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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對已籤內退合同的員工有效?不買保險,退休金由誰支付?

新制度對已籤內退合同的員工有效?不買保險,退休金由誰支付?

新制度對已籤內退合同的員工有效?不買保險,退休金由誰支付?

案例:新定製度對已籤內退合同的員工是否有效?

向某是某單位內退職工,於2000年9月與單位簽訂一份《內退協議》。之後,向某一直在外務工。隨着客觀情形的發展,2007年單位多次通過召開職工大會等民主程序制定了新的經營管理制度,後續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並已向全體職工公示。該制度也規定了有關內退人員工資待遇發放標準。其發放標準比《內退協議》的標準要偏低,遂向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單位按照《內退協議》標準發放工資。對此,你怎麼看?

案例解析:

可能會有兩種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應支持向某的訴請,按照《內退協議》規定的標準發放工資。因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而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應駁回向某的訴請,按照現行制度規定標註發放工資。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的説法。理由如下:

本案中,向某與單位簽訂的《內退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隨着客觀情形發生變化,該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新的經營管理制度。作為一名單位職工,理應遵循單位的規章制度,且該制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制定,又合法,也進行了公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因此,法院應駁回向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不給員工買保險,員工退休後,退休金由誰支付?

自2000年1月起,崔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工資剛開始是拿固定月薪的,工作3年後,改為拿計件工資,實行多勞多得。但公司對崔某一直都是按臨時工處理,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1月,由於崔某已經60週歲,公司遂將崔某辭退。由於公司一直未為崔某交納養老保險費,亦未為崔某申報辦理退休手續,導致崔某日後生活無着。而公司又以同崔某長期無勞動合同、是按件計付工資為由,拒絕給崔某任何補償。崔某遂提起了訴訟,要求公司給自己補繳養老保險費、申辦退休手續,同時還要支付自應當辦理退休手續之日起,至今未領取退休生活費時的生活費給自己。對此,你怎麼看?

案例解析:

公司應當為崔某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並按規定交納養老保險費。因為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法〔1996〕238號)中已經明確規定:“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另外,公司應當為崔某申報辦理退休手續。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的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現崔某已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公司理應為崔某申報辦理退休手續。鑑於公司的不作為行為,已經導致崔某未能按規定的年齡退休並領取退休生活費,公司還應當支付崔某從應當辦理退休時到實際領取退休生活費時的生活費。

綜上所述,崔某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應當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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