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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合集七篇

租船合同合集七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租船合同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租船合同合集七篇

租船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於1974年列出)

代號:“1939年波爾太摩”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

5.船名

6.總登記噸/淨登記噸

7.船級

8.指示馬力

9.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大約)

10.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

11.永久性燃料(大約)

12.船速(節)(大約)燃油消耗(噸)(大約)

13.現在動態

14.租期(第1條)

15.交船港口(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1條)

17.(a)航行區域(2條) (b)經特別約定的除外貨物

18.交船時的燃料(載明最低和最大數量)(第5條)

19.租金(第6條)

20.租金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和支付地點,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6條)

21.還船地點或區域(第7條)

22.戰爭(僅當約定第(c)款時填入)第(21條)

23.解約日(第22條)

24.仲裁地點(僅當約定倫敦以外地點時填入)(第23條)

25.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條)

26.有關約定的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波爾太摩1939”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於1974年列出)

茲由第3欄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欄所列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船名見第5欄,登記總/淨噸見第6欄,船級見第7欄,指示馬力見第8欄,在英國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可裝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鍋爐用水在內的載重量大約噸數見第9欄,根據建造者的測定,船舶具有的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見第10欄,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約噸數見第11欄,船舶在良好天氣和平靜水域條件下滿載航行速度見第12欄,此時消耗優質威爾士煤或燃油的大約噸數見12欄,現在動態見第13欄。

1.租期/交船地點/交船時間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間為第14欄規定的日曆數,並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從上午9點至下午2點(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欄規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終安全浮泊並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將船舶置於承租人控制時起算。船舶在各方面適於貨物運輸。

船舶應在第16欄規定的時間內交付。

2.貿易

本船隻能在第17欄規定的地域內,在其能始終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點之間從事合法貿易,運輸合法貨物。

船舶不得裝運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險貨物(如酸性物質、炸藥、電石、硅鐵、石腦油、汽油、焦油或其他任何製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船舶所有人應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員工資、船舶保險、甲板和機艙所有物料並支付費用,並且在租期內,維持船體和船機處於充分有效狀態。

船舶所有人應為每一艙口提供一名起貨機司機。如需更多的起貨機司機,或卸載工人拒絕或不允許與船員一起工作,則承租人應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貨司機並支付費用。

4.承租人應提供的項目

承租人應提供並支付所有包括廚房用煤在內的燃煤、燃油、鍋爐用水、港口費用、引航費(不論強制引航與否),運河航工、舢板費、照明、拖輪、領事費(但與船長、船員有關的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税和國税,同時應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費和噸税(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還船後所運的貨物而發生的)、代理費、佣金,並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備有的除外)、卸載、過磅和理貨、交貨、艙口檢驗,供給為其服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包括因檢疫造成的滯留及費用(包括薰艙和消毒費用)。

所有實際用於裝貨和卸貨的繩索、吊貨網和特殊吊貨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習慣要求用於繫泊的特殊纜繩、鋼索和錨鏈,均由承租人負責。船舶應配備有起貨機、吊杆、滑輪和起重能力達2噸的普通吊貨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時和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時應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並按各自港口的現價支付費用。

在還船時,船上剩餘燃煤或燃油的數量不得少於和超過18欄規定的噸數。

6.租金

自按第一條規定的起算至船舶交還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應以第19欄規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須用第20欄規定的貨幣,以該欄規定的方式,無折扣地每30天現金預付。

如果欠付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的營運中撤回,而無須提出任何聲明,也無須通過任何法院或其他形式的干預,且不影響船舶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所具有的對承租人的任何索賠權利。

7.還船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在第21欄規定的地點或範圍內選擇一不凍港,以船舶交給他時的同樣良好狀態(自然損耗除外),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在上午9點至下午2點之間還船,但是還船之日不應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

通知

承租人應至少在10天前將還船的港口和大約日期通知船舶所有人。

如果對船舶指定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船舶至航次結束,但以能合理地估計該航次將允許大約在租期屆滿時還船為限。但是,對於任何超過租期屆滿之日的時間,當市場價格高於合同規定的租金率時,承租人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8.載貨艙室

