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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6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6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6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1

一、養老保險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1、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足額發放率100截止20xx年6月30日,尖草坪區參加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職工及遺屬人員8032人,其中新增退休人員及遺屬493人。當期共發放養老金2201萬元,足額發放率100,社會化發放率100。離休幹部月人均1901元,建國前老工人1065元,退休人員月人均467元,退職人員月人均300元。

2、養老保險基金徵繳收入完成3479萬元到6月30日止,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321户,共徵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479萬元,完成市下達養老保險基金徵繳收入目標任務5768萬元的60,超額完成了任務的10。較去年同期增長了71。多徵收了1008萬元,養老保險基金當期節餘1300餘萬元,滾存結餘9500萬元。

3、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數23416人尖草坪區基本養老保險在職參保人數達到24657人,其中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數23416人。佔到在職參保人數的95,完成市下達任務的28320人的82.7。其中私營企業、個體人員參保人數達到426人,完成市下達任務的1200人的35。

4、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務率95根據太原市關於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實施方案,我區成立了退休人員管理科(退管科),由專人抽調了思想政治作風硬,業務精的職工,專門負責此項工作。製作了社會化管理的`版面,明確了工作制度並配備了一定的辦公設施。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深入到11個街辦、鄉鎮的勞動保障事務所及部分社區進行了調查、落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收到了一定效果。目前轄區內的離退休人員有30000餘人,基本信息錄入率達到95。社會化管理服務率95,其中社會管理服務率75。

5、養老保險實地核稽核人數6626人今年由於太原市社會平均工資公佈較晚,直到5月底才明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核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年檢、養老保險的稽核、新增退休人員的計發都集中在6月份,已稽核參保單位153户,稽核人數18260人,其中實地稽核85户,稽核人數6626人。完成市下達任務的58.5。

6、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保險金資格認證根據市中心的安排,一方面對今年新增統籌的退休人員及遺屬493人進行了領取資格認證。其中近200人到市社保中心進行了退休人員指紋採集和指紋微機建檔。其它退休人員委託企業利用辦理醫療保險等工作契機,和社區、職工舉報等多種形式進行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調查;另一方面根據省、市的安排對異地的退休人員進行了資格認證。今年下半年在此基礎上配合市社保中心並社險中心退字[20xx]23號文件,關於離退休(含遺屬)人員指紋採集認證工作安排,開展領取資格認證的全面展開。

7、完善個人賬户和離退休人員數據庫及上報率今年,我們按照省、市關於“金保工程”的安排,一方面完善在職職工個人賬户和離退休人員數據庫;另一方面對個人賬户和離退休人員數據庫信息的不斷更新。同時邊學習、邊請教、邊操作,實現了計算機辦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種報表及數據信息的上報率達 100,並通過企業勞資人員及網上公佈了在職參保職工個人賬户,個人賬户公佈率100。

二、主要措施

一早打算,早安排,在市社保中心未下達任務之前,我們就召開了專題會議,決心要戰勝自己,超越自己,實現新的突破,確定了20xx年的工作重點,明確了20xx年的養老保險奮鬥目標。

二採取了責任制考核及基本工資與徵收清欠掛鈎的辦法,硬指標量化,軟指標細化,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擔子,個個心上有壓力。三利用各種機會,多種形式,進行宣傳。

一是徵訂《社會保險雜誌》,做到社保機構工作人員人手一冊,並贈閲領導;

二是利用勞動保險信息宣傳社保工作中的人和事,共編印勞動保險信息12期;

三是利用職工提前退休和公佈個人帳户進行宣傳.

