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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學史視域下的陳寅恪隋唐刑律制度分析論文

法律史學史視域下的陳寅恪隋唐刑律制度分析論文

作為近代中國史學巨擎,陳寅恪一生著述甚豐,主要著述有《寒柳堂集》、《金明館叢稿初編》、《金明館叢稿二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唐代政治史述論稿》、《元白詩箋證稿》、《柳如是別傳》等。其中《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與《唐代政治史論稿》被學界視為最能代表其學術水平的兩部著作。正如學者言,上述兩部著作“不僅牢固地確定了陳寅恪在當時史學界中的崇高地位,而且也基本上奠定了他在近代史學史上的重要地位。與此同時,兩《論稿》也使陳寅恪達到了他本人學術生涯的頂峯,因為從純粹的學術價值上講,他在以後所撰寫的學術著作,都比不上兩《論稿》。單就隋唐刑律這一研究領域而言,上述兩書不僅多有闡發昔賢所未及見到之種種問題,書中所用民族文化視野治史路徑,史觀與考據兼長的闡釋特色,更對尚處於初期發展階段的現代中國法律史學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和啟發。因《唐代政治史述論稿》飽含對隋唐史的諸多創見,又能做到“鞭辟近裏,發前人未發之覆”,故被學界讚譽為“唐代政治史的光輝的有洞察力的著作”。陳氏也因之在隋唐制度史研究領域享有盛名。

法律史學史視域下的陳寅恪隋唐刑律制度分析論文

一、匠心獨具:隋唐刑律三大淵源考辨

相比較禮儀、職官部分而言,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中,陳寅恪對刑律着墨並不算多,僅在該章之首,用“隋唐刑律之淵源,其大體固與禮儀、職官相同,然亦有略異者二端”等寥寥數語予以扼要概括。表面看來,關於禮儀、職官與刑律三者在著者心目中之地位高下之分似乎可謂一目瞭然,然事實並非如此,著者如此安排系經過深思熟慮,可謂別具匠心。在制度理論闡發層面,由於陳寅恪從繁雜的制度因革背後抓住了儒學這一關鍵因素,因此他特意把受儒學影響甚深的禮儀、職官與刑律列為先後聯綴的三章進行考證與分析,以便突出它們的共同特點。另外,為了避免陷入相互重複之嫌,在刑律之部,對於在禮儀、職官部分已經詳加考證且與刑律相同的內容就不再進行過多表述,而把研究重點放在了刑律獨具的內容上。這種精妙安排反而更凸顯了作者的識見與匠心。故此,要考察陳氏對隋唐刑律考證所做貢獻,我們須結合他在禮儀、職官部分的精妙卓識一併進行。

