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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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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必須為書面形式(很多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按照其規定的格式書寫),然後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

一、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關於離婚協議書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以上是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關於離婚協議的規定,並且以上所指的離婚協議是指經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或法庭認可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定效力。對此部分離婚協議因法律具有明確規定,效力不存異議,故不作討論。

二、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效力

離婚糾紛中存在比較普遍的現象是雙方協商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但是在辦理離婚登記前一方反悔。為此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訴請執行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該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否適用合同法?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故離婚協議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適用合同法。

其次,離婚協議書在其成立時是否有效?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或許為急於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讓步,或許因兩人間的感情因素一時情緒失控而簽訂,不能因為是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認定在其成立時即發生效力。如果認定其有效,一旦一方反悔則可能面臨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而離婚協議已經生效的尷尬境地。

再次,離婚協議書實質上是附條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為解除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婚姻關係的解除只能由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進行確認。因而未經確認的離婚協議並不發生法律效力。

最後,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確認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時的參考。僅從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雙方均有要求平等分割的權利的角度考慮,在實踐中籤訂的離婚協議書一般會對其中一方更有利。如果在訴訟時該協議已經被履行或部分履行,則法院對此協議一般會予以認可。否則獲得支持的可能性極小。

三、避免簽訂離婚協議存在風險的對策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此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自由對雙方個人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則在雙方達成離婚合意時先簽訂的不是離婚協議書,而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約定,然後再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按照該協議處理。即使離婚訴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該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婚姻關係解除,可申請強制執行該協議中關於財產的部分。

但是關於子女監護與探視等人身屬性方面,一方在簽訂協議之後反悔,只能通過法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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