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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崗年齡最新規定2015

離崗年齡最新規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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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崗年齡最新規定2015

為保障和促進中國石化深化改革、轉型發展,妥善做好產業結構調整、嚴格“三定”競爭上崗等所產生離崗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進一步優化人力資源結構,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石化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原則

(一)依法合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石化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維護離崗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離崗人員基本生活。

(二)效益導向。貫徹黨組“養人不養企業”要求,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三)分類指導。構建完整政策體系,實行多渠道分流安置,針對不同情況分類制定具體政策,合理確定待遇,尊重離崗人員選擇,鼓勵單位結合實際創新分流安置辦法。

(四)配套實施。與深化勞動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基礎、實行嚴格“三定”競爭上崗緊密結合,系統配套推進,強化擇優機制。

(五)積極穩妥。認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規履行民主程序,加強宣傳解釋,規範工作程序,落實維穩責任,穩妥組織實施。

二、適用對象

(一)本意見適用於因產業結構調整實施關停並轉所產生的離崗人員;因嚴格“三定”競爭上崗(包括因年齡、體力等難以適應高勞動強度崗位工作)所產生的離崗人員;因傷病殘等原因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離崗人員等。

(二)本意見規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適用於2014年10月1日前已招錄的勞動合同制員工,及2014年10月1日後招錄且目標配置為關鍵崗位或已經從事關鍵崗位的勞動合同制員工。本意見中的離崗人員僅指上述適用人員。

(三)2014年10月1日後招錄,目標配置為主體崗位或普通崗位,且離崗時未從事關鍵崗位工作的勞動合同制員工,單位應依法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務派遣制員工失去崗位的,單位應依法和勞務派遣協議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崗位的,單位應與其終止勞動關係

三、分流安置渠道按照“積極盤活、鼓勵退休、適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離崗人員主要通過內部競爭上崗、單位外部上崗、提前退休、內部退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停崗留薪等六種渠道妥善分流安置。

(一)內部競爭上崗。

1.單位內部出現崗位空缺的,可組織符合條件的離崗人員參加競爭上崗,擇優上崗後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2.單位有適於離崗人員從事的崗位,且相關崗位使用有其他類別用工的,應加大力度依法清退其他類別用工,騰出崗位供離崗人員競爭上崗。

(二)單位外部上崗。

1.單位外部(包括中國石化系統內、系統外)有崗位需求時,可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為有意願和能力的離崗人員實現單位外部上崗提供幫助。

2.系統內有用工需求時,單位應積極組織力量通過系統內業務承攬、人力資源輸出、人事調動(包括階段性調動)等方式實行人力資源統籌配置,離崗人員可參加統籌配置崗位的競爭上崗,上崗後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單位應根據統籌配置崗位、崗位所在地區等情況,按照不同的人力資源統籌配置方式,經與崗位需求單位協商後,明確統籌配置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總部通過完善政策、搭建信息平台、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幫助單位開展系統內人力資源統籌配置工作。單位開展系統內業務承攬取得顯著成效的,在有效降低中國石化整體成本的前提下,總部可考慮相關因素對承攬方給予一定鼓勵。

3.系統外有適於單位承包的業務或批量崗位需求時,單位可組織力量作為承包方承包系統外業務,或組織批量輸出人力資源,離崗人員可參加涉及崗位的競爭上崗,上崗後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單位應根據系統外崗位、崗位所在地區等情況,明確系統外上崗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單位開展系統外業務承包或批量人力資源輸出且取得顯著成效的,在確保單位增加效益的前提下,總部可考慮相關因素給予一定鼓勵。

(三)提前退休。

1.按照“兼顧歷史、積極穩妥”的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離崗人員辦理提前退休(含退職,下同,納入企業退休人員管理,執行退休人員相關待遇。

2.單位應積極與地方社保部門溝通,合理確定辦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範圍;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大、離崗人員分流安置任務重的單位,可與地方社保部門溝通,探索對不屬於特殊工種範圍的離崗人員辦理提前退休。

