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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選)房屋合同

(優選)房屋合同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優選)房屋合同

房屋合同 篇1

出租人: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___間(套),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__平方米,類型______出租給乙方作______使用。裝修及設備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_個月或空置_____月的。

合同期滿後,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租金、交納期限和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______元,交納方式為____支付,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元)。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後用。以後每個___月付款一次,應在付款期末前___天支付。

第四條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

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條租賃雙方的變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乙方必須遵守當地暫住區域內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交納水、電氣、收視、電話、衞生及物管等費用。乙方的民事糾紛均自行負責。水、電、氣底數各是:水____噸,電____度,氣____方。

第七條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元,乙方退房時,結清水、電、氣費,交還鑰匙後,由甲方退還乙方押金_______元。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______元。

2.租賃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並按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後,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申訴權。

第九條免責條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1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動作廢。

甲方(簽章):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2

【關鍵詞】 劃撥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賃作為一種讓渡房屋使用權的一種民事行為,對於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活躍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國有企業改制高潮漸遠,事業單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將釋放出大量的劃撥土地上的房屋進入市場。眾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後,仍然保留了房屋所佔用國有土地的劃撥性質。作為市場主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後的公司,從物盡其用和追求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必然將閒置的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以獲利。本文擬以筆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為切入點,對改變劃撥國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拋磚引玉,與司法實務人士進行交流和探討。

二、案件始末

位於武漢中心城區的某文化創意園,由武漢某汽車修造公司經營,名為文化創意園實為商業街,聚集了多家餐飲、服裝企業。武漢某餐飲公司承租其中1000餘平方米用於經營海鮮酒樓,後租賃雙方因房屋租金髮生糾紛,汽車修造公司將該餐飲公司訴至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律師,憑藉多年為國土規劃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判斷承租房屋原為國有汽車修造企業廠房,所佔用的土地應為劃撥工業用地,房屋性質應該為工業、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變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則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存在合同無效的可能性。隨後,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人向國土和房產管理部門調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產證,證實了前述推定,確認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房屋設計用途為工業交通倉儲用房的事實。

在獲取上述證據後,筆者建議餐飲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並判令出租方賠償承租方的裝修損失二百餘萬元。經開庭審理,某區法院認為出租房已經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判決駁回餐飲公司的反訴請求。目前,餐飲公司已經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司法審判現狀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審判現狀

基於對上述某區法院判決的疑問,筆者查閲了各地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發現各地法院對於改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判決結果及其判決依據缺乏基本統一的尺度和標準,甚至同一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截然迥異,令人無所適從。各地法院判決結果和判決依據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承租人反訴某汽車修造公司擅自改變劃撥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案件數起,一律以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但並未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是否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進行進一步闡釋,缺乏説理的深度,不能產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廣東佛山市某區人民法院的判決[①],認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及《物權法》等法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旨在調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其調整和規範的對象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建設單位,並非旨在規範和調整房屋建成後的利用和處分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xx年和20xx年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認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隊上訴重慶市墊江複合保温材料總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②]判決認定,出租方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質的出租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強制性規定,其《租賃協議書》無效。昆明消防支隊房屋出租行為具有改變土地用途的性質,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否上繳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賃協議書》有效。但頗具戲劇性的是,時隔不到一年,對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卻以(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③]判決認定,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其判決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二)成因分析

1.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強制性規定究竟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理解不一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肯定説的學者和實務人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相關土地和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對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劃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違反該規定,僅導致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不必然導致改變劃撥土用途的租賃合同無效。其法律依據是《房地產管理法》及其與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並未禁止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繳國家,並不損害國家利益。

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否定説的學者和實務人則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目的在於否定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導民商事主體遵循我國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則,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則,土地用途管制將形同虛設。同時,由於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員、精力主動強制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其監管只能是被動監管,即主要依賴於出租人自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但基於趨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數出租人不會主動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

因此,寄望於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權人以國家利益為大局,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繳國家,是不切實際。

2. 未區分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出租和改變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質

有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下稱《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下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只要經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門批准,滿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以及按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條件,劃撥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只要房屋所有權人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筆者認為,《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所調整和規範的對象主要為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為,而不包括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理由如下:

(1)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不僅房屋和土地的物權歸屬應適用該規則,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應遵循該基本規則,土地用途直接決定房屋用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同時,依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綜上可知,房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進行建設。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終局的決定房屋用途,改變房屋用途,其實質是改變了土地用途。

(2)我國對土地用途實行嚴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都應當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序,即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經得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經過上述程序改變土地用途後,還應在土地登記主管部門作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3)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或以極低的對價獲得的土地,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對使用主體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劃撥用地目錄》第四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質是改變了劃撥土地的用途,已經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應當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用地。

