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對臨時工拒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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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單位做臨時工已有好幾年,單位從未與我簽過勞動合同。我多次向單位提出籤勞動合同,但單位都以我是臨時工為由拒絕了。請問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國家在這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雷化同志:
你信中所提的問題,我們諮詢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據介紹,《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的臨時工已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對臨時性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
用人單位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對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必要時可以向所在地區的勞動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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