三、內部管理

一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政府的窗口單位,公司領導極其重視便民服務設施的建設,製作了宣傳社會保險政策的版面,公開了辦事程序,設置了便民服務枱,並配置座椅,免費提供有關政策宣傳資料以及表格,紙筆等用品,設置了意見箱,公示了投訴電話,增強了政策的透明度,方便羣眾辦事和監督。同時每隔一段時間要擦玻璃、徹底清掃辦公場所衞生。經常保持窗明几淨,地板清潔。

二黨風廉政建設.我們根據市、區的安排,認真貫徹標本兼志、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圍繞提高社會保險服務質量,確保社保基金安全,維護羣眾利益。加強了黨風廉政建設,本着少花錢,多辦事,勤儉辦事的原則,能省則省,能壓則壓,業務招待費較去年同期大大減少。與此同時,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一貫堅持三人審批,共同把關,關口前移,確保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行風雙評。從社保經辦機構內部,狠抓基礎工作不放鬆,對321户參保單位、8032名離退休人員及供養人員、24657名在職職工的信息進行了及時完善和更新。並根據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為了搞好20xx年企業退休人

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我公司微機操作員在原有離退休人員數據庫的基礎上,新建了一套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信息數據庫,將各企業報回的《太原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及資格認證基本信息表》全部錄入微機,方便,快捷的計算機管理,提高了各社區保障員查詢資料的效率和準確度。既提高了工作質量,又樹立了經辦機構的形象。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

第一條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及以上制度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後,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户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先按國家有關規定歸集職保關係,確定職保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後,再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職保個人賬户,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達到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條件時,按照當時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重複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其重複時段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金額退還本人。

第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經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户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餘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十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説明。

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x年xx月x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3

20xx年初,國務院出台《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原有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併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保.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城鄉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過一系列措施加以改進.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實際統籌層次較低。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是衡量養老制度先進性的標準之一,統籌層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會越強。雖然《意見》是在全國實行,但從各地政策實踐來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級甚至是縣級統籌的層次,這無疑降低了城鄉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於發揮基金調劑餘缺的功能,也不利於人才的自由流動,省級甚至全國統籌的道路尚遠。

(二)養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參保人員關注的重點,直接關乎制度實施效果.據人社部統計數據得知,雖然全國大多數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鄉居保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但總體來説,全國城鄉居民月人均養老金仍不足200元,很顯然,200元對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較小,也就是説,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沒有實現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關實施細則,部分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意見》中部分規定流於形式,沒有具體説明,導致成為空話,例如集體補助這一塊,提及有條件的村集體或社區應對參保人給予補助,但何為有條件、給予多大補助等均未詳細説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實踐中亦可發現基本沒有集體補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還是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集體補助嚴重缺位。還有政府補貼這一塊,《意見》只籠統地規定了對選擇最低檔至 500 元檔之下的給每人每年不少於 30 元的補助,對選擇 500 元檔及以上的給予不低於 60 元的補助,這些含糊的字眼導致多數省市均只執行最低標準,給予最少的補貼。

(四)基金來源渠道窄,基金積累不足。按規定,城鄉居保基金由財政補貼、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構成,公益組織捐款等亦可歸入城鄉居保基金,但由於我國集體組織特別是村集體的衰落,其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收入,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而我國慈善事業更是發展不足,所以最後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於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基金的積累大大不夠。

(五)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權責劃分錯位。《意見》規定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負責,並將基礎養老金由每月 55 元提升為每月 70 元,但每月70元的標準仍然是比較低的,特別是在物價指數年年攀升的情況下,70 元錢更是顯得微不足道,難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見》同時也規定地方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給予配套補助、對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加發其基礎養老金、建立傷葬補助金制度等,這些都是強化地方政府的財政責任,但我國現今的實際情況卻是中央財政實力雄厚、地方財政資金不足,《意見》中的上述規定顯然沒有充分考慮我國財政狀況,加重了地方財政特別是貧困地區財政的負擔,而中央財政的責任卻沒有得到該有的強化,造成了中央財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財政負擔過重的畸形狀況.

