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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單位合同4篇

【精品】單位合同4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單位合同4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品】單位合同4篇

單位合同 篇1

一、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於 年月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 ,補償金額為: 元整(元)。

三、甲方為乙方補齊 年 月份以前所欠養老保險金,個人部分從乙方補償金中扣回,以後養老金續交事宜由新用人單位續交或乙方自行辦理。

四、到目前為止,乙方無職業病史,其以後健康狀況與甲方無關。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乙方即成為社會自然人、自由從業者。以後個人涉及法律的、經濟的、生活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任何關係。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2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二、三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是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允許用人單位隨便解除同職工的勞動關係,對職工來説將是更大的不利。考慮到這點,法律才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嚴格的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單位合同 篇3

一、本協議適用於城市市區、郊縣城鎮(包括張鎮)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除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和租賃給本單位職工居住的系統公房外的其他所有房屋的租賃,

二、本協議所稱的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將房屋出租給承擔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簽訂本協議前,當事人雙方應相互交驗或出示本協議提及的有關證件和證明。

四、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當事人雙方不作約定或另有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

五、本協議條款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協議編號:)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協議。

房屋的座落、面積及裝修、設施

1-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座落在本市 區(縣) 路 弄(新村) 號 室(部位) 出租給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該房屋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

1-3、該房屋的現有裝修及設施狀況,由雙方在協議附件( )中加以列明。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附件作為甲方按本協議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協議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租賃用途

2-1、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權證編號: ),其用途為 。

2-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2-3、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並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使用用途。

租賃期限

3-1、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3-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入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 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該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租金為人民幣 元,月租金總計為人民幣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

4-2、該房屋租金 年內不變。自第 年起,租金每 年遞增 %。

4-3、乙方必須在每月 日前支付當月租金。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則乙方需按月租金的 %支付滯納金。

4-4、該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其他費用

5-1、乙方在租賃期限內,使用的水、電、煤氣及 等費用,計算或分攤辦法:

5-2、上述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房屋修繕責任

6-1、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予以經濟賠償。

6 -2、除房屋內已有裝修和設施

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裝修或變更原有設施的,應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應向有關部門(包括該房屋物業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的,須辦妥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租賃期滿,根據原書面約定,要求恢復原狀的,乙方必須恢復原狀;乙方拆除添置的設備時,不得損壞房屋結構,經驗收認可,方可辦理退租手續。

6-3、該房屋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協議和本協議補充條款中約定的外,均由甲方負責。

6-4、甲方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撓房屋所有人進行維修而產生的後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房屋損壞或造成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轉租的約定

7-1、除甲、乙雙方在本協議補充條款中另有約定的外,乙方在租賃期限內,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承租的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同一間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以鋪位轉租給他人,或同時轉租給二個以上的承租人居住。

7-2、乙方轉租該房屋,訂立的轉租協議應符合以下規:

(1)轉租協議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終止日期;

(2)轉租期間,乙方除可享有並承擔轉租協議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繼續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3)轉租期間,本協議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時,轉租協議也應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7-3、乙方轉租該房屋,訂立的轉租協議應經本協議甲方簽署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後,方可生效。

7-4、乙方轉租該房屋,甲方可從轉租租金中獲得收益,具體收益比例由甲、乙以方另訂書面協議商定。

變更和解除本協議的條件

8-1、在租賃期限內,非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該房屋的;

(2)因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房屋設施的正常運行、或水、或電、或煤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 天,乙方認為嚴重影響正常使用房屋的;

(3)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後的 天內,乙方未予以糾正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

(5)在租賃期間,該房屋經市或區(縣)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動遷,或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其房地產權利的,或出現因法律、法規禁止的非甲方責任的其它情況。

8-2、變更或解除本協議的,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因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本協議(8-1)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責任外,應由另一方負責賠償。

乙方的違約責任

9-1、在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收回該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該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並修復的;

(3)擅自改變本協議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4)拖久租金累計 月以上的;

(5)因乙方的原因、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收回該房屋的其他情況。

9-2、在租憑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水、電、煤氣及 等費用,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的 %支付滯納金。逾期達 個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應或使用的權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9-3、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預付租金不退;若預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9-4、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如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違約金。

甲方的違約責任

10-1、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交付該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 天,則視甲方不履行本協議。甲方除應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2、在租賃期限內,因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該房屋發生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0-3、在租賃期限內,甲方因非本協議第九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擅自解除本協議,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4、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署後,甲方未按規定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的,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11、其他條款

11-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私有非居住用房租賃協議按規定經上海市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的15天內,甲方應負責代表雙方當事人按本市有關規定,向上海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1-2、本協議經登記、取得《房屋租賃證》後,方可生效。本協議生效後,凡變更、終止本協議的,甲方應負責代表雙方當事人在本協議變更、終止之日起的15天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終止登記手續。

