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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保險合同合集10篇

【推薦】保險合同合集10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保險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保險合同合集10篇

保險合同 篇1

保險單位:

船舶名稱:

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 )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並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瞭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製造年份:

製造廠家:

船舶種類

船舶用途

總噸位/馬力/客位:

載重噸:

船舶尺寸:(總長)

船質結構:

(型寬)

(型深)

船籍港:

保險價值:人民幣 ( )

保險金額:人民幣 ( )

航行區域:

保險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基本保費:

免賠額:

費 率: %

總保險費:人民幣 ( )

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註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於本保險標的範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註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全損險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於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於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採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 外 責 任

第三條 保險船舶由於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鏽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徵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 險 期 限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 險 金 額

第五條 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 賠 和 賠 償

第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誌、輪機日誌、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於保險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後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 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 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後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後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2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索賠的,不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各種有關索賠單證的,在達成結案協議時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後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或保險船舶的船名、船東、管理人、經營人的改變或船舶改變技術狀況和用途,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辦理批改手續後,保險合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須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保險人報告,並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及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管理、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其 他 事 項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按( )項處理:(1)提交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合同 篇2

被代理方:(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第二條代理地域範圍

乙方為甲方在甲方經營區域內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第三條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二)乙方為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為定額保單。

(三)乙方為甲方在本條(一)、(二)款規定的險種及承保限額內代理展業。

(四)乙方應使用甲方提供的標準格式保單。對於該標準格式保單乙方無最終條款解釋權、出具批單處理權、查勘定損理賠權。

第四條責任範圍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乙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手續費的;

2.甲方在授權乙方為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損害代理人、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3.甲方在乙方為其代理的業務出險時,不能及時理賠,並按規定賠付;

4.甲方在處理乙方代理業務的賠付時,有假賠案等欺詐行為。

(三)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甲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而事後又未經甲方以書面形式追認;

2.乙方通過代理權的行使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3.乙方與被保險人或其他第三方隱瞞重大事項欺騙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劃繳保險費的。

第五條保險費的劃繳方式和期限

乙方為甲方收取的保險費每月結算一次。

第六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據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險種,根據總公司、省公司的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為30%。

(二)手續費每月結算一次。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在簽發保險單前,甲方對乙方在授權內範圍代理的保險業務有最後確認權。

(2)有權要求乙方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3)有權要求乙方在從事代理業務中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2.甲方應盡下列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宣傳材料、業務單證、條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應根據乙方代理保險費的實際數額按規定付給乙方代理手續費。

(3)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建立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各種帳簿、報表。

(4)對於乙方反映的問題,甲方要積極協助解決,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於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甲方要認真聽取,積極採納,促進代理工作發展。

(5)甲方應為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的條款、單證、業務資料等。

(2)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3)有權要求甲方為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4)有權對保險代理工作及甲乙雙方相關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並有權向甲方上級單位及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反映。

2.乙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1)乙方應將收取的保險費,按規定結算。

(2)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保險條款、費率、單證、實務等有關規定代理保險業務,並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單證、資料。

(3)乙方在代理業務時,應遵循

(4)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5)乙方應協助甲方為保户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協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賠工作。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自合同簽字之日起計算。

(二)本合同期滿前30天內,甲乙雙方如願繼續保持代理關係,應重新簽訂代理合同。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第十條代理合同的終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不按規定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經乙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的,除應如數支付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三)乙方不按規定劃繳保險費,經甲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繳保險費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要及時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險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企業車輛保險相關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具體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

1、甲方及所屬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由乙方承保,與乙方簽訂保險合作協議;在承保期間內乙方應及時處理甲方投保車輛的保險理賠工作。

2、甲方車輛向乙方投保險種: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30萬或以上、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2萬或以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車按國產玻璃,進口車按進口玻璃)、不計免賠險。其他險種如劃痕、涉水損失險等,可由企業自選。

3、員工私家車可自願選擇在乙方投保,投保險種由車主自主選擇。

4、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時提供本協議附件,以保證合作協議的執行。

二、合作時間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間內,企業所有車輛(團車)保險到期須在乙方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保險合作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順延。

