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誠實守信原則
《合同法》是2009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隋彭生。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依據,系統、全面地介紹、闡釋了合同法基本原理、基本規則。本文是小編精心編輯的合同法的誠實守信原則,希望能幫助到你!
合同法的誠實守信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它常常稱為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具體來説,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如下內容和功能:
1、確定誠實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等行為規則;
2、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
3、解釋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係終止以後,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據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一)合同訂立階段。在合同訂立階段,儘管合同尚未成立,但當事人彼此之間已具有訂約上的聯繫,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如下附隨義務:
(1)忠實的義務。當事人一方應如實向對方陳述商品的瑕疵、質量情況,同時應如實向對方陳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財產狀況、履行能力等,總之要終於事實真相,不得作虛偽陳述。
(2)誠實守信,不得欺詐他人。
(3)相互照顧和協助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濫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和其他手段爭取不正當利益,並致他人損害。依據誠信原則產生的訂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隨着當事人之間的聯繫的不斷密切和發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這些義務而給另一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
(二)合同訂立後至履行前。合同訂立以後,尚未履行以前,當事人雙方都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嚴守諾言,認真做好各種履約準備。如果一方在履約前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況,另一方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暫時終止合同的履行,並要求對方提供履行擔保。但是另一方在行使終止權時應嚴格遵循誠信原則及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能因為對方支付能力出現暫時的或不嚴重的困難,便藉故終止合同的履行。如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行使終止權,給對方造成損失,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應當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誠信原則:
1、要求當事人除了應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履行誠信原則所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這些附隨義務主要包括:相互協作和照顧的義務、瑕疵的告知義務、忠實的義務等。
2、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內容不明確或欠缺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應依據誠信原則履行義務。
(四)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終止等過程中的誠信原則。
(1)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以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而發生的情事變更,即使合同存在的基礎發生動搖和喪失,且導致當事人利益的嚴重失衡,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允許當事人變更和解除合同。在情事變更時,變更和解除合同應嚴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如在長期的繼續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據合同規定的條件而解除合同,應當提前通知對方,使對方有充足的時間做好準備。一般而言,如一方違約後,如果違約並沒有給非違約方造成重大損害,依誠實信用原則,非違約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2)在合同關係終止後,儘管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誠信原則的要求,承擔某些必要的附隨義務。在合同的用語含混不清、意義不明時應依據誠信原則對合同條款予以解釋。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合同,需要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的內容。(3)在合同發生爭議以後,當事人雙方都應當依據誠信原則,妥善地處理爭議,避免給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無論是實行替代性購買還是替代性銷售,都應依誠信原則進行,不得高價購買,低價變賣,損害另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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