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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的論文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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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法律,總會給人以神祕、威嚴、崇高的感覺。其實,法律與道德、習慣、宗教、紀律一樣,都在規範着人們的行為。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法律的論文精選,歡迎閲讀

關於法律的論文精選

  關於法律的論文1

摘要:本文在對學界關於環境犯罪是否應該規定嚴格責任的爭論進行簡要的介紹的基礎上,談了自己對該問題的理解,認為該問題的爭論牽涉到刑法的基本理論,關乎正義、功利,而無論是從正義還是功利的角度上來看,環境犯罪不應該確立嚴格責任的。

論文關鍵詞:環境犯罪 嚴格責任 正義 功利

環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過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國家)故意、過失或無過失的污染、破壞環境及自然資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和其他後果的作為與不作為。關於環境犯罪,學者們爭論得最大的恐怕就是其是否適用嚴格責任的問題,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一番探討,以求拋磚引玉。

一、 理論界關於環境犯罪是否要求嚴格責任的爭論

嚴格責任源於英美法系,所謂嚴格責任,簡單地説,就是指一種追求客觀結果而不問主觀過錯的刑事責任,即對某些犯罪的成立不要求一般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的客觀規定規定,或者導致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結果,就可以對其進行刑事責任追究。關於環境犯罪的嚴格責任,理論界存在着肯定説和否定説的對峙。

(一)肯定説的主張

肯定説認為追究(部分)環境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無須證明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即不論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心態是什麼,只要他造成了相應的損害,行為人就要負刑事責任。支持該學説的理由有:1、環境和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密切相關,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整個人類的生活質量和舒適程度,而且能夠影響社會各方面未來的發展,但是環境對於污染的容量和自淨能力是一定的、有限的,因而社會需要對環境加以特別的保護,以促進整個人類的不斷髮展。2、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企業有權利去發展、壯大自己,去謀取經濟利潤的最大化,不可否認的是,許多企業的發展是以環境為代價的,與權利一致的應該是義務,鑑於環境的重要性與企業的求利性,企業應當承擔特別的注意義務,以保證企業對環境的損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保證企業的活動不致損害公眾利益。當其活動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時,自應承擔較為嚴格的責任。3、企業生產具有高度的技術性和專業性,一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公害事故,讓司法機關去證明企業在行為時有過錯,那將是非常困難的。若一味要求對犯罪人的犯罪心態進行證明,將使法律形同虛設。4、在具有高度危險的行業中,由於多個法人共同的排污行為或共同的環境開發行為構成環境犯罪,認定各個法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比證明犯罪本身更困難,引用嚴格責任可以使這一難題引刃而解[2]。嚴格責任則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有效地打擊環境犯罪,又能使潛在犯罪人減少僥倖心理,促使他們更好地預防犯罪。5、有不少規定環境犯罪的立法例的出現。國小語文論文英國的《空氣清潔法》、《水污染防治法》,美國的《資源保護和再生法》、《廢料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等都規定了環境犯罪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如,英國的《空氣清潔法》規定,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惡性,只要煙囱冒濃煙的,就應負刑事責任。[3] 6、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目前也面臨着西方世界在上世紀工業化時期所遇到的那種嚴重的環境問題,前車之鑑,不可不學,現在對環境犯罪規定嚴格責任有助於加強侵害者的責任感,以減少犯罪、減少環境污染。

(二)否定説的主張

否定説屬於一種比較傳統的刑法理論,該學説認為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就一定要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否則刑法便是不公正的刑法。支持該學説的理由有:1、如在環境犯罪領域確立無過失責任,可能導致刑事司法職權的濫用,打擊面過寬,不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經濟建設的發展,而且過多的依賴刑罰來使社會安定並不是個好辦法,它能夠打亂原來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為主的體系;2、由於刑罰所具有的嚴厲性,往往能夠使企業將工作重心從革新與發展經濟轉移到採取更多的預防措施,以免受到犯罪指控,因此嚴格責任或許會阻礙社會發展;3、嚴格責任適用的環境危害行為的嚴重程度與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不匹配。一些國家的無過失或嚴格環境責任的適用範圍主要是一些處以罰金的輕微危害行為,而在把社會危害性達到嚴重程度的行為才宣佈為污染環境犯罪的中國,對於這一類主觀過錯不明或無罪過,但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環境損害的行為,則納入到了行政處罰的領域[4];4、環境犯罪多存在於污染環境行為中,例如,如果一個地區每個企業都按合理標準正常排污,是不可能預見到該地區所有企業共同排污後果的,而且它是沒有義務注意此共同排污而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行為,就單個企業而言,它的排污指標、參數等都是經過有關部門測算和行政許可的行為。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適用無過失責任,單純追究企業責任似乎過於嚴厲和有失公平;5、即使將無過失責任制度限於危險行業或某些特定的污染行為,也值得商榷。這些企業對環境所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是以企業整體做出決策,企業整體的意志能力和行為能力又是由其內部代表企業的自然人構成,在企業整體意志和單位成員個人主觀上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僅根據結果判定刑事責任顯然過於苛刻。對於環境的保護可以是多功能、多渠道的,在環境刑法出現空白的時候,可以試圖尋求其他途徑,而無需強加於無過失的責任制度。[5]