三、服務承諾

1、 安全培訓:乙方承諾對甲方企業員工做車輛安全知識、汽車保養、保險報案理賠知識的培訓,要求每季度培訓一次,具體由甲方安排,時間確定後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險公司,以便於乙方對培訓內容進行充分的準備。

2、 贈送險種:企業團車投保車輛損失險後,乙方免費贈送自燃險,乙方的車輛損失險中包含倒車鏡車燈及天窗玻璃的單獨損壞。員工私家車投保車輛損失險後,車輛損失險中包含倒車鏡車燈及天窗玻璃的單獨損壞。

3、 保險理賠服務:

3.1、理賠時效:在甲方索賠資料齊全有效的情況下,**元以下案件,一個工作日結案並通知銀行支付賠款;**萬元以下的案件,七個工作日內結案並通知銀行支付賠款;人傷案件在治療結束,資料齊全有效、事故雙方達成協議後,15個工作日內結案並通知銀行支付賠款。

3.2、專項服務:需要向第三者車輛及對方保險公司遞交理賠資料或者協談的,乙方服務專員配合協助處理。

3.3、正常案件執行上述3.1、3.2服務承諾內容。

3.4、非正常案件,指責任方無保險、保險保障不足或者償付能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業車輛損失的,甲方應將索賠權益轉讓給乙方,並配合提供有關信息,由乙方先行賠償之後實行代位追償,乙方必須接受不得推卸。

3.5、乙方車輛損失險中包含雪災、冰陷造成的車輛損失,車輛局部損壞或全損均賠償。

3.6、全國範圍內縣級以上城市百公司以內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免費救援,超過百公里的救援費用由甲方承擔。

4、保險費的結算:

4.1、乙方保證每個車輛保險期間的無縫對接,保費與甲方月結月清。

5、甲方員工私家車輛享受以上服務承諾。

四、車輛保險費的計算方式

備註:行車證車主為企業的屬性為團車,行車證車主為個人的屬性為私家車

4.1、企業團車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的*折計算投保

4.2、私家車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的*折計算投保

4.3、企業團車保險費用整單折扣在標準保費基礎上優惠*%。

4.4、員工私家車可自願選擇在乙方投保,乙方的電話車險業務私家車商業險較傳統銷售渠道可再多省*%;

五、違約責任:

1、 乙方違反以上任何一條約定,甲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在乙方違反協議內容約定時,如甲方要求解除合作協議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萬元。

3、 經雙方協商一致,在乙方應及時處理好甲方理賠事宜後,合作協議繼續履行。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叁份。

附件:甲方車輛清單、行車證複印件、甲方各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住 所:

住 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保險合同 篇4

一、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在自願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即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事故時,承擔經濟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一種經濟行為。

保險合同按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可將其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最大區別在於各自的保險標的不同。

汽車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是指以汽車及其有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由於汽車保險業務在財產保險公司的所有業務中佔據絕對地位,因而汽車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要合同。

二、汽車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

1. 汽車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法律行為

汽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並雙方意見一致才告成立。汽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社會地位平等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項經濟活動,是雙方當事人平等、等價的一項民事法律行為。

2. 汽車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汽車保險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條件,換句話説是以交付保險費為換取保險人承擔危險的代價。

3. 汽車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對於“等價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講,射幸合同是一種不等價合同,也就是説,由於汽車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及損失發生率的不確定性,倘若發生了汽車保險事故,對單個的被保險人而言,他獲得的汽車保險賠款,遠遠大於他所繳納的保險費;倘若沒有發生汽車保險事故,被保險人雖然付出了保險費,仍然不能得到保險賠款。但是從全體被保險人的整體來觀察,保險費的總和總是與汽車保險賠款支出趨於一致,所以從汽車保險關係的整體上看,這種合同內容的有償交換卻是等價的。汽車保險合同的這種在特定條件下的等價與不等價特徵,我們將之稱為汽車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4. 汽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汽車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險人提出簽訂合同的要約後,就必須將汽車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要素如實告知保險人,這一點是所有投保汽車保險的投保人應當明白的規則。因為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如果發現投保人對汽車本身的主要危險情況沒有告知、隱瞞或者做錯誤告知,即便汽車保險合同已經生效,保險人也有權不負賠償責任。汽車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不僅是針對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針對保險人而言的。也就是説,汽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共同遵守誠信原則。作為投保人,應當將汽車本身的情況,如是否是營運車、是否重複保險等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或者如實回答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不得隱瞞;而保險人也應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及特別約定事項、免賠責任如實 向投保人進行解釋,不得誤導或引誘投保人蔘加汽車保險。因此,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與保險人是同樣適用的。

