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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審計合同

工程審計合同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程審計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工程審計合同

工程審計合同1

委託人: (以下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稱乙方)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XX市X科技有限公司位於某鎮X科技園地面附屬工程造價結算審計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造價結算審計業務範圍

甲方委託的某鎮X科技園地面附屬工程造價審計,因無施工圖紙、沒有現場簽證及相關管理人員的離職等原因,故具體工程量以建設方、施工方、審計方三方現場實際丈量、共同簽字工程量作為造價計算基礎,審計單位以實測數據核定工程量。

二、乙方結算審計人員的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以往職業經歷中無不良記錄;

2、乙方造價結算審計人員必須為乙方在冊人員,不得臨時招聘人員。乙方造價結算審計人員應具備註冊造價師或省級二級以上的造價員任職資格,精通造價知識,且從事本專業不少於三年;

乙方負責人:

乙方主要造價審計人員:

3、乙方將營業執照、資質及結算審計人員的資格證書複印件交甲方備案。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檢查乙方結算審計工作的安排及落實情況;

2、對結算審計人員違反規定及職業道德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乙方審計人員的工作情況向乙方通報,提出意見和要求;

3、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審計人員,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4、結算審計完成後,甲方對工程造價進行復核,如複核審減金額超過乙方審定金額的5%,則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結算審計費用,且甲方有權另行委託其他造價諮詢機構進行二次結算審計,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並承擔甲方二次審計費用。

5、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有關約定時,如甲方在結算審計前發現可單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結算審計過程中發現可單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結算審計結束後發現可全額拒付審計費用,已支付部分費用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起10日內返還,否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組織三方儘快丈量現場實際工程量,以利於乙方結算審計的.開展。

2、為乙方審計人員提供結算審計的便利條件,但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進行與結算審計工作相關的必要的配合和協調。

2、有權對甲方在工程結算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3、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審計費用。

4、乙方在審核工程結算過程中,對現場丈量不十分清楚的,有權要求建設方及施工方相關人員及時前來核對,以求儘量保證工程量的真實。

(二)乙方的義務: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精通工程造價業務且有較高職業道德的審計人員對本工程進行審計。

2、審計原則:審計過程中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實施審計工作。

3、審核結算書編制依據符合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工程量計算準確且符合相關規定;工程結算取費正確。

4、對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公正、公平性負責。

5、自簽收委託人移交的結算資料之日起 天內提供該工程結算審計報告。

6、結算審計的書面審計報告一式六份,且審計報告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結算審計單位簽字蓋章後方為生效。

7、乙方有隨時向甲方就審計報告內容進行解釋的義務。

五、結算審計費用

結算審計費用=甲方送審額 × ‰+乙方審減額 × %。 甲方送審額是指針對本項目甲方進行初審後的額度,具體數據以

六、付款方式

七、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2、若甲方發現乙方造價人員有明顯違背職業道德的審計行為(如吃、拿、卡、要或與施工單位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另行選定造價諮詢機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3、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4、其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審計合同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法律文書,現代建設工程規模越來越大,相應的合同關係越來越複雜,合同條款越來越多,為更好的促進施工合同合法簽訂和履行,促進建設工程投資的監督管理,必須切實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工作。

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應重點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條款中的核心條款——工程造價,隨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在國內的實施,工程計價模式由傳統的定額計價“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改革為工程量清單計價“企業自主報價、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工程計價模式的改革深刻影響了施工合同價格的形成,從建設市場的經濟活動來看,由於缺乏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相配套,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在運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進行計價時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何順應計價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設工程投資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切實做好施工合同的審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重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要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必須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確定雙方當事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期保質完成施工任務,並享有按合同約定得到工程款項的權利;工程施工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並享有按合同約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約定質量目標的工程產品。從中分析出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施工工期對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的利益影響最大,決定了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屬於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因此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審計的重點必然是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其中對工程價款的審計更是施工合同審計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條款的審計重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審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備性首先要熟悉招標、投標文件,關注施工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承諾的符合性,檢查是否存在背離條款;其次檢查對於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補遺,修改、書面答疑、詢標紀要、各種協議等是否均已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是否明確解釋順序。