(六)基金運營效率低,保值增值壓力大.《意見》對城鄉居保基金的運營僅指出按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而後續卻並未出台相關投資細則,在具體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大多數省市的城鄉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銀行或買國債作為投資手段,投資渠道保守而單一,基金收益率極低、甚至跑不贏通貨膨脹率而出現虧損,直接損害了參保人利益.

(七)地區差異大,各地標準不一.全國各省市在政策的實際操作過程均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變動.以基礎養老金為例,上海將基礎養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領跑全國.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數都在150元以下,黑龍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維持在國家最低標準70元每月的基礎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補貼政策、殘疾人代繳政策、傷葬補助金政策、繳費激勵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雖然各地區確實有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但養老政策差異過大亦是不妥的,雖然根據地區差異調整政策的出發點是對的,但一定要注意調整的度,否則又會引發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強,居民缺乏參保積極性。經調研發現,大多數農村居民僅選擇以最低檔次參保,一些青年羣體更是以各種方式拒絕參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首先,農民知識水平有限,更加註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其次,傳統思想的作祟,農民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榮,而不注重自身積累;青年羣體則因自身年富力強,距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跨度過長等原因而更加拒絕參保;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養老金水平讓很多人對其不屑一顧。

(九)與低保等相關制度缺乏有效銜接。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具有諸多子項目,各子項目之間既有區別又彼此關聯,一個項目的實施往往需要其他項目的配合,才能發揮其最大效應。《意見》提及城鄉居保制度要與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優撫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進行銜接,但對如何銜接卻沒有做出規定,這就導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損相關羣眾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規定城鄉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個,而這種規定是沒有合理依據的。

(十)經辦人員素質不高,相關專業人才匱乏。新農保與城居保的並軌導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對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及領取情況進行核對、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實施,參保人員數量劇增,而業務辦理人員沒有配套增加,這勢必加大了經辦人員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導致經辦人員情緒惡化而影響服務態度,導致服務質量不高。另外,現有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也面臨着挑戰,如今的制度越來越複雜,一批老的基層工作人員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專業能力的新生力量補充到社保體制中。

二、對城鄉居民保制度發展的建議

(一)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目前的市縣級統籌造成基金調劑餘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續性差等惡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邁向更高統籌層次成為現實需要.首先應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突破小團體思想的禁錮,樹立全國統一大市場觀念,各地區相互扶持,採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實現市級統籌,再積極推進省級統籌,為最後的全國統籌做準備.

(二)明確國家財政責任,加大中央財政補助力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比,由於缺少企業這一重要的繳費主體而使得基金積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對居民具有當然的保障責任,所以理應由政府補足這一缺空,現階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財政補助實在過低,增加基礎養老金成為必要,再結合我國財政狀況,地方政府的財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養老金的重擔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負.另外,應合理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對城鄉居保制度的責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幹事",中央政府主要負責"管錢".

(三)制定政策實施細則,注意相關配套政策的跟進.首先,在《意見》的基礎上,對各規定作出必要的解釋,將含糊的字眼具體化,例如針對"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要附上具體的投資規則以説明什麼是有關規定;其次,針對實操過程做出詳細規定,例如在政策實際施行過程中會遇到養老保險和低保是否能同時享受的問題,應對其做出明確回答,以免出現各地政策不一的狀況,本文認為低保和養老保險待遇是可以同時享受的;最後要注意政策實施可能產生的連鎖反應,注意與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確保配套政策的及時跟進,針對實際情況做出靈活應對.