5. 汽車保險合同是對人的合同

在汽車保險中,保險車輛的過户、轉讓或者出售,必須事先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將保險單或保證憑證批改後方可有效,否則從保險車輛過户、轉讓、出售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車輛的過户、轉讓、出售行為是其所有權的轉移,必然帶來被保險人的變更,而過户、轉讓或者出售汽車的原被保險人在其投保前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承擔了支付保險費等義務,保險人對其資信情況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險人的汽車發生所有權轉移,勢必導致保險人對新的車輛所有者的資信情況一無所知。眾所周知,在汽車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除了客觀自然因素外,還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心及道德品質有關,倘若汽車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險圖取索賠,那麼汽車保險事故就成為一種必然危險。因此保險車輛的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據此解除保險合同關係的權利。

6. 汽車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相承擔義務、互相享有權利。投保人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保險人承擔約定事故出現後的賠款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約定事故發生後有權向保險人索賠,而保險人也有權要求投保人繳納保險費。

保險合同 篇5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合同 篇6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

書面,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和保險變更保險合同的,一般不必徵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

(一)保險合同變更的要件

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產生變更的效力:

①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以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②保險合同的變更可因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發生。

③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

(三)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

二、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保險合同解除

解除保險合同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保險合同解除的對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險合同。

②該保險合同尚處於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這兩個階段,保險合同一旦履行完畢,也不存在保險合同的解除,而僅涉及到保險合同的終止問題。

③保險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④保險合同的解除必須存解除行為。

⑤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必須在法律法規、當事人約定或合理期限內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二)保險合同的解約權人:保險人和投保人

(三)保險合同解除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則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為原則,以不能解除為例外;

保險人以不能解除合同為原則,以能解除為例外;

(四)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1.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是保險法規定的範圍;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應盡的責任;

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兩年;

6)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

7)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五)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儲蓄性,兩年以內的扣手續費,退還;交費兩年以上的,退還現金價值;

財產保險合同,看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開始的按日期摺合,沒有開始的,退還;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 篇7

第一講《勞動合同法》

一、勞動合同法適用的範圍

1、勞動合同法適用的用人單位。所有的用人單位,它包含經工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户,也包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包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

2、勞動合同法適用的勞動者。我市的在編人員和近幾年為鄉鎮招錄的本科畢業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勞動合同法適用的用人單位中工作的勞動者。

3、保姆、家庭鐘點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為他所服務的是家庭,而不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用人單位。

4、為個體包工頭打工的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個體包工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雖然沒有工商執照,但他是應該起執照而沒有起執照,屬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執照對待。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必須的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在建立勞動關係前訂立勞動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勞動關係後訂立勞動合同,但最晚不得超過一個月。

2、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一個月還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將從用工第二個月的第一天開始為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共支付11個月。

1如果用工一個年還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上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麼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4、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一份,必須給勞動者一份。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也就是隻要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能夠正常開展工作,勞動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條款

(一)法律要求必須具備的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雙方可以協商的條款: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如果約定試用期的要遵循以下4條。

(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之內。

(2)試用期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下不許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至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試用期的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試用期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在是每月900元。即兩個80%,一個最低。

2、如果約定培訓的要遵循以下4條。

(1)培訓項目。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上崗前的教育、軍訓等培訓不算。

3(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包括用於培訓該勞動者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共3項。

(3)可以約定服務期。服務期的時間雙方協商。

(4)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支付約定金的方法是將用人單位為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分攤到服務期內,勞動者服務時間差幾個月支付幾個月分攤的培訓費作為違約金。

3、如果約定保密條款的,要遵循以下6條。

(1)保密的內容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

(2)保密的時間是雙方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和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一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的勞動合同法沒有作規定,應由其它相關法律來調整。二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對勞動者的競業限制。

(3)競業限制的人員。只有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人員不得約定競業限制。

(4)競業限制怎麼制定。一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最多2年,二是競業限制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三是不許自己開辦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企業。

