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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集錦15篇)

供用電合同(集錦15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用電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供用電合同(集錦15篇)

供用電合同1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户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申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閲讀並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並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賓館)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電壓的電源。

2、供電電源:

a、常用電源供方經公用變壓器,採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核准(用電容量/最大需量)為千瓦(具體用電設備見附件一)

b、備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採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各用用電容量為千瓦。其與常用電源採用(機械/電氣)聯鎖,不得並列運行。

3、用方採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用方自備發電機_____台,總裝機容量_________千瓦。與網供電源採用(機械/電氣)閉鎖,用萬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

4、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願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範圍,否則用方必須積極採取措施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用電計量

1、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a.常用電源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無功電度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

b.備用電源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無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

c.供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採用(定比/定量)方式計算,即每月按計算,並隨用萬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方願意配合。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用方願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並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後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籤章供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並按規定週期委託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方,由供方負責處理。

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後15個工作日內,可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方式: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計價方式

a.用電源電費計算執行兩部制分時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算,電度電費按分時電度電價計算。備用電源執行單一制電價,電度電費按峯價計算。

b.用方電費結算執行單一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0.9/0.85)。用方送入供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用方可按生產情況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方書面提出申請,調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額,供方在5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答覆(超過個5工作日末予答覆的,視作同意),若供方書面答覆同意則按新限額計算。

2、電費結算萬式

(1)供方應在每月日定期抄表,並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後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託銀行向用方電費開户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並於次月6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後的剩餘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雙方協商確認:

a.常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處;

b.備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處;

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資產屬供方,由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負荷側資產(除供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屬用方,由用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除另有約定外,本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的,事後應在2小時內通知對方。

3、安裝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供方維護管理,用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用萬應及時通知供方。

4、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歸屬確定。雙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願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3、用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方申請並經審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户、並户、銷户、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户)時,同意事先到供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方許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户銀行、帳號、税務登記號應於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供方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3)供方發生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用方自身的過錯;

②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③由於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2)用方願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如有違反,供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方違反約定事項第5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方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a.己受電用户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後,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後,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屯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__________。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電設備清單

b.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c.附件三:供電萬違約賠償辦法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電合同2

供電方(供X):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供X):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户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閲讀並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並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___________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

1.供X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電壓的電源。

2.供電電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常用電源

供X經公用變壓器,採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核准用電容量為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見附件一)

b.備用電源

供X經公用變壓器,採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各用用電容量為____千瓦,其與主供電源採用(機械/電氣)聯鎖,不得並列運行。

3.用方採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___________

a.用方自備發電機____台,總裝機容量____千瓦。與XXX採用(機械/電氣)閉鎖,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

4.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X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X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X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願意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X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___________

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用於計量(動力/照明)用電量。

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約有功電度表為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用於計量(動力/照明)用電量。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X辦理,用方願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並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供X在用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後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籤章。

供X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並按規定週期委託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X,由供X負責處理。用方認為供X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後15個工作日內,可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用電電價:___________

供X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用電電價:___________

供X對用方執行單一制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供X應在每月_____日定期抄表,並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後_____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X委託_____銀行向用萬電費開户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並於次月6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

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用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供X存出電費保證金和電錶保證金。用電終止時,供X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後的剩餘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雙方協商確認:___________

a.常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b.備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資產屬供X,由供X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負荷側資產(除供X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屬用方,由用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的,事後應在二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供X.用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X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願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3.用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X申請並經審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户.並户.銷户.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户)時,同意事先到供X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X許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X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户銀行.帳號.税務登記號應於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供X違約責任:___________

供X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X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供X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X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供X發生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X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X不承擔賠償責任:___________

①用方自身的過錯;

②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③由於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___________

用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___________

①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X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X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用方願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如有違反,供X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用方違反約定事項第5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X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___________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a.己受電用户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後,供X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XX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X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後,供X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屯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

5.本合同附件包括:___________

a.附件一:___________用電設備清單

b.附件二:___________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c.附件三:___________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電合同3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峯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 允許變動幅度(赫)

