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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第59條

環保法第59條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法第59條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本條是關於按日計罰制度的規定。需要説明的是,實施按日計罰的根本目的不是罰款,而是督促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因此,按日計罰不能無限期計罰,實行按日計罰仍不能有效遏制違法排污行為的,對於其中超標超總量的排污行為,應屬本法第60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應當採取進一步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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