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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理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有關監理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監理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有關監理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監理合同 篇1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等文件的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合同如下:

1.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協議,即由雙方簽訂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相關內容及其有效補充文件。 1.2“工程”是指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1.3“工程建設監理”分為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1.6“附件”是指與本合同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

可的,對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文件、圖紙、音像製品等資料。

2.適用範圍

甲方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所有工程。

3.合同的組成

3.1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條款

3.1.2形成合同的其他有關文件

4.協議承諾

4.1甲方確定乙方為合同期內監理定點單位。乙方可以承接甲方行政區域內的工程監理項目。

4.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為用户提供工程監理服務。

4.3根據項目監理要求,雙方簽訂項目《監理服務合同》(參照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確定監理內容、質量、價格等。監理取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發改價格670號文執行。

4.4乙方根據合同規定開展工程監理業務。

4.5費用結算方式 根據簽訂的《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結算監理費用,並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直接開具合法的發票。

5.違約責任和監督管理

5.1乙方應按簽訂的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內容完成監理任務。逾期未完成的,乙方應按簽訂的監理合同規定,給予用户經濟賠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者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5.2乙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由於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違法行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權益引起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當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税金)。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3乙方對甲方或者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擔責任。

5.4乙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乙方應當補嘗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的直接費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監理委託後,不得轉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扣收相應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5.7監督管理

甲方負責對乙方履行合同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乙方後續簽訂定點監理的依據。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對乙方實行履約管理,甲方接到投訴,經過核實確定為有效投訴的,將視情節輕重,計入考評結果。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於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程度的説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6.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的協議。

7.通知

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訊聯絡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如果採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則應在發送後由對方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視為送達。

保密條款

8.1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乙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文件、電子郵件及信息、軟盤資料等)中另一方的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8.2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祕密成為公眾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釋

9.1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9.2本合同標題僅供查閲方便,並非對本合同的詮釋或解釋,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9.3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0.爭議的解決

10.1在執行本合同中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端,若屬於甲、乙雙方之間的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在鄭州市中級法院進行訴訟解決。

10.2在訴訟期間,除正在進行的訴訟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對則可以繼續執行。

11.合同的時效

如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通過甲方的考核,經甲乙雙方協商本合同可持續有效。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以書面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終止。

11.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畢,未續簽合同;

11.2.2甲乙雙方以書面協議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合同協議,協商又不能求得解決,守約方可以通知對方合同終止履行,同時終止履行並不影響相關的賠償及違約金責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發生任何以下一種情況,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1.3.1一年內用户對乙方並非嚴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訴達到五次的。

11.3.2存在其它嚴重違約的情形。

11.3.3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適用

本合同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3.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其他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

14.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14.1合同書寫應用中文。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應以中文書寫。

14.2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5.合同修改

15.1對於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合同修改書,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簽署及生效方式與本合同的簽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5.2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且加蓋公章開始生效。

16.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雖沒有作為附件但應屬於合同組成部分的相關有效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期滿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簽訂的合同,在其約定的合同期限內繼續有效。

16.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年 月日

監理合同 篇2

委託人(甲方): 監理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友好協商,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的基礎上,結合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達成以下一致補充協議條款,雙方遵照執行,監理補充合同。

1、乙方必須嚴格按現行國家《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監理規範》進行工程監理。

2、乙方須對隱蔽工程及現場施工進度拍攝照片存檔,工程竣工後提交甲方工程照片電子光盤一張。

3、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有相關專業的監理工程師在崗,並拍攝照片記錄施工現場的施工質量情況,夜間施工時必須有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場,關鍵部位工序必經旁站。

4、每週一向甲方上報監理週報和周例會紀要,每月25日之前上報監理月報,報表內容和格式必須符合甲方的統一要求,漏報一次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

5、乙方派出的監理工程師應按甲方的要求進行工序檢查並簽字,甲方現場工程師進行抽查,發現一處(一次)漏檢或補籤,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

6、乙方要加強對現場的質量控制,監理工程師發現質量問題後應及時下發監理通知單,並迅速抄報甲方。如甲方現場工程師發現質量問題,而乙方沒有對該問題下發監理通知單,發現一項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如果甲方現場工程師或相關人員在檢查時發現因監理監督不力造成的質量和安全隱患或問題一處(一次),在監理費中扣除違約金500(伍佰)元—1000(壹仟)元。

7、乙方監理工程師應對圖紙達到熟知程度,甲方將不定期對監理工程師進行圖紙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伍佰)元。

8、乙方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定人定崗,若需更換不稱職的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應書面報甲方,未經甲方同意不準換人。

