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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協議範本

供電協議範本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都跟協議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想寫協議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電協議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供電協議範本

供電協議範本1

供電方 委託轉供方 被轉供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郵編: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帳號:

税務登記號: 税務登記號: 税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委託供電的單位(以下簡稱轉供方)向其他用户(以 下簡稱被轉供例進行轉供電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轉供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轉供電關係

經供電方、轉供方和被轉供方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協商,供電方委託轉供方向被轉供方該電。轉供方同意接受委託,並向被轉供方承擔供電義務。被轉供方通過轉供方獲得用電權利,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並向供電方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轉供電方式

轉供方同意從其所有的 座電所 出線的 千伏線路 杆向被轉供方受電裝置供電。

三、轉供電容量。

根據被轉供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三方確認,被轉供方的用電容量為 伏安(千瓦),最大用電負荷為 千瓦(安)。

四、轉供用電期限

委託轉供電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1.被轉供方通過本協議,依法從供電方獲得用電的權利,並根據國家規定的電價、隨電價收取費用標準和用電量承擔向供電方繳納電費的義務。

2.轉供方依據本協議承擔向被轉供方安全供電的義務,並從供電方獲得轉供費用的權利。

3.供電方依據本協議應直接受理被轉供方的用電申請,並有對被轉供方裝表計量和收 取電費的權利,承擔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從的義務,並按有關規定解決被轉供方用電指標。

六、轉供電的計量及電費

1.供電方應按國家規定直接對被轉供方使用的電力、電量進行安裝電能計量裝置,並負責抄表和收取電費。

2.供電方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在計算轉供方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方每月用電計量裝置實際記錄的電量和轉供損耗電量。

3.轉供電線路的損耗電量,由該線路的產權所有者負擔。

七、轉供費用

供電方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按被轉供方每月的實際用電量以每千瓦時 元計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確認、轉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轉供方,由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被轉供方。由被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娜。在運行。檢修、停電等操作時,三方應加強聯繫,相互配合。

九.違約責任

1.轉供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被轉供方限電、停電。需要依法停限電時,應依法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未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停電,給被轉供方造成撤失的,轉供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被轉供方責任造成供電方、轉供方對外停電並給其造成報失的,被轉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轉供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轉供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被轉供方未經供電方、轉供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轉供方應通知被轉供方自行限電,必要時經供電方同意可中止供電。

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三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對,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一、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衝、補充本協議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轉供方 份。

6.本協議附件包括:

a. 。 b. 。 上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轉供方:(簽名 蓋章) 被轉供方:(簽名 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電協議範本2

供方:_ _(以下稱甲方)

用方:________ _(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確立正常的供用水、電等的秩序,明確雙方的責任,做到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水、電,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應方式 供應範圍

1、甲方根據乙方的生活需要,在電力系統、水壓水源正常狀況下,按本合同規定向乙方供電、供水。

乙方的户外供水管網、供電接入點應由甲方確定,並應按照安裝規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安裝的供水立管、表箱美觀、牢固、平直。施工完畢,應及時修補牆面、孔洞,修復地面,並清理現場。

2、當甲方出現水、電供應不足的'情況時,甲方應當按不低於其供給第三方水、電的比例及條件,供給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需停水停電,應提前告知乙方。

3、在乙方每個接水電、受電點安裝用水、電計量裝置。用水、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乙方實際用水、電量,以此作為計算乙方水、電費的依據。

第二條 收費標準

1、由於市供水、供電公司每月按商業用電標準供給本公司,所以甲方每月只能按市供水、供電部門收取甲方的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

2、為了減少甲方的損失,甲方每月按乙方實際水電費的 %付給甲方正常損耗費。甲方承諾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不高於其向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3、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的變動導致水、電收費標準的變動,則按國家規定的變動幅度作相應的調整。

