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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單位合同模板集錦八篇

【精品】單位合同模板集錦八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單位合同8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精品】單位合同模板集錦八篇

單位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了加強管理,改善員工火食,提高員工就餐質量,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員工食堂由乙方承包經營,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以下協議:

一、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雙方的其他約定事項:

三、違約責任:

四、本合同期限為期一年,即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由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合同。

五、本合同在執行中惹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一份、甲方財務處一份、乙方一份。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單位合同 篇2

【案情】

20xx年2月,江某(女)應聘某外貿公司的財務崗位,其在應聘表婚姻狀況一欄填寫的是“未婚”。隨後,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幾個月後,外貿公司發現江某在應聘時已經結婚。20xx年9月,外貿公司以江某隱瞞婚姻狀況構成欺詐為由解除了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江某不服,向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外貿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分歧】

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意見認為,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且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完全出於當事人雙方自己的意願。勞動合同在訂立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不詐不欺,誠實守信。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使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什麼是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簡單來説就是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具體一點就是學歷、技能、身體狀況等,當然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就本案而言,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於財務崗位,勞動者是否結婚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其不屬於履行勞動合同能力和條件的範疇。因此,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是用人單位必須瞭解的內容,勞動者沒有告知的義務,不必如實回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何謂欺詐?一般來説是指行為人故意製造假相、隱瞞事實真相併可能使他人誤解上當的行為。其具體又可分為兩種行為,即故意製造假相和隱瞞事實真相。通俗來説,前者指把沒有的東西弄出來製造有的假相,後者指把有的東西弄沒製造沒有的假相。“隱瞞事實真相”

有一個前提,就是行為人必須有告知的義務,否則也不存在“隱瞞事實真相”。因此,對於沒有告知義務的隱瞞,不構成“隱瞞事實真相”,也不屬於“欺詐”。就本案而言,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

退一步講,即使隱瞞婚姻狀況屬於欺詐,違背了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但是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無效。《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就勞動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業歧視的行為。在本案中,外貿公司的“真實意思”可能是“要求江某未婚”,但是外貿公司的這種要求既沒有在招聘時聲明也不符合法律關於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其是無效的。因此,本案中不存在違背外貿公司“真實意思”的情形,外貿公司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有效。

綜上所述,外貿公司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有效,外貿公司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解除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所以,江某要求外貿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的請求應得到支持。

單位合同 篇3

業主與施工單位對某工程建設項目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中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造成窩工,則人工窩工費和機械停工費可按工日費和台班費的50%結算支付。業主還與監理單位簽訂了施工階段的監理合同,合同中規定監理工程師可直接簽證、批准5天以內的工期延期和5000元人民幣以內的單項費用索賠。工程按下列網絡計劃(如圖5 -4)進行。其關鍵線路為A-E-H-I-J.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下列一些情況,影響一些工作暫時停工(同一工作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停工時間都不在同一時間)。

(1)因業主不能及時供應材料,使E延誤3天,G延誤2天,H延誤3天。

(2)因機械發生故障檢修,使E延誤2天,G延誤2天。

(3)因業主要求設計變更,使F延誤3天。

(4)因公網停電,使F延誤1天,I延誤1天。

施工單位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一份索賠申請報告,並附有有關資料、證據和下列要求。

(1)工期順延E停工5天,F停工4天,G停工4天,H停工3天,I停工1天,總計要求工期順延17天。

(2)經濟損失索賠。

①機械設備窩工費:E工序吊車,(3 +2)台班× 240元/台班=1200元;F工序攪拌機,(3+

1)台班×70元/台班=280元;G工序小型機械,(2+2)台班×55元/台班=220元;H工序攪拌機,3台班×70元/台班=210元;合計機械設備窩工費1910元。

②人工窩工費:E工序,5天×30人×28元/工日= 4200元;F工序,4天×35人×28元/工日= 3920元;G工序,4天×15人× 28元/工日=1680元;H工序,3天×35人×28元/工日= 2940元;

I工序,1天×20人×28元/工日= 560元;合計人工窩工費13300元。

③間接費增加:(1910+13300)× 16%=2433.6元。

④利潤損失:(1910+13300+2433.6)×5%=882. 18元。

總計經濟索賠額:1910+13300+2433.6+882. 18=18525.78元。

問題1.施工單位索賠申請書提出的工序順延時間、停工日數、機械台班數和單價的數據等,經審查後均真實。監理工程師對所附各項工期順延、經濟索賠要求,如何確定認可?為什麼?