船舶所有載貨艙室,包括合法的甲板載貨容積,除保留船長、船員、屬具、船具、傢俱、食品和物料佔用的適當而足夠的空間外,均由承租人支配。

9.船長

船長應儘速完成所有航次,並同海員一起給承租人提供習慣性幫助。有關僱傭、代理或其他安排,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因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人簽發提單或其他文件,或在其它方面遵照承租人的指示,以及由於船舶證書不規範或貨物超載而引起的各種後果和責任,承租人應向船舶所有人賠償。船舶所有人對由於貨物短缺、混票、標誌、包件數、或由於積載不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貨物損壞或索賠,均不負責任。

如果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和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時,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見書後,應立即調查事實,並在必要與可能時予以撤換。

10.指示和航行日誌

承租人應向船長提供各種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和輪機員應對航行日誌作完整和正確記錄,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閲。

11.停租等

(a)如船舶進乾塢或為維持船舶的.效能而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船員或物料不足、機器損壞、船體受損或其他事故,以致妨礙或阻止船舶工作並持續24小時以上,則對船舶因此所損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進行營運的任何時間,應停付租金。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扣減。

(b)如船舶由於天氣原因被迫駛往港口或錨地,或船舶駛往淺水港口、河流或有淺灘的港口,或貨物遭受意外事故,則船舶的任何延誤和/或由此延誤而引起的費用,均由承租人負責,即使此種延誤和/或費用、或者兩者發生的原因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的疏忽。

12.清洗鍋爐

清洗鍋爐應在營運期間任何可能的時候進行。如不可能,則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必要的清洗時間。如船舶因此停留超過48小時,則應停付租金,直至船舶重新準備就緒。

13.責任和負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於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適航和適於航次需要,或因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造成的交船延誤或租期內的延誤,以及船上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船舶所有人對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壞和延誤,即使是由於其僱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概不負責。船舶所有人對無論是部分或全面的罷工、停工或關廠或禁止工作(包括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所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承租人應對由於違反本租船合同的規定裝載的貨物或不當或粗心添加燃料、裝載、積載和卸載貨物,或其他由本身或其僱傭人員的不當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對船舶或船舶所有人的滅失或損失負責。

14.墊款

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在任何港口向船長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所必需的款項,年息僅為6%。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

15.除外港口

船舶不能被指示也無義務進入,

(a)傷寒或瘟疫盛行的任何地區,或船長、高級船員根據法律無義務將船舶駛往的任何地區。

(b)任何冰封地區或在船舶抵達時由於冰凍原因,燈標、燈船、航行標誌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走的任何地區,或具有通常由於冰凍原因船舶不能抵達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後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區。船舶無義務破冰。如果由於冰凍原因,船長擔心船舶被冰封和/或受損,因而認為繼續停留在裝貨或卸貨地點具有危險,則他有權將船舶駛往一便利的不凍地點,等待承租人新的指示

由於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延誤,由承租人負責。

16.船舶滅失

一旦船舶滅失或失蹤,租金從船舶滅失之日起停付。如滅失的日期不能確定,則從船舶最後一次報告之日起到預計的抵達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數租金。任何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的扣減。

17.加班

如經要求,船舶應晝夜進行作業,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根據加班的小時數和僱傭合同中規定的費率支付給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用。

18.留置權

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任何索賠對屬於定期承租人的所有貨物和轉手運費以及任何提單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事先支付但未獲得的所有款項而對船舶有留置權。

19.救助報酬

由於對其他船舶的救助和救援而獲得所有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的應得份額以及所有法定的和包括根據本租船合同為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支付的租金在內的其他費用,以及損害修理和所消耗的燃煤或燃油後,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分。承租人應受船舶所有人為得到救助報酬及確定其數額而採取的措施的約束。

20.轉租

承租人有權轉租船舶,但應給予船舶所有人預期通知。但是,最初的承租人始終對本租船合同的適當履行向船舶所有人負責。

21.戰爭

(a)除非事先徵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否則,如由於任何實際的或威脅中的戰爭行為,戰爭的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海盜行為或敵對行為、或任何人、組織或國家對本船或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貨物的惡意破壞,革命、內戰、民眾騷動或因實施國際法而將使船舶進入危險地區,船舶不能被指示前往或繼續駛往任何此種地區或進行此種航次或營運,也不能因實施某種制裁使船舶冒任何風險或受任何懲罰,亦不能使船舶承運任何貨物而使其有被扣押、捕獲、罰款的風險,或受交戰國或交戰方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任何方式的干擾。