(5)要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不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沒有義務遵守競業限制約定的條款。

4(6)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多少,法律沒作規定,雙方商定。

五、勞動報酬和休息休假

這一講主要遵循以下3條。

1、對工資數額和支付的要求。要雙方協商一致,但不得低於我市的最低工資。目前是每月900元。用人單位必須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對增加工作時間的規定。如果需要加班,每週最多允許加1天,也就是每週至少休息1天。如果需要加點,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時,在保障勞動者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不論加班還是加點,必須通過工會與職工協商,每月總數不得超過36小時。 加點的,按150%付給工資。休息日加班的,能補休的要補休,不能補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資。節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工資。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的概念。解除是在合同履行當中停止履行。終止是出現以下情況勞動合同結束:合同已到約定期限,勞動者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篇三:勞動合同法的社會保險費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的社會保險費怎麼算?

我的月工資為1490,基本工資是1200,滿勤200,膳食補貼90,現在我已經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合同裏並沒有給我買社會保險,我已經在這裏工作了8個半月,現在我發起勞動仲裁要求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今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請問這怎麼算,大概多少?滿意的我加分

滿意答案

好評率:100%

樓主你好.如果按你的工資1490元作為基數購買的話那麼具體費用如下: 養老保險:個人月繳費119.2元(8%) 單位月繳費178.8元(12%) 醫療保險:個人月繳費29.8元 (2%) 單位月繳費149元(10%)重特病個人每月1元 單位每月8.94元(0.6%)

失業保險:個人月繳費7.45元(0.5%)單位月繳費14.9元(1%) (失業保險是按20xx年比例,如果按20xx年比例的話,那麼個人繳費就是14.9元(1%),單位繳費是29.8元(2%)) 生育保險:個人不繳費 單位月繳費11.92元(0.8%) 工傷保險: 個人不繳費 單位月繳費

4.47元(0.3%) 個人每月繳費就是155.45元單位每月繳費就是414.56元

如果你在原單位工作8個月的話 那麼個人繳費就是1243.6元單位繳費是3316.48元 回答完畢..謝謝採納!

保險合同 篇8

變更初算保費金額(¥)□應交金額: □應退金額 □不涉及保費 交費日期: 年 月 日 銀行/公司收款憑證編號:交費銀行:

隨附資料:□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變更被保險人清單 □個人健康告知書 □其他(請列明):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勿在空白的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上簽名和蓋章,簽名和蓋章前,請再次核對您所填寫的資料。

保險合同 篇9

第一章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下列小麥可列入保險標的範圍內: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管理的小麥;

(二)由被保險人合法租種的小麥;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麥。

第二條 下列小麥不在保險標的範圍內:

(一)新開墾土地上種植的小麥;

(二)經濟林內間種的小麥。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於雹災直接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發生雹災後,被保險人管理不善或故意、違法行為;

(二)發生雹災後,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保險小麥、或改種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險期限

第五條 從小麥返青起至小麥收穫離開田間止,具體起止日期以保險單上的約定為準。

第四章 保險產量、保險價格

第六條 每畝保險產量按被保險人所在縣(市)前3至5年平均畝產量的30%至60%(含)確定。保險價格是指上年度國家小麥最低保護價格。

第五章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七條 每畝保險金額按每畝保險產量與保險價格確定。

第八條 保險費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計收。

第六章 賠償處理

第九條 保險小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全部損失

保險小麥發生下列雹災損失時視為全部損失:

1.收穫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麥植株倒折;

(2)保險小麥損失嚴重,以至縣級(含縣)以上政府部門決定改種其他作物。

2.收穫期:實際產量不足正常產量的10%(含)。

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賠償標準計算賠款:

保險小麥面積高於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

保險小麥絕產經一次性賠付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二)部分損失

保險小麥遭受雹災損失,凡未達到全損標準的為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按保險產量與實際產量的差額和保險價格計算賠償金額,實際產量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測定的結果確定;實際產量達到或超過保險產量時,不發生賠款。小麥保險面積等於或高於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小麥保險面積低於實際播種面積時,如無法區分保險面積部分,按保險面積與實際播種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十條 如果保險小麥在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時,同時遭受非保險責任災害損失,對非保險責任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從保險損失中扣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證、分户清單)、損失清單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七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按實際播種面積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條件的小麥。