二、 問題的爭議所在

雖然,上述兩種學説各自從多個角度對問題進行了討論,但更深層次地看,是否追究行為人環境犯罪的嚴格責任這一爭論,實質上反映的是刑事古典學派(舊派)與刑事實證學派(新派)之間在責任領域的爭論。[6]

古典學派的刑法理論,它以自由意志論為其理論基礎,以行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實行犯罪為刑事責任的根據,主張道義責任論。該論認為,犯罪是基於行為人的選擇在主觀意思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主觀意思是犯罪內在的決定因素之一,意志是既然是自由的,那麼行為人就應當對自己行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責任,當人們能夠辨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同時又能夠選擇合法、善的行為時,卻作出相反的決定,實施了犯罪、惡的行為,刑法便有了追究起刑事責任的根據與義務。刑罰是對犯罪行為的譴責,其根據是道義對惡意志的非難。

而實證學派的刑法理論則以意志決定論為其理論基礎,主張社會責任論。新派認為犯罪行為是被內在的生理、心理因素和外在的社會因素決定的,社會對於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也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應當改善那些反社會的人,使他們重返社會是國家的義務。實證學派認為,由於不存在意志自由,那麼,所謂道義對惡意志的非難是刑事責任根據的主張就毫無道理,既然犯罪造成的社會利益和秩序的侵害,從社會出於自我防衞的立場,刑罰對犯罪的處罰就不僅僅是為給行為人造成痛苦,而是使反社會的人重新適應社會。因此,刑事責任的實質是一種社會責任。

關於自由意志,已經有無數人論述或者證明了它存在的相對性,即人的意志不是完全自由的,但是人的意識是有主觀能動性的。因此,在上述兩個學派的爭論中,最核心的問題應該隱藏於正義與功利之關係以及人的價值的問題之中,亦即如果人是社會的目的的話,一切刑法的'最高價值在於正義,刑法就應該尊重人的意志,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應該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為條件,否則刑法便是不合理的。而如果人是社會的手段的話,一切刑法的最高價值在於功利,刑法就應該更強調對社會的保護,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應該以行為人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害為條件,否則刑法便是不合理的。因此,想要解決環境犯罪的嚴格責任問題,就應該以正義和功利為視角。

三、 問題的解決

誠然,現階段環境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確立嚴格責任原則有利於加大對環境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保護自然資源、環境和社會利益,符合環境刑事立法目的即懲治、預防污染破壞環境的危險行為發生,而且環境犯罪中,主觀過錯證明的困難性,也彷彿在敦促我們適用嚴格責任,但深層次地看,確立嚴格責任原則依然應該得到摒棄。法律論文

秩序,以保護自由為己任,如果我們以基本自由為界限的話,我們可以將法律秩序分為基本性生活秩序與派生性生活秩序[7]。對於任何法律而言,正義與功利都是很重要的,但是,就具體情況的不同而言,總有一個誰優先誰受到限制的問題,因為正義與功利畢竟是有衝突的。在基本性生活秩序中,正義無可厚非地應該要優先於功利,不因為別的,就因為法律是為人設計的,是為了每個人的美好未來而設計的,所以它應該是充滿人性的,所以它必須滿足每一個公民成為一個受尊重的個人的先決條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種蔑視任何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是為世人所唾棄的。