11-3、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但補充條款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本協議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拖久租金累計 月以上的;

(5)因乙方的原因、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收回該房屋的其他情況。

9-2、在租憑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水、電、煤氣及 等費用,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的 %支付滯納金。逾期達 個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應或使用的權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9-3、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預付租金不退;若預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9-4、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如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違約金。

甲方的違約責任

10-1、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交付該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 天,則視甲方不履行本協議。甲方除應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2、在租賃期限內,因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該房屋發生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0-3、在租賃期限內,甲方因非本協議第九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擅自解除本協議,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4、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署後,甲方未按規定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的,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11、其他條款

11-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私有非居住用房租賃協議按規定經上海市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的15天內,甲方應負責代表雙方當事人按本市有關規定,向上海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1-2、本協議經登記、取得《房屋租賃證》後,方可生效。本協議生效後,凡變更、終止本協議的,甲方應負責代表雙方當事人在本協議變更、終止之日起的15天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終止登記手續。

11-3、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但補充條款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本協議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單位合同 篇4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家現行的《建築施工規範》、《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

二、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光榮村幹休所食堂內部改造工程。

2、工程地點:解放大道光榮村。

3、結構型式:磚混結構。

4、建築規模:建築面積約220平方米。

三、工程承包範圍及內容

1 承包範圍:

1)食堂餐廳及後廚內部地面、牆面、吊頂工程;

2)水電改造工程;

3)門窗工程;

4)燈具及其他工程等。

2. 施工項目以預算為標準(詳見預算,預算之外發生的項目另計)。

四、合同價款與支付

1、大寫:。

2、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合同簽字生效後,按施工進度拆除工程完工後支付30% 工 程 款 元;水 電、牆 地 面等中間工程完工後支 30% 工程 款 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20%工程款 元;審計結束後支付15%工程款 元;剩餘5%工程款作為質保金,在工程竣工後12個月之內支付。

五、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xx年月日

竣工日期:20xx年月日

1、合同工期承包單位應採取一切措施予以確保。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重大設計變更或甲方付款延遲等原因造成停工,經合同雙方確認後,可順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不順延。

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於拖延工期所帶來的損失費用,工期延誤罰款限額為合同價款的2%。若乙方無故拖延超過合同工期的1/3,甲方有權中止合同並保留追究乙方責任的權利。

六、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1、若由甲方自行設計的,開工前向乙方提供確認的施工圖紙和施工説明,並進行現場交底。

2、審核和確定乙方設計的.施工圖紙、施工説明及提出交的工程報價單,並分別簽字認可。

3、開工前為乙方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傢俱、陳設,或歸堆、遮蓋,以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4、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辦理施工所涉及的手續及支付相關費用。

5、負責協調施工隊與鄰里的關係。

6、負責協調城管與環衞,以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7、及時提供符合設計要求、正規廠家合格的自備材料和設備。

七、材料設備供應

1、本工程甲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應為符合設計要求、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現場。如因質量問題、規格差異或“三無”產品造成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2、凡由乙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期品牌、規格、單價、產地及質量標準須經甲方檢驗後才能使用,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八、工程變更

1、工程項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要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籤

訂書面變更協議,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延長工期(附裝修工程變更單);

2、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工期相應順延。

3、若甲方中途要求變更設計,影響到乙方已購回的材料、已定製的成品、半成品的施工,且無法調整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九、工程質量與竣工驗收

1、工程以雙方確認的施工圖紙、施工説明、設計變更內容為依據,以《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20xx)為質量評定的最低標準;以《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10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民用建築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為室內環境達標標準。

2、在水、電等隱蔽工程完工後,甲乙雙方應共同進行中間工程驗收。如甲方不按時參加,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予以承認。

3、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接到驗收通知後應按通知時間參加驗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果甲方不能按時參加,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予以承認。

4、在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過程中甲、乙雙方確認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返修(返工)並承擔費用和工期;在竣工驗收中確認的質量問題,乙方負責返修(返工)並承擔費用,但不再承擔工期。

5、未辦理驗收交付手續,甲方使用房屋視為質量驗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十、違約責任

1、甲方未辦理有關手續,擅自決定拆改房屋結構或煤氣表管,採暖、給排水主要管線,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2、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未與乙方代表協商私自要求工人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提責任。

3、若因違反施工規範,安全操作規程,防火法規、環保規定和雙方其他約定,對乙方自身和對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4、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並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若不辦理合同終止手續,擅自停止履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金,並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金按合同金額的10%支付)。

十一、爭議或糾紛處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可採取協商解決或向武漢建築裝飾協會家裝委員會申請調解。

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以第 種方式解決:①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另行約定。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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