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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

娛樂場所是個比較複雜的地方,管理制度既要完善也要加強,要促進發展就要提高經濟效益,所以對娛樂場所的管理進行了規範化管理,下面就讓我們一塊來看一下娛樂場所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所有的員工都必須遵循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要發揮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員工的經營水平、不斷的'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及提高經濟效益等。

三、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着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五、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六、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八、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劇院、歌舞廳每年可根據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週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四)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誌、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佔、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防火檢查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關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點部位。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二)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值班人員應熟悉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

(三)值班人員到崗後,要利用設備自檢功能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檢,對巡檢中發現的設備故障,要及時填寫故障通知單交維修部門簽字維修,巡檢結果認真填寫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上。

(四)值班期間要保持頭腦清醒,對各種報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應,按照相應的報警處置程序進行及時準確的確認、處理對確認為誤報的要及時將系統復位;對確認為火警的,要立即啟動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按照應急程序處置。

(五)值班人員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六)值班人員要遵守值班紀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長時間佔用值班電話;嚴禁在控制室內打瞌睡、睡覺;嚴禁喝酒、吸煙、會客和搞各種娛樂活動;嚴禁動用明火;嚴禁酒後上崗。

(七)控制室內嚴禁外來人員入內。外來人員參觀學習,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方可進入,進入後嚴禁亂動各種設備;廠家的工作人員維修設備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由維修部門的人員陪同方可進入工作。

(八)控制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其它雜物。

2、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一)按班次要求。準時到崗,到崗後逐項交接。

(二)交接項目:自動消防系統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上各班次發生的報警點及處理情況;有無重大設備故障;交接設備操作情況;備品交接情況;各項通知及其他情況。

(三)交接班過程中,交接雙方要逐項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紀錄並簽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六、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呂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幫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五)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七、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脱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想到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寶石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6、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7、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八、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有點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有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7、明火作業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禁止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註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三)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營業區與裝修區之間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四)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寫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保衞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六)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衞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8、營業結束後,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後關閉營業用電。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每半年開展一次整體綜合性演練,演練內容主要包括報警、滅火、疏散、檢查、總結。具體內容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

2、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義務消防隊員參加。

3、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應擬定好演練計劃,確定參加人員,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

4、演練應填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表>>,對演練的開展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的制定,可結合實際情況,區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別編制。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十、消防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影劇院、歌舞廳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2、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3、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窗體頂端窗體底端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窗體頂窗體底端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羣密集的場所;

(四)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於總量和佈局的要求。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衞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衞生、環境保護的批准文件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並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或者電子遊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遊藝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遊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築、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範,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並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誌,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複印件等內容。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誌不得刪改,並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着工作服,佩帶工作標誌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衞生規範,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等內容的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閲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閲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並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的;

(二)以現金、有價窗窗體底端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八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着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

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衞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准文件、營業執照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後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4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娛樂場所經營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共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下列營業性場所:

(一)歌舞廳、夜總會、KTV房等歌舞娛樂場所;

(二)遊樂場(室)、枱球室、棋牌室、電子遊戲室等遊藝娛樂場所。

其他公共場所兼營前款歌舞遊藝娛樂項目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五條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轄區內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應當實行責任制。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範制度,並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範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並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採取適當制止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範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誌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二)公共娛樂場所大廳光照度不得低於4勒克司,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可調光燈,光照度不得低於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或者禁止賣淫的警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根據治安管理需要,應當配備與營業項目相適應的安全防範設施。

第十條歌舞娛樂場所設置的包廂、包間應在房門上距地1.4至1.7米高處範圍內安裝不小於0.2平方米能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擋物,房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核定人數由公安機關根據人均佔用建築面積不低於2平方米的標準核定。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治安管理需要設置治安保衞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衞人員,並將配置情況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與核定人數相適應的治安保衞人員。

第十三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治安保衞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業務、技能的培訓、考核。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賣淫或者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鬥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十)違反國家規定,買賣、儲存、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十一)從事封建迷信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二)其他擾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共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第十六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二)所處位置示意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治安防範制度。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制定、完善其治安防範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指導其治安保衞機構和治安保衞人員隊伍建設,發現有不符合治安安全防範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隱患的,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公共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對在治安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查處;接到公共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出警,依法查處,併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對治安檢查情況應當作書面記載,並在檢查結束後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工作紀律和考核要求。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並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公安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在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中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條公共娛樂場所內發生賭博、賣淫、行為,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不採取適當制止措施併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公共娛樂場所內發生吸毒行為,經營單位放任不管,不採取適當制止措施,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共娛樂場所未根據治安管理需要配備與營業項目相適應的安全防範設施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未配備與核定人數相適應的治安保衞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公共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

(二)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收取費用的;

(三)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5

第一條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象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訂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先鋒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暢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材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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