答案:關於工期順延(工期順延後的工程網絡計劃圖,如圖5 -5所示)和經濟索賠。

(1)工期順延由於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應給予補償(2分)。

①因業主原因:E工作補償3天,H工作補償3天,G工作補償2天(1分)。

②因業主要求變更設計:F工作補償3天(1分)。

③因公網停電:F工作補償1天,I工作補償1天(1分)。

應補償的工期:131-124=7天(1分)。

監理工程師認可順延工期7天(1分)。

(2)經濟索賠。

①機械閒置費:

(3×240 +4×70 +2×55 +3×70)×50% =660元(1分)。

②人工窩工費:

(3×30+4×35+2×15+3×35+1×20)×50%=5390元(1分)。

③因屬暫時停工,間接費損失不予補償(1分)。

④因屬暫時停工,利潤損失不予補償(1分)。

經濟補償合計:660+5390=6050元(1分)。

2.監理工程師對認可的工期順延和經濟索賠金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案:關於認可的工期順延和經濟索賠處理因經濟補償金額超過監理工程師5000元的批准權限,以及工期順延天數超過了監理工程師5天的批准權限,故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證經濟索賠金額及工期順延證書均應報業主審查批准(4分)。

某建設單位(甲方)與某施工單位(乙方)訂立了某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合同規定:採用單價合同,每一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增減風險係數為10%,合同工期25天,工期每提前1天獎勵3000元每拖後1天罰款5000元。乙方在開工前及時提交了施工網絡進度計劃如圖6-11所示,並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工程施工中發生如下幾項事件:

事件1:因甲方提供的電源出故障造成施工現場停電,使工作A和工作B的`工效降低,作業時間分別拖延2天和1天;多用人工8個和10個工日;租賃的工作A的需用電的施工機械每天租賃費為560元,工作B的需用電的自有機械每天折舊費280元。

事件2:為保證施工質量,乙方在施工中將工作C原設計尺寸擴大,增加工程量16,該工作綜合單價為87元/m3,作業時間增加2天。

事件3:因設計變更,工作E工程量由300m3增至360 m3,該工作原綜合單價為65元/m3,經協商調整單價為58 元/m3.

事件4:鑑於該工作工期較緊,經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工作G和工作I作業過程中採取了加快施工的技術組織措施,使這兩項工作作業時間均縮短了2天,該兩項加快施工的技術組織措施費分別為20xx元、2500元。

其餘各項工作實際作業時間和費用均與原計劃相符。

問題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工期和費用補償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工期和費用補償要求?説明其原因。

答案: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費用補償要求(0.5分),因為提供可靠電源是甲方的責任(I分)。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費用補償要求(0.5分),因為保證工程質量是乙方的責任,其措施費由乙方自行承擔(1分)。

事件3:可以提出工期和費用補償要求(0.5分),因為設計變更是甲方的責任,且工作E的工程量增加了60 m3,超過了工程量風險係數10%的約定(1分)。

事件4: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費用補償要求(0.5分),因為加快施工的技術組織措施費應由乙方承擔,因加快施工而工期提前應按工期獎勵處理(1分)。

2.每項事件的工期補償是多少?總工期補償多少天?

答案:事件1:工期補償1天(0.5分),因為工作B在關鍵線路上其作業時間拖延的1天影響了工期(1分);但工作A不在關鍵線路上其作業時間拖延的2天,沒有超過其總時差,不影響工期(1分)。事件2:工期補償為0天(0. 5分)。

事件3:工期補償為0天(0. 5分),因工作E不是關鍵工作,增加工程量後作業時間增加(360-300)m3/(300m3/5天)=1天,不影響工期(1分)。

事件4:工期補償0天(0.5分)。採取加快施工措施後使工期提前按工期提前獎勵處理(1分)。該工程工期提前3天。因工作G是關鍵工作,採取加快施工後工期提前2天,工作I亦為關鍵工作,採取加快施工後雖然該工作作業時間縮短2天,但受工作H時差的約束,工期僅提前1天(1分)。

總計工期補償:1天+0天+0天+0天=1天(1分)。

3.假設人工工日單價為25元/工日,應由甲方補償的人工窩工和降效費12元/工日,管理費、利潤等不予補償。試計算甲方應給予乙方的費用總額為多少。

答案: 事件1;人工費補償:(8+10)工日×12元/工日=216元(1分)

機械費補償:2台班× 560元/台班+1台班× 280元/台班=1400元(1分)

事件2:按原單位結算的工程量:300m3 ×(1+10%)=330m3(0.5分)

按新單價結算的工程量:360m3-330m3=30m3(0.5分)