高 峯 時±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時

±0.2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於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衝擊負荷的用電方,當衝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户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並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並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户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量,並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製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並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並徵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後應扣還超用的電量,並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户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後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户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4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户銀行: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户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閲讀並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並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 (工業/非工業/ 農業/商業)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 380 伏電壓的電源。

2、供電電源:______________

a、常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採用 (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核准用電容量為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見附件一)

b、備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採用 (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各用用電容量為____千瓦,其與主供電源採用 (機械/電氣)聯鎖,不得並列運行。

3、用方採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用方自備發電機____台,總裝機容量____千瓦。與網供電源採用 (機械/電氣)閉鎖,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

4、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願意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用於計量 (動力/照明)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約有功電度表為______安培, 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用於計量 (動力/照明)用電量。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用方願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並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後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籤章。

供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並按規定週期委託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方,由供方負責處理。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後15 個工作日內,可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用電電價: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 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電價:

供方對用方執行單一制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方應在每月_____日定期抄表,並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後_____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託_____銀行向用萬電費開户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6 日、16 日、26 日按全月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並於次月6 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

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用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供方存出電費保證金和電錶保證金。用電終止時,供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後的剩餘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雙方協商確認:

a、常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b、備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資產屬供方,由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負荷側資產(除供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屬用方,由用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的,事後應在二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供方、用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願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3、用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方申請並經審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户、並户、銷户、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户)時,同意事先到供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方許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户銀行、帳號、税務登記號應於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供方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3)供方發生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用方自身的過錯;

② 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 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③ 由於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 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 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 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2)用方願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如有違反, 供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方違反約定事項第5 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方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a。己受電用户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後,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b。 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後,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 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 本合同繼續有效。

3、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 本合同未盡事宜,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屯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 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 雙方各執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 。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附件一:用電設備清單

b、 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c、 附件三: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 (蓋章)___________

用電方: (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 (簽章)___________

簽約人: (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 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電合同5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化工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於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户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户的其餘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於______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字、蓋章)

供用電合同6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税務登記號:

税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____台,總容量為____千伏安;

(2)用電設備____台,總容量為____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計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臨時電源,採用:

1、高壓供電:代電電壓為____千伏,從____線路____杆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____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____,電壓互感器變比為____。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託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

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屬於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後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斧章後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供用電合同7

供電合()字第號

供電方: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係,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電力可供量│單位│金額│用電時間

(千瓦小時)│(千瓦小時)│(千瓦小時)/元││

電費:共計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角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五、違約責任: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一九___年___月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號:帳號:

供用電合同8

合同編號:____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____

單位地址____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____

年月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受電點地址受電電壓值(伏)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第二條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峯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允許變動幅度(赫)

───────────┼───────────┼────────────

│±5%以下│±0.2

高峯時├───────────┼────────────

│+5%以上│±0.5

───────────┼───────────┼────────────

低谷時││±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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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於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衝擊負荷的用電方,當衝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户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並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並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户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量,並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製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並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並徵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後應扣還超用的電量,並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户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後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户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限為:

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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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方│用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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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簽名:│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或授權代表)____

開户銀行____│開户銀行____

銀行帳號____│銀行帳號____

電話號碼____│電話號碼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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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日期一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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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供應電力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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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電量(度)│電力(千瓦)│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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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每日│高峯│低谷│保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目│合計│平均│最大│最低│電力├──┬──┼──┬──┼─┬─

間││電量│電力│電力││電量│電力│電量│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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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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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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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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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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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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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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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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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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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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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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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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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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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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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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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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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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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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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9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説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着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繫人:

電話:

開户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繫人:

電話:

開户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10

供電局 XX公司計劃供用電經濟責任合同書

一、用電指標:

月份 XX公司用電指標最大負荷分配為 萬千瓦。日負荷率按93%考核,經濟制約按91%計算。

二、負荷制約:

1.在高峯負荷時間 XX公司用電負荷不得超過指標 萬千瓦。在電網允許情況下如負荷超過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電費。

2.高峯時間為每天:8點30分至11點30分、18點30分至22點。

3.在高峯負荷時間 供電局XX證 XX公司用電指標 萬千瓦。如果未按計劃指標供電,則按減供的負荷加倍扣減當月基本電費(每天按1/30計算)。

三、用電量的制約:

本月應達到的用電量=日負荷量×24×0.91×31=萬度。

1.如果某XX公司月用電量達不到上述月用電量付電度電費。其少用電量部分以 XX公司上月的.平均電度電價計算電度電費(不包括基本電費)。

2.在 XX公司不超指標 萬千瓦情況下,由於 供電局原因影響 XX公司少用電量,則按實際情況從應達到的用電量中扣減(少供電量的計算,以前3天實際平均值為準,遇休息日順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樣以 XX公司上月平均電價計算電度電費,在月結算電費中扣減。

四、負荷與電量計算

1.用電最大需量= XX公司受電錶綜合小時最大負荷×1.06.以全月每天兩個高峯時間的最大需量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

2.每日高峯時間 XX公司最大用電負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電量考核以 XX公司當月向供電局結算電費的電度數為準。

五、本合同執行的賠、罰款電量部分在 月 日前結算完畢,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電費結算辦法執行。

六、 XX公司應加強計劃用電與用電管理工作。在電網需要限電時, XX公司要按地區電力調度要求,配合做好限電工作,不得拖延。

七、 XX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向供電局提供全月基本電費的結算數據。如發現有不實之處,由供電局提出處理意見。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本合同的簽訂,執行及結算事宜的經辦部門為 供電局用XX和 XX廠。

供電局 XX公司

負責人: 負責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11

供電單位:________

用電單位: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點、用電電壓、用電性質、用電容量及限期

1、用電地點:________

2、用電電壓:________千伏。

3、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並不得超過下述容量用電。

4、用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台,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台。

5、合同期限: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後,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都需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我國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説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____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週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後,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7、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人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人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户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户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並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於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x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用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用電合同12

供電方:,簡稱甲方

用電方:,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

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鷎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線路 配電變壓器以 相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三、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 在 處, 屬於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四、用電計量

1、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能表 只和 型安培電能表只,電流互感器 /5 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週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並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電費。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憑電費發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乙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收費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訴,若確屬甲方執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後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為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後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滿後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1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__,週休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___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電源、220/380伏電壓的電__________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

(1)供電方從________線路________公用變____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________線路________公用變____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安置安裝在_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用於計量________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用於計量________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____%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合同14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郵碼:________電話: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郵碼:________電話: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__千伏__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台,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電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電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説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____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第七條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合同15

用電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供電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一)用電地址: 。

(二)用電容量: 千瓦( 安)。

(三)用電性質: 居民生活用電。

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並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二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一)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人供電。

(二)在電力系統正常的狀況下,供電人供給用電人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人應按下列要求採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人應提前7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批准的應急預案或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人應儘快恢復供電。不能儘快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向用電人説明原因。

第三條 用電計量

供電人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或供用電雙方協商同意的地點,安裝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人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用電人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脱落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發現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由用電人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電人負責維修或更換,不收費用。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期間用電量,由雙方根據正常結算週期內用電量協商確定。

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週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後,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

(一)用電人選擇執行以下第 種電價:1.居民生活用電電價2.居民生活用電峯谷電價。

(二)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人計收電費,並採用 等簡便有效方式,便於用電人查詢電價、用電量、電費和支付情況等信息。

(三)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雙方約定的結算週期和結算方式,在 日前足額交付電費。

第五條 用電安全

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觸電、漏電的剩餘電流保護器,並負責運行維護。

第六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 (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供電人產權部分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七條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户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户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並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於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後,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人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人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二)

第十二條 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人:(簽章) 用電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圖: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示意圖

標籤: 供用電 集錦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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