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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

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

(一)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

任何一項民事活動, 各方當事人都應遵循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我國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就是講誠實與守信用。誠實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 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應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在保險合同關係中對當事人誠信的要求嚴格於一般民事活動, 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自願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騙、隱瞞行為。

最大誠信原則可表述為: 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內, 應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 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 受到損害的一方, 可以此為由宣佈合同無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約定義務或責任, 甚至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害還可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二) 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 保險經營的特殊性

任何合同的簽訂都要求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誠信原則。在保險經濟活動中之所以將誠信原則作為重要原則加以強調, 是因為保險的特殊性要求保險當事人雙方更需要遵守誠信原則, 故而有最大誠信原則之説。儘管保險標的具有廣泛性與複雜性, 但是投保方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是最為清楚的, 而風險承擔者保險方則遠離保險標的所在地, 難以進行實地查勘。如果投保人不告知, 保險人根本沒有人力、財力、物力、時間對如此繁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標的狀況進行細緻的調查。所以, 保險人主要也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費率的確定, 而投保方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和準確直接影響着保險人的決定。於是要求投保方基於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與保證義務。

2. 保險合同的附和性

保險合同屬於附和合同, 合同中的內容都是由保險方單方制定的, 投保方只能採取同意或不同意, 或以附加條款方式接受, 而保險合同條款又較為複雜, 專業性強, 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易理解與掌握, 保險費率是否合理, 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等是保險方決定這些條件的'因素之一, 於是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人基於最大誠信, 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與責任。

3. 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保險合同具有射幸性質, 保險合同是約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時, 由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責任的合同。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 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少量的保費, 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 被保險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將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從個體保障角度看, 保險人的保險責任遠遠高於其所收取的保費。倘若投保方不誠實—— 欺騙與隱瞞, 不守信用—— 不遵守承諾, 保險人將無法經營。

最大誠信原則的規定保證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亦是調整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利益的重要原則。

標籤: 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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