1.2 審計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質、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檢查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檢查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理,有無遺漏關鍵性內容,有無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檢查合同雙方是否具有資金、技術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檢查合同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等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檢查合同是否有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檢查合同是否有按優先解釋順序執行合同的規定。

1.3 審計施工合同專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範圍,工程範圍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築物數量、結構、建築面積、工程批准文號等;檢查合同的工程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是否有履約保函;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期,以及總工期及各單項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證項目工期目標的實現;檢查合同工程造價計算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檢查所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對合同中關於工程價款結算調整條件應在合同專用條款部分針對招標文件作詳細約定,避免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在施工、竣工結算階段產生爭議;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備和材料供應的責任及其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檢查隱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程序及有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無防範價格風險的措施;檢查中間驗收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驗收是否以有關規定、施工圖紙、施工説明和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檢查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1.4 對於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施工合同重點審計其條款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有關規定:合同中只有類似的.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約定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給與差價補償原則,防止不平衡報價;尤其是對於清單中沒有涉及到的項目變更,其定價原則、方式要明確,建議可以採用參照定額組價的模式,即工程人機材耗量參考定額,人機材單價採用信息單價,取費參照投標報價;對於工程量變化綜合價格的調整,建議事前約定工程量變化超過規定幅度值時綜合單價的調整公式;對材料價格較大幅度變化等因素造成的價格調整,應約定分擔原則或調價公式;在施工過程中變更施工方案、採取趕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費用,也應加以明確。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中常出現的一些問題及對策

2.1 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的造價爭議由於建設工程項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點,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遇到因為工程變更的費用問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互相扯皮,影響工期,甚至工程質量。如某體育館工程合同約定:如工程變更的數量超過工程量清單該項工程量的±15%時,應考慮調整該部分工程單價。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土方量超出了工程量清單中土方的15%以上,因此施工單位要求調整超出部分土方挖運的綜合單價。建設單位則認為:施工單位在中標後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淸標,對工程量清單的土方量沒有異議,應視為對工程量清單的認可,應執行中標單價,不予調整。施工單位認為是地址勘探報告深度不夠,招標代理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不夠準確等原因。為此雙方扯皮,互不相讓。因此在合同審計時應特別注重對工程變更索賠條款的審查,不能把工程變更的原因侷限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兩方,應根據產生工程變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誰的責任誰負責”原則,對參建建設工程的勘探、設計、招標代理、監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各方各司其職,工程變更中扯皮現象將會大大減少,有利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2.2 工程投標中不平衡報價的應對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採用不平衡報價策略已成為施工單位的慣用策略,不平衡報價法是相對通常的正常報價而言的,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總價確定後,投標方根據招標文件的付款條件,合理地調整投標文件中子項目的報價,在不抬高總價以免影響中標的前提下,實施項目時能夠儘早、更多地結算工程款,並能夠贏得更多利潤的一種投標報價方法。由於建築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有經驗的施工單位可能比建設單位更清楚工程量實際會發生的數量,當發現有缺項、漏項或兩者之間有較大差別時,大多會採用不平衡報價法。在進行施工合同審計時應採取對施工單位此部分超額利潤的反索賠措施,當此此部分超額利潤超過一定比率時,應約定可以按實調整合同價格。

2.3 “陰陽合同”的危害及的對策“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現在《招標投標法》頒佈之後,“陰合同”是建設雙方私下籤訂的合同,未經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未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反之是“陽合同”。 “陰陽合同”區分針對的是招投標和備案程序。“陽合同”程序合法,對外公開,但不實際履行,主要應付政府監管;“陰合同”私下籤訂,只為當事人所知但實際履行。雖然“陰陽合同”的標的完全一樣,但在具體的合同價款、工期、工程款撥付條件等實質內容方面則有較大差異。分析“陰陽合同”產生的原因,建設單位大多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監管等,施工單位因為建設市場競爭激烈,大多屬於被動接受。“陰陽合同”不僅擾亂了建設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而且使雙方的權責失去約束,極易產生爭議,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工程的質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審計時應嚴格依照《招標投標法》第43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文件發出後30日後簽訂合同,雙方不得再簽訂違背原來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對“陰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儘管“陰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陰合同”為私下協議,未按《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投標程序,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等43條、第46條強制性規定,且該合同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為無效合同。當然合同審計只是一種防範手段,要從源頭上治理 “陰陽合同”,應該建立行業誠信體系,制訂行業自律規範,促使各主體之間及內部自覺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自覺抵制“陰陽合同”,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聯合管理,從制度上杜絕“陰陽合同”的出現。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一些思考

