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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法律保護問題分析論文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法律保護問題分析論文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可行性分析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法律保護問題分析論文

(一) 運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已有大國成功經驗

在計算機軟件剛發展起來的時候,著作權法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較為抽象模糊,我們可以從軟件的大國“美國”學習經驗,因為它對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走在世界前列。1976年的美國現行通用著作權法,在其頒佈之初也並未將計算機軟件納入其中作為保護對象,也未做出相關保護説明。然到了70年代,隨着計算機軟件程序業的興起,相關侵權的案例不斷出現,美國國會便成立了“新興技術對作品版權使用相關問題的國家委員會”,以此部門來研究計算機軟件是否應該由版權法來保護的問題,並向國會提出建議和意見。1978年,該委員會給出報告,用著作權法作為對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措施的消極影響最小,對其保護也是最全面最常用的法律保護措施,用著作權法對軟件進行保護顯然也是最合適的。於是1980 年,美國將該建議寫進了著作權法當中。

美國作為世界上最先進的、最發達的國家,並且經過了權威機構的研究論證得出的結論,該結論應是經得起推敲的,且目前很多國家都採用著作權法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是一種常見的法律現象。

(二) 運用著作權保護計算機軟件程度較高

當計算機軟件被侵權時,分採用著作權保護和專利權保護兩種方式,一個案件發生時既有可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也有可能判定為專利權侵權這兩者中的其中一種,也可能同時構成兩種侵權行為而選擇其中一種進行判定,也可能判定為不構成兩者的任何一個侵權。既然侵權可能既存在著作權侵權的可能也存在專利權侵權的可能,那麼,著作權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是不是沒有必要了呢?其實是有必要的,因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並不是很完全的包括所有對計算機軟件的侵權現象,因為有的行為很明顯符合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但是受損失一方並沒有申請並獲得過專利權的申請,此時就談不上對該軟件的專利權侵害問題。

此外,要判斷一個軟件侵權案件是否屬於專利權管轄和保護的範圍,除了看是否被授予了專利權,還要看該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不是符合專利權那三個獨有的要素:創造性、實用性和新穎性。如果對方侵犯的權利人同時具備了以上三要素的特點,同時該權利人軟件也具有專利權,那麼可以判定該權利人計算機軟件專利權被侵犯。

二、現今通行的認定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兩種方法

(一) 思想、表達兩分法

此理論在1976年首次被美國的著作權法所吸收以後,目前在世界上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承認,很多國家的國內法、國際公約也受其影響陸續將其理論收納其中。我國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六條也明確規定保護不延伸到軟件開發的構思、處理過程、數學概念、操作方法等。這是我國立法中比較直接的體現了思想和表達二分法的理論。這一理論是判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的重要原則和理論。下面結合案例來看。

日本的康能普視公司(以下簡稱康能普視)訴中國的久合成公司(以下簡稱久合成)。康能普視於2003年3月投入巨資研發了EDIUS軟件,並將軟件應用到了非線性的編輯領域系統並獲得了不錯的銷售業績。其後來發現久合成同期銷售的非線性編輯軟件產品中使用的“創新DV21 — XP”軟件存在着侵權問題,表現為: 一是被告的軟件產品中所使用的“創新DV21— XP”是私自修改、偽裝了EDIUS軟件的界面,只是刪除了原告的身份標示加入了被告的身份標識。二是“創新DV21 — XP”與EDIUS軟件在界面上,兩者的文件夾名稱是一樣的,且“創新DV21 — XP”軟件除了英文説明被漢化以外,兩軟件在整體的設計風格、版面排列要素都是基本相同的。三是兩軟件的源代碼及目標代碼相同。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康能普視對久合成所提出的對其軟件客體複製等侵權行為的控告是否成立? 是否對其軟件構成了著作權侵權以及法院是通過什麼樣的方式判定被告構成了對原告的軟件著作權的侵權?

就本案來講,康能普視所研發的軟件主要是被對方几乎原封不動的複製侵權的行為,這是對其軟件的表達進行的侵權,不是對其在軟件研發過程中的思路、方法的侵權行為,故不屬於對其思想的侵權而是對其成品也即思想的表達的侵權。所以受理該案的法院做出了久合成侵犯了康能普視的著作權的判決。

(二)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法

這條認定知識產權領域侵權的重要規則,由美國判例創設,雖然對其爭議和質疑不斷,但是其核心地位沒有改變。在我國相關司法實踐中已經被普遍應用。何謂實質性相似,司法實踐中主要是要通過相關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即將創造在後的作品或技術和創造在先的作品或技術進行比較,看兩者在思想表達形式和內容等方面是否構成同一。如果在後的`作品或技術複製了或來源於在先的享有知識產權的作品或技術,即沒有創造性構成實質性相似。單單構成實質性相似還不足以證明侵權,還需證明有關“接觸”的事實即在後作品或技術的權利人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在先的作品或技術,因為有時真會有“巧合”。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推定“接觸”的事實:在後作品或技術與在先作品或技術構成明顯相似,在後作品或技術沒有獨立創造的可能; 在後作品或技術的特徵、技術或風格包含了在先作品或技術的特徵、技術或風格,難以做出合理的解釋。