《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書中與刑律淵源問題密切相涉者主要有三個部分。

在是書序論部分,陳寅恪從宏觀上概括出了隋唐制度的三個源頭:一是(北)魏、(北)齊;二是樑、陳;三是(西)魏、周。“所謂(北)魏、(北)齊之源者,凡江左承襲漢、魏、西晉之禮樂政刑典章文物,自東晉至南齊其間所發展變遷,而為北魏孝文帝及其子孫摹仿採用,傳至北齊成一大結集者是也。”這一識見對當時較為流行的隋唐制度直接源於“漢魏”的觀點有所突破,凸顯了陳寅恪治學之發展眼光。尤為重要的是,陳寅恪在此還關注到了北魏、北齊之源中的河西文化因素,這一觀點實發前人之所未發。關於樑、陳之源,他解釋説:“凡樑代繼承創作陳氏因襲無改之制度,迄楊隋統一中國吸收採用,而傳之於李唐者。”陳寅恪着重對南朝後半期文物制度之變遷進行了考察,由於王肅等人北入並未把這一時期南方的文物制度成果帶入北方,因此北魏、北齊淵源中並沒有把它包括在內。這種分析又突出反映了其分析問題較為全面的特點。對於西魏、北周這一淵源,他做了如下的解釋:“凡西魏、北周之創作有異於山東及江左之舊制,或陰為六鎮鮮卑之野俗,或遠承魏、(西)晉之遺風,或就地域言之,乃關隴區內保存之舊時漢族文化,以適應鮮卑六鎮勢力之環境,而產生之混合品。”關於這一淵源對隋唐制度的影響,他用了“影響及於隋唐制度者,實較微末”等語進行了總結。陳寅恪的這一觀點頗為耐人尋味,突出反映了他在民族與文化的關係這一問題上有了獨到而深邃的見解。這種觀點又對舊史中所持李唐之法制為(西)魏、周之遺業的偏頗看法進行了釐定與發展。至此,陳寅恪較為清晰地為我們梳理出隋唐制度因革的三條線索,也為我們總體把握隋唐刑律淵源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在同書禮儀部分,陳寅恪對隋唐禮儀源流的詳細考辨為我們爬梳刑律之源提供了重要依據。陳寅恪採取了以禮儀為個案進行詳加考證與分析,從而達到為其他相關制度淵源提供線索的研究思路。因為陳寅恪明確指出刑律之淵源與禮儀淵源略同,因此,陳寅恪對禮儀淵源的考證就成為我們進一步瞭解刑律制度淵源的突破口。在該部分,他先是通過梳理《資治通鑑》、《通典》、《隋書》、《魏書》、《北史》、《北齊書》、《魏書》、《南齊書》、《陳書》、《唐會要》等歷史典籍的相關記載,並結合參與當時禮儀制度修訂的關鍵人物的傳記等相關資料,然後再經過充分考證、填密分析,為禮儀三源論點提出了充分的證據。陳寅恪的結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北魏孝文改制吸收了漢魏、東晉以及南朝前期的禮儀制度;其次,通過對當時參與禮儀改革的關鍵人物,如薛道衡、許善心、虞世基、明克讓、裴政、袁朗等人的身世、從政經歷、學術淵源等進行考證分析,進而得出“隋修五禮,欲採樑、陳以後江東發展之新跡,則茲數子者,亦猶北魏孝文帝之王肅、劉芳,然則史所謂‘採樑儀注以為五禮’者,必經由此諸人所輸入,無疑也”的令人信服的觀點;最後,陳寅恪用蘇威父子的事蹟為例論證了隋唐禮儀制度同樣具有西魏、西周淵源。

陳寅恪對禮儀淵源的考證用力最多,所得觀點也令人折服,對人們瞭解包括刑律制度在內的各具體制度的因革提供了甚大的幫助,備受學界讚譽當在情理之中。如朱紹侯説:“經過陳老的反覆論證,不僅對隋唐的禮儀淵源探討得一清二楚,就是對隋唐其他制度的來龍去脈也有所瞭解,這也是對中國古代史研究的一大貢獻。”論及於此,我們已經更為詳細地瞭解了隋唐刑律制度淵源的發展線索。

在刑律考證部分,陳寅恪對刑律發展的突出特點進行了着重強調。此處,他着重考證了刑律與禮儀、職官部分不盡相同的部分,提出了兩個重要的觀點:第一,“元魏正始以後之刑律雖其所採用者諒比於南朝前期,但律學在江東無甚發展,宋齊時代之律學仍西晉之故物也。樑陳時代之律學亦宋齊之舊貫也。隋唐刑律近承北齊,遠祖後魏,其中江左因子雖多止限於南朝前期”。這一觀點修正與發展了程樹德所堅持的南朝刑律之淵源至隋唐制定刑律時已經斷絕的論點。第二,“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議律之臣乃山東士族,頗傳漢代之律學,與江左之專守晉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既兼採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晉文化在涼州之遺留及發展者,特為顯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轉勝於江左承用之西晉舊律”。上述二觀點,進一步剖析了刑律發展過程中獨有的特點,對我們更加深入把握刑律的淵源尤為重要。