(b)如船舶駛近或被帶往或被指示駛往該種地區或面臨上述風險,(1)船舶所有人有權隨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對其在船舶上的利益和/或租金因此可能涉及的任何風險進行投保。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險費。並且,(2)儘管有第11條的規定,對所損失的全部時間,包括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的傷亡或船員拒絕前往該地區或置於此種危險所損失的時間,租金照付。

(c)如船長、高級船員和/或普通船員的工資、食品和/或甲板和/或機艙物料的費用和/或船舶保險費,由於上述(a)款所述情況或在任何此種情況存在期間而有所增加,所增加的費用應加人租金,並在船舶所有人提交賬單時,由承租人支付。此種賬單應按月提交。

(d)船舶有權服從船旗國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或任何按照或聲稱按照該政府授權行事的人發出的有關船舶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港、目的港、交貨或任何其他事項的命令或指示,或服從根據船艙戰爭險條款任何委員會或個人有權發出的此種命令或指示。

(e)如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革命或民眾騷動之中,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除另有協議者外,船舶應在目的港還給船舶所有人,或者,如由於(a)款規定的情況,船舶不能抵達或進人目的港,則在卸完船上任何貨物後,在船舶所有人選擇的附近一未封鎖的安全港口還船。

(f)為服從本條規定而為或不為任何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g)款供選擇,並且,除非根據第22欄另有約定外,否則應視為刪除。

22.解約

如船舶未能在第23欄規定的日期之前交付,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如船舶未能在解約日之前交付,則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在收到此種通知後48小時內作出其解除合同還是接受船舶的聲明。

23.仲裁

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在倫敦(或第24欄約定的其他地點)提交仲裁。船舶所有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另一名仲裁員由承租人指定,如該兩名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決定,則以由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的決定為準。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的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4.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根據1974年約克一安特衞普規則進行理算,租金不分攤共同海損。

25.佣金

船舶所有人按根據本租船合同支付的租金,以第25欄規定的費率,向第25欄規定的當事人支付佣金。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少於補償經紀人的實際開支和其工作的合理報酬的必要數額。如由於任何當事一方違約而全部租金未付,則對此負責的一方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

如當事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則船舶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但在此種情況下,佣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經紀人費用

租船合同 篇2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和條件履行本確認書: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範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旗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噸/淨噸/載重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

夏季幹舷:_________米

總長/型寬:_________米/_________米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_________立方米

艙/艙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吊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層甲板: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根據需要增加項目]

第二條 貨物和數量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_________公噸________[袋裝或散裝]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由________[出租人或承租人]選擇

[ ](b)_________立方米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____%,由_________[承租人或出租人]選擇。

第三條 受載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四條 裝貨/卸貨港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在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個安全港口。

[ ](b)在_________港/_________港的_________個安全泊位。

第五條 裝貨/卸貨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a)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pwwdshexuu)

[ ](b)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即使已經使用(pwwdshexuu)。

[ ](c)在_________________[裝貨港或卸貨港]按港口習慣快速裝/卸貨(cqd)。

第六條 裝卸時間的計算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分別計算。

[ ](b)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合併計算。

第七條 運費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或(d)]

[ ](a)包乾運費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b)每[淨或毛]公噸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c)每[淨或毛]公噸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貨費,卸貨費安按班輪條件。

[ ](d)每[淨或毛]立方米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第八條 運費的支付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a)運費應於裝貨結束後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

[ ](b)運費應於裝貨結束後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但至遲應在開艙卸貨以前。

按照以上(a)或(b)已收取或應收取的運費,在貨物裝上船後為出租人所賺取;不論船舶/貨物滅失與否,承租人必須支付,無需返還,不得扣減。

[ ](c)運費應於卸貨結束後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

第九條 滯期費/速遣費

滯期費/速遣費為每天_________/_________,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於卸貨結束後_________天內結算,但出租人如有留置貨物的權利,不受本條規定的影響。

第十條 税費/規費/費用

船舶/運費的`税費/規費/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貨物的税費/規費/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

第十一條 代理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裝卸港均為出租人的代理。

[ ](b)裝貨港為出租人的代理,卸貨港為承租人的代理。

第十二條 佣金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運費、虧艙費和滯期費的佣金包括洽租佣金合計_________%。

