一可以省一點花銷,二也可以避免在這些環節被忽悠。

簽訂裝修合同 細節越多越全越保險

“裝修合同一定要籤,而且一定要在裝修前籤,並且將裝修過程中儘可能多的細節全部想到,在合同上明確好權利義務,避免最後出現分歧時大家‘扯經’。”高先生説,合同是裝修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消費者千萬不要輕視。如果一家裝修公司不願意籤合同,那你最好別找他們為你裝修,説不定其中就有“貓膩”。

他介紹説,合同中最重要的,是規範好一些重要的細節問題,比如進場時間,完工時間,各種材料的品牌、型號、數量,施工具體要求,出現糾紛如何解決,違約責任,等等。“另外在付款方面,最好和裝修公司約定付款方式,進行分期付款。比如簽訂合同進場後,支付一部分,水電排線等工程完成後,再支付一部分,最後木工、油漆工完工後,支付一部分,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剩餘金額。具體的情況,可以與裝修公司進行協商具體的支付辦法,這樣可以儘可能地避免被裝修公司忽悠,減少風險。”

“另外,在材料費、結賬單、購買材料等幾個環節,最容易出現消費者被忽悠的情況。”高先生説,一是因為消費者本身對這個行業不熟悉不專業,對比如購買材料如何識別真假等,無法很明確地進行判斷。二是疏忽大意,比如在結賬單及合同上,一些裝修公司故意多算賬目,或者合同內容含混不清,導致最後合同沒有效力,對消費者來説,最容易導致不必要的損失,費心又費力。

保險合同 篇7

(1)自然終止。自然終止也稱屆期終止,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即告終止。它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以後的續保,不是原保險合同的繼續,而是一個新合同的成立。

(2)因解除而終止。保險合同被解除的後果是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又一重要原因。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權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解除的效力從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時開始。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協商,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合同解除的效力從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協議時開始。

(3)因義務已履行而終止。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以合同約定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後,保險合同即告終止。保險汽車若一次事故全部損毀或推定全損,足額賠付保險金額後,合同終止。

(4)協議終止。協議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經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直接終止合同的行為。協議終止必須出於當事人的自願,並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才產生終止合同的後果。保險車輛轉讓、贈與他人或報廢等原因中途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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