第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小麥發生權利轉讓或者保險小麥遭受其他原因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或者協助保險人做好損失程度等記錄,以便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時,合理確定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小麥發生雹災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時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協助查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種植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户數: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10

被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人:

通訊地址: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

通訊地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總則

(一)甲乙雙方的關係為保險代理合同關係,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係。

(二)甲方委託乙方在本合同授權範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二、代理範圍

(一)地域範圍: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行政區域內代理保險業務。

(二)業務範圍:

1、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__________。

2、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限於:

(1)向客户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

(4)接受客户諮詢。

(5)甲方書面委託的其他事項。

3、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書面授權範圍的行為,由乙方承擔責任。

三、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__個月,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險費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須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之後在保險費收據上簽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費之後才能開具收據。

(二)乙方不得為客户墊繳保險費,乙方繳至甲方的保險費一律視為是由投保人繳納的。

(三)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賬户收款。乙方應在____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規定的方式將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及時繳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代理手續費的支付

(一)甲方根據乙方代理的保險費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具體支付標準由甲方按不同險種、不同繳費期限和不同繳費方式確定,並予公佈。甲方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統一對代理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並予公佈。

(二)代理手續費以人民幣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支付。

(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1、投保單由乙方簽署姓名、代碼,並且經過甲方核保,甲方已據此簽出保險單。

2、甲方已收到相應的保險費。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項規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四)當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服務的代理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户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務,並書面通知乙方的情況,此時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關的代理手續費。

(五)不論本代理合同是否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____日內要求解除合同或由於乙方的過錯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時,乙方無權獲得與所退還保險費相關的代理手續費,已領取的必須退還甲方。

六、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權利

(1)簽發保險單,對乙方在授權範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後確認權。

(2)有權制定和修改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隨時對代理手續費及其他待遇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與補充,並通知乙方。

(3)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有權對乙方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4)有權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税款。

(5)當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服務的代理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户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務,並書面通知乙方。

2、甲方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2)對乙方符合甲方要求並在授權範圍內招攬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3)向乙方提供開展代理業務所必需的證件、資料、單證及提供必要的幫助。

(4)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權利

(1)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2)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3)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證件、保險單證和資料。

(4)要求甲方提供有關培訓。

(5)享受甲方提供的有關待遇。

2、乙方義務

(1)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乙方代理業務相關的規章制度。

(2)為客户提供收費、送單、諮詢、協助變更保險單和協助辦理理賠申領事宜等服務。

(3)努力維持現有業務。

(4)應達到甲方確定的最低業績標準。

(5)按時參加有關的培訓、會議和研討等活動。

(6)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活動和業績情況進行記錄。

(7)承擔與開展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8)按甲方規定領取有關單證時履行簽收手續。

(9)不得與客户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10)對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七、擔保

(一)在本合同訂立時,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交付保證金,保證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甲方負責保管,合同終止後無息返還乙方。

(二)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還需提供兩個經甲方同意或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為擔保人,與甲方訂立保證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八、合同的變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法對保險代理的地域範圍、險種範圍、代理手續費標準、保證人等合同內容進行變更,並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二)雙方如不能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動終止。

九、合同解除與終止

(一)甲乙雙方均可以提前_____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個月期限屆滿,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違反本合同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

2、不符合代理人條件,或喪失代理人資格。

3、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和降低保險費率。

4、有違法犯罪或嚴重損害甲方信譽行為。

5、對甲方有不誠實的欺騙行為。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1、保證合同失效,從失效之日起____個月內又無新的擔保人。

2、本合同期滿。

3、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四)合同終止有關事宜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立即按規定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乙方應向甲方交回錢款、展業證書、本合同書、保險條款、單證、文件、手冊、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稱的印刷品以及歸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還應提交甲方需要的與甲方業務情況有關的台賬和記錄(客户記錄、資料)的複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十、違約責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權範圍或在代理合同終止後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規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及甲方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規定,甲方有權變更授權範圍或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十一、爭議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本合同對外不作為任何身份證明。

(二)如果甲乙雙方在訂立本合同之前,曾訂立相關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後原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蓋章):

負責人:

開户銀行:

賬號: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負責人:

開户銀行:

賬號: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 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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