9、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換不稱職的監理工程師,乙方應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兩日內完成調整,並且在乙方調整人員期間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10、乙方應按照優良工程的標準對工程進行管理。 11、監理範圍: 工程規劃圖中所有建築物及構築物。包括設計圖紙包含的全部內容及工程變更、延長工期等所涉及的全部內容。

12、監理期限: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原合同及本協議項下工程全部竣工驗收,並且甲方與承包人之間約定的工程保修期屆滿之日止。

13、經雙方協商確認:監理費按照施工中標價扣除暫列金及暫列金税金後的1%計取,取費為 元(大寫: )。 14、付款方式:

不全或不符合質量標準,形成事實質量隱患或後期質量事故,並經權威部門認證,確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金按本協議總價款的2%執行。

16.1.4乙方不得擅自將監理業務轉包,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原合同及協議,並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16.1.5在監理期間,若乙方監理水平低劣,未達到或完成監理目標及原合同和本補充協議有關內容,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原合同及本協議,合同範本《監理補充合同》。

16.1.6乙方負責施工單位建立樣板工程並組織三方驗收。

16.1.7乙方負責對施工檔案進行審定,審定合格後向甲方提交。

16.1.8乙方負責將施工方提交的工程週報,質量評定及乙方的複檢報告每週五向甲方提報,同時乙方負責對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月報,質量評定及乙方的複檢報告每月23日向甲方提報。

16.1.9乙方必須督促施工單位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協助甲方進行現場管理,協助甲方對施工組織設計工程施工方案及技術變更進行審定。及時提供材料質量樣式、對進場關鍵材料樣式、型號封樣。

16.1.10乙方必須組織安排投標文件內列明的監理組織機構內的監理人員進行本工程的監理工作,同時乙方對擬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常規檢測儀器設備必須到位。

16.1.11乙方按照國家監理規範要求進行編制資料,同時必須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監理資料的備案工作。

16.1.12乙方同意甲方直接從本協議總價款中扣原合同及本協議的違約金及各種損失,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16.1.13乙方需對施工單位的內業資料進行檢查,並承擔資料不全的連帶責任。

16.1.14乙方需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監理責任。 16.2甲方的責任與權利。

16.2.1如涉及設計變更時,甲方應按原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要求,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交設計變更。

16.2.2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對施工現場的監理內 業及外業工作,督促施工計劃的實施。

16.2.3甲方負責組織乙方及相關人員召開日、周、月的'工程協調會議。

16.2.4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對施工單位的合理處罰。 16.2.5乙方對施工方提報的工作量簽證與技術簽證、施工組織設計再確認,必須經甲方的確認後方可生效。

16.2.6甲方每月對乙方進行一次量化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為優秀、90-95分之間為優良、80-90分之間為合格、70-80分之間為基本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按照考核分值優秀當月獎勵10000元、優良當月獎勵3000-5000元、合格不獎勵不扣除、基本合格每月扣除5000-10000元,不合格除按要求整改外,扣除10000-15000元/月。

17、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18、本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協議為準。

19、乙方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資質證書複印件、招標文件以及乙方投標文件各項內容作為本補充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與本協議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本協議共6頁,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加蓋騎縫章之日起生效。

(橫線以下為雙方簽字蓋章,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協議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3

1. 詞語定義

1.1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應具有如下定義。

(一)“項目”是指採購單位委託指定範圍需實施監理的項目。

(二)“建設單位”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建單位”是指承接本項目建設開發的公司。

(四)“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五)“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項目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1.2 本項目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國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2. 監理工作的時間和地點

2.1 監理週期:本項目工期100天

2.2 監理地點:建設單位指定地點

3. 監理費用支付方式

在簽定合同後付20%,計 萬元;工程完工後付20%,計 萬元;工程結頂後付30%,計 萬元;竣工驗收後,根據決算付足監理費的95%,餘額5%待保修期滿後支付。

4. 監理工作範圍

監理單位按照建設目標和要求,遵循國家、省、市市政公共項目建設和監理的標準和規範,依據項目建設合同和用户需求,採用先進、科學、合理的適合本項目特點的項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對項目的各個層面進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協調。對項目的應用軟件開發、設備和系統購置、安裝調試、系統測試、技術培訓等方面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進行全面控制。對項目建設合同的執行、項目建設文件資料等進行管理。從而使本項目“按期、保質、高效、節約”地完成。

5. 監理工作的要求

5.1 按照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五部分“招標內容及要求”規定的“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執行 。

