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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保證協議通用

建築工程質量保證協議通用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協議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一般協議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築工程質量保證協議通用,歡迎大家分享。

建築工程質量保證協議通用

建築工程質量保證協議通用1

甲方(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雙方協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合同書。

第一條、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乙方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廚、衞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乙方負責施工的所有工程項目,如出現施工質量缺陷或施工質量隱患,乙方必須履行保修義務,特別是出現以下情形(不在乙方承包範圍的項目除外)時:

1、樓地面、屋面、牆面滲漏水;

2、煙道、排氣孔道、風道和設備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露;

3、樓地面沉陷、空鼓、開裂、起沙;

4、內外牆及頂棚抹灰、油漆等裝飾面及結合層開裂、脱落,或牆面起鹼脱皮;

5、門窗變形、門窗五金配件及門鎖損壞、開啟關閉不靈或縫隙超過規範規定及滲漏水等;

6、廚房、衞生間地面泛水倒坡積水;陽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積水;

7、廚房、衞生間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水;

8、室內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滲漏水、堵塞;

9、強弱電系統不能正常使用,電氣設備及開關、插座故障,線路漏電、短路;

10、鋼筋砼、磚石砌體結構及其他承重結構出現變形裂縫;

1、施工產生的其他質量缺陷。

第二條、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最低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________年;

3、裝修工程為________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________年;

5、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________年;

6、其他項目保修期約定如下: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為________年。

質量保修期自如下規定日期起計算

1、質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乙方將竣工檔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給甲方的次日起算(以雙方的交接記錄為依據);

2、若工程移交給甲方時還存在質量問題且乙方選擇自行進行整改時,則該工程的質量保修期自全部質量問題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甲方在內的有關方簽署的驗收合格書面文件為依據);若乙方書面委託甲方整改、維修並同意所需費用按市場行情進行結算、從乙方預留於甲方的質量保脩金中支付時,則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託並代為整改、維修後,經甲方及監理單位共同簽署驗收合格書面文件次日起算。

第三條、質量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項目,乙方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書第五條規定立即派人保修,並在本保修書第六條保修時限要求的時間內完成保修。

乙方不在約定時限內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託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從預留於甲方的質量保脩金中抵扣。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實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內,因乙方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甲方索賠而使甲方遭受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5、因乙方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及時履行保修義務而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乙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後,有權就所發生的費用向責任方追償。

因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關責任由設計單位承擔;因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屬乙方採購的,或由甲方採購而乙方不按規定進行檢驗用於工程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負;如屬甲方採購,乙方曾提出質量異議而甲方未經鑑定合格堅持使用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7、在本保修書規定的各分部分項(除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外)保修期限屆滿後,如因乙方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或採購、使用不合格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所造成的質量缺陷,導致影響該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8、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致使甲方遭受房屋消費者退房或換房等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9、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業主索賠的,甲方同意乙方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作為代理人,在接到甲方電話通知後配合甲方與業主協商解決。

因解決該索賠問題而由該工程保修負責人簽署的文件、協議對乙方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若乙方委託的工程保修負責人未按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進行協商處理的,則乙方同意委託甲方全權處理補償事宜,乙方與業主簽訂的補償協議書對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其項下約定的補償金由乙方承擔,並授權甲方直接從乙方預留的質量保脩金中扣付。

第四條、質量保脩金的支付與返還

1、本工程雙方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總價款________%的工程質量保脩金,質量保脩金在辦理竣工結算時支付,且質量保脩金預留期間不計息。

2、自第二條規定的質量保修期開始計算之日起滿二年時,甲方應將預留保脩金餘額的________%返還乙方;本保修書約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滿時,甲方應將預留的保脩金餘額返還乙方。

3、甲方在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各保修期限滿後將預留的保脩金返還承包人前,甲乙雙方應共同對該工程的質量進行全面回訪,在確定無質量缺陷後甲方才將保脩金返還。

4、甲方在返還保脩金時,有權將應由乙方承擔但已由甲方墊付的款項從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脩金餘額不足以抵扣,乙方須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10日內償付甲方,否則,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應付款項的萬分之________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5、自本條規定的保脩金返還之日起14日內,乙方應憑相關證明文件到甲方處辦理保脩金返還手續,因乙方原因逾期辦理的,保脩金在逾期返還期間不計利息。

第五條、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乙方應將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甲方在工程竣工時仍未收到乙方的通知,則乙方同意指定該工程項目經理