(四)拓寬城鄉居保基金籌資渠道.城鄉居保的現有籌資渠道過窄,基金積累不足,嚴重影響了制度的可持續性,應採取各種措施擴充基金積累。首先,可建立國有資產劃撥入城鄉居保基金的制度,具體説明以何種程度何種方式劃撥國有資產;其次,大力發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業,積極引導企業和個人捐款;當然還要大力發展經濟,只有社會整體經濟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資細則,積極推動基金運營。傳統的養老保險基金多采取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投資方式,基金的投資效率極低,拓寬基金投資渠道、實行多元化投資策略勢在必行。首先要明確養老基金入市這一整體趨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準備;然後制定詳細的投資細則,對投資於哪些金融產品、各佔多大比例等問題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專門的基金理事會,委託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並對整個投資過程實施有效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扶持,將地區差異控制在合理水平.由於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指數等存在差異,城鄉居保制度在各地的發展自然會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異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礎養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這顯然超過了經濟的差異,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慮各地方政府實力,對相對貧困的地區給予適當的照顧,將其與發達地區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傳。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話語將政策宣傳落到實處,可採取大學生下鄉講解、製作宣傳海報、電視廣告等形式積極推廣政策,讓老百姓切實瞭解政策實質,打消羣眾心中的疑慮,以避免盲目跟風現象的出現。另外,要培養廣大居民的憂患意識,改變其傳統老舊思想,增加其風險意識,以期潛移默化地增加城鄉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引進新生力量。城鄉居保業務辦理人員直接和參保人接觸,其業務能力和服務態度是影響政策滿意度進而影響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應加強對經辦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強化其服務羣眾的思想理念,儘量簡化經辦流程,讓羣眾少跑腿,讓羣眾切實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優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培養,強調專業化和服務意識,為城鄉居保制度的良性運行儲存後備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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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睢黨臣,董莉,張朔婷。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軌問題的思考[J].北京社會科學,20xx.7.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4

摘 要:本文試圖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和其所面臨的困境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進而可以有針對性的提出一些改善建議措施,以便可以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更好的發揮作用。

關鍵詞:城鄉一體化;居民養老保險;困境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制度覆蓋範圍難以擴大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在不同地區存在很長一段時間的差異,在以前的運作方式中,我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等幾部分。隨着城市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的不斷擴大,需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斷打破城鄉差別和城鄉一體化的障礙,才能更好的實現對廣大範圍羣眾權益的保障。所以針對我國當前尚有很大部分的羣眾未自願納入到社會保障網絡中,面對如此低的覆蓋面,受到當前低補貼、低保障吸引力不足的現狀的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鋪開也就固然會存在很大的難度。

(二)管理政策不完善

隨着市場農產品價格逐步下降,第一產業已不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更多的農民選擇外出務工,加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失地農民就業和養老問題逐漸浮出水面,一些農民沒有工作,甚至沒有土地,進而沒有生活沒有保障,增加了家庭養老的負擔,從這一層面來言,傳統的家庭養老已不能滿足城鄉居民養老的需求,養老保險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由於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養老金待遇標準較低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影響了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因為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夠,導致居民對養老保險缺乏瞭解而參保意識不強。

(三)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

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過小,難以滿足羣眾養老的需求;另一方面年輕人因為看重眼前利益而導致這部分人的參保積極性不高。同時財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阻礙了我國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進程,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這一狀況的極端不平衡,當然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也直接制約了養老保險待遇。所以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關鍵在於加強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有效激勵。

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不斷完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

加快完善養老方式和養老模式,應不斷推進社會養老和社區養老的概念,讓居家養老成為主要的養老模式和社區養老為輔的主要方式,同時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統籌城鄉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需要不斷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建立城市和農村發展的長遠規劃,重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逐步形成城鄉一體化格局進而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這就需要以減輕家庭養老壓力為出發點,科學合理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基礎養老金實現不同繳費檔次,並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的比例,或者增設高檔次繳費標準,進而可以滿足不同羣體的參保需求,進而充分實現老年人的養老保險待遇,使他們能積極參與養老保險制度,才能使養老保險制度發揮其應用的作用。

(二)加大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

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以便促進養老金整體水平的提高,實現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進而調整養老金待遇與經濟發展相適應,使城鄉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堅持城市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家庭養老方式相互補充,真正解決城鄉居民安全感的問題。同時加大政府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持力度,需要從國家的角度加強對貧困地區的幫扶力度,加大對地方財政支持,確保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出,同時在城鄉養老保險的統籌方式層面,要不斷增加農民對養老保險的信心,增加參保的積極性,從而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目的。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認知程度

