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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證明書

勞動合同證明書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大家總少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證明吧,證明一般由標題、稱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構成。證明到底怎麼擬定才正確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證明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證明書

勞動合同證明書1

茲有本單位職工xxx,性別xx,年齡xx,住址xxxxxx。勞動合同期限為x 20 20xx年xx月xx日至20 20xx年xx月xx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xxxxxxxxxxxxxx,根據《勞動法》第xx條第xx款第x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20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2

本單位與 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因 原因,依據 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在本單位工作已有 年 月。

(單位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同志:

本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崗位為 ,現因 原因,依據 ,決定於 年 月 日與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為 年 月,如未找到新的用人單位,請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3

________,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現因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_______條_______款,自年月日起與______勞動合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勞動合同證明書4

茲有本單位員工xx,性別xx,身份證號xx,因□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嚴重違反本公司的規章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員工簽字:xxx(用人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5

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聯繫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解除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____年____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____條第____款第____項

解除原因(打√)

□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協商一致解除:□單位原因□個人原因

單位名稱(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收人:

簽收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6

用人單位名稱:地 址:聯繫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終止原因(打√)

□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破產 □用人單位停業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籤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7

_________是我公司_______部門職工,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職,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況,經公司研究決定,從______年___月___日於以__________________終止勞動關係。

 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8

本單位與原因,自 年月 日解除。其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與 年月 日前辦理。

經濟補償已按下列第項支付:

1、 無經濟補償金;

2、 實發經濟補償金元;

3、 實發醫療補助費元;

4、

勞動者

(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此件在15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監製。)

勞動合同證明書9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_條第______款第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0

___,於20__年_月_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20__年_月_日至20__年_月_日。現因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款,自20__年_月_日起與___勞動合同。

  ___

  20__年_月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1

茲有本單位職工xx,性別xx,年齡xx,工作崗位xx,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x,現住址xxxxx。

勞動合同期限為xx年,從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或xxxxx )。

因xxxxxx,根據《勞動合同法》第xx條第xx款第xxx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因xxxxxx,根據《勞動合同法》第xx條第xx款第xxxx規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為20xx年xx月xx日。

該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為xx年xx個月,發給xx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大寫)xxxx。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勞動者簽名(蓋章)

  20 20xx年xx月xx日20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2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第一條: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

()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於年月日前辦理調出手續;(2)存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於年月日(封存或轉出)。 第二條:雙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1、交接程序及內容:(1)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説明材料。(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 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後,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3

茲有本單位職工xxxxxxxxxxxxxxx,性別:x,年齡: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勞動合同期限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xxxxxxxxxxxxx,根據《勞動法》第xxxxx條,第xxxxx款,第xxxx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4

本單位與____________(勞動者)簽訂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_年的勞動合同.其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

本單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__年。由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其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轉移。

特此證明!

 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5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身份證號 ,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 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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