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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是什麼-匯票與其他票的區別

匯票是什麼-匯票與其他票的區別

匯票是什麼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匯票的相關內容,歡迎閲讀和參考!

匯票是什麼-匯票與其他票的區別
匯票是什麼_匯票與其他票的區別

匯票是什麼

匯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係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匯票與其他票的區別

與本票、支票的聯繫

具有同一性質

(1)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

(2)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

(3)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

(4)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

(5)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截至2013年,由於我國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

(1)匯兑功能。憑藉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2)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的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

(3)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週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與本票、支票的不同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託支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城範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自2007年已實現全國通用;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兑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兑匯票和商業承兑匯票)必須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業承兑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户不足支付時、其開户銀行應將商業承兑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兑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過持票人沒有要求兑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專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兑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3]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係,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係;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係。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後是承兑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兑,本票也無需承兑。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標籤: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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