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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保險合同錦集9篇

精選保險合同錦集9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保險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保險合同錦集9篇

保險合同 篇1

甲方:

代表人: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電話:

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乙方是我國國內規模大、以旅遊涉外飯店為主體,依照國際標準為海內外客商提供高水準商務旅遊服務的大型現代化旅遊顧問公司,為了提高其在同業中的競爭力,體現乙方完善的服務體系和人性化經營理念,甲方為乙方的會員客户依據其積分提供相應的交通意外保險,經雙方協商,簽訂此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合作方式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1、乙方作為投保人為其優質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準)。

2、優質客户是指一年之內累計積分達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條:承保方案

1、保額:人民幣______元(綜合)。(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額以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為準。)

2、保費:人民幣______元/份。

3、保險期間:______年。

4、每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本保險,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擔保險責任。

5、在一個保險期間內,客户增加的積分每達到______分,乙方為其繼續投保下一個年度本保險1份。

第三條:承保流程

1、乙方隨時整理其客户資源,收集客户資料,寄送保險確認書。

2、每月______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蓋公章的優質客户人名清單打印稿及電子版各一份及保險確認書和團體投保單,同時繳納保費。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資料製作團體保險單及出具保險卡,交由乙方寄發被保險人。

4、每一期被保險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於收齊投保資料和保費的次月______日起承擔保險責任。

5、被保險人出險後______日內,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申請理賠。

第四條:保險確認書須由被保險人填寫並在被保險人簽字欄簽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簽字)。

第五條:在本協議書籤字並蓋章生效後,如雙方的任何一方有終止本協議書的要求,應提前______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終止。

第六條: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甲方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引起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保密約定

風險提示:

應約定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特別是針對項目所涉及的技術、客户資源,以免出現合作一方在項目外以此牟利或從事其他損害項目權益的活動。

1、合作中,乙方提供的客户資料及信息,甲方應妥善保存,並保守客户個人信息,此項約定合作結束後仍持續有效。

2、甲乙雙方在合作中均應保守因合作所知悉的雙方的商業祕密和客户資源、信息等。

第八條:違約條款

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緻,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1、合作中一方違反本協議,則守約方有權取消與違約方的合作並追究違約方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2、在合作期內,合作雙方中任一方未經其對方協商認可擅自終止該合作的,違約方同時賠償被侵害方的損失及其他合作期內應得收益。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險合同 篇2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受託人身份證號:)持貴公司要求的必備文件,以委託人的名義前往貴公司代為辦理上述申請合同解除事項。並鄭重聲明凡由本授權委託書引發的法律糾紛與貴公司無關,本授權委託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此致

敬禮!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險合同 篇3

()________代字第____號

委託方: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___________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總則

1.甲方委託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理甲方辦理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範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合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用(指代理業務的佣金、手續費,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的員工之間有僱主和僱員關係。

2.乙方只為甲方代理人身保險業務,不得為甲方以外的保險公司代理人身保險業務。

第二條代理範圍

(一)業務範圍

1.乙方代理推銷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具體險種見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產品的首期暫收保險費;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的續期保險費;

4.甲方以書面形式委託的其他特定事項。

(二)地域範圍___________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個月雙方需就合同的續簽或終止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合同到期日前未達成書面續簽協議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條代理費用

1.代理費用按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詳見附件一)支付給乙方,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如有調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也作相應調整。

2.甲方以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3.乙方設立獨立的代理費用帳户,並在每月的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甲方提交上個月的業務結算表;甲方核實後,在2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的代理費用全額劃入乙方帳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時,應向甲方開具税務部門認可的保險中介服務專用發票。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在代理範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後確認權,對符合承保條件的簽發保險單;

2.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

3.有權根據甲方上級公司對代理費用標準的調整而調整,並通知乙方;

4.有權制定和修改與本合同代理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5.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6.有權根據需要調整代理權限範圍。

(二)甲方的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2.負責對乙方員工進行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對在甲方核保權限內且單證齊全、符合甲方業務管理規定的投保單,甲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核保決定;

4.乙方新單保費劃入到甲方後,因甲方原因未出單,在此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責任賠償事故,由甲方負責處理;

5.對新出台的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規定,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

6.對獲悉的乙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代理費用;

2.有權獲得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有權從甲方處獲取與代理業務相關的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

4.有權要求甲方及時簽發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單。

(二)乙方的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與甲方現有的業務渠道或業務關係單位發生團體的、同險種的業務往來;

2.承擔與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的員工、個人代理人或專管員,不得聘用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後六個月內的員工、個人代理人;

4.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諾或簽訂協議;

5.在收取客户保險費後,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甲方;

6.接受甲方的業務檢查、監督和指導,並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險業務時,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各種表格等資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據甲方需要,協助甲方做好理賠工作;

10.對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11.本合同終止後,乙方須及時將所有的客户資料、各種單證、未交接的保險費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繳甲方,並通知相關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違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58條的規定。

第六條代理業務操作規程

根據中國_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規定,保險代理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單證管理(附件二);

(二)新單業務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續期業務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暫收保險費和續期保險費的劃轉;

1.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開設獨立的保險費帳户,在交接投保資料的同時,將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暫收保險費劃入到甲方指定的帳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續期業務保險費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保險員全額劃入到甲方帳户;

3.保險費帳户: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據交接的清單總金額來核對確認乙方的實際劃款金額。

(五)甲方應為乙方單獨編制代理業務電腦編號,以方便雙方業務流程的操作、各類結算及相關業務的查詢。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內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個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乙方在為甲方代理業務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

4.甲乙雙方因其他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終局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險業的專用名詞,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釋,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按保險行業慣例解釋。

