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計算機軟件 >

探討計算機軟件整體保護模式論文

探討計算機軟件整體保護模式論文

計算軟件經歷了較長時間的發生,同時也是社會快速發展之下的成果。但是由於我國在計算機技術上面發展時間較短,並且有關法律內容制定尚未完善,這就造成我國計算機技術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較多困難及問題。從計算機軟件發展整體情況角度而言,主要原因是由於計算機軟件自身就具有一定法律特性。

探討計算機軟件整體保護模式論文

1 計算機軟件保護模式中版權法所具有的優勢

在對於計算機軟件保護模式長時間的探索及研究之後,人們開始逐漸應用版權法對於計算機軟件進行有效保護。這種保護模式並不是人們主觀意識下的成果,而是對於計算機軟件及版權長時間的研究成果,版權法在計算機軟件保護過程中具有的優勢是其他模式所不能夠替代的。

1.1 版權法保護模式具有廣泛性及及時性

大部分國家在應對版權問題中,都是按照無手續主義處理,也就是根據作品創作的事實進行版權劃分。部分國家現在已經進行版權註冊登記,但是這種方式並不是人們獲得版權的唯一方式。也就是或,計算機軟件在設計及研發之後,計算機軟件也據具有一定版權,這也就是保證軟件設計人員能夠享受到自身合法權利的主要因素。在這個過程中,軟件設計人員要是與他人之間發生版權問題,就可以申請法院對於侵犯者進行處理。這樣就能夠發現,版權法在實際應用中,能夠有效縮短版權成本,處理效率較高,能夠有效對於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這樣與計算機圖軟件技術發展趨勢十分吻合。

1.2 版權法具有可行性及方便性

計算機軟件主要是由有關人員設計研發而成,同時計算機軟件還是文字符號所形成的產物。計算機軟件與傳統文學作品或者是藝術之間存在一定差異,計算機軟件的設計及研發工作需要基礎計算機軟件所開展。但是計算機軟件與傳統文化作品或者是藝術之間還存在一定的相同性,也就是計算機軟件內所具有的文本全部都在版權法的保護之中,主要是通過有關符號所呈現出現。計算機軟件只要具有獨創性,就能夠表示計算機軟件是智慧創作之下所形成的結果,版權法就能夠遊俠對其進行保護。

2 計算機軟件版權法所存在的漏洞

版權法在實際應用過程中雖然能夠對於計算機軟件進行有效保護,所具有的優勢也是其他保護模式所並不具備的,但是版權法主要針對的是文學作品或者是藝術方面版權額度保護。主要目的就是鼓勵創新創作形式,對於作品進行有效保護,保證版權所有者能夠享受到應有的物質權利及精神權利,意義就是能夠欣賞作品,並且推動文化交流。但是對於計算機軟件所具有的特性而言,計算機軟件鎖具有最為顯著的應該是自身所具有的商業價值,並不是自身所具有的文化因素,計算機軟件設計人員在實際設計過程中,對於自身所能夠享受到的經濟權利十分關注,在這個過程中對於計算機軟件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所具有的功能十分強調,進而推動緊急發展。版權法保護重點及計算機軟件研發人員的重點存在一定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版權法重點在版權這複製權上面

傳統版權法主要是對於文學作品及藝術的版權進行劃分,所以版權法的關注重點主要集中在版權所有者的複製權上面、複製權主要包括翻拍、錄音、印刷等等形式,進而將該文學作品或者是藝術進行印製,這種行為受到版權法的保護。但是計算機軟件自身就具備工具夜店,同時想要真正發揮出計算機軟件所具有的功能,經常需要藉助有關工具開展,這也是計算機軟件經常出現違法行為的主要原因。計算機軟件版權擁有者所擁有的權利主要集中在專屬權利上面,更加關注計算機軟件在實際應用上面,進而充分發揮出計算機軟件所具有的功能,這樣才能夠有效解決計算機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與此同時計算機軟件具有銷售的權利,這個權利就不在是版權法的保護範圍,也就無法通過版權法進行有效保護。

2.2 計算機軟件具有功能性

計算機軟件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具有較強顯著的功能性,這樣才能夠保證計算機軟件在實際應用過程中能夠直接得到針對性結果,計算機軟件所具有的這個特點與文學作品或者是藝術之間存在很多出入。傳統文學作品或者是藝術首先是對於整體結構設定,其次再按照個人的思維方式進行理解分析。因此,在對於計算機軟件保護過程中,需要增加對於計算機軟件財產方面的保護程度,這方面內容版權法保護模式並不具備。

2.3 計算機軟件具有實用性

計算機軟件在實際應用中具有一定實用性,這也就表示計算機軟件與傳統文學作品及藝術一樣屬於文字作品,這也就表示計算機軟件具有技術性及作品性, 想要充分發揮出計算機軟件所具有的價值,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分別是技術方案、技術技巧及技術思想上面,但是傳統版權法更加關注對於作品表現形式上面的保護,對於計算機軟件結構及思想保護程度較低,無法滿足計算機軟件設計人員的實際需求。

3 結論

現階段,我國科學技術快速發展,計算機有關技術也開始越加成熟,各種計算機產品也開始發展,這就需要有關法律內容不斷進行更新及完善。計算機軟件作為一種新型知識產權保護內容,但是由於計算機軟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質,造成現有法律體系並不能夠完全將其概括,在改背景之下,有關研究人員在設計研發新型計算機軟件過程中,還需要不斷完善有關法律內容,為我國計算機軟件設計研發工作提供法律上面的保障。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ruanjian/9gg24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