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為保修負責人。

2、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的聯繫電話應隨時保持暢通,如保修負責人或聯繫電話發生變動,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有關變更在甲方收到乙方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

當發生質量投訴時,甲方可按乙方提供的聯繫電話通知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該保修負責人應於接到電話通知時起,24小時內到甲方處領取《工程保修通知單》,該電話通知以甲方處留存的電話通知記錄為準。

逾期未來領取,或電話通知時該保修負責人的聯繫電話無法接通,為了避免各方損失擴大化,乙方同意由甲方另行委託其他施工單位維修,所發生的費用及代辦費按本條第3款規定從乙方預留於甲方處的質量保脩金中扣付。

4、乙方領取《工程保修通知單》後應妥善保管,並在完成保修經住户簽名確認後作為已履行保修義務的依據立即交回甲方。

否則,視為乙方未履行保修義務,甲方有權按照返修內容估算返修費用及代辦費,並按本條第3款規定從乙方預留的質量保脩金中扣付;如乙方履行了保修義務而住户無正當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單》上簽名確認,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經甲方簽章確認後,可認定為乙方已履行了保修義務。

5、經甲方組織驗收合格,質量保修問題方視為處理妥當。

如經驗收不合格,甲方有權另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有關維修費用的承擔按照本條第3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保修時限(自乙方領取《工程保修通知單》之日起算)

1、樓地面、屋面、牆體滲漏水為________天;

2、樓地面坪沉陷、空鼓、開裂、起砂的為________天;

3、內外牆及頂棚抹灰、面磚、牆紙、油漆等飾面及結合層開裂脱落或牆面起鹼、脱皮的為________天;

4、煙道、排氣孔道、風道和設備管道不通或泄漏的為________天;

5、廁所、廚房陽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積水的為________天;

6、門窗變形、開啟關閉不靈或縫隙超過規範規定滲漏水及門窗五金配件及門鎖損壞的為________天;

7、室內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滲、漏水或堵塞的1天以內必須完成,剩餘的土建修復工作3天內完成;

8、強弱電系統不能正常使用,電氣設備及開關、插座故障,線路漏電、短路的為1天。

以上時限均以住(用)户配合為前提。

如住(用)户不予配合,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到場確認,未經甲方確認的,均視為住户已配合。

第七條、其他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建築工程質量保證協議通用2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牶細瘢牨曜(注:地基經複合地基工程處理後,經具有樁基礎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復合地基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其承載力應達到國家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和設計要求(不小於180KPa),方可認定為合格工程。複合地基工程如達不到合格要求需返工或基礎選型設計變更的,所需額外增加的一切費用(包括檢測費)由承包方負責)。

五、合同金額(大寫):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成交通知書

3、競標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施工圖

8、工程報價、工程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十一、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肆份,副本肆份,雙方各執肆份。

發包人: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

第一部分通用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公開招標投標文件》的“通用條款”,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__年版第三章第一節“通用合同條款”。

第二部分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1.1本合同協議書;

1.2成交通知書;

1.3投標書及其附件;

1.4本合同專用條款;

1.5本合同通用條款;

1.6招標文件;

1.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1.8圖紙;

1.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2.1本合同使用的語言為:中文

2.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現行的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文件法規和規章。

2.3適用標準及規範

2.3.1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現行的國家標準和規範、行業標準、規範等。

2.3.2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時間:開工前七天

2.3.3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無。

3、圖紙

3.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和套數:開工前七天提供圖紙叁套

3.2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不能傳第三方或用於其它工程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工程師

4.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4.2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

5、項目建造師

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6、發包人工作

6.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按現狀,合同規定時間。

6.1.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線路接至施工現場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施工現場所需的水、電由承包人負責實施,費用已包含在競標報價。

6.1.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施工現場內的施工臨時道路由承包人負責實施,費用已包含在競標報價。

6.1.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根據實際需要。

6.1.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開工前七天辦好施工許可證、監理等手續。

6.1.6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開工前七天。

6.1.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開工前七天。

6.1.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室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所需款項由發包人負責。

6.1.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無

6.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無

6.3合同簽定約定:發出成交通知後30天內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無

7.1.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提供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次月的施工計劃表。

7.1.3承擔施工安全保衞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按《通用條款》9.1(3)條執行。

7.1.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採購人和監理辦公室各一間

7.1.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接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按《通用條款》9.1(5)條執行。