3. 法不責眾的心態

部分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大量存在,不僅國有企事業單位存在該種情形,大量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也存在該種情況,還有大量國有企業改制後國有控股、民營企業因按相關政策保留房屋所佔用土地的劃撥性質,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獲利。因此,若否定改變劃撥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無疑會給既有的租賃業態造成巨大沖擊,牽涉面廣,涉及的利益羣體眾多,與當前高度重視審判社會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導思想相悖。反之,從物盡其用的角度出發,對該類房屋租賃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勵交易、儘量維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導思想。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同樣缺乏依據。作為由國家財政負擔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司法機關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同於一般的商事主體。因此,儘管其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為,但不應以對一般的民商事主體之間合同糾紛所總結出來的儘量促成交易和維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審判指導思想來認定其出租行為的效力。而更應從是否凡違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角度認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賃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於嚴格限制部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濫用土地劃撥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設嚴重超過自身實際需要的房屋面積出租牟利的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再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但如何識別和認定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具體的標準。學界通説認為,應從如下標準判斷和識別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範:一是審查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二是審查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審查其立法目的是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還是禁止行為本身;四是審查強制性規定的調整對象,即強制性規定針對的是行為方式還是行為結果,是針對准入資格還是行為內容。

綜合以上識別標準,筆者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五十六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關於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首先,從其立法目的來看,上述規定原則上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本身,並嚴格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結果的實現,僅在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變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價值差異巨大,擅自將劃撥土地用作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規定的用途,逃避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認定為效力性強執行規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議

雖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但是否應一概否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則應持謹慎態度。筆者認為,應當區分改變後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分別處理。對於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因其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可以參照合同效力補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審法庭辯論前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若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行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獲得土地主管部門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並且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的,可以認定租賃合同有效。肯定該種情形下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勵交易,儘量維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審判理念。

六、結 語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應視其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區別對待,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處理。否則,難以在追求和實現法律正義的同時,獲得較好的審判社會效果。

參考文獻:

[①] 加陸勇山律師的文章《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租賃合同不會必然導致無效》;

[②] 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

[③]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房屋合同 篇3

合同編號:115397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市建設路100號綜合樓南側東數第

5、6間營業房租賃與乙方,協議如下:

一、承租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____年。

二、轉讓費10萬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房內空調、電腦、攝像頭、燈具等電器歸乙方所有,租金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是16萬元年,由乙方每年____月____日前,____月____日前分兩次交清。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房租每年17.6萬元。

三、甲方在承租期內,必須保證乙方所租房屋正常經營使用,因甲方個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應賠償乙方轉讓費,其他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四、甲方保證乙方所租賃房屋水、電的正常使用,水電費由乙方交納。

五、該合同租賃期滿後,乙方有權優先續簽合同。

六、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經甲方同意可轉讓和轉租該房屋。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如遇裝修事項,不得隨意改動房屋結構和主牆,如有改動,需經甲方同意。

八、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承租該房屋,之前甲方所有的債務和經營糾紛事項與乙方無關,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合同解除條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20天以上。

2、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設備嚴重毀壞的'。

4、乙方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追回剩餘房租和轉讓費:

1、甲方延遲交付出租房屋1個月以上。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乙方無法使用出租房屋。

十、房屋租賃合同期滿,乙方返還房屋的時間是:三個工作日內退還房屋,如承租人繼續使用,需提前____月續簽合同並交付租金。

十一、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出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如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4

甲方: xxxxxx建築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對於甲方在 的第一期建設項目,甲乙雙方合作建設。

1,該第一期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本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詳細情況見圖紙)。

2,雙方各自的責任。

甲方負責提供土地,辦理有關建設手續。購買土地使用權、辦理有關建設手續(委託勘察、設計,辦理施工許可證等)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乙方負責按圖紙進行土建安裝工程施工(乙方自己施工或者發包給他人施工)。該施工(包工包料)對應的`工程款由乙方承擔。該工程款的金額由甲乙雙方確定為 元。

3,利益分配。

該第一期建設的房屋竣工驗收後,乙方可以選擇與甲方平均分配該期房產(含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對應的土地使用權),乙方也可以選擇要求甲方在房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乙方支付建設費用 元(其中,工程款 元,墊資利息和其他費用 元)。

乙方分得房產後,甲方及其股東應當配合辦理好乙方入股甲方公司的手續。即形式上以乙方分得的房產的價值作為乙方對甲方公司的出資,乙方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實質上乙方可以獨立擁有並經營分得的房屋。

二,對於甲方在 村的以後各期建設項目,甲乙雙方視具體情況優先進行合作,屆時再簽訂相應的協議。

三,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積極、全面履行自身義務,保障對方權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四,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五, 其他約定事項

六,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可達成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協議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本協議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丙方:

公司名稱:公司註冊號:

鑑於:甲乙丙三方同為 共同合作投資出資人,為更好地經營管理公司,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公司的管理規章等一些事項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公司股份

三方各自享有公司相應的股份及相應的權益,其股份詳細比例分別為甲方: ;乙方: %;丙方:%;

二、出勤於考勤

正常上班作息時間為:

每月休假;每人每月休假 天,請假及礦工;

(1):事假

(2)病假;

(3)礦工;

考勤記錄

財政核算

財政的分配及承擔;公司內各項開支盈虧(除房產倒賣外)均按三方各自所享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潤和承擔公司虧損。

財務記錄;公司財務開支必須有專人記賬

財務報賬;

 三、公司財政

(1)公司內所有人員為公司支出或收取了任何費用必須向記賬人員彙報,不得多報,否則,一經發現,扣除虛報者虛報部分三倍數額的人民幣作為處罰。

(2)公司內所有人員在收取了與公司營業範圍及公司所從事的服務有關的費用時經手人必須向公司及時報賬。

財產安全;公司內所有人員(包括三方)必須愛護公司公共財產,維護公共財產安全,因個人原因導致公司財產遭到損壞或遺失,損壞或遺失人員必須向公司賠償與相當於被損壞或遺失物品的原價 相等數額的人民幣。

 四、公司決策

① 決策權力;三方均有對有關公司各事項決策的權力。

② 決策範圍;公司規模的變動、公司各店面位置的遷改、員工的聘請、辭退、獎懲及工作調動,公司的財務支配、公司各項目的投資(不包括房產倒賣項目投資)、公司設施器材的增減、公司發展道路方向、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與變更、有關公司的各種合同或協議的簽訂與修改、公司的轉型、轉讓或解散等各方面,三方均有包括在上述範圍內的等各方面決策權力。

③ 決策過程;三方凡遇公司某事項決策方面發生爭執可由三人協商,協商不成可通過股份投票數最終擬定決策。

④ 決策結果;股份投票數必須大於50%(不含50%)決策方可通過並確立。

⑤ 決策執行;凡通過公司決策最終確立的方案,三方必須共同遵守。

⑥ 決策結果的變更;公司各事項經三方決策後確立的結果或方案若要變更必須經三方均同意認可,方可變更決策,新的決策也由三方重新擬定。

五、公司投資

① 公司在店面擴展、公司財務支出、倒賣房產等方面的投資必須經過三方決策後同意許可,無論哪一方不得在其他兩方未同意或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投資。

② 房產倒賣投資;在公司決定某項倒賣房產投資時必須經三方決策一致同意,三方任何一方可放棄決策權力不參與此項投資,若三方因投資出資問題並未達成一致,可由三方自由商定出資詳細情況,若在此項投資時投資方少於三方的情況下,該筆投資收取回報後所獲取的利潤屬於投資方所有,不計入公司帳內,未參與投資方(明確表態不參與該項投資且並未出資該項投資)無權獲取該項投資所獲得的利潤,在三方同時出資投資的.情況下在該項投資所獲取的利潤中抽取 %作為公司運籌資金,其餘部分按照各投資方各自投資比例分別撥算。

③ 倒賣房產;在公司投資某處房地產項目後,(房產倒賣投資)該筆房產若是在公司內(即以公司名義)賣出,公司有權獲得該筆房產交易的中介佣金,若該筆投資房產是以個人名義賣出的,則公司無權獲得該筆房產交易的中介佣金。

④ 房產倒賣項目投資比例;在三方同時參與此項目投資時,投資比例可由三方自行商定,若三方因投資比例爭執不下,則按照股份比例計算投資或取消此項投資。

⑤ 房產倒賣利潤分配;在公司投資某處房地產項目後所產生的盈虧(盈利或虧損)由參與該處房地產投資項目的各投資方按該項各自出資的比例分配或分擔,不與股份比例發生任何關係。

⑥ 公司財務分配;公司各項目投資(除房產倒賣項目外)出資數額比例均按三方各自享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出資。在公司分紅或承擔公司債務或虧損時,(房產倒賣項目除外)均按三方各自在公司中佔有的股份比例計算。(附註:此協議中房產倒賣項目投資為公司投資買下某處房地產並轉手賣出所產生的盈虧的投資稱為房產倒賣項目投資)。

 六、公司內所有人員(包括三方)不得在公司外私自從事公司營業範圍內的所有工作(此處私自從事行為指: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從事某項業務且因此產生了利益而並未向公司報賬的行為)。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為 年,自三方簽章之日算起,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協議到期作廢,是否重新續簽新協議由三方重新擬定。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三方認為需要補充或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九、本協議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三方可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

持一份,經三方簽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訂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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