二、民族文化視野:把握學術發展大勢的新思路

陳寅恪治學的興趣點在中古時期以來的民族文化之史,這從他的“不敢觀三代兩漢之書,而喜談中古以降民族文化之史’心一語中便可得到佐證。而從他對學界產生的影響來看,其在此領域取得的成就當然也最大。長期對民族文化問題的深入思考,使他在民族與文化關係問題上產生了獨到見解,也養成了用民族與文化視角研究歷史問題的治學特色。正如陳寅恪所説,種族與文化“實李唐一代史事關鍵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視者也”。這一治學特色在其考證隋唐刑律制度時也表現得尤為明顯。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用儒家文化發展的總勢來考證刑律制度的流變。陳寅恪的《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問世之前,法史考證名家程樹德曾就隋唐刑律之源頭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自晉氏而後,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陳並於隋,而其祀遴斬;北朝則自魏及唐,統系相承,迄於明清,猶守舊制。”由於程樹德是當時著名的法律史專家,學術地位頗高,因此他的這一觀點在當時產生了很大影響。然從學術淵源講,程樹德提出這一結論的主要依據是拘囿於前人,即通過考察各自律例名稱是否相同來梳理其淵源,其本人於此並無太多創見。如他在考證北齊、隋、唐律制相沿時曾明確指出:“律目之相同,而可知也。”而與程氏通過觀察刑律名目異同來判斷刑律制度是否變遷的方法不同的是,陳寅恪另闢用民族文化視角考辨刑律制度因革變遷之新路徑,緊扣引領晉至唐時期社會發展的主流文化—儒學來追溯刑律發展流變過程。他認為:“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建晉室,統制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既為南朝歷代所因襲,北魏改律,復採用之,輾轉擅蜕,經由(北)齊隋,以至於唐,實為華夏刑律不桃之正統。”言下之意,刑律儒家化是東漢以降中國古代社會刑律制度的總體特徵。換言之,儒法合流與並盛是當時文化的普遍現象,儒家文化發達地區的刑律制度也必然發達,同時,這一區域的刑律制度也往往成為那些儒家文化發展相對滯後地區刑律制度改革時所爭相模仿的對象。以此為思維基點,陳寅恪不唯高屋建領地指出了這一時期中國刑律制度的發展大勢,同時還深入闡發了北魏正始修律後,南朝刑律制度對北方刑律影響日益式微的論點。深究起來,陳氏此論尚有商榷的空間,但比之包括程樹德在內的同時期其他學者而言,陳寅恪的觀點顯然要較之更為全面與謹嚴。

我們從當時其他學者的論點似乎也能夠驗證陳氏此論點的科學性。當時法律史學名家楊鴻烈在論及隋唐刑律發展因革時,也與程樹德的“律分二支”説產生抵梧,如在商榷此論時説,“從漢代以迄清朝的末葉,所有盈千累百的成文法典,其支配法律內容全體的基本精神總之是同樣”,因此,“要勉強説‘南北律系’立法的根本原理彼此不同無充分證明,很為危險的”。楊鴻烈此處所指的“支配法律內容全體的基本精神”,毫無疑問便是儒學。如此看來,儘管楊、陳出發點不同,但卻得出了驚人一致的論點。

如果我們再結合陳寅恪早前所提出的“二千年來華夏民族所受儒家學説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的觀點,我們更容易發現,陳寅恪已經切中了中國刑律變革原因的關鍵因素—儒學,凸顯了他在民族文化問題的思考上已經形成了不起的創見。

其次,家族(家世)與地域是陳寅恪民族文化視角所倚重的兩大核心因素。魏晉南北朝時期,門閥士族取得了統治地位,這一政治特色對當時的學術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即“一切學術文化,必以當時門第背景作中心而始有其解答。當時一切學術文化,可謂莫不寄存於門第中,由於門第之護持而得傳習不中斷;亦因門第之培育,而得生長有發展。門第在當時歷史進程中,可謂已盡其一分之功績”。陳寅恪認為:“自漢代學校制度廢弛,博士傳授之風氣比息以後,學術中心移於家族,而家族復限於地域,故魏、晉、南北朝之學術、宗教皆與家族、地域兩者不可分離。”陳寅恪此論似乎意在表明,以某一歷史階段的家族與地域為切入點,是把握這一時期學術與文化的又一關鍵因素所在。

正因為陳寅恪認識到了這一時代政治與學術之特殊關係,故此,在追溯其法律制度變化時,陳氏緊扣家族與地域這兩大核心因素,經過條分縷析,層層嚴密考證,最終能夠做到發前人之所未發,提出諸多引領該學術領域的論點。