一個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實施,需要加強宣傳,加大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認識程度,準確把握最新的趨勢,同時,應定期向當地城鄉居民動態收集和宣傳相關知識,接收居民諮詢、監督和投訴,增加社會保障公共服務供給,不斷完善社會養老保險服務網絡,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水平,為居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不斷提高羣眾參保的積極性。

三、結語

在我國的發展過程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發揮着保障社會公平的重要作用,但是隨着我國老齡化問題的不斷深化,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作為保障城鄉居民權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會面對一些新的問題,為此,需要不斷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使養老保險制度發揮其應用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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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雪姣.彭州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現狀及對策研究[D].四川農業大學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運輸企業財務行為,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機場和港口等各類運輸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非運輸系統獨立核算的運輸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之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複製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併、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在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複製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範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税收,並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在營運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並制定和修訂燃料、材料等物資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七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中國台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籌集的投資者出資不得低於15%,並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資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機關審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應當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營運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的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貨款、應付票據、應付內部單位借款、應繳税金、應付利潤和其他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為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於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衝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項款,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營運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

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於年度終了,按年末應收帳款餘額的3~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衝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經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衝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存貨包括各種燃料、材料、潤料、包裝物、備品配件、航空高價週轉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二十一條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税金等計價。

自制的,按照製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託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沒有同類存貨的,按照市價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税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後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採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週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航空高價週轉件,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四條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盤-盈的存貨衝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鐵路線路上部建築和鐵路線上的橋樑、隧道、涵洞,港務設施,飛機跑道、停機坪,運輸設備、裝卸機械以及其他與營運生產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營運生產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__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税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餘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耕地佔用税,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淨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營運以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的營運收入扣除税金後,衝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條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並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後,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三十條企業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建築物,鐵路線路上部建築和鐵路線上的橋樑、隧道、涵洞,港務設施,庫場設施,飛機跑道、停機坪,在用的鐵路機車車輛、公路運輸設備、運輸船舶、飛機、機器設備、儀器儀表、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等也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採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鐵路、船舶和汽車運輸企業,其機車車輛、運輸船舶和運輸車輛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一),實行工作量法的,其總行使里程由企業根據附一中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淨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淨殘值率低於3%或者高於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按照行駛里程計算)如下:

單位里程折舊額=原值×(1-預計淨殘值率)/總行駛里程

月折舊額=月實際行駛里程×單位里程折舊額

雙倍餘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

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淨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淨額平均攤銷。

年數總和法的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

第三十三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根據本制度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計算公式,按月計提。正常經營期間,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淨損失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衝減資本金。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有關成本和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採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衝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於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成本和費用;小於預提費用的差額衝減有關成本和費用。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淨收入與其帳面淨值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固定資產變價淨收入是指轉讓或者變賣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後的淨額。固定資產淨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後的淨額。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其原價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後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益,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淨損益,以及由於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並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併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確定。

第四十條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淨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企業其他業務收入。

第四十一條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兑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當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兑損益、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營運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銷。

第四十二條其他資產包括特准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特准儲備物資是指具有專門用途,但是不參加營運的經國家批准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對外投資

第四十三條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於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企業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後的差額計價。

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後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第四十五條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面淨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四十六條企業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並且不因被投資單位淨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增加或者減少的淨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並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繳所得税。

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户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八條企業營運生產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與運輸、裝卸和其他業務等營運生產直接有關的各項支出計入營運成本。包括:

(一)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燃料、材料、潤料、備品配件、航空高價週轉件、墊隔材料、輪胎、專用工器具、動力照明、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二)企業直接從事營運生產活動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獎金、津貼和補貼。