當前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簽訂前審計,但實際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仍會出現不少合同違約現象:發包方未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價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漲價風險過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絕驗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對施工合同的審計應該是貫穿於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施工合同跟蹤審計事先必須有着非常明確的、恰當的目的或目標,跟蹤審計模式很容易使審計人員偏離正確的定位而侵入項目管理者的職責範圍,審計監督不能越位參與建設過程中的項目管理,因為介入了項目管理,反而使審計監督的作用弱化,客觀性受損,審計風險加大。所以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全過程跟蹤審計應準確把握跟蹤審計的控制點和介入深度,重點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的監督,同時應在積極探索試點的基礎上總結已有的經驗,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審計程序和審計規範,使合同審計逐步進入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防範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1]張靜.淺談高校固定總價合同包乾工程的審計[J].長江大學學報(社科版),20xx.2.

劉忠平,謝禕龍等.關於高校建設工程跟蹤審計的實踐思考[J].教育財會研究,20xx,(1).

錢麗華.淺談工程量清單模式下的工程結算審計.《江蘇省教育審計發展中的實踐與探索》.東南大學出版社,20xx.7.106-113.

工程審計合同3

簽訂時間: 年 月

簽訂地:

甲方:

負責人: 職務:總經理

地址: 郵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編:

為規範工程造價諮詢行為,維護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框架合同。如有具體需求,甲方或甲方下屬分公司將根據本框架合同與乙方簽訂具體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或甲方與乙方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通過附件1《具體工程造價諮詢事項確認單》確認具體工程造價諮詢內容和相關諮詢酬金。

一、諮詢內容及服務規範標準

1.1項目結算審核內容:對 年 月至 年 月 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結算審計,主要是對施工造價及工程招標、施工合同、設計變更、隨工驗收及簽證、竣工資料等與結算有關的建設管理情況進行審核。

1.1.1結算書的工程量計算是否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相符;工程取費是否執行相應計算基數和費率標準。

1.1.2利潤和税金的計算基數、利潤率、税率是否符合規定。

1.1.3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是否符合規定的手續,有無施工情況與施工合同、監理簽證等不符的情況。

1.2項目竣工決算審核內容:對 年 月至 年 月 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主要是對竣工決算的真實性、概算執行、資產交付使用以及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控等情況進行審核。

1.2.1建設項目概算執行情況。被審核單位是否有計劃外建設項目,有無自行擴大投資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情況,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規,有無混淆生產成本和建設成本的情況,有無未完工程、未建設工程和報廢工程,報廢工程是否經主管部門審批。

1.2.2工程項目資金的來源、支出及結餘等財務情況。

1.2.3交付使用資產情況。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以及是否真實;有無虛報完成及虛列應付債務或轉移基建資金等情況。

1.2.4債權債務清理情況。

1.2.5建設項目全過程管控的合規性、有效性執行情況。

1.2.6有必要審查的其他情況。

1.3其他與工程造價有關的內容見附件2。

1.4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規範標準見附件3。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不稱職的諮詢專業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2.2應負責與甲方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所有第三方間的協調,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2.3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 ,免費向諮詢單位提供與本工程諮詢業務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2.4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乙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答覆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乙方要求第三方提供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儘快轉達,並負責資料轉送。

2.5應當授權熟悉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代表,負責與乙方聯繫。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乙方在諮詢過程中,如果甲方提供的資料不明確可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3.2乙方在諮詢過程中,有權提出與本諮詢業務的第三方進行核對或查問的要求。

3.3乙方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3.4向甲方提供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明材料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資格)、諮詢工作計劃,完成諮詢業務。

3.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科學技能,為甲方提供與其工程造價諮詢資質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客觀公正地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3.6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進行審計,不得擅自將本業務再委託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辦理。