如在考證北魏孝文太和之前的初次律制改革情況時,陳氏就把當時議定刑律諸人的'家世、學術、鄉里環境作為考證的重要內容。通過對崔宏、崔浩、胡方回、高允、遊雅之等參與當時議律之人家世、學術傳承以及他們在此次議律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等問題進行詳細考察,最後得出“拓跋部落入主中原,初期議定刑律諸人多為中原之士族,其家世所傳之律學乃漢代之舊,與南朝之額守晉律者大異也”的結論。再如,在考證北魏刑律制度的河西文化因子時,陳寅恪同樣採取從參與修律之人的家族以及地域為切入點,參與太和第二次刑律改革者主要為李衝與源懷二人,李衝是當時太和新律總主持,他與河西文化有着密切的關係;源懷雖非漢族,然其家子孫漢化特深,當時人都把他當作漢人。另外,李衝與源懷二人之間又有着緊密的學術淵源關係,他們都保持有河西文化的遺風。通過論證,最後得出“太和第二次定律河西因子居顯著地位,觀此可知矣”的確論。

地域因素是影響當時文化及刑律的另一重要因素,通過對河西文化之考察,陳寅恪同樣發前人之所未發,提出影響甚巨之論點。正如陳其泰所講:“河隴地區在文化上於南北朝據有突出的地位,由於中原長期戰亂,許多世家大族避居河隴,把文化帶到偏僻之區,中原連年大亂的結果,遂造成原先文化發達的中原地區與僻居一隅的河隴地區文化學術上新的巨大反差,造成朝廷太學與世家大族教育上新的巨大反差,以往落後的河隴地區反而成為保存傳統文化的重要先進地區。這是陳寅洛鈎稽史乘、深入探析而勘破的千餘年學者未予注意的歷史隱祕。”陳寅恪上述認識更對爬梳中國刑律制度發展沿革幫助甚巨,因為它顛覆了那種落後民族地區的刑律制度必然落後的傳統觀點。在特殊的歷史時期,複雜的社會因素或許能夠促使曾經一度落後的地區成為保存傳統文化的重地,該地區的刑律制度因吸收先進文化之影響而獲得重大發展,進而成為影響其他原來曾相對先進地區的刑律制度。即便放在今天,這一觀點依然不失其科學性。

由於陳氏在地域與民族文化之關係上具有如此灼見,諸多論點今天依然被人信服。如,陳寅恪在概括元魏刑律時説:“總之,元魏刑律實綜匯中原士族僅傳之漢學及永嘉亂後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發展之漢魏晉文化,並加以江左所承西晉以來之律學,此誠可謂集當日之大成者。”這樣一個相對落後的民族何以能夠在刑律制度上取得如此成就,陳寅恪給出了一個較為精準的答案。其中,中原地區因戰亂導致文化衰落,自不必再論。此外,他這樣分析:“就南朝承用之晉律論之,大體似較漢律為進化,然江左士大夫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學無大發展。且漢律之學自亦有精湛之義旨,為江東所墜失者,而河西區域所保存漢以來之學術,別自發展,與北魏初期中原所遺留者亦稍有不同,故北魏前後定律能綜合比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偉業者,實有其廣收博取之功,並非偶然也。”通過陳寅恪的論述,我們不難發現,用民族先進與否來斷定刑律制度之優劣的做法是偏謬的,它不可能正確認識到刑律制度的本質,更不用説對其做出客觀評價了。

綜上所述,陳寅恪之所以能在隋唐刑律制度研究中取得如此深邃的論點與識見,主要因為他採用了民族文化視野,緊扣了種族、地域等影響政治與法律文明發展的關鍵因素,這一做法,也為我們法律史學研究者提供了重大的啟發意義,即研究者只有切中引領學術發展大勢的關鍵因子,才能為最終發前人之所未發提供可能。

