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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介紹

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介紹

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是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為了儘可能保護企業承租廠房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爭議,對於相關條款應明確約定,所以合同的簽訂一定要慎之又慎。

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介紹

一、 審查承租方與出租方的基本情況

1、對出租方主要應瞭解內容:

① 租賃場所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廠房是否有合法的產權證件?是否屬於共有產權?是否能正常使用,不屬於危險房屋之列?是否屬於違規建築等。

② 租賃物基本情況,如:租賃場所的位置、租賃場所實際有效使用面積、租賃場所功能、租賃場所設施設備等。

2、對承租方主要應瞭解的內容有:

①法律地位; ②經營範圍;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⑤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

上述內容是雙方基本情況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儘可能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三、 租賃合同之租金及相關費用的條款

(一) 租金

1、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以現金、匯票或是支票;實行按季支付制。

2、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每期於每季的幾月幾日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時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3、約定出租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二) 相關日常費用

租賃期間,承租方使用該租賃場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物業管理等費用的承擔進行明確約定。

四、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瞭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瞭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五、 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

為避免風險,應特別注意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對租賃物的`維修責任,以及租賃場所及相關的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經營。

出租方應負責租賃場所固有配套設施設備等的免費維修,在一定時間內未派 員維修或未恢復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承租方自行維修產生的費用可直接從應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六、對於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制訂應儘量詳盡明確。在訂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應注意如下事項:

a.合同條款應當儘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

b.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稜兩可,易產生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

c.在租賃合同中,對於租賃物的使用、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d.在租賃合同中制訂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e.為避免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f.訂立租賃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七、 租賃合同之拆遷補償歸屬條款

當前由於規劃原因導致的拆遷經常發生,租賃合同中應對拆遷中相關補償費進行詳細約定,如一次性經營補助、搬遷補助等。

八、對租賃合同履行中欺詐行為的防範

a.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b.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應交付有關使用説明、裝配圖紙、操作規程等,這些在制訂租賃合同時就應加以明確約定。

c.租賃物上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因此增加了租賃物的價值,返還租賃物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

f.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九、 租賃合同之押金條款

在廠房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儘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

標籤: 廠房 租賃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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