3.7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3.8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對報送的結(決)算資料嚴格把關,並提供完整的結(決)算審計結果資料。

3.9乙方保證甲方對乙方審計過的單項工程進行復核時審減率不超過5%。

四、出具審核報告的時間要求

4.1甲方提供審核所需的全部資料後,乙方將於 日內完成現場審核工作,並就審核結論提請施工單位、甲方簽章確認(項目竣工決算審核結果應與甲方交換意見),並於5日後出具審核報告初稿,徵求甲方意見後,提交正式審核表、審核報告一式四份。

4.2如果在審核過程和交換意見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審核工作如期完成的,或者甲方另有要求的,各方應通過協商方式解決。

五、價款和支付方式

5.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雙方商定諮詢收費標準或諮詢酬金:

5.2乙方提交已定案的諮詢結果並出具的正規發票時,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的 %,剩餘部分在 天內一次付清。

5.3乙方的'賬户名稱、開户銀行、銀行帳號以本合同提供的為準,如有變更,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相關付款期限之前15日,以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書面文件通知甲方。若乙方提供錯誤信息導致錯付或遲付,由此引發的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乙方賬户名稱: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5.4審核費用在乙方提交正式審核報告並經甲方認可後支付。

六、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6.1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或終止合同,則應當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6.2本合同條款的一切變更、補充均應為書面形式,並經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

6.3甲方有權對乙方審計過的項目結果進行不定期複核。如1年內複核造價的審減率超過5%的次數多於3次,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還應當賠償甲方損失。

6.4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滿意度調查,如1年中不滿意次數超過3次 ,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七、違約責任

7.1如由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造價諮詢結果資料,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以下違約金:每延遲1周,違約金為 ,不足1周的按1周計算,延遲提供達到4周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保留繼續追索違約金的權利。

7.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相應的合同款項,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以下違約金:每延遲1周,按延遲支付部分合同款項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不足1周的按1周計算,

上述違約金以合同金額的10%為限。

7.3若甲方對乙方審計過的單項工程進行復核時審減率超過5%,則乙方應該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上述超出5%部分的金額,乙方還應該退回所收審計費用。

7.4如因乙方工作不當或出具了不恰當審計報告,給甲方造成直接、間接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乙方除退回所收審計費用外,還應賠償甲方損失。

7.5如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規範標準的,甲方有權拒絕接受和付款,甲方也可責令乙方重新審計,但因此造成逾期提交工作成果的按7.1的規定處理。

7.6違約方在按照上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後,仍應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

八、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附則

9.1若乙方與甲方或甲方下屬分公司簽訂具體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則乙方在本合同中的義務同樣對具體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當事人適用。

9.2雙方可根據不同的工程造價諮詢事項,多次簽訂附件1《具體工程造價諮詢事項確認單》,該確認單經雙方蓋章生效,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9.3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 年。

9.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蓋章)

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工程審計合同4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茲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工程審計業務,經雙方協商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委託審計項目名稱、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託審計的時間

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委託審計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責任

(一)甲方須向乙方提供真實、準確的資料;

(二)乙方有責任按照甲方委託的審計內容和要求按時按質完成審計工作並出具審計報告書;

(三)乙方有為甲方所提供的資料、文件及審計報告書內容等進行保密的義務。

五、雙方違約責任

(一)甲方拒絕或未按期向乙方支付審計業務費,乙方有權停止工作或不向甲方提供審計報告書;

(二)甲方未同乙方協商而擅自變更或減除已簽訂的協議,不得索要已支付給乙方的款項;

(三)甲方未及時向乙方提供真實、合法的資料,由此產生的不良後果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責任,並支付乙方總協議收入25%的違約金;

(四)乙方在甲方的積極配合下,不能按期完成審計工作,或未同甲方協商擅自變更、減除乙簽訂的'協議,應視為違約,違約金為總協議的25%。

六、收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一)收費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結算方式:按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定,由甲方預付乙方審計費_________元,待審計驗證結束後一次結算。

七、其他事項

(一)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審計工作中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費用;

(二)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法律修改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甲、乙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本協議,所遺留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帳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帳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工程審計合同5

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委 託 人:諮 詢 人: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委託人: 諮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 項目名稱:

2. 服務類別: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跟蹤審計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該工程施工開始實施,至工程竣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結清諮詢費用後失效。

委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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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税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工程審計合同6

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委託人)與xxxx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xxxxxx工程。

2、服務類別: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全過程跟蹤審計。

3、項目工期:本工程所有分部工程之日起至該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完畢止。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業務自該工程施工開始實施,至至工程竣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陸份,委託人肆份,諮詢人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重慶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諮詢人:深圳市建恆源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聯 系 電 話: 聯 系 電 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開 户 銀 行:xx銀行重慶兩江支行

開 户 名:xxxxx工程造價諮詢有

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帳 號: 帳 號:11266000000001675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工程審計合同7

委託單位:(以下簡稱委託人)

審核人員:(以下簡稱審核人)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整合審計資源,規範投資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項目審核業務內容及範圍:

第二條 審核人、委託人的義務

(一)審核人的義務

1、向委託人提供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審核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實施審核業務。

2、合同簽訂後,審核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定期赴現場核實、測量,以保證審核結論的真實、準確。

3、審核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審核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4、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應負責與第三人協調,為審核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並配合審核人員工作。

2、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審核人提供與本項目審核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第三條 審核人、委託人的權利

(一)審核人的'權利

1、審核人在審核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審核人在審核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審核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審核人在審核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測量的權利。

(二)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審核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以事實認定審核專業人員不按審核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審核成果文件錯誤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審核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審核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審核人、委託人責任

(一)審核人的責任

1、審核人的責任期即本工程造價審核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審核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審核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本工程造價審核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審核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最高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審核酬金總額。

3、審核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審核報告,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本資料條理清晰。

(二)委託人的責任

1、委託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審核人的損失。

2、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審核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審核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委託人應按實際所延長的時間相應延長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審核工作的時間,並補償審核人額外的酬金。

3、委託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審核項目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條 審核業務的酬金及其支付辦法

(一)本工程造價審核工作酬金,委託人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給審核人的酬金。

1、服務酬金計算:按月工資計算服務酬金。本工程審核人員為兩人,月合計工資為元。2、服務酬金支付:委託人按月向審核人支付服務酬金。

(二)根據本工程特點極複雜性,經過測算本工程審核時間為兩個月。隱蔽工程驗收後支付第一個月的審核服務酬金,其餘待審核報告交委託人後一次結清。

(三)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造價審核酬金,自合同規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第七條 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審核業務的需要,審核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二)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審核專業人員不應接受本工程造價審核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審核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審核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四)建設工程造價審核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八條 本合同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止。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審核人各執兩份。

委託人: 審核人:

(蓋章) (蓋章)

工程審計合同8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審計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審計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審計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審計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自 年 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 諮詢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審計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審計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和工程造價審計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審計人以外與本審計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審計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審計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審計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審計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審計業務。

第五條審計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審計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審計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審計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審計人提供與本項目審計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審計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審計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審計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審計人聯繫。

審計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範圍內,授予審計人以下權利:

1、審計人在審計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審計人在審計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審計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審計人在審計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審計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審計專業人員不按審計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審計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審計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審計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審計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審計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審計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審計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

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酬金總額(除去税金)。

第十五條審計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審計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審計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審計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託人如果向審計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審計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審計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審計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審計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審計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審計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託人對審計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審計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的需要,審計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審計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審計人及審計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審計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審計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審計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審計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工程審計合同9

甲方:********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建設諮詢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工程的諮詢服務事項,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工程;

建築面積:約*****平方米;

建設地點:****

總投資:約****萬元。

工程內容:樁基、主體、基坑支護、防水、消防、外裝修等工程

二、服務內容:

(一)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主要工作內容:

1、對各類施工、採購合同在簽訂前進行審核,核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與合同的一致性等,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2、審核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

3、根據甲方通知,定期參加召開的工程建設現場例會。

4、參加施工圖紙會審與交底,適時對施工現場進行查勘,參加核實有關簽證(含變更及隱蔽驗收),留取證據,確保計量準確和審核完整真實。對月度工作情況形成《月度工作報告》,並與有關簽證(含變更及隱蔽驗收)複印件等資料報送*****公司審計部。