7.1.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按《通用條款》9.1(6)條執行。

7.1.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由施工單位組織保護,發包方協調處理。施工時如損壞地下管線、鄰近建築物、構造物所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1.8施工場地清潔衞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建設安全文明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做好施工場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關部門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竣工後搬走所有施工機械、垃圾及剩餘材料,並使竣工現場乾淨、整齊。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

7.1.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無。

7.2合同簽訂的約定:發出成交通知後30天內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8、進度計劃

8.1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是:按合同簽訂後七天內。

8.2工程師確認的時間: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後3天內審查批准並提出修改意見。

9、工期延誤

9.1對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三方(採購人、監理、施工)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9.1.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9.1.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1.3不可抗力;

9.1.4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通用條款約定之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

9.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竣工,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應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每延誤一天,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四,誤期時間從規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應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報告的批准日期之間的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其極限為合同總價的5%。發包人可從應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額中扣除此項賠款費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賠償款的支付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應完成工程的責任或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

9.3工期獎勵:無

四、質量與驗收

10、工程質量

10.1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合格

10.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請玉林市建築工程質量質監督站仲裁

1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1.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按相應驗收規範要求驗收的部位,必須經有關人員一同現場驗收,按《通用條款》17.1執行。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2、合同價款及調整

12.1本合同價款採用方式確定。

採用綜合單價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13、工程量的確認

13.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25日前。

13.2另有規定外,工程師應按照合同通過計量來核實確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價值,承包人應得到該價值扣除保留金後的價款。當工程師要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計量時,應適時地通知承包人蔘加。

13.3計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無論通常的和當地的習慣如何,工程的計量均應以執行廣西現行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的結果為準。

13.4計量單位

除了合同另有規定外,所有計量單位均應符合本工程適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的標準。

14、工程款支付

14.1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

預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交清履約保證金和籤合同進場施工7天內申請。

14.2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關於付款週期的約定:按月進行中間支付,支付比例為月計量工程額的%,工程款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發包人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一次性撥付。

六、材料和設備供應

15、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5.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無。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無。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無。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無

15.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無。

16、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設備

16.1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採購的材料和設備的品種、品牌、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必須要與報價水平相對應的材料並達到國家技術標準要求,不能以次充好,採購前須徵得發包人或其授權人認可同意。

七、工程變更

17、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發生的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所增加工程量,視為本協議應有的工程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該項施工義務。

18、確定變更價款

發生設計變更後,雙方約定如下:

18.1承包人提出變更價款的時間是:實時或提前三日

18.2發包人暫定變更價款的時間是:接到承包人申請後20天內

18.3凡因設計缺陷需要變更設計且按規定程序辦理了設計變更而增減工程造價,增減的工程造價不超過成交價10%(含10%)的,工程量增加而引起工程造價增加額達到《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招標標準的應當進行重新招標。

18.4工程量增減經審查批准後方能進行規劃設計變更,對增減預算按規定由玉州區財政局和玉州區審計局進行評審和審計,工程量增減以玉州區財政局和玉州區審計局結論為準。

18.5凡是獨立增加的設計,未列入該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範圍的,不屬於該工程的工程量增加,屬於另外的獨立工程,應按規定進行工程招投標或政府採購。

八、竣工驗收與結算

19、竣工驗收

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竣工後10個工作日內提供伍套竣工圖給發包人。

19.2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確定。

19.3支付與結算應以監理工程師認可,按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規範要求完成的工程量為依據。完成的工程量應有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認可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經監理工程師確認,最終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的單價或總額進行支付與結算;或者根據具體情況,按合同條款的規定,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雙方商定或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單價或總額價報採購人批准後進行支付與結算。工程結算款項根據審計結論,由財政部門審批竣工財務決算後結清。

19.4竣工結算由審計(或財政)部門對結算進行評審,承包方必須對送審的結算價真實性負責,如承包方有意違反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誇大送審結算價,經審計(或財政評審)所審定的結算價與送審結算價相差超過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的造價部分所產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0、質量保修

20.1本工程缺陷責任期按《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從竣工驗收證明書頒發之日計算。

20.2發包人代表簽發缺陷責任證書後送交給發包人,並將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於某日前盡其責任施工、竣工、保修並符合發包人要求。缺陷責任證書應由發包人代表在最遲的缺陷責任期滿,及承包人按指令進行的工作已完成,並符合發包人代表要求的21天內,發出缺陷責任證書。