下面結合案例具體談談。

1995年4月,曾小堅、曹榮貴(以下簡稱曾小堅方)合作開發了“公安基層業務管理系統”電腦軟件。1996年4月,連樟文、劉九發(以下簡稱連樟文方)共同開發了一套名叫“安全文明小區通用電腦管理系統”的軟件,並通過深圳市帝慧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銷售。曾小堅方發現後向法院訴稱,連樟文方製作和銷售的軟件與其開發的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經濟損失等。一審法院委託相關侵權鑑定分析專家組對這兩版軟件進行了鑑定。專家組認為曾小堅方的軟件具有原創性,而連樟文方的“安全文明小區通用電腦管理系統”軟件和曾小堅方的“公安基層業務管理系統”相比,兩系統在數據庫、屏幕顯示及其有關的基本的數據結構、參數選用、數據之間的邏輯關係也很多相同,甚至其中的錯誤部分都相同。這些現象在獨立設計軟件中是不可能出現的,所以這兩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最終一審法院認定連樟文方構成侵權,判定其敗訴。連樟文方不服上訴,稱: 相關專家組所作的鑑定違反了版權法基本原理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得出的鑑定結論是錯誤的; 二審法院審查後認為,對專家組之前所做的鑑定結論質疑沒有依據,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最終做出裁判依據了相關鑑定專家組做出的鑑定結論,這是證明雙方軟件具有實質相似性最重要的依據。而實質性相似是判定軟件侵權的重要標準。只要原告證明被告有機會接觸原告軟件,兩者的軟件又構成實質性相似,則就可以推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除非被告可以證明其所開發軟件所使用資料的來源合法,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三 、認定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取證方式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也對這一原則予以規定。這意味着一方當事人如果聲稱只要適用某民事實體法律條款就可以勝訴時,該當事人就該法律條款提出主張,應當適用該法律條款的那些實際已存在的事實承擔責任。 如能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使用合適的手段採集證據並用以訴訟,就能取得訴訟的主動權。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取證方法不外乎私力取證和公力取證兩種。

(一) 私力取證

可分為三種,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單獨收集證據,待取證完成,後將收集到的證據送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一種是公證員應當事人之邀與其共同完成取證行為; 還有一種是公證員獨立完成取證。但其取證是受當事人的委託,如何取證要聽從當事人的指示,或者當事人與公證員雙方協商決定。如下面的案例:遊戲天堂電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遊戲天堂公司”)與深圳市某某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某某網吧(以下簡稱“某某網吧”)、及深圳市某某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有關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原告訴稱: 原告經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依法取得《三國羣英傳V》計算機軟件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複製發行權等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遊戲天堂公司擁有對所涉及的軟件的使用權利,包括但不限於針對互聯網的下載、傳播、各種形式的使用; 網吧(包含單機、局域網等情形)的各種形式的使用、傳播等。2010年,遊戲天堂公司發現某某網吧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網吧向消費者提供《三國羣英傳V》的遊戲服務,遂申請北京市公明公證處對其侵權行為進行證據保全公證,並將某某網吧和某某公司訴至法院。後原告委託律師發函給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在限期內積極協商賠償事宜,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訴稱,被告在其經營的網吧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遊戲作品,已構成了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於是,2010年9月1日原告代理人向北京市方正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2010年9月24日,公證員跟隨原告代理人“某某網吧”。在該網吧內,原告代理人辦理了上機手續,在公證員的現場監督下,原告代理人在該網吧內的—台計算機(公證員隨機指定的)上主要進行了使用《三國羣英傳V》的遊戲的一系列操作。後公證員將原告代理人在上述網吧操作計算機所得的拷屏圖片刻錄成光盤,並做出公證書。後在庭審中現場播放了,在網吧公證取證《三國羣英傳V》單機遊戲部分界面截圖。

後經庭審比對,發現公證書中游戲軟件運行截圖與原告計算機軟件作品《三國羣英傳V》運行界面一致。

(二) 公力取證

公力取證主要由法院進行,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如調取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過程中扣押的證據材料、進行訴前保全證據等。如下面案例:微軟公司是MS—DOS6。0、Windows3。1等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1993年下半年,微軟公司發現巨人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微軟公司的有些軟件進行發表,向公眾發行或展示,賺取了鉅額的利潤,於是向北京市中院起訴。北京市中院受理後,應微軟公司申請進行了證據保全,當場扣押在巨人公司經營地點內的巨人公司自制的GAC486兼容機,後發現裏面裝有涉嫌侵權的Windows3。1英文版、MS—DOS6。2版等計算機軟件,還發現巨人公司持有的MS—DOS6。2測試版中文系統等計算機軟件的複製品。後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巨人公司侵犯原告微軟公司的著作權。私力取證和公力取證在各有所長,但實踐中公證機構缺乏主動的調查取證權,而證據保全制度的重心在於當事人,法院很少主動進行調查取證,因此在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中,藉助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就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司法部、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發揮公證作用的聯合通知》規定,在查處有關著作權的侵權案件中要加強版權局和公證機構的配合。目前一些公證機構已經在有關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證據保全中採用了這種模式,以後最好將這種模式以法律法規方式固定,公證部門加強與版權部門的協調,實現制度化。

  四、結語

美國成功的經驗表明通過著作權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是完全行得通的,這也可以對其予以較高程度的保護。目前我國理論實踐認可的認定侵犯計算機著作權的兩種方法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可以互相借鑑有一定的共通之處。對於認定侵犯計算機軟件侵權,雖然我國現有的私力取證和公力取證兩種取證方式,但是由於我國公證機關和版權機構的合作有待加強,取證效果仍有改善空間。在處理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的過程中有其特殊之處,不僅要注意法律問題研究,也要注意分析技術問題,完全依靠法律或技術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就比如説計算機軟件侵權判定中常常會讓相關鑑定機構來判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比較正確的做法是法官可以依靠鑑定機構來解決技術問題,但是技術問題的解決不代表法律問題解決,相應的事實問題還是應由法官用自己的法律知識來解決。當今我們各行各業,計算機已經普遍應用,作為計算機最核心的部件“軟件”應得到法律保護,我們應加強理論探討,學習總結經驗,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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