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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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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用建築面積可以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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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幢樓的以下公用面積可以分攤:①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電室、煤氣調壓室、衞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衞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②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牆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③計算建築面積的'房屋,層高均應在2.20米以上。參考法規: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哪些公用建築面積不能分攤?

①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②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③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衞室、管理用房。參考法條:《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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