5.2 監理單位擬派的項目總監在整個項目執行過程中不得變更,其它參加的人員變更須取得業主同意。

5.3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後的5個工作日內,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交還借用的所有辦公設施、設備和用具,如有損壞應予以賠償。

5.4 建設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5.5 建設單位項目代表基本情況。

5.6 監理單位要委派專門人員在雙方約定的地點長期辦公,負責日常監理工作。

5.7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有失職,按以下方法計算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5%(賠償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如造成社會影響,建設單位將酌情處理。

5.8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過程及工作完成後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保密規定。具體保密協議在簽訂監理合同時,甲乙雙方再行簽訂。

6. 監理工作的依據(不限於此)

6.1.我省、我市有關市政公用項目建設和監理管理規範;

6.2. 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

6.3.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

6.4. 有關國家和行業的技術標準。

7. 監理單位的責任

7.1 向建設單位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監理項目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7.2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的工作。幫助建設單位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7.3 監理機構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建設單位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建設單位,並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7.4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項目、本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的知識產權。

8. 建設單位的責任

8.1 建設單位應當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聯繫與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8.2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條款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向項目監理單位提供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項目等資料。

8.3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逾期應視為建設單位同意。

8.4 建設單位應授權一名熟悉本項目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項目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8.5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本省、本市有關監理管理規範,授予監理單位的應有的監理權利。

8.6 建設單位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內容,免費(或有償)向監理機構提供辦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現場辦公場所,供監理機構在開展監理業務期間使用。

9. 監理單位的權利

9.1 建設單位在委託的項目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一)項目建設有關事項包括: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範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設單位的建議權;

(二)項目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提出建議,並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三)項目實施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提出審查意見並及時通知承建單位,並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四)項目建設有關的對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五)在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徵得同意後,監理單位可以發佈停工令和復工令;

(六)項目上使用的設備、材料與軟件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設備材料與軟件,有權通知承建單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單位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七)項目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項目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項目建設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八)在項目建設合同約定的項目價格範圍內,項目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項目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建設單位不支付項目款;

(九)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單位工作不力,監理機構有權提出調換有關人員建議。

(十)在委託的項目範圍內,建設單位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向雙方協商確定。當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出作證的事實材料。

10. 建設單位的權利

10.1 建設單位有與本項目承建單位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10.2 建設單位有對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範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項目建設、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3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人員須相對穩定,監理單位調換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建設單位同意。

10.4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10.5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11. 合同生效、變更和終止

11.1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質量保證期結束後終止。

11.2 在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項目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重新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11.3 在監理合同簽訂後,若項目實際建設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是否需增加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和增加支付監理服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11.4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天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 違約責任

12.1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由於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施工和設備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違法行為造成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的,以及由於監理工程師未能事先預見並控制風險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計算按直接經濟損失×5%確定,賠償總額不超過監理合同總金額。觸及法律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12.3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也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3. 其他

13.1 未經過對方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項下的義務,和將部分合同項下的義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完成。

13.2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建設單位得到顯著經濟效益的,建設單位可考慮給予適當獎勵。

13.3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建設單位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13.4 監理單位必須為本項目的監理工作成立專門的監理機構,並刻制相應的公章,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監理工作後,公章應銷燬。

13.5 監理人員在建設單位工作時,應遵守建設單位相關規章、制度。

14.履約保證金

14.1 監理單位在簽訂合同前須向建設單位提交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證金。

14.2 履約保證金用於補償建設單位因監理單位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14.3 履約保證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實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滿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監理單位。

15. 爭議處理

15.1 項目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温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15.2 對於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的,提請温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温州交運集團城東公交有限公司採購的(項目名稱、編號)在國內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定(中標供應商名稱)為中標供應商。雙方同意按照下面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合同主要條款

(2) 中標通知書

(3) 招標文件

(4) 投標文件

(5) 承諾書 (含詢標時承諾和優惠條件)

(6) 合同補充條款或説明(如有的話)

2.合同範圍和條件

本合同範圍和條件應與上述文件規定的內容相一致。

3.貨物和服務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採購內容和要求(詳見第六部分談判內容及要求)。

4.合同總價

本合同總價為 人民幣,(分項價格詳見分項報價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條款中已規定。

6.交貨和安裝時間及地點(見合同主要條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雙方各執貳份,交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壹份。

建設單位:(印章) 監理單位:(印章)

全權代表:(簽字) 全權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年月日:年月日:

監理合同 篇4

委託人:

監理人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監理委託工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本合同監理服務期 。

本合同一式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 _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

賬號:

郵編:

電話: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 賬號: 郵編: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監理合同 篇5

委託人 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 投 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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