[ ](b)運費、虧艙費和滯期費佣金合計_________%,另加_________%,給付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法律和仲裁

本確認書適用中國法律並根據中國法律解釋,自簽訂之日起租船合同成立。本確認書產生的或與本確認書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_________________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金康租船合同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其他條款和條件按1994年金康條款租船合同,但第2條除外。

[ ](b)其他條款和條件按1976年金康合同租船合同,但第_________條除外。

第十五條 特別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蓋章):_______

承租人(蓋章):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租船合同 篇3

使用單位: 簡稱甲方

船舶單位: 簡稱乙方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 船 馬力 噸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於 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氣、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乙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 年,自19 年 月 日起至19 年 月 日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五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月為 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處即進行結算,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超期部份按日計收。

7.燃潤料由 方負責,但 方需協助,其費用由 方承擔。

8.裝運亂石石子等特殊物資的船舶由甲方負責配備鋪墊船板等,以保護船體。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 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船管處 份,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以便執行。

11.本合同於19 年 月 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後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帳號: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

帳號:

鑑證機關: 負責人:

年 月 日

租船合同 篇4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租用乙方“ ”輪(下稱船舶)達成以下協議:

一、船舶資料

在交船之日及整個租期內,船舶規範須保持與附表所列相符;如有不符,租金應予扣減以補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若上述不符嚴重影響甲方正常營運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進行索賠。

二、船舶狀況

在交船之日及整個租期內,乙方須保證船舶水密、堅固、處於良好的適航狀態,在各方面適於集裝箱運輸;船殼、機器、設備、海圖等維持在充分有效狀態;船舶持有有效的所有營運所需證書,按規定配齊和維持合格的船長及船員。

三、航行範圍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上述自航船舶,按船舶證書規定在香港、廣東、廣西、海南各港口間從事集裝箱貨物運輸。甲方如超出以上範圍使用船舶,須事先經得乙方同意。

四、租期

乙方提供船舶出租,甲方承租本船24個月,租期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算。在24個月期滿時甲方有權優先選擇續租船舶12個月。

五、交還船時間和地點

交船時間和地點:從xx日至xx日,具體時間和地點以船舶交接確認書為準。

還船時間和地點:合同期滿後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具體時間和地點。

六、交還船檢驗

雙方協商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船舶檢驗。交船檢驗時間視為甲方時間,甲方支付租金;還船檢驗時間視為乙方時間,甲方不支付租金。所產生檢驗費用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檢驗人員由甲乙雙發共同指定。

七、交還船量油

甲乙雙方在交還船時必須測量燃油,雙方應儘可能使船舶在交還船時的存油基本相同,並按交還船時日的香港油價全部接受船上尚存的燃油。油款差額在船舶退租時一併結清。

八、船東供應

乙方支付船員工資、膳食費、福利費、船舶潤物料費、船員生活用品費、淡水費、船舶保險費、船舶維修保養費、船舶備案費用、船舶噸位税、運管費或航道費及其他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

乙方根據船舶證書所列載箱量配備足夠的綁紮索具;保證船舶能夠提供與冷箱插頭數相適應的充足電力,並具有發生故障的合理維修應急措施;保證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貨艙可同時安全作業。

甲方的各港代理應協助安排船舶在港口的日常業務,如辦理船員上下船簽證手續、船員遣返、住院治療、船舶修理等事項時,乙方必須書面委託甲方,並按甲方代理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船長借支須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安排。

九、承租人供應

甲方安排船舶按其指令營運期間的燃油供應並支付燃油費,支付船舶在香港發生的離/到港證費、停留許可證費、代理費、貨物裝卸費、業務用電話費以及國內的船舶衞檢費、靠泊費、港務費、代理費、貨物裝卸費、GPS使用服務費。

十、租金

船舶租金及船員勞務費等費用標準見附件。不足一月的租期,按日曆天數按比例計算,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春節、國慶七天長假中,如甲方原因使船舶不營運,期間船舶租金及業務電話費減半,如乙方原因使船舶暫停租,期間租金及業務電話費全部扣除。