而派生性生活秩序中,正義則應當受到功利的限制,因為社會要進步,國家為了社會的發展不得不限制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而去擴大另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少數服從多數”,在這個非基本自由的世界裏,只要是為了社會的發展,只要能最大程度地滿足最多數人的利益,國家在合法範圍內所採取的善意的行為,是可以侵犯任何人的,如果非基本自由受到了基本權利的禮遇,那麼社會將會變成一盤散沙。

如果行為人在無過錯的情形下所實施的行為危害了社會,因此而被剝奪的自由是屬於被剝奪基本自由的範疇的話,那麼無意嚴格責任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如果被剝奪的自由是屬於非基本自由的場合呢?這樣的情形下就能説明嚴格責任啊合理性嗎?我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無論何種類型的犯罪,即便是涉及非基本自由,它的成立都要滿足最基本的正義的要求,否則公民的(基本的或非基本的)自由將毫無安全、毫無意義可言。環境犯罪即便作為一種行政犯,是行為人行為不符合行政目的而導致的犯罪,處罰它的前提條件也應該是行為人行為合目的的可能性,反映在法律中,也就成了行為人履行行政性質的義務的可能性。在行為人無法基於自己的主觀心理而為適法行為之場合,行為人便欠缺履行義務的能力,也就不具備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處罰她也便是不正確的。

就現代法治而言,對於一個沒有能力做到合法的人加以處罰,這是法律野蠻的表現,是不尊重人的表現,也是國家主義的表現,是與現代刑事歸責基本原則不相符合的。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來看,處罰這樣一個人也是不正確的。由於這樣的刑法是野蠻的、苛刻的,因此它不但不能夠使人發自內心的去尊重它、服從它,還會引起人們對法律的蔑視與規避和反抗,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司法資源不斷消耗的同時,社會卻越來越來不得安寧。現代社會是一個不斷變化發展、日益需要安全的社會,但有的人天生愚鈍,有的人天資聰穎;有的人精神不正常,有的人身心健康;有的人住在信息閉塞的邊緣山區,有的人住在信息發達的繁華之地。因此,如果説人人都僅僅因為相同的客觀事實而受到相同的處罰,不顧及其自身狀況和心理狀態的話,那麼具有不安全感的不僅僅是受到刑事處罰的罪犯,其實還有社會上的一般人——當法律不能夠給人們帶來安全感的時候,它還有什麼用呢?

嚴格責任的問題其實是一個關乎人道、關乎正義的問題,也是一個關乎利益、關乎功利的問題。個人,不僅僅應該作為一種目的而存在,他也應該作為一種手段而活着——只要尺度把握得當,那麼幸福的最終都將是相互之間;個人,不僅僅應該擁有向社會索取的權利,他也應該履行促進社會發展的義務——只要尺度把握得當,那麼受益的最終都將是作為整體的人類。我們既要追究環境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又不能過分沉溺與責任的追究之中!

參考文獻:

[1]劉景一、喬世明主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頁。

[2]劉莉:《論環境犯罪的構成》,載《佳木斯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2年第4期。

[3]有關環境犯罪刑事立法幾個問題的思考。

[4]淺談污染環境犯罪的主觀方面。

[5]何秉鬆主編:《刑法教科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322頁。

[6]馬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説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161頁。

[7]黃明儒:《政犯比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與性質為視角》,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頁。

  關於法律的論文2

論文摘要:淺析知識產權文化內涵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 文化內涵

法律文化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內在邏輯,也是其根基,正是由於法律文化土壤的差異,才會使得法律在各個國家各個時間段顯現出不同的形態。法律事實上是一種思維對現實的抽象,而法律文化決定了這種抽象的方式和導向。知識產權法也不例外,作為對人類智力成果進行保護和規制的工具,知識產權法與思維和主觀聯繫更加密切,因此知識產權文化的釐清就顯得更加重要。

一、知識產權文化的內核

法律的構建事實上是一個社會共同意識形成的過程,知識產權法的發展和形成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真正意義上知識產權法大概誕生於18世紀以後,以1709年頒佈的《安娜女王法令》為代表。其根本原因就在於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封建體制向資本主義、思想封閉向自由平等的多重過渡,以至於對於私權、私有財產、私人智力成果的重視不斷提高。也正是在當時,資本主義思潮興起之時,知識產權文化的內核逐漸構建並完善。