(三)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鐵路線路災害防治費(每處不超過5000元),鐵路線路綠化費,鐵路護路護橋費,乘客緊急救護費,熟練飛行訓練費,港口費(包括引水、港務、拖輪、停泊等費用,代理、理貨、開關艙、掃艙、洗艙、烘艙、翻艙等費用),集裝箱費用(包括空箱保管費、清潔費、薰箱費等),轉口費,倒載費,破冰費,旅客接送費,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船舶檢驗費,燈塔費,速遣費,航行國外及港澳地區船舶發生的噸税、過境税,運河費,行車雜費,車輛牌照檢驗費,車輛清洗費,車輛冬季預熱費,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過路費,過橋費,過隧道費,過渡費,司機途中宿費,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保險費,設計製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職工福利費,季節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事故淨損失等支出。

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四十九條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營運生產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諮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税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展覽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減盤-盈)、毀損和報廢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包括企業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

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規定繳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諮詢費指企業向有關諮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諮詢時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企業因起訴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場區、港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税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費用。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徵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用。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產品試製、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製的費用以及試製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營運收入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運收入的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第五十條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營運期間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兑淨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五十一條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髮室、幼兒園、託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二條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衝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留餘額。需要保留餘額的,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説明。

第五十三條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採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核算的,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五十四條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營運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條營運收入是指企業從事運輸、裝卸和其他業務等營運生產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運輸收入、港口收入、外輪代理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機場服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運輸收入是指企業從事鐵路、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貨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

港口收入是指港口企業從事裝卸、堆存業務及港務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

外輪代理收入是指外輪代理企業從事外輪代理業務取得的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從事航空攝影、航空探礦、航空護林護農等航空業務取得的收入。

機場服務收入是指機場為航空公司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旅客服務、固定資產出租等主營業務以外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條企業一般應在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運收入的實現。

企業發生的退票、退運等業務款項衝減營運收入。企業發現少收、漏收的款項應補列營運收入。

第五十七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運利潤+投資淨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運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税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税金及附加

營業税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税金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減免税退回的税金,作為減少營業税金處理。

第五十八條投資淨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後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淨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淨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五十九條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營運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出售淨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淨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公安、法院、檢查院經費等。

第六十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税後利潤彌補。

第六十一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税。

第六十二條企業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税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税後利潤扣除前兩項後的10%提取,盈餘公積金已達註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六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後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任意盈餘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後,企業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金的25%。

第六十四條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者用於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一般不得低於註冊資金的25%。

第六十五條公益金主要用於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第九章外幣業務

第六十六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六十七條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可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並在財務情況説明書中予以説明。

第六十八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摺合匯率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第六十九條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户的餘額(不包括按照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兑損益

第七十條企業發生的匯兑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果為淨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營運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果為淨收益,從企業開始營運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營運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併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營運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的。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兑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一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摺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户按照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實收資本帳户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照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

有關資產帳户與實收資本帳户採用的摺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七十二條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採用逐筆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

企業不實行外匯調劑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於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於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記帳本位幣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餘額,作為匯兑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為匯兑損益處理。

第十章企業清算

第七十三條企業宣佈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税事宜以及處置企業的剩餘財產。

第七十四條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佈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經作為擔保的財產相當於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於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淨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七十六條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財產變價淨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損失。

第七十七條企業在宣佈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八條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九條企業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税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八十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税。清算完畢後的剩餘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餘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一條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一併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八十二條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機構和證券監管會等提供年度有關財務報表。

第八十三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説明書。年度財務報告,於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併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企業應當按月、按季、按年編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財務報表。

第八十四條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營運生產、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週轉、財務收支、税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報出財務報告以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五條企業總結和評價本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具體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本金利潤率、營運收入利税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指標評價及計算公式見附二。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用上述指標之外的一些比率進行分析。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六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八十七條企業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企業財務制度。

第八十八條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運輸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一、通用設備部分