3.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和承受能力可對辦理提前退休的離崗人員給予一定補助;經與地方社保部門溝通並取得支持,辦理提前退休的離崗人員一次性繳納一定年限養老保險費。

(四)內部退養。

1.離崗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雙方簽訂協議,可按中國石化有關規定實行內部退養,內部退養人員比照退休人員管理,實發基本生活費按不高於正常退休待遇控制。

2.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和承受能力,兼顧歷史情況,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離崗人員辦理內部退養給予一定補助。

(五)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1.經單位與離崗人員協商一致,離崗人員願意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雙方簽訂協議,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2.離崗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除依法給予經濟補償外,單位還可合理設置支付條件給予一次性補助。

3.離崗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單位要及時幫助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及住房公積金轉移、人事檔案移交、黨團關係轉移等手續,按規定處理企業年金事宜。

4.按本意見規定的經濟補償和補助政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執行中國石化生活資助幫扶政策(中國石化生活資助幫扶政策僅適用於改制分流工作結束前按協議解 除勞動合同政策解除勞動合同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

(六)停崗留薪。

1.離崗人員未通過上述渠道分流安置的,實行停崗留薪,執行停崗留薪待遇。對停崗留薪人員可實行階段性放假,但應定期到單位報到,參加學習培訓和相關活動。

2.停崗留薪初期,單位應根據離崗原因等適當降低停崗留薪人員待遇,並隨離崗時間延長逐步降低。長期停崗留薪的,按照距離法定退休年齡時間越長、本單位工作年限越短,待遇越低的原則,可以內部退養待遇為基準梯次降低確定待遇,並與其他分流安置渠道相銜接。在符合所在地規定的前提下,最低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制。

3.停崗留薪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具備或符合相關條件時,可進一步通過相關渠道分流安置。停崗留薪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終止勞動合同。對本單位工作年限較短的停崗留薪人員,應合理設置停崗留薪期限,期限內經安排工作但期限屆滿仍未上崗的,應解除勞動合同。

4.鼓勵單位結合實際進一步積極創新停崗留薪人員分流安置辦法,鼓勵和支持停崗留薪人員自主創業

(1)單位可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幫助有自主創業意願的停崗留薪人員提高自主創業能力。

(2)停崗留薪人員願意嘗試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的,可與單位簽訂協議,約定保留一定期限勞動關係以及期間的`相關事宜,期限結束後,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繼續停崗留薪。

(3)對有自主創業意願但缺乏啟動資金的停崗留薪人員,單位可探索引入社會資金設立“自主創業基金”給予一定支持和幫助。

(4)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單位可以優先吸納停崗留薪人員為條件,利用非核心業務閒置資產與管理規範的社會單位進行合資經營,或將閒置資產租賃給有資質的社會單位經營。

(5)單位可通過政策引導,鼓勵停崗留薪人員到改制企業、業務(服務)外包的承包方工作。

四、工作職責

(一)總部有關部門和事業部負責組織和指導單位開展產業結構調整、嚴格“三定”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審批關停並轉計劃和重大關停並轉項目實施方案,指導單位做好業務調整、發展轉型、資產處置、人員分流安置等工作,幫助單位協調和爭取地方政策。對重大關停搬遷項目:

1.發展計劃部、企業改革管理部、資本運營部和主管事業部重點研究明確業務調整和發展轉型方向,指導並審核單位編制的關停搬遷及產權調整變動方案,指導和幫助單位與地方接洽、協商,爭取政策支持。

2.財務部和主管事業部重點指導並審核資產處置、土地補償方案,指導和幫助單位向地方爭取土地補償、資金籌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3.人事部和主管事業部重點指導並審核人員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幫助單位向地方爭取辦理提前退休、再就業、享受穩定崗位補貼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組織和協調系統內人力資源統籌配置。

4.總部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單位相關工作。

(二)單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嚴格“三定”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負責根據總部要求,編制產業結構調整總體方案、嚴格“三定”工作方案,積極穩妥組織實施並保持生產經營平穩運行和隊伍穩定。在人員分流安置方面:

1.要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渠道和政策,結合本單位實際合理選擇和綜合利用各種分流安置渠道,研究制定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實施辦法,明確分流安置政策,向主管事業部和人事部報備、按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後組織實施;對重大關停並轉項目制定人員分流安置專項方案,並按要求向主管事業部和人事部報告。

2.要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離崗人員較多的單位,要成立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領導組織,設立辦事機構、搭建協同工作的平台。

3.要按照總部審定的辦法或方案,在做好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上,認真有序組織開展離崗人員分流安置,積極穩妥落實每個環節工作。

4.要與地方有關部門溝通,積極爭取提前退休、再就業等人員分流安置支持政策,以及幫助停崗留薪人員自主創業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內部退養、停崗留薪等渠道在單位內部安置較多離崗人員的單位,要按照《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積極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請作為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享受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的政策。有條件的單位可與地方協商探索實行離崗人員委託管理。

五、分流安置辦法

(一)對因產業結構調整實施關停並轉(包括油區停產、輸油氣管線停運、工程隊伍壓減、煉化裝置關停或搬遷,所屬單位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以及相關業務調整經營管理方式實施外包等)成建制產生的離崗人員,按以下辦法分流安置:

1.業務屬於短期或階段性停工停產的,涉及人員一般實行業務培訓與階段性放假相結合,停發與崗位相關的津貼補貼,減發或停發績效獎金。

2.業務屬於長期或永久性關停並轉的,單位應綜合運用相關和補助。對其中按組織調動方式到系統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可適當給予一次性補助,

3.其餘離崗人員實行停崗留薪,按停崗留薪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因傷病殘等原因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離崗人員,主要通過以下辦法分流安置:

1.對年齡較大,符合提前退休、內部退養條件的離崗人員,主要通過辦理提前退休或內部退養安置。

2.對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的離崗人員,可適當放寬辦理內部退養的年齡條件,也可實行停崗留薪但參照內部退養人員管理和確定待遇。

3.離崗人員屬於工傷的,相關待遇應符合國家和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的規定。

(四)直屬單位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合資公司,因產業結構調整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合資公司章程實施人員分流安置。對我方委派人員、組織安排成建制進入合資公司人員,按相關協議或約定執行。

六、其他事宜

(一)直屬單位的所屬單位成建制清算、關閉、撤銷或解散的,由直屬單位負責其內部退養、離退休等人員的管理事宜,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二)單位在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中,應注意保留業務骨幹、防止人才流失。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技師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以及單位緊缺人員和骨幹人員,除牽頭組織員工自主創業或牽頭作為外包方承包單位業務的外,一般不按本意見相關規定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和補助,也不長期實行停崗留薪。單位應結合實際確定具體的人員範圍。

(三)總部結合加強用工總量和人工成本管理,研究制定激勵約束辦法,對控制總量、優化用工、提高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益、妥善分流安置離崗人員等方面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單位給予獎勵。對因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不力造成穩定問題的單位,總部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和處罰。同時,為促使單位有效降低人工成本,總部根據單位產業結構調整情況適當核減工資總額和相應人工成本指標。

(四)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中支付經濟補償、補助金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税事宜,按國家和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五)單位在對部分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特殊羣體人員分流安置工作中,可參照本意見相關政策執行,但須報經主管事業部和人事部同意。

(六)本意見規定與以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單位按本意見制定的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實施辦法與以往單位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涉及的政策原則上不追溯。

七、工作要求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涉及離崗人員切身利益,事關中國石化深化改革、轉型發展的大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黨政領導共同負責、加強領導;要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研究政策,兼顧區域、板塊平衡,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組織實施;要認真分析評估穩定風險,制定維穩預案,落實維穩責任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有效防範和化解矛盾;要加強與地方有關部門溝通,積極爭取政策支持和業務幫助,協同推進工作,保持企業穩定。

標籤: 離崗 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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