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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以辭工沒經過企業批准為由拒不支付合法嗎?

單位以辭工沒經過企業批准為由拒不支付合法嗎?

案例:

單位以辭工沒經過企業批准為由拒不支付合法嗎?

某大型國有企業職工李某於2005年11月30日提出辭職,企業不同意李某辭職,但李某認為只要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企業是沒有權利阻止其辭職的,於是李某在12月31日離開了單位進入一外資企業工作。不久,李某就委託律師向企業進行交涉,要求支付其年終獎。企業認為,《企業員工手冊》規定凡是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沒有批准的',不支付年終獎,且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年終獎的支付時間是次年的1月、3月、6月底分3次支付完畢,因此,李某現在要求企業支付年終獎的理由不能成立。企業的理由能否得到支持?

答:企業以員工辭職未經企業批准為由拒絕支付員工年終獎的理由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李某應當得到年終獎。但本案爭議是否發生值得商榷,按照勞動法律的一般規定,勞動者離職時企業應當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工資,但年終獎具有特殊性,需要企業在1個年度終了時,制訂分配方案,對員工進行考核,通常情況下企業很難保證在職工離職時結清年終獎。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把企業確定支付標準後,並向其他在職員工開始支付年終獎的時間作為向離職職工履行支付年終獎的時間。本案中,勞動合同中約定企業年終獎分3次支付完畢,並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合法有效。但對於已經離職的員工,在年終獎支付數額確定以後應當一次性支付完畢,則更符合員工離職企業應當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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