通用設備分類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10~14年

2.動力設備11~18年

3.傳導設備15~28年

4.運輸設備6~12年

5.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8~12年

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

電子計算機4~10年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7~12年

6.工具及其他生產用具9~14年

7.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

設備工具18~22年

電視機、複印機、文字處理機5~8年

二、專用設備及設施部分

專用設備及設施分類折舊年限

8.鐵道專用設備

鐵路機車車輛12~16年

鐵路-通信線路16~20年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6~8年

電氣化鐵路供電系統~10年

9.港口裝卸機械及設備8~18年

10.運輸船舶及輔助船舶8~18年

11.運輸車輛及輔助車輛6~12年

12.通信導航設備6~8年

13.集裝箱5~8年

14.運輸飛機

起飛全重大於(或等於)100噸10~15年

起飛全重大於100噸8~10年

15.鐵路線路上部建築和鐵路線上的

橋樑、涵洞、隧道35~45年

16.港務設施30~50年

17.庫場設施20~40年

18.飛機跑道、停機坪30~40年

三、房屋、建築物部分

房屋、建築物分類折舊年限

19.房屋

生產用房30~40年

受腐蝕生產用房20~25年

受強腐蝕生產用房10~15年

非生產用房35~45年

簡易房8~10年

20.建築物15~25年

企業財務評價指標

1.資產負債率:衡量企業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計算公式為:

負債總額

資產負債率=———————×100%

全部資產總額

2.流動比率:衡量企業流動資產在短期債務到期以前可以變為現金並用於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計算公式為:

流動資產

流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3.速動比率:衡量企業流動資產中可以立即用於償付流動負債的能力。計算公式為:

速動資產

速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速動資產=流動資產-存貨

4.資本金利潤率:衡量投資者投入企業資本金的獲利能力。計算公式為:

利潤總額

資本金利潤率=———————×100%

資本金總額

5.營運收入利税率:衡量企業營運收入的收益水平。計算公式為:

利税總額

營運收入利税率=———————×100%

營運收入

6.成本費用利潤率:反映企業成本費用與利潤的關係。計算公式為:

利潤總額

成本費用利潤率=———————×100%

成本費用總額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6

一、城鄉居保經辦管理的特點

無錫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兜底性的養老保障制度,惠山區城鄉居保參保的對象主要為居住在農村的居民。要將城鄉居保制度切實的貫徹落實到位,首要解決的是城鄉居保經辦管理問題。而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不同於城鎮居民,有其自身規律和特點,不能簡單地將城鎮社會保險的經辦管理模式複製到城鄉居保。城鄉居保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農村居民居住分散且數量大,農村部分地區交通不便,計算機網絡、銀行網點等服務基礎設施薄弱;二是城鄉居保參保以自願為原則,業務靈活性大,參保繳費沒有強制性要求。每年在固定時限參保,按年繳費;三是農村居民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和固定收入,多數時間忙時在家務農,閒時外出務工。依據以上特點,無錫市惠山區創新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在經辦管理上下足了功夫,建立起規範、高效、便民的經辦管理服務模式。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供製度保障

成立了城鄉居保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強化目標任務考核,區政府將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為每年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區、鎮、村層層簽訂目標任務責任狀,保證了任務到人、責任到人,工作上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檢查、有落實。制定《惠山區居民養老和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一是實現了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二是加大了公共財政的投入力度,拓寬基金籌集渠道;三是針對並軌過程中惠山區部分老農保人員按新辦法不能轉入居民養老保險的,實行老人老辦法,實現了新老制度無縫對接,為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同時,建立被徵地農民、居民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互銜接制度。

(二)加強基層平台建設,打造便民服務體系

一是投入資金為每個鎮、村統一配備了社保查詢一體機、LED顯示屏(或電視機)、計算機、掃描儀、一體式打印機、票據打印機等。建立起村(社區)採集數據、鎮、區初審彙總、市集中審批的三級網絡工作模式,使城鄉居保工作開展更加快捷通暢。二是在全區建立110個村(社區)服務站,區、鎮(街道)、村(社區)都配備了兼職或專職經辦人員,實行定人定崗、職能清晰、責任明確,業務操作、內部控制等各項管理制度。城鄉居保工作職責、服務承諾、工作流程等統一上牆,方便羣眾辦理業務。現在居民足不出村就可辦理參保登記、個人繳費、待遇領取、權益查詢等業務。