三、“預流”之志與科學之法:法律史學研究的新範式

陳寅恪治學,在佛教文獻、西北史地、魏晉南北朝史以及隋唐史研究諸領域建樹頗多,至今為人所仰視。由於關注的焦點不同,陳寅恪在中國法制史研究領域並沒有像同時代的楊鴻烈、瞿同祖等法律名家那樣留下影響深遠的皇皇專題鉅著,同時,他也沒有針對法制史研究提出引起轟動的論點,但我們通過考慮其深邃之治學動機、科學之史觀以及獨闢蹊徑的理論與方法,依然可以獲得諸多指引法律史學健康發展的寶貴財富。

首先,所闡“預流”之志及學者應重視“關係民族盛衰學術興廢”之學等對法律史學具啟發意義。

早在1930年,陳寅恪曾説:“一時代之學術,必有其新材料與新問題。取用此材料,以研求問題,則為此時代學術之新潮流。治學之士,得預於此潮流者,謂之預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預者,謂之未入流。此古今學術史之通義,非彼閉門造車之徒,所能同喻者也。”表面看來,陳氏似乎是專門為陳垣《敦煌劫餘錄》所序時的有感而發,充其量是對我國文獻資料之大量流失所衍生出的一種憤慨之情。然實則未必,此論飽含著者更深層次的殷切愛國之意。

設若我們把這句話放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去考察,其深意便愈加凸顯。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一些學者便在我國西南、西北邊疆地區大肆蒐集、掠奪我國史地資料,以期達到歪曲歷史,偽造史實,為其侵略政策張目之目的。面臨國外學者的險惡用心,部分中國學者卻渾然不覺,反而欣然接受從國外獲取我國傳統文化之事實。尤其是九一八事變後,日本學者為配合日本軍國主義武力侵略中國之目的,他們大肆渲染“中國本部”理論,妄圖在世界範圍內製造輿論,把我國的邊疆地區分離出去。諸多中國學者不僅沒能窺察出他們的險惡用心,反而以使用“中國本部”等概念、理論為向西方學習的標誌。有鑑於此,部分有使命感的學者倡導“中華民族是一個”的民族理論,同時把治學的興趣點轉移到中國古史研究領域與蒐集整理我國古代文獻等,他們此舉的目的除有揭露日本及國外反動學者的陰謀外,還有用中國傳統文化的輝煌提升中華民族凝聚力的良苦用心。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與《唐代政治史論稿》便是在這種社會與學術背景下問世的。結合陳寅恪所闡發的“預流”論點,我們便很自然得出如下觀點,即陳寅恪把包括隋唐政治、法律制度在內的那些“關係民族盛衰學術興廢”之學視為當時的學術新潮流。換言之,陳寅恪所闡發的“預流”論點便暗含了知識分子治學必需心繫民族興亡的旨歸。關於衡量學者所治之學是否能起到維繫民族興亡的作用,陳寅恪又論述了“民族盛衰”與“學術興廢”兩大標尺。

陳氏的上述論點給法律史學帶來的啟發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法律史學者之治學必須有維繫民族興旺與繁盛的初衷;法律史學者治學要根據時代之需選擇“關係民族盛衰學術興廢”之學等。上述論點對我們解決當下法律史學界的研究範式之爭—“法學的法律史學”與“史學的法律史學”、考據與法理闡發何者為勝等棘手問題均有重要意義。按照陳氏的觀點,若法律史學者的治學旨趣、選題範圍符合上述標準,治學路徑的迥異並不能作為決定學術高下的依據。文獻的整理與研究因具有保護與宣揚民族文化傳統的重要之責,當然與歷史事實之敍述及闡釋共具“民族盛衰”與“學術興廢”之功用,很大程度上駁斥了那些把法律古籍整理與研究等視為細緻末流的荒謬論點。