3.本協議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6.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險合同 篇4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合同 篇5

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被人們叫了數十年的“臨時工”稱呼,在本市將不復存在。10日,記者從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日前勞動保障部有關部門明確指出,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

,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再不能以招用“臨時工”為藉口,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臨時工”帶有歧視色彩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期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一般指試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季節性用工。而現在,在本市仍存在的“臨時工”卻是指沒有正式“調進”用人單位,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這些“臨時工”不僅在人員編制方面受到嚴格限制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中存在,就連那些經濟效益較好的“壟斷性行業”也大量存在,致使勞動力市場出現新舊用工形式並存的局面。

  “臨時工”概念早應不存在

據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隨着《勞動法》的正式頒佈實施,“臨時工”這種因計劃經濟體制派生的用工概念逐漸淡化。過去一些單位長期使用“臨時工”,有的勞動者因此成為“二等公民”,一干就是大半輩子。《勞動法》和20xx年本市制定出台的《勞動就業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須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或以一項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自建國後沿用了50多年的“臨時工”這一稱謂,如今在本市應完全消失。

  不能以“臨時工”為藉口不上保險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以使用“臨時工”、試用期為由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強調,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即使是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也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再不能以招用的是“臨時工”為藉口,侵害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保險合同 篇6

1、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2、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4、《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1)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2)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4)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保險合同 篇7

第一章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註,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及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 凡經全國統一大學聯考錄取的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的在冊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或學制一年以上的脱產委培生、進修生以及民辦院校的在冊學生,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第三條 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鑑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鬥、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酒後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五章 保險金額

第八條 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六章 保險期限

第九條 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並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七章 保險費

第十條 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 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份身體機能,應在治療結束後,治療沒有結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情況,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鑑定書,一次性結案;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知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範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後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條款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保險合同 篇8

安全保障義務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那麼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類型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類型:

1、直接責任。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至此,《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直接責任。

例如,飯店服務人員沒有擦乾淨地板,留有污漬,顧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傷害;某商場在通道上安裝的玻璃門未設置警示標誌,一般人很難發現這是一扇門,顧客通過時撞在門上,造成傷害,飯店和商場經營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種責任類型的特徵為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於直接加害人的行為,而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因為這種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這時候的責任,就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直接責任。按照《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形態的界定,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就是直接責任,以區別對他人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或者對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負責的替代責任。

經營者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所致損害負責,原則上是為自己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因此應當是直接責任。經營者承擔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引起正當信賴,例如信賴其環境設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損害發生於經營者的危險控制範圍。

(3)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夠合理予以控制。

(4)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

2、補充責任。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解釋》明確了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將住店的旅客殺害,搶劫犯在銀行營業場所搶劫顧客的錢財或傷害顧客的身體,顧客到餐廳用餐、與他人發生爭執而遭到毒打,顧客在商場購物時被偷、被打等,是此類案件常見的表現形式。其含義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場地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後,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受到其妻子傷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應當由其妻承擔責任。

要準確理解補充賠償責任的涵義,要抓住以下兩個要領: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着,經營者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

經營者承擔補充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經營者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生競合。符合上述條件,經營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後,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這是一種單向的追償權,即實際承擔責任的經營者可以向終局責任人、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這一責任設計完全符合侵權的原因力理論分析。所謂“原因力”是指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起主要作用的原因為主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起次要作用的原因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由於這種類型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介入導致損害的發生,從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才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經營者的不作為並非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損害發生的可能性,或者説如果經營者勤勉積極地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極有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經營者違背此義務只是侵權成立的條件,而非原因。

保險合同 篇9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在保險合同中,有時保險公司會加入一些特別約定。特別約定的效力如何呢?為此,我們特意選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關問題進行初步分析。

  【案例】

20xx 年7 月, 吳某從4S 店購買了一輛某品牌小轎車,並於當日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等,保險期間自20xx 年7 月17 日起至20xx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盜搶險保險金額與該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相同。此外,在該保險單的特別約定處還載明:“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自本保險車輛領取正式號牌之日起開始,至本保險所載保險期限的終止日24 時終止。”7 月18 日,吳某向機動車輛登記機關領取了臨時號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吳某發現停在其住所地小區內的車輛丟失,後當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車輛被盜時,被保險人機動車仍未領取正式號牌。報案後60 日內,公安機關未找到被盜車輛,吳某遂向A 保險公司索賠。但A 保險公司認為,之所以要求被保險人機動車辦理正式號牌,是因為一旦丟失後,能夠被找回。而吳某的車輛被盜時未辦理正式號牌使車輛不易被找回,故根據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拒絕賠償。吳某遂將A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與A 保險公司的合同系雙方自願訂立,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別約定其性質屬於責任免除條款,根據相關規定,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説明的,不產生效力。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應取得臨時通行牌證。本案中,吳某按約定支付了全部保險費,並依法領取了機動車臨時號牌,在有效期內。由此認定A 保險公司的拒賠行為違反了《合同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判決A保險公司按盜搶險保險金額賠償吳某全部損失。

  【評析】

本案焦點在於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對吳某是否有約束力。雖然吳某與A 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強制性規定,保單中的特別約定系保險合同組成部分,在通常情況下特別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規定各方權利義務。”而本案中,特別約定為A保險公司預先擬定,且未與吳某進行協商而直接打印在保險單上的,應屬《合同法》中規定的格式條款。此外,該特別約定壓縮了盜搶險實際保險期間,存在免除A 公司責任,加重吳某責任排除其全力的情形,A 保險公司也沒能舉證證明其曾採取合理方式提醒吳某注意該特別約定。所以法院依據《合同法》認定該特別約定無效,對吳某不具有約束力的判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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