(三)加強隊伍建設,提升經辦管理水平

一是加強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所有城鄉居保經辦人員都必須通過省裏組織的“應知應會”業務培訓,通過考核取得合格證書,持證上崗;二是成立業務培訓指導工作組,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深入鎮、村對業務經辦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提高實幹能力;三是每年組織集中培訓,及時更新業務知識。通過培訓指導,打造出一支精幹、高效的居保經辦隊伍,切實提升經辦服務水平。

(四)創新服務手段,打通服務羣眾“最後一公里”

一是完善信息採集,夯實工作基礎。動態掌握、及時更新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基礎信息數據。為實現居保工作“管理一生、記錄一生和服務一生”的要求和居保工作信息化、資訊化的發展打下基礎。二是創新開展了居保的“掌上業務”,全區緊緊依靠市級平台,對居保政策、繳費通知、到賬提示、催繳通知等信息實行手機短信通知,實現居保政策、信息的零距離傳遞。三是優化業務流程,最大限度減少辦事環節,減少羣眾辦事成本,實現以服務對象為中心的“方便、快捷”經辦流程,並具體規定各項業務的辦理時限,辦結標準,推行首問負責制,AB崗工作制落到實處。四是改變居民保險徵繳方式,從原來的由社區協理員收取現金再統一結款,改為統一由銀行代扣代繳,既方便了羣眾又減輕了經辦人員的工作量,還規避了現金收支可能出現的風險。五是採取“白加黑、五加二”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對殘疾和行動不便老人,採取上門服務的方式。同時針對多數羣眾習慣日出而作,日落而歇,休息日人員相對集中的`情況採取白天入户和夜晚上門、休息日辦公相結合的的工作模式,解決羣眾之間的時間錯位問題,工作上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做到兩個確保,有效保障參保人員利益

一是確保調標發放零差錯。20xx年10月至20xx年4月,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從200元/人.月,經過5次提標目前已達340元/人.月。每次待遇調整都涉及約8萬人。5次調標過程中無出現一例來人、來電、上訪事件,真正實現調標發放過程中的零差錯。二是確保居民按時領取養老金。惠山區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明確區、鎮兩級政府應承擔的財政責任,及時足額將應付養老金款劃撥市財政專户,確保居民按時領取養老待遇。

三、目前城鄉居保經辦管理存在問題和思考

雖然,惠山區在城鄉“四個不出村”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離優質高效的目標還有一定的差距,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一,基層人社站所人少事多待遇低,特別是村(社區)專職少兼職多,部分協理員工作積極性不高;其二,基層人社站所工作人員流動性大,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政策業務不夠熟練,導致政策落實不到位;其三,離鎮(街道)偏遠的村(社區)在15分鐘服務圈內,金融服務終端(POS機或存取款一體機)還未落實到位。針對存在的問題,我們也積極提出相應的對策:一是要穩定協理員隊伍,提高專職人員比例和他們的待遇水平;二是新政策出台要及時進行業務培訓,讓基層工作人員吃透政策精神,能夠掌握解讀政策的能力和方法,同時也能熟練辦理相關業務;三是在“15分鐘服務圈"內至少設置一個金融服務點或至少安裝一台POS機或存取款一體機,實現離鎮(街道)偏遠的村(社區)居民足不出村也能領取居保待遇。服務無止境,惠山區將順應人民羣眾對城鄉居保便捷服務、規範服務的新期盼,以“四個不出村”建設為抓手,建立城鄉居保經辦服務建設長效管理機制,把基層服務站、所建成為老百姓服務的場所,便民、利民、為民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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