5、審核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設備和大宗材料採購合同的執行情況。

6、審核工程計量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7、施工單位提交月進度產值報表後,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完成審核工作,並簽署按進度付款書面審核意見。

8、配合甲方及施工單位對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設備的質量、價格進行考察並參與確認。

9、參與甲方、監理單位組織的對工程分階段驗收及竣工初驗。

10、收集、整理經批准的工程概算書、工程招投標文件、雙方合同談判紀要及簽訂的工程合同、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圖紙、設計變更籤證單、隱蔽驗收記錄等日常資料。

11、審核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簽證記錄的及時性、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結算工程的計算方法和計量程序是否符合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計算是否準確。

12、審核變更是否規範、合理,變更費用的計算方法和計量程序是否與合同條款一致。

13、如發生工程索賠,審核工程索賠計量是否符合合同條款規定。

(二)工程結算審計

1、審核結算書是否按照招標文件及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編制,是否與確定的結算原則、細則一致;

2、審核結算書編制依據是否符合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計算是否準確,工程結算取費是否正確,計算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3、審核材料的消耗是否合理、準確,依據是否充分,差價計算是否正確;

4、出具初步審計結果並召集三方進行核對;

5、在工程造價確定以後,應重點關注甲供材料的超欠供應情況;

6、審核工程水電費扣除情況;

7、出具主體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並在各單項工程完工,甲方將完整結算資料送審後,乙方按項目大小情況,在10-60天之內出具審計報告(遇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誤的,應當適當順延)

三、服務方式:

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方式。

四、乙方義務:

(一)按甲方要求派出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跟蹤審計工程師作為現場的全權代表,配合甲方參與該工程施工管理。

項目負責人: 土建: 安裝:

(二)向甲方提供與跟蹤服務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及執業資格證書、服務工作計劃、方案等,並按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同時,應提供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三)服務結束後應當返回甲方或建設單位提供的與服務相關的資料原件。

(四)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五)接受本合同附件有關的規定。

五、甲方義務:

(一)甲方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跟蹤審計、結算審計服務業務有關的第三人(與本造價審計、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的協調,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二)甲方應當在約定地時間內,免費向乙方提供與本跟蹤審計、結算審計服務業務有關的材料。

(三)甲方應當對乙方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後三日內做出書面答覆。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甲方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六、乙方的權利:

(一)在諮詢過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甲方提供完整真實的相關資料。

(二)在諮詢過程中,乙方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三)在諮詢過程中,乙方有到工程實地進行現場勘察的權利。

七、甲方的權利:

(一)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二)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及建議。

(三)當甲方認定跟蹤服務專業人員不按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更換第四條的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一)、跟蹤審計費用:乙方提供服務時間在*天以內*萬元整,*天以內增加*萬元整,超過*天再增加*萬元整。

結算審計收費:按甲方送審的樁基、主體、基坑支護、防水、消防、外裝修等工程,按審計核減累計額,累計分段遞減收取。核減額不超過*萬元的按具體數額的*%,超過*萬元的部分按*%,超過*萬元的部分按*%。

(二)、付款方式:

跟蹤審計費用***年底前收取***萬元,餘款項目結束時收取;除主體外,各單項工程施工結算出具審計報告後,按核減額的5%預付。結算審計收費在向甲方提供全部審計報告後一個月內付清,一個月內若出現第九條乙方責任事項,暫緩支付。

九、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

(一)、乙方的責任

1、串通施工單位,對工程簽證等造價確定依據過程中弄虛作假,則扣減未付部分審計費,並取消項目審計准入單位資格,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損失。

2、乙方應對審計成果質量負責,審定造價允許偏差應控制在3%以內。經xx審計部門或社會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抽查,再核減率超過3%及以上者,按再核減3%及以上金額相應扣減第八條第一款審計費,並取消xx審計准入單位資格。

3、因乙方責任,導致審計結論嚴重失真,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並取消xx審計准入單位資格。

4、違反執業操守,擅自泄漏被審單位的商業祕密,利用審計機會謀取私利等,取消xx審計准入單位資格,並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第八條第一款的30%。

5、因乙方審計報告出現重大問題,致使甲方重新委託審計的,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重新委託審計費用的30%。