其次,科學的研究視角是推進法律史學發展的重要途徑。

陳寅恪在考證隋唐刑律制度之時,並沒有運用什麼新的材料,為什麼能夠得出大大超越同時代其他學者的“隋唐刑律源出三途”之論點,很大程度上即在於其運用了民族文化視野。陳氏此舉,對法律史學者同樣具有啟發意義,即研究視野之更新能夠從習見的材料中發現新價值,得出新結論。關於文化視角研究學術的重要性,學界多有論述。如有學者所説:“從文化視角研究史學等於向豐富的史學遺產投射去新的光束,能使我們探尋到更多的寶藏。即令對一些早已熟知的名著,我們轉換一個視角,結合文化走向、社會思潮來考察,也能發現以往被掩蓋的真價值。”還有學者認為:“在制度史與思想史研究衰落的同時,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日益興旺的現象,説明尋找兩者的結合點,用文化來説明法律的研究方法,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由此看來,陳氏用文化視野研究法律史學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當前,用文化視角研究法律史學已經被廣大法律史學者所重視,法律文化史的繁榮就很好地説明了這一問題。儘管我們還不能斷定陳寅恪是中國法律文化史學科的首倡者,但其對中國法律文化史學發展所做的貢獻的確毋庸低估。更為關鍵的是,陳寅恪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在法律史學研究過程中,我們不應固守門户之見或拘囿於傳統的研究範式,對新視角的嘗試應是法律史學取得重大突破的關鍵因素。

再次,法律史學研究應“兼擅嚴密考證與義理闡釋”及採取跨學科研究。

陳寅恪“兼擅嚴密考證與義理闡釋”的治學特點不僅在當時具有先進性,直至今日,這種方法仍具重要的價值。譬如,陳寅恪善於嚴密考證與義理闡釋相結合的治學路徑,就為我們解決當前中國法律史學領域的史觀派與考據派所出現的問題具有啟發意義。自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史學誕生以後,法律史學界就形成上述兩大學派。史觀派重在義理的闡發而忽略史料的考證;考據派則重在發掘史料的真偽而缺少對義理的闡發。20世紀80年代後期,隨着中西學術交流的加深,一些崇尚義理闡發的學者更是以西方的新學理為標的來套用中國的法律史學研究,表現出對史料考證的不屑甚至對中國傳統法學之存在產生懷疑;而考證學派則依然堅守對史料真實的發掘與考辨,儘管也有學者對義理有所闡發,但這一學派研究的主旨依然是對法律歷史真實的還原與表述。陳寅恪的研究成果是在確保歷史真實的基礎上對義理有所闡發,我們從中既能感知歷史上的法律狀況究竟如何,又能獲得法律歷史給我們當今帶來了怎樣的影響與借鑑作用。

陳寅恪的多學科知識互用的研究路徑頗具特色。《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書就涵蓋了中國古史學、宗教學、社會學、民族學、法學、考古學、語言文字學等諸多領域。在編撰體例上,既吸收中國傳統舊史之體裁的精華,“分別事類,序次先後,約略參酌唐史志及通典、唐會要諸書,而稍為增省分合”,又對域外史學的體例有所借鑑,“微仿天竺佛教釋經論之例,首章備至詳悉,後章則多所略”;在治學方法上,除了繼承中國傳統的訓話考據學方法與宋代以降的史學方法外,還對域外史學、語言學、詮釋學等學科的方法有所借鑑,形成了“一種既打通漢宋,又融合中西的史學研究方法”。上述種種,是《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成為學界傳頌經典的關鍵所在。

從陳寅恪及其《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備受學界稱譽這一事實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啟示:一位學者、一部學術著述甚或一門學科能否被社會所接納與認可,首先取決於此學者、著述及該學科所關切的問題是否與時代主題密切相關,但凡能夠真正提升人們認識與裨益社會發展的學術,絕不會為自己的生存及前途擔憂,因受眾認識拘囿而產生的誤解定然不會成為永久的真理,一旦人們重新認識了它的價值,其必然重獲發展的良機;在當下法律史學暫遇低谷的時期,法律史學者所做的工作並非僅侷限於口頭上的呼喊,儘管極力闡發法律史學社會功能以釐定大眾認識非常必要,但拿出學術與時代有益的作品顯得更為重要。基於此,對法律史學者而言,凸顯問題意識、根據時代變遷及時調適研究內容、探索新的視野與方法,以及運用民眾所容易接納的敍事語言等,都顯得十分必要與迫切,而上述努力,必須以有益於學術與社會發展為基點。與此相反,那種唯西學為上的學風與文風,儘管也有其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對中國法律史學這門學科而言,帶來更多的則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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