1.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是文藝復興時期的主導思想,其關鍵在於對人的解放,強調“私”的概念。個人主義可以被區分為價值論意義上的個人主義和方法論意義上的個人主義,但對於“私”和人的尊重是兩層個人主義都應有的題中之義。隨着個人主義的觀念傳播,人的獨立、平等和互不干預的意識開始深入人心。在這樣的基礎上,以個人為中心,依個人為助力,推演開來的一切物、思想都打上了“私”的烙印,而知識產權的提出就是為了填補缺位的對於個人智力成果的保護。

2.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在18、19世紀的西歐發展到了鼎盛,無論是在經濟、政治、思想領域,自由精神都被作為指導原則貫徹。但事實上在歐洲,自由精神由來已久,絕不僅僅是在近代才逐漸興起。古希臘古羅馬時期,自由權是市民極為重要的一個權利,當時的市民社會事實上就是自由人的共同體。因此,在自然法領域,自由平等觀念源遠流長。自由主義可以分為物質自由和思想自由,而其中的思想自由就被認為是近代知識產權法律構建的靈魂所在,保障以思想為內涵的言論、著作、藝術等等的自由是知識產權法的重要內容。

3.理性主義

理性主義受到了啟蒙思想家們的極力推崇,成為了啟蒙運動的最主流的思潮。它崇尚的是人的理性,人運用理性認知世界,發現規律。這與法律上所強調的理性人的概念不謀而合,法律正是要以理性為標準對人進行約束。理性主義是對極端個人主義和放任自由主義的修正,在法律文化中時一個平衡的因素,而這個因素在知識產權文化領域又顯得格外的重要。知識產權的公共利益導向性和客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其雖然是私權但事實上受到了外在和內在多方面的制約,這就需要以理性主義為指導來進行安排。社會科學論文

二、中國傳統文化對知識產權文化的阻滯

法律移植可以分為內源型和外源型兩種,我國對於西方法律的繼受顯然偏向於後者,帶有明顯的被動和消極的因素。因此,繼受法律如何適應本土文化土壤一直是近代法律界亟需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曆史上長期顯現出知識產權意識的缺位,這種缺位並不僅針對知識產權的完整概念,甚至對於知識產權以上所説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理性主義的內核都一直並非我國曆史上的主流思想。

首先,從思想文化層面來分析我國傳統文化與知識產權文化的隔閡。在我國一直佔統治地位的思想理念無外乎儒道佛三家,但這三家中的很多觀點事實上都可能造成對知識產權文化滲透的阻礙。我國傳統文化既有出世的一面,也有入世的一面。在入世方面,我國傳統文化強調的是一種公共主義、集體主義,以家本位代替了西方的個人本位。且中國傳統文化重視道德教化。有益於社會的思想和技術創造等自應推而廣之,不會受到私有的限制。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知識產權這種捍衞個人思想成果的制度顯然沒有適用之餘地。而在出世方面,中國傳統文化講究淡薄中庸,所謂“文章不為糧稻謀”,任何追逐私利的行為都是為君子所不齒的。它更加強調人自身和內在的修養,而缺乏外向的求知,因而知識產權所規制的智力成果的流轉等關係也很難做到。

其次,從法律理念層面來分析我國傳統文化與知識產權文化的分歧。第一,我國長期處於人治的窠臼之中。人治所導致的是思想上的一家之言和極端封閉,從焚書坑儒到清初的大興文字獄,思想自由和相關權利在人治的面前根本無法立足,知識產權即使有也只會淪為統治工具而已。第二,我國法律規範以義務為主導。我國法律規範長期奉行的是義務觀,將義務本位作為立法核心,忽視人們所享有的種種權利,這種傳統對於強調個人私權保護的知識產權無疑也是一個很大的阻礙。第三,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無訟傾向。我國法律傳統偏愛調解,對於訴訟一直採取避免的態度。而知識產權的複雜規則和特殊客體性質都要求其有完整的法律實施和訴訟體系來保障,因此在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知識產權的保障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中國傳統思想文化表現為封建禮教和重義輕利的思想,而中國傳統法律理念也隨之表現為公權力的極大膨脹和私法文化的極度落後。雖然,至今中國傳統文化之流弊已然有了極大改觀,但文化之事往往草蛇灰線,伏脈千里,社會思想意識上仍然存在着對知識產權的不重視,構建知識產權文化和意識在這種條件下就顯得極為迫切。只有在全社會基礎上塑造起對知識產權文化的認知和重視,才能夠真正推動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進步,使其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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