結算價:330m3× 65元/m3+30m3×58 元/m3=23190元(1分)

事件3:工期提前獎勵:3天× 3000元/天=9000元(1分)

合計費用總額為:216元+1400元+23190元+9000元=33806元(1分)。

某6層住宅樓工程項目時標網絡計劃如圖6 -7所示,在工作日第5天下班後檢查施工進度完成情況,發現A工作已完成,D工作尚未開始,C工作進行2天,B工作進行3天。

問題

1.繪製實際進度前鋒線記錄進度執行情況。

答案:繪製實際進度前鋒線(如圖6-8中虛線所示)(10分)。

2.對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對比分析,填寫網絡計劃檢查結果分析表。

答案:網絡計劃檢查結果分析見表6-8(10分)。

某快速幹道工程,工程開、竣工時間分別為當年4月1日和9月30日。業主根據該工程的特點及項目構成情況,將工程分為3個標段。其中第III標段造價為4150萬元,第III標段中的預製構件由甲方提供(直接委託構件廠生產)。

A監理公司承擔了第III標段的監理任務,委託監理合同中約定監理期限為190天,監理酬金為60萬元。但實際上,由於非監理方原因導致監理時間延長了25天。經協商,業主同意支付由於時間延長而發生的附加工作報酬。

問題

1.請計算此附加工作報酬值(保留小數後2位)。

答案

第III標段監理合同報酬為60萬元

單位合同 篇4

不可以,而且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勞動法》第 16條、《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試用期只是表示你與該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勞動關係,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對此,《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單位合同 篇5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這樣會存在這很多法律風險。譬如未籤的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等。更多法律風險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整理介紹。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説存在很多的法律隱患和風險:

一、未簽訂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四、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五、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六、不籤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祕密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祕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祕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祕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八、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綜上所述,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對用人單位來説不是籤不籤的問題,而是如何籤的問題。所以,在此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在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應該採取不籤勞動合同的消極做法。

單位合同 篇6

1、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的風險

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何來的試用期?勞資雙方發生爭議,仲裁部門或法院會認定雙方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須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2、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雙倍工資的風險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承擔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用人單位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的風險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滿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5、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義務的風險

按照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若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不利於用人單位商業祕密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祕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祕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7、用人單位承擔賠償員工損失的風險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單位合同 篇7

尊敬的領導:

我叫xx,男,xx歲,城市規劃專業本科學歷,20xx年2月1日與單位續簽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聘用職位為宣傳策劃管理員,現在項目科。兩年來,我在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按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範,我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特向單位領導申請續訂勞動合同,望批准為謝。

進入推進辦工作三年多來,我一直在項目科工作,始終以推進辦的工作規章制度嚴格自己,總是做到早上班、遲下班,專心致致做好每一件事,不僅完成科室的常規工作,堅持定期瞭解項目動態情況,採集信息,完成記錄,還主動協助其它科室完成各種臨時性工作任務,同時,也較好地完成了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由於我工作認真、過細,在續簽的兩年裏,我被評過一次優秀服務標兵。

在續簽的合同期內,我注重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兩年來,工作之餘,我總是拋開繁瑣的家務,集中精力,積極主動地抓好業務學習和專業技能學習,不斷為自己“充電加油”,以使個人業務素質適應不斷髮展變化的新形勢。職稱英語A級已過,現在正抓緊利用業餘時間考國家二級建築師資格證書。另外,對其它與工作相關的'業務,我也是努力學習,儘快掌握。兩年來,我個人在科長下派期間,我個人承擔了科室的所有工作,也較圓滿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

兩年來,我雖然在平凡的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無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與推進辦的要求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今後,如果單位領導同意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更加發奮工作,用優良的工作、生活作風做好各項工作,維護好單位的良好形象,為紅牌樓商圈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單位合同 篇8

摘要:勞動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企業不簽訂合同需要負法律責任,下面看具體的案例。

李某20xx年3月31日到某電子器件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9月10日,該公司以李某在試用期內達不到要求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未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李某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5月至8月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4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350 元。該公司辯稱:公司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合格後與公司簽訂1年勞動合同,1年期滿後,公司有權決定是否續簽合同。李某未在試用期內達到要求,應解除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公司認為根據公司的規定與李某已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達到要求方能訂立勞動合同。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超越法律規定,該公司未在用工 1個月內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二倍工資。該公司以李某在試用期內未達到要求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李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最終,仲裁委裁定某電子器件公司支付李某5月至8月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400元、經濟補償金1350元,共計6750元。

附: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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