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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細則

市場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細則

為了全面貫徹文明創建整治提升工作會議精神,落實農貿市場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着力做好農貿市場內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升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經營者的知法守法意識,嚴厲查處食品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衞生安全。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市場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細則,歡迎大家參考借鑑。

市場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細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市場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進入市場經營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查驗。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複印件。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嚴格審查供貨者(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經營資格,必須向供貨者索要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三者之一憑證的,不得采購。

第四條

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食用農產品: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產地;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者或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獲得質量標誌使用權的農產品應當標註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食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二)預包裝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三)散裝食品:容器和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四)進口食品: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第五條

食品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衞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

市場經營的新鮮肉製品、活禽等農產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八條

市場開辦者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或委託食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第九條

市場開辦者要指導食品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食品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對經營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管理,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批發市場開辦方要印製統一格式的食品銷售憑證,載明食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項目,供入場銷售者統一使用。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第十二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所屬各銷售門店要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的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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