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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本電腦管理辦法大綱

筆記本電腦管理辦法大綱

筆記本電腦管理辦法1

為改善教學條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推進學校教學與管理的信息化,學校配備了筆記本電腦,供教師教學使用,為規範筆記本電腦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筆記本電腦管理辦法大綱

一、筆記本電腦權屬

筆記本電腦屬學校固定資產設備。學校筆記本電腦採用個人借用保管的形式管理使用。南昌十三中在編在崗教師可以向學校借用筆記本電腦。

二、借用辦法及使用要求

1、借用筆記本電腦根據個人需要與自願原則,在學校通知的時間內到學校總務處辦理如下手續:

財產保管員處簽定《筆記本電腦借用協議》→使用人到財務處交20xx元財產借用押金→總務處審批→財產保管員處登記財產記錄後借用。

2、本校在編在崗教師可辦理借用手續,如在通知時間內未辦理借用手續的視為不需借用,原則上以後不再辦理。

3、筆記本電腦是學校辦公設備,借用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借與他人或用於與教育教學無關事宜。教師需按教務處規定的使用辦法運用筆記本電腦,提高教學效率和水平。

4、學校總務處每學年對借出的筆記本電腦進行常規檢查或不定期抽查,以清查資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教師在辦公時間不得利用筆記本電腦進行與教學無關的`娛樂活動,不得用於法律法規不允許的活動,否則學校有權收回筆記本電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有違法行為的由個人承擔法律責任。

6、教師因個人原因調離學校或離開工作崗位,應交還所借用筆記本電腦,退還押金。

7、因為經費原因,學校原則上以後不再批量採購筆記本電腦,沒有借到的新任教師不再辦理。

三、保管與維修

1、筆記本電腦屬貴重物品,借用教師須妥善保管。若電腦或配件遺失,須以相同型號、配置的電腦或按使用時間折價賠償。

2、筆記本電腦根據廠方提供服務享有相應免費質保。借用人如發現質量問題報總務處,由總務處統一與供貨商聯繫保修。因借用人明顯使用不當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壞由個人負責。

3、借用人應按培訓要求使用、保養、維修筆記本電腦。日常辦公應合理使用和維護,定期升級系統、防病毒、防火牆等軟件,由於學校機器數量很多,學校不再安排專門部門和人員進行系統維護及維修。每學年學校進行常規檢查時,由總務處安排專人進行系統維護及維修,如發生部件損壞更換費用由個人承擔。

4、借用人應保持筆記本電腦原有配置及外觀,不得自行對筆記本電腦進行拆卸、更換、升級等,否則出現故障,維修費用由個人全部承擔。

四、報廢條件

1、超過有效使用期限,性能明顯下降,不能滿足辦公需要的;

2、嚴重損壞且無法修復的;

3、機型已淘汰,主要部件難以找到配件的;

4、維修費用過高不合算的;

5、使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的。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學校校長室,校長室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予以修改及補充。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筆記本電腦管理辦法2

為保證筆記本電腦的有效管理和正常使用,避免重要文件和公司的商業祕密泄露,特制定此制度。

1.公司所有電腦,是指利用公司資金配置的,以備各部門工作人員使用來完成工作任務的所有電腦,包括筆記本電腦及台式電腦,其使用和管理,均須按公司要求執行。

2.公司按要求為每位需要使用電腦的工作人員配置台式電腦1台,除出差等特殊需要,其他情況一律不提供筆記本電腦使用。

3.台式電腦未到位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筆記本電腦帶出公司。

4.台式電腦配置到位後,原先配置手提電腦的工作人員,務必及時將手提電腦歸還公司,將所需資料考出,併到檔案管理部備份歸檔。

5.因公確需使用筆記本電腦的人員,應提前一個工作日申請,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再報厂部批准同意後,辦理借用手續,並按以下辦法執行:

(1)筆記本電腦屬貴重易損壞物品,各領用人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輕拿輕放,避免擠壓和撞碰,並遠離水火及各類化學物品等。同時,要注意妥善保管,謹防遺失和盜竊。使用人未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致使損壞及其他嚴重後果的,相應責任人應自行承擔賠償費用。

(2)在使用過程中,遇到電腦系統出現問題時,應立即與綜合部取得聯繫,彙報電腦的故障情況;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隨意拆卸電腦硬件及添減、修改系統程序等。違反者,一經發現,即按嚴重違紀處理,因此而致使系統性能降低或者硬件損害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相關領用人使用完畢後,應及時到綜合部辦理歸還手續;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使用時間的,必須先重新與綜合部聯繫,得到批准後,方可延長使用。否則,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送還。未經批准,強行留用的,視為嚴重違紀。

(4)領用人使用完電腦後,應及時對相關文件資料和信息進行備份、轉存和刪除。應個人原因導致文件丟失、損壞和泄露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5)各領用人使用完畢後,應完好無損、原質原量地交回綜合部,如有任何異常現象,應及時説明,記錄完畢後,再交網管或者相關的技術人員進行性能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歸還手續;未提前向行政人事部説明或者及時彙報的,檢查不合格的,因此而產生的維修費用,由使用人承擔,除非使用人能提出合理且符合事實依據的理由證明自己無任何過錯。

本制度至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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