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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中“説明義務”和誠實信用原則怎樣理解?

保險法中“説明義務”和誠實信用原則怎樣理解?

2004年8月23日,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盧某到葉法官辦公室辦理了太平盛世、長虹兩全保險及個人住院補貼醫療保險,因臨近下班,盧某讓葉法官在保險單及保險聲明上簽名後,其他事項由自己回辦事處填寫。因填寫時失誤,盧某將原葉法官簽名的保單作廢,自己重新填寫一份,並簽上葉法官的'名字,8月28日,葉法官在確認書上簽名。

保險法中“説明義務”和誠實信用原則怎樣理解?

同年12月10日,葉法官因膽汁返流性胃炎、多發性肌炎營養不良(肢帶型)入院治療,出院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拒賠,稱葉法官於2001年因左附件炎和2004年因充血性胃炎糜爛性下端食管炎住院治療,但葉法官投保時隱瞞病史,不誠實告知,故不賠償,不退費。

庭審中,業務員盧某出庭作證,證明當時葉法官在保險單上簽字時,未閲讀相關保險條款,自己也未就保險合同條款作任何説明。對此,保險公司認為,葉法官在確認書上簽名,意味着承認並遵守合同條款,且其作為一名法官,也具備這樣的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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