乙方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應收租金、應補/扣燃油費等費用報給甲方核對,甲方在雙方確認金額後15個工作日內支付應付款項(以甲方銀行匯出日為準)。該款項須扣除本合同規定的'乙方應支付甲方的費用以及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等。因乙方未及時確認上述抵扣費用而導致租金延緩支付的,甲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有緩付租期最後一個月的租金,用作衝抵交船時甲方支付的押金、交還船油款差額以及在租期內產生的乙方應付費用。衝抵後的應付款方在雙方確認金額後15個工作日內支付衝抵餘額(以銀行匯出日為準)。

租船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派船從 港裝載鐵礦砂運往 港一事,簽定本合同如下:

一、 運輸事項:

1、 貨物名稱、數量、規格:

鐵礦石 噸 散裝

2、 承運船舶規範:

船名: 航次: 總 長: / M

型寬: 滿載吃水: / M 總艙容: / CBM

3、承運日期:

根據甲方要求,在 港同意裝貨, 港同意卸貨的前提下,乙方派適載海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抵 港分批承運(受不可抗力影響除外)。

二、 裝卸事宜:

1、乙方應按約定的或習慣的或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送到約定的到達港,並在貨物裝妥後發出抵卸港通知。

2、乙方只負責裝卸港各一個安全泊位的船舶港使費。若需移泊,須經承運人同意,且移泊所產生費用由甲方負責,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移泊,並視為甲方違約。

3、乙方不負責兩港裝卸及有關堆艙費、綁紮費、裝卸費、貨港費、平艙費、船舶速遣費、貨物代理費及港口建設費等其他應由託運人承擔的費用。甲方應在裝畢、卸空前付清裝、卸港港口建設費,若未及時支付,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由託運人承擔,並且承運人有權保留貨物留置權。

4、甲乙雙方以水尺計量進行交接,數量以裝貨港港航水尺交接數為準。當收貨數量與運單數量差異大於-5‰時,以實際收貨數量做為運費結算數量,而且乙方需按照貨款貿易價格向甲方賠償超過5‰的那部分貨損。

三、運費及費用結算:

1、運價: 港至 港 人民幣 元/噸(人民幣 元/噸);

2、船舶每航次運費以實際受載數結算。運費在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後於十個工作日內以現匯形式一次付清。

3、乙方船舶在港口發生的港使費均按交通部規定執行,並由港口向乙方結算。

四、船舶停港時間及滯期:

航次裝、卸港留港時間各 小時,滯期費率 。裝卸港留港時間自船抵裝卸港指泊錨地起至裝卸完畢辦妥交接手續止,一旦滯期永遠滯期,時間以航海日誌記載為準。

五、特約事項:

雙方共同保證船舶的週轉週期,做好船舶航行、靠泊裝卸工作。甲方負責疏裝、卸港,應提前辦好貨物在港口的相關手續及卸貨港碼頭的`接卸工作,保證乙方船舶及時裝卸。

六、違約條款:

1、合同簽訂後若出現船、貨落空,違約方需支付守約方總運費30%的違約金。

2、如甲方運費不到位,乙方有權行使貨物留置權,並由甲方每日按照運費的仟分之伍支付給乙方滯納金。貨物留置期間產生的一切損失和後果均由甲方自負。

七、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雙方儘可能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立由原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判決。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八、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年 月 日

租船合同 篇6

租用單位(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船舶單位(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_________船_________馬力_________噸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於_________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風、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已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_________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舶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合用生效日起船管處即進行結算,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超期部分按日計收。

7.燃料由_________方負責,但_________方需協助,其費用由_________方承擔。

8.裝運亂石石子等特殊物資的船舶由甲方負責配備鋪墊船板等,以保護船體。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_________。

10.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後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租船合同 篇7

使用單位:簡稱甲方

船舶單位:簡稱乙方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船馬力噸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於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氣、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乙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年,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

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五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月為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處即進行結算,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超期部份按日計收。

7.燃潤料由方負責,但方需協助,其費用由方承擔。

8.裝運亂石石子等特殊物資的船舶由甲方負責配備鋪墊船板等,以保護船體。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副本份,甲方份,乙方份,船管處份,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以便執行。

11.本合同於19年月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後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年月日

負責人:

帳號:

乙方簽章:年月日

負責人:

帳號:

鑑證機關:負責人:

標籤: 七篇 租船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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