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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不支持這樣的辭職理由?

法律支不支持這樣的辭職理由?

1、楊某是某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5日通過銀行打卡的方式發放上月工資,由於銀行系統調整,2008年6月5日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工資,一種到6月8日才發放工資,問:楊某能否以公司未及時支付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不能。實務中“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一般指企業無正當理由拖欠剋扣員工的勞動報酬,如果企業因正當理由而客觀殺個不能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資金未及時到賬而暫時不能支付工資的,如題中所述由於第三方責任導致不能及時支付工資等,員工不能以企業“為及時支付拉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企業也應當把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原因告知員工,避免勞動爭議的產生。

2、陳某入職A公司時提出因户口不在本市,公司不能為其繳納社保費,由其自己在户口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為其報銷每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公司同意了陳某的'請求,並當即與陳某簽訂協議並對上述事項進行詳細約定。後陳某以公司沒有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問:陳某的請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不能。員工即使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中。都是又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但在本題中,公司為給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因為陳某自身的原因。公司並不存在過錯,因此陳某以公司沒有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法律支不支持這樣的辭職理由?

標籤: 辭職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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