4、甲方每月30號之前按乙方水、電錶顯示的使用量收取當月水電費和損耗費。

第三條 付款時間和方式

甲方供應水、電的開通後,乙方應當採取_________(方式)支付用水用電費。

第四條 權利義務

1、甲方對乙方每月用電量、水量按本合同約定的原則和方式指定專人進行抄表統計,乙方給予積極協助,雙方共同確認。

2、乙方應保護好水錶、電錶等設施不至於損壞、失竊,如保護不善,乙方應承擔損失和修理費用。

3、乙方不得擅自拆卸、遷移、改動水電錶,以影響水錶、電錶正常計量,否則視為盜水、盜電之行為。

4、乙方必須按時支付水費、電費,如不支付經甲方催款後仍逾期不交者,甲方將按有關規定,停止對乙方供水供電,並追繳欠款及加收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5、甲方發現乙方用電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電設施損害時,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權中斷供電。

6、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轉供電、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範圍外供水、供電或在甲方電網、水網上私自接線、按管。

7、乙方如跨越計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計量表不準的行為,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8、乙方的供水管線由於管理不善,跑、冒、滴、漏損壞嚴重時,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9、甲方有權根據水資源供應情況,採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

10、由於甲方規劃調整致使無法向乙方供水供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 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電協議範本3

供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轉供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轉供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我供電方)委託供電的單位(以下簡稱轉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簡稱被轉供方)進行轉供電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轉供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轉供電關係

經供電方、轉供方和被轉供方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協商,供電方委託轉供方向被轉供方供電。轉供方同意接受委託,並向被轉供方承擔供電義務。被轉供方通過轉供方獲得用電權利,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並向供電方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轉供電方式

轉供方同意從其所有的________變電所________出線的________千伏線路________杆向被轉供方受電裝置供電。

三、轉供電容量

根據被轉供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三方確認,被轉供方的用電容量為________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電負荷為________________千瓦(安)。

四、轉供用電期限

委託轉供電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1.被轉供方通過本協議,依法從供電方獲得用電的權利,並根據國家規定的電價、隨電價收取費用標準和用電量承擔向供電方繳納電費的義務。

2.轉供方依據本協議承擔向被轉供方安全供電的義務,並從供電方獲得轉供費用的權利。

3.供電方依據本協議應直接受理被轉供方的用電申請,並有對被轉供方裝表計量和收取電費的權利,承擔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的義務,並按有關規定解決被轉供方用電指標。

六、轉供電的計量及電費

1.供電方應按國家規定直接對被轉供方使用的電力、電量進行安裝電能計量裝置,並負責抄表和收取電費。

2.供電方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在計算轉供方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方每月用電計量裝置實際記錄的電量和轉供損耗電量。

3.轉供電線路的損耗電量,由該線路的.產權所有者負擔。

七、轉供費用

供電方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按被轉供方每月的實際用電量以每千瓦時________元計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確認,轉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_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轉供方,由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被轉供方,由被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在運行、檢修、停電等操作時,三方應加強聯繫,相互配合。

九、違約責任

1.轉供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被轉供方限電、停電。需要依法停限電時,應依法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未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停電,給被轉供方造成損失的,轉供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被轉供方責任造成供電方、轉供方對外停電,並給其造成損失的,被轉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轉供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轉供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被轉供方未經供電方、轉供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轉供方應通知被轉供方自行限電,必要時經供電方同意可中止供電。

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三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各執____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____份。

6.本協議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轉供方:(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被轉供方:(簽章)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供電協議範本4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税務登記號:

税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不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忡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 .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 .

(2)用電分類: .

(3)生產班次: ,週休日 .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 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 50赫茲、220/3既伏電壓的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

(1)供電方從 線路 公用變 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 線路 公用變 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 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團數達不到 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 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 安培,無功電能表為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 .用於計量 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 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 安培,無功電能表為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 .用於計量 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 用電量,約定按每月 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 %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 (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並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支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每月 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託 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 .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 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 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於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局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資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屬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一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上述附件為本合伺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標籤: 範本 供電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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