(二)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審計費,支付期限每延期一天,應加付延期額千分之一的審計費。

十、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本約定書有關義務時,該方應立即將有關情況通知對方,並在15日內提供有關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按照有關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該義務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中止、或部分免除或延期履行該義務。

十一、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就本約定書的效力、解釋或履行發生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地 址: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授權人:_______________ 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

時 間:20 年 月 日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

時 間:20 年 月 日

工程審計合同10

財金部: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承建的我單位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現已竣工驗收合格,並通過綜合驗收,符合結算審計條件,項目已於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交付我單位。本項目施工單位報審工程結算造價___________元,經我單位初步審查,送審造價為___________元,我單位與施工單位雙方同意將該工程結算送達財金部進行結算審計,並同意最終結算價款以審計機關審定為準。

項目管理單位或代建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送審委託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項目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項目建設單位或投資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工程審計合同11

合同編號: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承擔 工程造價結算審計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造價結算審計業務範圍

甲方委託的 工程項目,具體項目以甲方委託的資料為準。

二、乙方結算審計人員的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以往執業經歷中無不良記錄。

2、乙方結算審計人員必須為乙方在冊人員,不得臨時招聘人員。乙方結算審計人員應具備註冊造價師或省級二級以上的造價員任職資格,精通造價知識,且從事本專業不少於3年。

乙方項目經理:

乙方主要審計人員:

3、乙方將企業營業執照、資質以及結算審計人員的資格證書複印件交甲方備案。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檢查乙方結算審計工作的進度安排及落實情況。

2、對結算審計人員違反本規定及職業道德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乙方審計人員的工作情況向乙方通報,提出意見要求。

3、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審計人員,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2 4、結算審計完成後,甲方對工程總造價或部分單項工程進行復核,如複核審減金額超過乙方審定金額的5%,則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結算審計費用,且甲方有權另行委託其他造價諮詢機構進行二次結算審計,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並承擔甲方二次審計費用。

5、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有關約定時,如甲方在結算審計前發現可單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結算審計過程中發現可單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結算審計結束後發現可全額拒付審計費用,已支付部分費用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起10日內返還,否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標投標文件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資料原件,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工程地質資料、現場簽證資料、設計變更單及其他結算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為乙方派駐的審計人員提供食宿、交通、通訊等便利條件,但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進行與結算審計工作相關的必要的配合和協調。

2、有權對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3、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審計費用。

4、乙方在審核工程結算過程中,若發現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工程變更、現場簽證以及認質認價等資料不齊全(簽收資料清單以外)影響審計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來配合核對的,乙方有權書面(需蓋公章)通知施工單位在5日之內(自通知之日起計算)將缺失資料補齊或前來核對,所補資料必須是原始資料且必須為原件,並且簽章齊全。

(二)乙方的義務: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精通工程造價業務且有較高職業道德的審計人員對本工程進行審計。

2、審計過程中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審計

3 工作。

3、自簽收委託人移交的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內提供該部分結算審計報告。全部單項工程出具審計報告後 天內出具最終審計報告。時間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違約金。由於非乙方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順延。

4、按照不同施工單位分別進行審計的書面審計報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審計報告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價諮詢單位簽字蓋章後方為生效;按照各單項工程出具的書面審計報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審計報告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價諮詢單位簽字蓋章後方為生效。兩種形式的審計報告必須提供相應書面報告同內容電子版各1份。報告可以都送給審計部 結算資料 事務所來取

5、乙方有隨時向甲方就審計報告內容進行解釋的義務。

五、結算審計費用

結算審計費用=甲方送審額 × ‰ + 乙方審減額 × %,若乙方審減額低於:甲方送審額 × ‰,則按照審減額支付審計費用。

甲方送審額是指針對本項目甲方進行初審後的額度,具體數據以甲方確認為準。

六、付款方式

七、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2、若甲方發現乙方造價人員有明顯違背職業道德的審計行為(如吃、拿、卡、要或與施工單位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另行選定造價諮詢機構。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兩份。

4、其他: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委 託 人: 受 託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户行: 開户行:

賬號:賬號:

税號:税號:

標籤: 審計 合同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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