20.3在缺陷責任滿後28天內,發包人出具證明,把合同價5%的保脩金(無息)一次性付給承包人。

20.4質量保修的費用,在質量保修期內,屬於承包人責任造成的質量保修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如果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人修復的項目不屬於承包者責任造成的,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並報發包人批准後,確定合同價格的增加額,通知承包人,並抄送發包人。

九、爭議、違約和索賠

21、違約

21.1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無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21.2本合同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條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每拖延一天按成交價的萬分之四賠償罰款給發包人。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條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達不到工程約定標準執行返工至合格為止,返工費由承包人自行承擔且工期不順延。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除損失費用自理和承擔相應責任外(工期不順延)。

22、爭議

22.1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向玉林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玉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

23、工程分包

23.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同意分包

分包施工單位為:無

24、不可抗力

24.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

1、(6)級以上的地震;

2、(10)級以上的持續(3)天的大風;

3、(暴雨)級以上的持續(3)天的大雨;

4、(50)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3)天的高温天氣;

5、(50)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3)天的嚴寒天氣;

6、(50)年以上未發生過的洪水。

25、保險

25.1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發包人自理。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無。

(2)承包人投保內容: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26、擔保

26.1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無。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履約擔保金。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無。

27、合同份數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正本肆份、副本肆份,發包人執肆份、承包人執叁份、代理機構執副本壹份。

28、補充條款

28.1施工人員人身事故保險由承包人按有關規定自行投保,該保險應不屬於儲蓄險等還本險。承包人在領取成交通知書之後一週內按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交納,否則由採購人從最近的一期計量支付時扣繳。

28.2承包人違約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採購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另行發包工程。同時還追究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8.2.1個人承包工程,包括承包人本單位及外單位人員承包,採購人不承認其個人擁有任何資質等級及營業許可證資格。

28.2.2幾個人聯合承包工程,就地組織暗分包隊伍,不具備完成本工程的技術、機械能力,被採購人判定為沒有能力履行全部合同條款的承包人。

28.2.3就地轉包全部的工程,以牟取轉讓費、管理費的承包人。

28.2.4承包人自簽定合同之日15日內,無法組織合同規定的人員、機械進場或進場人員機械與合同嚴重不符。

28.3承包人如有部分分包現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屬單位的掛鈎單位,憑口頭協議參與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個體户),一經發現核實,採購人將採取驅逐該暗分包人措施,並對有關承包人給予罰款,罰款金額為該項目分包總額的5% (視情節嚴重而定)。

28.4承包人生活設施及施工場地,應自費配備消防設備,防止火災發生。

28.5承包人使用的勞動力均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凡進入本工程工作的婦女應持有計生證,否則不準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8.6凡招標文件的合同條件、技術規範、設計圖紙沒有明顯提及或明顯遺漏或明顯錯誤的,應以國內現行規範解釋為依據,或以國內慣例處理。承包人發現後應及時向監理工程師報告,防止造成損失,並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遺漏、錯誤或缺點索取利益。

28.7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中所出現的“發包人”全部改為“採購人”。

28.8凡是獨立增加的設計,未列入該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範圍的,不屬於該工程的工程量增加,屬於另外的獨立工程,應按規定進行工程招投標或政府採購。

28.9工程竣工結算後,施工單位必須提供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證明材料,否則不支付尾款(除質保金外,結算價的5%做為尾款)。

十一、工程質量保修書

工程質量保修書(市政建築工程)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協商一致就(工程全稱)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橋樑工程為年(建議橋樑隧道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工程為年(建議路基、路面、橋面為2年);

3.排水(雨水)工程為年(建議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為3年);

4.綠化工程為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年;

5.地下防水工程為年(建議為5年);

6.其他附屬工程為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8、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9、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為5年;

10、供熱及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及供冷期;

11、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12、裝修工程為2年;

13、室內外給排水和市政公用排水工程保修期限為5年;

14、在沒有明文規定下,參照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條例,雙方協商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保修;

8、其他約定。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缺陷責任期

工程缺陷責任期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責任期終止後,發包人應退還剩餘的質量保證金。

四、質量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從質量保脩金內扣除。

2.發生緊急事故需搶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由原設計人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五、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1、質量保證金比例:工程結算價的5% 。

2、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及金額:待工程保修期滿後一次性返還(無息),(質量保證金的返還,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質量保修責任和應履行的質量保修義務。)

七、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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