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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紅新規定

股票分紅新規定

股票分紅新規定

股票分紅新規定

新政策規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

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税負為

5%;持股1個月至1年(含)的,税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含)的,税負為20%。

新規變動注意點:

1、買入某隻預分紅的股票,如果期間遇上分紅股權登記日,則從買入當天開始,以賣出股票為時間節點統計時間,兩種選擇可以減少税負:1、股權登記日之前(含當天)賣出股票,不參與分紅;2、若參與分紅,從買入算起持有1個月後賣出股票,税負10%。

2、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的,不扣税;以利潤送股的,視同現金分紅,需要扣税,每10股送10股相當於每10股派10元,具體扣税方式和之前一樣,税額比例按持股時間計算

3、多數公司送股會派送現金,現金部分可以用來繳納税款,但近期部分股票由於20%扣税造成分紅現金不足以繳納税款,倒扣本金.

其他常見注意項:

長期持有某股票,期間經常來回波段做差價,則持股時間按照先進先出原則計算。如2012年5月15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股,2013年4月3日又買入200股,2013年6月6日又買入500股,共持有該公司股票1500股,2013年6月11日賣出其中的1300股。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視為依次賣出2012年5月15日買入的800股、2013年4月3日買入的200股和2013年6月6日買入的'300股,其中8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年,2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不足1年,3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

實際扣税步驟:

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税款分兩步代扣代繳。第一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税所得額,計算並代扣税款。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差別化計算實際應納税額。

如小劉於2013年3月01日股權登記日12.37元買入上海新梅10000股,該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送8股派1元。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先按25%計算應納税所得額為10000股÷10股×(1+8)元×25%=2250元,此時小劉應繳税2250元×20%=450元。3月14日晚上發放紅利,股息入賬為10000股÷10股×1元-450元=550元。如果小劉在2013年4月1日之前(含1日)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小劉在賣出2天后補繳税款10000股÷10股×(1+8)元×20%-450元=1350元>股息550元。如果小劉在2013年4月2日(含2日)至2014年4月1日(含1日)期間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超過1個月但在1年以內(含1年)。小劉應補繳税款10000股÷10股×(1+8)元×10%-450元=450元。

上述案例: 投資者若按20% 扣税, 則總共扣税為450+1350 元=1800 元, 佔本金比為1800÷12.37÷10000=1.45%,針對上述情況:若非長期持有,建議股權登記日之前(含當天)賣出。

標籤: 分紅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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